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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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发展

【摘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制度并行,是我国现行新公司法的选择。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协调两者关系,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是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更加合理化。却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本文在分析介绍了两大法系下产生的两种制度的基本概况和各自的优缺点后,试就两种制度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并行的合理性和实践中如何协调发展粗略做一探讨,期望二者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冲突、协调、发展

【abstrac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 isors two parallel system, China's current new law of corporation's choice. However, in law practice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ive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the two systems,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more reasonable. It is a complex subje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analysis in two legal system ha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two systems and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try two kind of system model, the necessity of existenc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arallel and practice how to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to discuss a rough, expect both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should play a role.

【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conflict,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回顾历史,从美国的安然、世通案件到国内的蓝田股份和银广厦神话神话的破灭,无一不是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够引起的。所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异常重要。这种监督除了强调政府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力度。现在比较多用的监督模式主要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已确立了两种制度并存的模式,在这两种制度并立设置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再研究中国引进独立董事的合理性已无必要,但是由此带来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冲突的问题。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制度契合,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机制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正是围绕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两者互补协调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协调措施。

一、两大法系下不同的内部核心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一)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

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显而易见,独立董事在英美法系公司相当于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监事会。“这一制度的兴起和普遍推行,与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相伴而行,它既是公司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公司效益原则屈服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①在这种制度下,独立董事多由在该行业具有资深经验以及相当商业阅历的人担当,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等发表独立意见,从而制约董事及经理层谋取私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并由各国公司立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①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监督,既符合权力制衡的要求,又符合效率的原则。这便是设立监事会的理论基础。最初,为避免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滥用财产管理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以德国为首的公司法制定者借鉴“三权分立”思想,将公司结构划分为与国家机构类似的决策、执行、监督的结构,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分析。

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模式。前者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后者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无论是哪种模式,其目的皆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并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其具体职能运行方面,却是各有利弊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主要有:(1)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即为其独立性,他们与公司无利益联系,可以客观、公正、合理的提出意见,对决策作出评价。(2)独立董事均在该行业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深厚的商业阅历,能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为合理的意见。(3)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可以使其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更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4)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对于董事会决策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5)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与完善董事会的职能,降低内部人控制。

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1)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时间太少,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独立董事在公司中一般属于兼职性质,无法投入太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公司运作机制,获取信息很可能不完全,容易受蒙蔽。(2)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在公司领的酬劳仅为“顾问费”,很容易导致独立董事的工作不上心,不能更好行使职权。(3)支付报酬与独立性存在着矛盾,“结构性偏见”会导致独立董事不自觉的会偏向管理层。②

2.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监事会制度的优势主要有:(1)监事会成员大多都隶属于公司,其本身也是公司治理模式中的一个机关,使其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治理

①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①谢朝斌、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

年第3期。

②朱慈蕴《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载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

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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