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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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口限制(V 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简称VER),又称自愿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 oluntary Export Quota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数量或金额的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属于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措施。“自动出口限制”在形式上表现为自愿性,但在实质上却具有强制的性质:进口国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因此,“自动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所作出的一种选择。

自动出口限制通常分为“有协定”和“无协定”两种形式。“有协定”的是通过进出口国家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由出口国自动限制对进口国的供应量。“无协定”的是指并无成文的协定约束,而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须申请获准后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督导下,出口厂商自动控制出口。出口国如不自动限制出口,进口国就会以严重损害或威胁本国工业为由,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反之,进口国也担心限制过严,易于遭到出口国的报复,不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规定数量的商品进口。故自动出口限制是进出口国双方建立在实力较量基础上的一种妥协。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

(简称”无协议“),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2.协定自动出口限制

(简称”有协议“),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开始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则导致对总协定第1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

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原因

概括地说,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工业,原则上使它们获得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对外竞争能力。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主义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国家观点看自愿出口限制有几个优点。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现有的一些保障条款是对那些因进口竞争而受损的国内工业予以临时的、应急的保护。但是,这种保障行动需要与那些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进行有关赔偿的谈判。这些谈判可能是困难的,而且可能不会成功。在那种情况下,进行保护的国家就要冒出口国家加以报复的危险。无论是在进行赔偿还是在遭到报复的情况下,采取保障行动的国家的出口都可能受损。至于自愿出口限制则有内在的赔偿,那是采取超额利润的形式(即由于一种产品稀缺而使利润增多)。这样使出口方面较易接受,而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也会减少。

进口国在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时,往往可以避免那种在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主义——如提高关税或实施定额——以前一贯要进行的、经常是长时间的、公开的、而且往往是多边的辩论。在这样的辩论中,可能使人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保护措施的代价并且使这种行动在政治上代价巨大而且冒有风险。因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有这样的优点:由于它是一项由外国方面采取的行动,从而可以避免一场国内立法斗争;自愿出口限制往往能够在它的代价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迅速地谈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补贴的,或者有得到补贴的嫌疑,国内当局也可能同出口者达成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从而绕开反倾销税调查往往花费大、耗时多的过程。

最后还可以提出这样的理由:由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消除了问题的根源——一个或少数几个低成本供应者扰乱国内工业——因此就没有必要去采取那种可能损害第三国的更广泛的行动,而实行一种在减少进口方面产生平等影响的、不加区别的进口定额就可能会损害第三国。由于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国内政策制订者往往善于采取一项自愿出口限制,而不善于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自愿出口限制往往对一个受到进口竞争威胁的工业提供较为迅速的、政治上代价不大的援助。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出口国也会有吸引力。

如上所述,自愿出口限制使出口国得到额外利润,这至少在短期内是意外的收入,因为在世界其余地区的需求是有弹性的,所以贸易条件方面的损失是很小的,或者毫无损失。与进口国可能采取的替代性贸易壁垒比较之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举例来说,关税收入是归征收关税的政府所得的。此外,自愿出口限制有助于保证出口者进入进口国的市场,消除反倾销税调查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并且使出口国政府获得一个控制其国内工业的工具。这些因素说明,当出口者面临进口国可能实行的保护的时候,特别是如果进口国是其他产品的一个重要市场时,出口者可能乐于同意实行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对经济影响

总的来说,自愿出口限制的影响是降低进口的水平,从而提高这项产品在进口国家中的价格。当正常情况下低成本、但现在受到限制的外国供应者提高它们的出口价格以谋求自愿出口限制产生的超额利润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价格上涨在正常情形下将会鼓励增加该产品的国内生产。但是,即使自愿出口限制是按进口品的自由贸易水平确定的,在一个寡头垄断的工业中,价格可能因为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影响的工业的竞争性质而上涨。如果出口工业(或国家)管理自愿出口限制,那么进行保护的国家里的生产者与出口国的生产者相比之下就成为“领头定价者”:如果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执行的话,国内生产者提高任何价格,结果必然使进口替代品的价格适当上涨。在这些情况下,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利润都会增加。当然,消费者将遭受损失。可以预期,如果国内产品的需求方面对本国产品价格的变化比对进口替代品价格的变化更敏感的话,出口国的生产者会乐于同意一项所建议的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特别是由于这样能够增加它们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份额。因此,自愿出口限制使国内生产者的利润增加而使他们得到了保护,但是并没有使国内生产得到保护。

工业部门的公司数目越多,产生这些结果的把握就越小。

第一,公司数目众多就较难说服所有的国内公司发挥领头定价者的作用;一些公司可能宁愿通过价格竞争来增加市场份额。

第二,如果并非所有外国公司都属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范围,这些外国公司也可能谋求增加市场份额。因此,工业部门的公司数目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按减少进口的水平来确定自愿出口限制,如果国内价格将会上涨,从而鼓励当地生产水平上升的话。

但是,关于销售市场垄断的例子的确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的结论:不管工业部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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