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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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在隶属关系上一般有3种模式:(1)隶属于管理层,由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公司办管理;(2)隶属于决策层,由董事会或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3)隶属于监督层,由监事会管理。
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监督层好比“裁判”,运动员、教练、裁判各司其责、相得益彰。我国《公司法》分别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第52—5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24—128条)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上述规定过于宽泛,只给了监事会“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做”,无制裁条款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其作用。此外,监事大多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就得不到正常发挥,,有时监事会还不得不听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因为有些监事本身就是董事长的下属。缺乏应有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以致“监”与“不监”一个样,“监好”与“监坏”一个样,更何况有些公司高管层本身就不希望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认为是养一批与自己作对的“经济警察”。
当前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1、强化职权。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级。但笔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高,应该单纯地赋予其监督职能,至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则应该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叉,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因此,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一些职权,如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以及建议任免和奖惩董事权等。
2、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然能为监事会添光加彩,但却不能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故在选任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为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监事不能与董事、经理有任何“关系”,其人格、利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
3、严格挑选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监督动机。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履行监督职能。为了贯彻平等原则,保护小股东利益,应有小股东代表参加。内审部门负责人应进入监事会,既能提高内审的地位,又能增强内审的独立性。
4、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要有制度保障。尤其是独立监事,必须十分熟悉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复杂性,具备相应的金融、财务、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知识,具备与公司核心
产业相关的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彻底改变那些将一些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团委书记、工会主席“推上”监事会主席的现象。
5、将内审纳入监事会管理,把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内审部门。监事会地位的高层次性,有利于监督、指导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内审作为监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人力,改变了过去监事会想监事而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监事会与内审的分工也将更趋合理,能使内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成为监事会参与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内审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改变多头汇报,“大家都管,却没有人具体负责”的尴尬局面。至于内审部门的财力则应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列入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