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本细则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则上按之前相关规定执行,但未开始施工的农村住房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审批建设“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套材料、多方复用、一网通办、全程监管”的服务模式;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标准的“房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施工备案和“四到场”监管服务、受理和统一出件。
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分别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
施工备案、工地标化和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过程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巡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或责令停止建设,现场拍照和记录施工进度现状,当日移送审批单位;如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移送立案处置单位。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于次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核,若发现当事人未停止违法建设,而且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书面责成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采取拆除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指令之日起3日内牵头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若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并全过程记录处置情况予以存档。
确需要立案查处的(如责令停止建设时违法部分范围较大且难以自行改正或怠于改正的),审批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及意见等按以下规定移送相关处置单位。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
(一)城镇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乡村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属地乡镇(街道)。
(三)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图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定位放线到场
第七条在完成土地核发、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备案,并具备建房开工条件(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并已确定测绘单位)后,在基础(包括桩基础)动工前,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免费定位放线。“综合窗口”应当即时出具《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附件1),并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定位放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建房户、测绘单位、施工人员到场,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确定的四址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挂牌告示,并拍照存档。审批单位填写《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参加现场定位放线的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八条告示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模板参照(附件3),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建房地址、审批占地面积、审批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颜色、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农村建筑工匠姓名、举报电
话,以及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维护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告示牌完整,待房屋“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三章规划验线到场
第九条建房户按照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规划验线。“综合窗口”接到建房户申请规划验线后,应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到场进行规划验线,并拍照存档。对符合许可内容予以验线通过,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对于不符合许可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核验施工告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的,建房户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合格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后,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加强批后定位放线和规划验线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定位放线,审批单位应当立即核对四址位置、建筑物退让距离等,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规划验线或者未经规划验线合格擅自进行续建的,审批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现场核对施工四址位置、标高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事项,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后,再进行后续施工;如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施工过程到场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根据职责依法进行“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建农村住房每层施工过程监督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内容与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每次监管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监管巡查台账,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附件5)。监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