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现主席不能履行职Biblioteka 的情况时该如何处 理,有利于保证倚事会的止常运 作,确
保 事会的俯督职 能得 以履行 。
在 监事会 的议 事方式 和表 决程序
方面,原 公司法》对此没有任何的规
新 公司法 》对在完善 事会 制度
方 面做 出 r许 多新 的规 定 , 括 事 会 包
临书的程序 巾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 表决权限制等要求 ,以防止控制股 东操
一
、
新 《 公司法》对我国监事会制
作用 。
运 而使 其成 为一‘ 真正独 立 的倚 督机 个 构,笔者认 为 当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 :
度的改进 在 Ⅸ 司 法 的 修 订过 程 之 中,吸 公
最 突 出的足新 法对 事 会的 职权 进行 厂扩张, 包括 ()赋予慌事会或 1 事罢免董事高管人员建议权 、 股东会议 召集权 、 股东会议提案权及代表公司诉 讼权 ( 新法第 5 条) ;() 赋予怖 事列 4 2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 的决议提 出质 询或建议的权利 ( 新法第 5 条) 3 5 ;()赋 予胨事会或监事 以公 司费用聘请会 计师
年召开多少次会议,会议记录和签字事 项等,有利于j 事会充分发挥临督职能 l { c
任 。可 以借鉴德 国、H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的 立法,规定解任怖事的法 定理 由包
要 改 变 事 会 隶 属 于 董 事 会 的 命
26 发展研究 /2 0 年 第 3期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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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 1 步完善俯事的选任程序 要 确保 腩事 相对于 经营 者的 独立
性 ,犬键在 于怖 事候选 人提 名权 的归
收 J广火学者的建议,2 0 年 1 月通 , 05 o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文章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监事会;职责;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大力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权,使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但从总体上说,《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加强,注重的是监事会职权范围的拓展,即增加监事会可以监督的事项,而没有特别注重各项职权的操作性问题,有些职权的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
同时,对监事会职权行使的程序保障问题,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职权制度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关于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性问题在监事会职权的可操作方面,有三个方面的职权需要特别加强。
一是规定公司业务监督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监事会对公司业务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司的业务执行、代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可以说,知悉公司业务是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的前提。
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增加规定:监事会可以定期要求董事会、经理就公司营业情况向其报告,在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还可以随时要求其报告,董事会、经理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监事会还应当有权决定对公司某事项进行调查等。
二是规定财务检查权的具体操作问题。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应当规定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监事可以随时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或要求董事会、经理及其他人员提交相关的会计报告;对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会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就所提交的会计文件向股东会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等。
三是增加规定停止和纠正请求权。
在董事、董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时,为避免该违规行为带来进一步损失,监事会应当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和机构停止该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摘要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对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2.1 监事会职能不明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董事会重叠,缺乏明确的分工。
这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被削弱,监事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2.2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监事会成员多数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导致其在决策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监事会无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监事会的履职不力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监事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对公司的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导致公司损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3.1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应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并与董事会分工明确。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的评估等。
3.2 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通过多元化的选择机制来选举监事,减少股东利益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加强独立监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独立思考能力。
3.3 加强监事会的履职能力通过建立有效的监事会运作机制,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应加强对监事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事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运行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执行执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行存在一些现状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1. 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选拔主要采用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这种选拔方式容易导致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不足。
同时,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复杂的市场需求。
2. 监事会责任意识偏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监事会成员往往更注重过程监督,而忽视了风险预警和主动介入。
这种现象与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不够强烈、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不清晰等因素有关。
3. 监管力度不够强劲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监控不够及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事会运行效果以保障股东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进建议1. 完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应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上加强标准化和程序化,建立透明、公正的选拔程序。
同时,加强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素质能力。
2. 提升监事会的责任意识应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监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和风险预警,并定期评估监事会履职情况。
3. 健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
4. 推动信息披露透明化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加强监事会对信息披露过程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由于 监事 会 由监 事组 成 , 此 , 因 监事 会 监 督 功能 的有 无 与 大 小从 根 本 上 说取 决 于 监事 的素 质 以及 监 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体 系 设 计 。为 了 保证 监 事 会 能 够 正 确 地 行 使职 权 、 行 履 职 责 , 法 必 须 明确 规 定监 事 的任 职 资 格 , 立 以将 不符 合 条 件 者 排 除在 监 事 的 范 围之 外 。 由于 监事 的义 务 与 责 任 直 接 关 乎 监 事会 监 督 职 能 的发 挥 , 因此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法 》 不 《 亦
主 控 制 (e ca cl o t 1的 组 织 。但 是 , 并不 意 味 dmo rt aycnr ) i l o 这
着 所 有 社 员 均 有 机 会 或 能 力 参 与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管 理 。这 样 , 作 社 就必 然 存 在 着 委 托一 代 理 问题 (r cpl g n 合 pi ia— et n a po l 亦 译 作 “ 托 人一 代 理 人 问题 ” :经 营者 为代 理 rbe m, 委 ) 人 , 体 社 员 ( 其 他 社 员 为 委 托 人 。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全 或 ) 下 , 营 者作 为 独 立 的“ 济 人 ” 极有 可 能 以牺 牲 委托 人 利 经 经 , 益 为 代 价 而追 求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因此 , 了 防止 委 托 为 人 利 益 受损 , 必须 对 经 营 者 实施 监 督 , 降低 代 理成 本 (g 以 a—
ec ot,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 n ycs 保 )
( ) 一 将监 事会的性质 定位于任 意机关不利于对经营者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王 泽叶 中 国海洋 大学
孟德 斯鸠所 云 : “ 一切 有权 力的人 的支持 ,甚 至会越 卖力 越 出色反而 因为 营 者 的监 督 。但 由于监事会 成 员身份 和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这 是 一 条 万 古 不 变 的 阻 碍 管 理 层 的 工 作 而 被 不 得 不 接 受 减 薪 行 政 关 系 上 不 能 保 持 独 立 , 其 工 薪 、职
的法律 地位 。在 很大程 度 上 ,我 国的监 无 效 果 时 的救 济 措 施 给 以 明 确 规 定 , 而 时 ,这种 物质 保障 也要细 化并 法定 化 , 事 会就 是股 东会和 董 事会 的附庸 。虽然 我 国 的 公 司 法 恰 恰 就 没 有 这 一 规 定 。所 而 且 要 确 保 能 够 落 实 到 位 , 不 能 因 为 尽 我 国 《 司法 》明确 了监事 会作 为 公司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经 理 采 取 间 接 的 方 式 阻 碍 但 事 实上 多数股份 公 司的监 事都 由董事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 据 调 查 ,许 多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我 国 公 司 会 指 定 ,股 东大会 象征 性地 通过 。在董 会 主席 、监事 会副主 席 、监事仅 仅是 大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监 事 会 人 员 薪 金 发 放 及 事 会 操 纵 下 产 生 的 监 事 会 常 常 是 董 监 一 专 学历 ,而且 并没有 财务 、会 计 、审计
以,法 律至少 应 当赋 予监事 以下权力 : 职 尽 责 阻 碍 了 管 理 层 的 某 些 不 当 工 作 而
监 督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却 把 监 事 会 和 监 事 单 独 行 使 职 权 的 权 利 、 业 务 监 督 被 管 理 层 克 扣 。二 是 在 激 励 的 同 时 也 要 董 事 会 设 置 为 平 行 机 关 ,不 利 于 监 事 会 权 、l 临时股 东大会 召集 权 、公 司代 表权 细化 监事 的责任 ,工作有 成绩 要奖 ,而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 选拔监事会成员应重视其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 保证监事具 二、 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 并保 障其实施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 备相应 的职务素质 监督, 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 力 我 国‘ 公司法》 未对监事 的专业技 一 赋予监 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尽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机构, 有着不可替代 的 法中仅规定监事有检查财务权 、 违法行为监督权等, 却没有规定监事 作用, 但我 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 有代表公司起诉权和应诉权 。在实践中, 经常有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 展: 首先 , 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其次, 我 监事会职权偏小, 且法 因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而携公章离开公司, 公司想起诉而不得成功, 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再次, 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责任不 法院也无法受理这种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诉讼案件 。针对这 明确。最后 , 监事 的专业性普遍不足。为了消除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 种情况, 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 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一是在公
般来说, 董事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 会互相庇护, 董事会不会积极提出罢免董事 的议案。监督权的核心 问
一
则》 虽然规定监事应 具有法律、 会计方面 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但规
定过于空泛。况且,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只是部 门规章, 并不具有法
律的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 , 公司监事大多是党务、 纪检、 政工 、 工会
会 制度做 了简要 的探讨 .
关键词 公 司法 监事会 制度 监 事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O 9 6050 10.522o ) .6—1 o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现状及改进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现状及改进建议摘要: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目前,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势在必行。
监事会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实现了出资人对公司制企业的内外结合的一种治理机制。
同时,随着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监事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对于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保障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现状;改进建议当前阶段,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有效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监事会在企业经营中监督职能的发挥,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清晰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巩固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促进其作用得以有效的发挥,为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和现状为主展开了分析工作,提出了改进建议。
1简述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1.1确保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合规风险作为市场经济商业竞争的参与者,国有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追求市场份额及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开拓经营。
在市场监管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个别国有企业难免会存在“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采取一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盈利,这必然要面临相应合规风险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首先是要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让公司在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维护股东及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和制度上,如资源配置、投资决策、利益分配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股东权益和员工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都应该是监事会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范畴。
通过监事会监督,可以及时纠正各种侵犯股东权益和员工利益的不当做法和行为,从而维护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
重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
管理并保护股东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完善监事会职权。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只作
了很简单的规定,且监事会的职权较为集中于财务审核等方面,监督作用
不够明显。
应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对重大决策的审核等。
第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独立性,不受董事
会或管理层的干预。
国外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多为专业人士,应该鼓励企业
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独立监事。
第三,扩大监事会的权力。
目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地位相对
较低。
监事会应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公司合并、重组或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四,加强监事会的职责落实和考核。
监事会应该制定具体的监督计
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落实。
总之,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
有密切的联系。
我国应该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制度的完善
市公司应 当设立监事会。我 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
有 限 公 司设 监 事 告 .其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三人 。 监 事 尝 是 现 代
公司法治的重要 内容 ,作为 上市公 司的内部监 督机构 .它 承担着维护股东权益 的重要 职能 ,在公司治理 机关 中具有 举足轻重 的地 位和作用 2 监 事必 须来 自股东和职工。由于监事是监督董事会 的,是为 了防止董事 、经理在运营公 司的过 程中 出现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而设立 的 这 就要求监事 的利益 必须与公 司利益息 息相关 ,对企业无 限忠诚 而符合这~ 要求的奠
式。 2 监 事 和监 事会 缺 乏 必要 的 独 立性
监事会作 为上市公 司的常设监 督机构 .代表公 司股 东 行使 对董事 长 、董事 、经理 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督 权 , 维护 股东 的合法权益 .保 障公 司决 策的正确 眭和合法 肚。 但是 .接二 连三的上市公司 违法事件让我们遗憾地 看到, 现行的监 事制度存在 着不少缺陷和漏洞 l _监事制度 的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我 国公司法虽然规定 了监事 制度 ,监事 会也作 为法定 的强制性公 司治理 机关 在各上市公 司中建 立起来 了。但从 实践 中看 ,监 事告 在设 立过 程 中遇 到 了许 多制 度上 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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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市 场
论 国 市 司事 度 寅 雏 上 公 监 制 硇 善
0李振华
一
、
上 市 公 司 监事 制度 的法 律 规 定
摸着石 岳过河 导致立 法的宗 旨未能 充分体现 出来 监事
会 的 监 督 职能 也大 打 折扣
根据现 代社 会 的分权理 论 .按 照相互 制衡 的内部 营理 原则 ,借 鉴西方 国家 公 司立法 的 成功经 验 .我 国法律 规 定 ,上市公司应 当建立监 事制度 目前 ,我 国有关监事制
试析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制度
、
三 、我 国 监事 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建 议 与 意 见
董事会 一
监事 会
笔者在上文中对 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监事制度进行 了简单的 阐 释与论证 ,较之我国 《 公 司法》 对监事制度的规定 ,笔 者认 为我国监 事 制度存在以下立法与实践不 足: 1 、我国 《 公 司法》 对于监事制度的规 定较为宏 观 ,其 内容的规定 以原则性为主 ,在实践的具体适用 中往往会存在很多 的问题 ; 2、我 国 《 公 司法》 对于监事会人员 的设置规 定 ,由股东 或公 司职 工担任 ,由于股东身份的特殊性 ,其个人利益 与公 司利 益的关联性 ,将 会直接影响到股东作为监事的监督 权行使 ,职工作为公 司的基层 ,其 个 人素质及地位也将会影响到职工作为监 事监督权权力 的行使 。 3 、我 国 《 公司法》对 于监事 的职权 范 围设 置较为狭 窄 ,仅仅通 过 立法 的角度 明确监事 的财务与违法监督检查权 ,而对 于公司其他经 营决 策 的重 大行 为 ,则 无 任 何 的监 督 、检 查 权 力 。 4 、我 国 《 公司法》第 五十四条 、五 十五条规 定 了监事 会及监 事的 具体 职权 ,但是如果监事会或监事在行使监管权力时 ,发现 问题后 ,却 只能通过报交股东会解决 ,并无实质性的权力对于公司董事会 做出的行 为进行监管 ,而此 时便又产生 了股东作为监事的 同种类 问题 ,此种监事 会态势被戏称为 “ 监事不监事 ,监事不能监事” 。 结合上文中笔者的阐释与论证 ,笔者认为完善我 国的监事 会制度需 要做出以下几点改进 : 1 、 扩大公 司监事会 的职 权。对于 公司监 事会及 监事 的权力 不仅仅 局 限 于 财 务 与 公 司 行 为 是 否 违法 的监 督 、检 查 中 ,要 将 公 司 监 事 会 的权 力 进 行 加 强 ,对 于 公 司 的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行 为 均 赋 予 公 司 监 事 的 监 督 权 力 ,给予公司监事会更多的发言权 ,让公 司监事会不再是 “ 橡皮 图章”, 真 的发挥到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实现监事会 与股东会 的制约与地 位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作者:宋文源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主要作用在于:(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在公司制度中,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把握着整个公司的大小事务,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在董事会权力愈发膨胀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董事侵害公司、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时西方权力制衡思想也体现于此,在公司结构中,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以防止董事会“独裁”,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
(2)保护债权人相关利益。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财务制度记录了公司发展状况,而现在众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做虚假财务,这样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时,监事会就发挥着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监督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作用,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
监事制度的运行,增加了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公司发展也意义重大。
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作用微小,形同虚设,存在如下问题:(1)监事会独立性差。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权力极度膨胀,管理着公司的所有大大小小事务,出现董事会“一手遮天”的情形。
很多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甚至是由董事会提名、推荐而进入监事会的,因此而导致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
(2)权力内容不足。
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股东会是平行,地位相等的。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相关授权严重不足,监事会职权范围小。
例如,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没有赋予其公司的代表权,在出现重大事项时,没有否决权。
监事会仅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缺乏人事监督权,不能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实行有效的制约,从而使监督缺乏刚性。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导言: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监事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角色与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是一种独立于董事会的独立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平衡,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监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保护和经营风险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1. 监事会权力受限: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中,监事的职权较为有限,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监事会在决策和管理方面缺乏决策权限,往往成为形象工程。
2. 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存在重叠,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独立性受到影响。
需要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分立。
3. 监事会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监事会作为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充分获得公司内部的信息,以便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信息获取渠道相对有限,不利于监事履行职责。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建议1. 增强监事会权力:应提高监事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使其与董事会相互制衡。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和追责权。
2. 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加强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选拔和任免程序,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受一切利益关系干扰,真正成为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代言人。
3. 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监事会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各类信息,以便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浅议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议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谢海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现实中我国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地位极其尴尬。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0-02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
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
董事、经理(代理人)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既拥有庞大的权力,又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理论正是由于它的提出,把如何在保证公司经营者拥有一定“弹性”权力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以减少代理成本和控制代理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
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监事会制度孕育而生,并通过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
其次,分权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
近代以来,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力进行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权力具有诱惑性,追求权力往往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权力具有腐蚀性和自发扩张性,许多非法的行为源之于对权力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也说过“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要使其有有效地抑制和制约”;那么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在我国,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外,监事会则为公司的必要机关;这表明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是遵循上述自然法原则的;我国的公司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但事实上,我国的公司监督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引起股市动荡、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等问题;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一、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二、国外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二,意思独立;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判断;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其监督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是美国在其公司机关构造单一制的模式下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即对公司的财务监督以及对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如何确实保障其独立性;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监事会的地位高,权力大;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三两种模式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模式;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而且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也就是说,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是有其制度背景的;相比之下,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很高,根据惯例,银行向其放有贷款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中派驻代表,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三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及行使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缺陷主张了监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及失职行为;四、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尽管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程序性权利上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确保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我国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若追求其完整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保证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包括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和监事经济报酬的独立;监事之工资和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之,且需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二完善监事会成员组织体系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3.合理搭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于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要求监事会的成员是一个懂经营管理、财政法规等各方面业务的监事的科学组合;如澳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成员为在本地核数师公会注册的核数师;4.确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监事的积极条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加以明确规定;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事职责;三完善监事会之职权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四建立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法律在维护和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及其独立性的同时,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责任,保障监事会的责权利效相互协调;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有关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和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监事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起诉监事通过修改现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使监事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而不受董事会、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干涉,也使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分权制衡的调控作用;结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完善监事会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定局;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事会为主;我国公司的监督制度应该在原有监事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况且,鉴于我国公司目前的现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在监事制度上进行改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仅仅从制度层面和结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对监事制度的改善也可产生影响;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规范,法制的越来越完善,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治理工作一定会是卓有成效的;参考文献:1 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2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3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4 黄川口著: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10月版;5 袁锦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法学2003年第2期,第87页;6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4页;7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第42页;8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9 姚秀兰:内地与澳门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之比较,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第38页;10 张兴、马湘君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构想,载经济与法1998年第6期,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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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制度在立法模式及具体设计制度上存在不足。
从保持监事会独立性、建立独立监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制度等几方面对完善监事会制度提出建议。
标签:监事会;不足;完善1 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及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1 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早期的公司大多采取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会几乎掌握公司一切大权,但随着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兴起,使得大量股东热衷于股票交易,期望通过炒作股票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太期望公司的经营分红,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无心关注。
同时,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召集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现代经营环境。
而常设的专门的业务执行机关,既拥有大批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又可以适时制定相应对策应付竞争把握机会,正好弥补了股东会的不足,于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渐渐在各国盛行起来。
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扩大、地位提高后,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代表公司利益对董事会权力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即监事会的出现。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1.2 监事会制度的作用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即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以及股东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安全的权益。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依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
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规定(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任。
对于监事人选的资格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外,其他与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同。
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3 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根本性缺陷3.1 模式选择上的两难境地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博采了各国制度之长,以力求达到最好的监督效果,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却不尽如立法者之本意,而是陷入了模式选择的两难境地:首先,传统的监事会监督模式自身的缺陷在立法对其进行修改前仍无法得到矫正,加强董事中的监督力度并不能优化原有监事会中的监事监督权。
其次,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立,属于对英美法公司制度的法律移植,孤立的制度的移植,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
在缺乏相关法律传统的情况下。
将英美法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植入大陆法监事会制度的肌体,收效必定欠佳。
3.2 具体设计制度的缺陷(1)监事会独立性不充分、权威不足。
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
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在监事任免机制和立法对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保障的前提下,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公司职工出任监事的监督权的行使便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2)监事会职权偏小,且法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监督措施缺乏立法保障。
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却没有监督措施的立法保障,监事会采用何种方法,通过何种途径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会的决议产生何种效力都没有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监事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那么监事对其他人诸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股东会有没有权力监督都没有规定。
(3)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使得监事不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在大多数的公司中,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
而且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费用也没有一定的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
另外,在实际中,公司监事的担当者往往是公司中的工会工作人员或中层职员,要让他们对“上级领导”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
(4)在激励机制欠缺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
《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但对于如何负责不甚明了,更没有对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出资者损害时监督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似乎监事会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
对董事责任强化的不够,也是监事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去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监事一方面对监督经营层没有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对监督经营层更没有责任心。
对众多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监督者并不是真的一概不知,而更多的是视而不见。
更为严重的是,监事往往自身也参与了某些不当的交易,从不当交易中谋取私利。
4 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4.1 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
为了更好的保证监事会这一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可以建立独立监事制度。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是指由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的,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监事。
独立监事具有以下特征:(1)外部性。
独立监事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无利益上的关系。
(2)制衡性。
独立监事的任务是执行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董事经理的侵犯。
(3)专家性。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计和检查公司的财务来行使监督权,只有具有法律、财务和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专家才能真正检查、审计出其中的虚假成分,真正起到检查和监督的作用。
从独立监事的以上特点可知,正是这种独立性,使独立监事能脱离大股东的控制、脱离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影响,从而可以自主地行使监督权。
我们在构建独立监事制度时,必须充分体现独立监事的以上特点,确保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4.2 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4.3 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为了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不利于其行使职权的因素。
如前所述,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障碍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经理的从属地位。
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消除。
这种制度主要包括:(1)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2)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变换工作岗位;(3)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
4.4 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必须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
另外,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
4.5 健全监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制度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虚假报告的,由公司对负有责任之监事给予处分;董事、经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监事疏于职守,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又董事、经理和监事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立责任追究主体制度,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由董事长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对监事提起诉讼,另外,在对监事责任的追究中,应该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为大股东控制的场合,由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向监事提出诉讼。
参考文献[1]肖鹏.独立董事:因噎废食之举[J].经济消息报,2005.[2]王新红.论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