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现代出行的主要方式。
而机动车驾驶人员作为机动车行驶的主体,其意外伤害风险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推出了不同的保险产品,如车主保险、驾乘保险、车商保险等。
车主保险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车主,保障其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车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车主在驾驶或乘坐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车主在维修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很多车主来说,车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不仅会给自身带来伤害,还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车主保险除了保障车主的意外伤害,还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主在行驶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驾乘保险则是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驾乘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驾乘保险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关保障如医疗救治补偿、伤残和死亡保障等。
车商保险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商、修配厂等机构,其保障范围包括:车商工作者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车商工作者在维修和售后服务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车商工作者来说,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机动车维修和销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车商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车商工作者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总体来说,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很有必要的保险产品。
驾驶机动车的风险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导致意外事故。
而意外事故不仅会给驾驶人员本人带来损失,还可能会带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全天候的保障,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11 探险
2.4 保险责任
7.10 攀岩
2.3 保险期间
5.5 诉讼时效
7.9 空中运动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 保险金的给付
7.8 潜水
2.1 基本保险金额
5.3 保险金申请
7.7 无有效行驶证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5.2 保险事故通知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残疾保险 金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金
7.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5 酒后驾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 毒品
1.2 投保范围
7.3 酗酒
1.1 合同构成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 关于本合同
4.1 合同内容变更
7.1 意外伤害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4.投保人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7 现金价值
7.16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2006-10-23]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驾驶员保险)是指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情况而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驾驶员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驾驶员保险和商业驾驶员保险。
一、强制驾驶员保险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除了负责购买车辆基本险等保险外,还需要购买的一种险种,其目的是为驾驶员提供意外伤害风险保障,保障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所有车辆投保基本险的必备附加险之一。
强制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最高限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赔偿金由失能程度与赔偿金比例来确定,赔偿标准一般比较公道;驾驶员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子女数量、配偶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数额。
强制驾驶员保险的保费由个人或企业缴纳。
二、商业驾驶员保险商业驾驶员保险是指车主或汽车运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驾驶员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商业驾驶员保险保障内容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投保,保额也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附加保险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附加保险则是针对车辆损坏、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赔偿等情况而设立的一种附加保险,保费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的投保相对于强制驾驶员保险较为自由,在保障方面也相对更为全面,但保费也相对较高,需要车主和企业考虑实际需求与保费之间的平衡。
总之,驾驶员保险是机动车必备的附加险之一,它有助于为驾驶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购买过程中,车主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以及保费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驾驶员保险,让保险真正对自己和社会达到最大化的保障效果。
48.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持有机动车有效驾驶执照、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死亡或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一次性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者残疾,若被保险人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或者第三款给付保险金外,另给付等额保险金(本项给付不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限制)。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1.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背景和目的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条款的受益人和投保人4.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约定形式5.保险赔偿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正文: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背景和目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保险条款,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条款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在驾乘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规定1.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3.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一人或数人,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
三、条款的受益人和投保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
2.残疾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约定形式本保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五、保险赔偿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1.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在驾乘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注意事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等信息。
如被保险人在驾乘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以下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驾乘或乘坐汽车、摩托车或其他特定交通工具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2.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伤残和死亡。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势程度、损失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确定。
保险费将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并在每个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
4. 免赔额: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以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以下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支付超过免赔额的费用。
5.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并在到期日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拒绝续保。
6. 保险索赔: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理赔相关的必要文件和证据。
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7. 合同解除: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以上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的一般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请阅读具体的保险合同以了解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原创实用版】目录1.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0 版的背景和目的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条款的受益人和投保人4.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约定形式5.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0 版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0 版的背景和目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保险条款,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条款适用于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为驾乘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规定1.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3.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一人或数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
三、条款的受益人和投保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按照指定比例分配。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
3.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等信息,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组成和约定形式1.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
(一)本车上的驾驶员随身携带的物件遭受损毁,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一 概不负责.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
01 分配原则
03 责任范围
目录
02 基本内容 04 除外责任
基本信息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它不仅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而且是有 车一族出行的安全保障。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 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
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摘要:1.引言2.保险概述3.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4.主要保险责任5.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6.结语正文:1.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中国,保驾乘险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2.保险概述保驾乘险,又称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针对驾驶者的保险产品。
它主要承担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驾驶者及其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驾驶员的保险产品。
它主要承担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驾驶者及其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外,该保险产品还承担车上乘客的意外伤害风险,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4.主要保险责任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 驾驶者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金。
- 车上乘客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车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金。
- 车上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车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保险金。
5.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投保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的要求相对简单,车主只需提供以下信息:- 车主身份证件- 行驶证- 驾驶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主需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核实事故真实性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6.结语中国人保驾乘险条款为车主及其乘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降低了驾驶过程中的风险。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确保驾驶安全。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1.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身故、伤残或残疾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
2. 医疗费用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1.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元。
2. 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元。
3. 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为每XX元保额,保险费为人民币XX元。
四、保险事故的通知与证明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交通事故报案记录、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紧急救助与运送: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被保险人应确保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并保留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费用凭证。
五、赔付规则与限制1. 保险赔付时间:被保险人在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程序。
2. 赔付限制: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制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最多可获得XX次赔付。
3. 保险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免赔额为人民币XX元,即低于该金额的赔付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保险终止1. 主动终止: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解除手续,并退还相应未使用的保险费。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4)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保费并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一、保险范围:1.1 本合同对于以下范围内的车辆交通意外伤害的后果,提供保险金的赔偿:(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行驶或乘坐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损失;(2)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乘坐保险车辆的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损失。
1.2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因交通意外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损失。
二、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确认后方可生效。
2.3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不能转移给其他人或单位。
三、保险事故的处理:3.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3.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3.3 甲方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向乙方偿付相应的保险金,作为双方的最终协议,双方均应履行。
四、保险的有效期:4.1 本合同的有效期共计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则自动续签一年。
4.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合同的终止,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5.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处理。
5.2 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不能达成并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保守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 乙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7.2 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及合同内容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机动车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符合当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年龄在70周岁(释义见6.1)或以下的,在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释义见6.2)学习的驾驶学员和获准参加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考试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3),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于投保时可约定保险责任A期间或保险责任B期间,经保险人同意后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保险责任期间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A期间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学习训练场地学习驾驶的期间,或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考试场地或规定的考试路面参加驾驶技术考试的期间。
保险责任B期间是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考试场地或规定的考试路面参加驾驶技术考试的期间。
2.1.1 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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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日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6.7)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6.8)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0)恐怖袭击。
(1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1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1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10)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11)、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2)、攀岩运动(释义见6.13)、探险活动(释义见6.14)、武术比赛(释义见6.15)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6)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7)期间。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8)。
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9)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围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6 其他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20)而导致的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