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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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银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第十条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银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信贷产品
第十七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
第十八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
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
第十九条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
第二十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信贷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
第二十二条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
第六章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在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
(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银行规定。
(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实行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第三十一条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第七章授信与用信
第三十三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银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