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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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 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 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2
❖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 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 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属 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近因原则
❖ 分析近因是哪个? ❖ 被保险人:搁浅。 ❖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近因原则
❖ 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案例2: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 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 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 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 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 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 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 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 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 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 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 内容,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 半2000元。
本案分析

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浅谈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未对近因原则进行约定,而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述了近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我国当前应通过立法、保险条款的完善及司法解释等途径确定近因原则,以促进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的合法适用。

论文关键词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共同原因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保险中确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尚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保险理赔实务中对于近因原则的运用却十分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按照原因力比例处理保险赔付的裁判规则。

因此,尽快在立法上确立近因原则,对于解决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约定因某种危险造成被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作为保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赔适用体现了近因原则。

即在一起事故中,只有证明危险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决定的、有效的原因,保险责任才能成立。

否则,即使存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事故,但该危险与损失不存在近因关系的,保险责任也不能成立,保险实务中已经大量运用这种近因关系判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最早在立法上规定近因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规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按照以上限制,保险人对不是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907年英国法庭对于近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1924年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不是最近的。

之后,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重新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1、单一缘由:即损失由单一缘由造成,则该缘由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缘由认定较简洁。
2、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缘由危急连续发生造成损害,假设后因是前因直接、必定的
进展结果或合理的连续时,以前由于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 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打算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 因。保险人的责任可依据以下状况来确定:
就这起保险纠纷案 双方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 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患病泡 浸后,没有进展修理、清洗,而连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 损,属于操作不当,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 关于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 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局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 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 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 因心肌堵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损害 ――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 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堵塞因 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打算性作用,故成立多 因连续。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定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假设 加强监管,也不必定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担当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_保险学(第2版)_[共2页]

近因原则的运用_保险学(第2版)_[共2页]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13提示与说明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一)近因原则的表现形式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则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损失,如果这些原因都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则这些原因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都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这些原因不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在保险中要准确确定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先后或同时存在几种原因时,要对造成承保损失最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加以确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确定近因的最基本的方法有两个。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事件。

若最初事件导致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中间环节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最初事件不是近因。

(2)从损失开始,向前追溯。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近 因 原 则

近 因 原 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 因。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 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两个 以上,近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 赔偿责任,而对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 赔偿责任。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而导致损失的,且各种原因依次发生,
连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 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不属于保险风险, 对于损失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由单一原因导致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如
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如果这个原因不属于保险风险,是除外风险,则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二)由多种原因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导致损失 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的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3)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而 且保险风险发生在前,除外风险发生在后,且是保险风险 的结果,保险人则负责全部损失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 04 争议与挑战
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但死亡证明书上的死因描述与意外事故不完 全一致,引发了关于近因的争议。
案例二
某被保险人因长期疾病恶化导致身故,家属 认为疾病恶化是近因,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 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理赔争议。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 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目录
• 保险近因原则概述 • 寿险理赔流程 •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实际
运用 •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争议
与挑战 • 结论
01 保险近因原则概述
定义与原则
定义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决定性 、有效的原因。
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则 ,旨在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 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01
制定更加明确的近因判断标准和法律法规,减少主观性和不确
定性。
加强医学知识与法律规定的衔接
02
促进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近因判断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
03
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对欺
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案例三:自杀与寿险理赔
总结词
自杀在寿险理赔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常合同中会有特定的约定和处理方式。
详细描述
在寿险理赔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处理。有 些合同中会规定自杀属于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而有些合同中则 规定自杀属于可保事件,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处理自杀事件时,需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n our country.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make clear rules to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however, in the court and the arbitration agency,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to judge whether the insurer shall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the paper tries to expou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ase, discusses on its use in practice, so as to put forward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egislation.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规则key words: insurance;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applicable rules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5-030 引言在保险中,事故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
目录
01 一、近因原则的概述
02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
03 三、近因原则
06 参考内容
在保险法中,近因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险责任的认定、保 险合同的解释以及损失程度的确定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次演示将从近 因原则的概述、适用、挑战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辨析,以期能够深入理解近因原则 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责任近因原则: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判断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 险人的责任范围。
三、实证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情况,本次演示选取了一起典型 的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案例介绍:某被保险人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某日,该被保险 人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暴风雨,导致车辆被淹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暴风雨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不属于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理赔。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3、保险利益难以确定
在近因原则的适用中,有时候也难以确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特别是在涉 及到多方面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哪些原因是属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风险,从而给保险利益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近因原则的发展
1、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近因原则将会更加重要。在传统保险业务中,保险 公司主要的是单一风险导致的损失。然而,在现代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更加注 重综合风险管理,即多种风险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综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近因 原则将会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更加深入地分析和判断。
综上所述,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保险责 任的认定、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损失程度的确定等方面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损失难 以量化以及保险利益难以确定等。尽管如此,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的 修改,近因原则将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近因”是舶来品,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直译成“近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考虑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近因”,而不考虑其他间接因素。

比如,如果一个人在开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会考虑车祸导致的伤害,而不会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例如司机是否酒驾或疲劳驾驶。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应用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为一些间接因素拒绝赔偿,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减少保险理赔的成本,提高理赔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因原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加精确地判断保险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简述保险原则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简述保险原则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简述保险原则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保险原则中的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双方之间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之一,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标准。

近因原则的核心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责任应由最直接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承担,不应从保险事故中间隔的因素去考虑。

近因原则的运用,原则上是通过对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全过程客观情况进行审核,找出最直接的原因,以此决定属于保险责任或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般而言,被识别出的最直接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反之,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近因原则的主题就是回答最直接原因是什么。

近因原则也是保险合同双方之间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如果不运用近因原则,则不可能真正确定赔偿责任,这样就会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近因原则的运用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准确地运用近因原则,以便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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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关系形成的基础,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又离不开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必须是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即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态是保险标的的近因。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理赔。

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并没有通过年检,因此认为小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拒绝了小明的理赔申请。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年检问题并非事故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张先生的火灾理赔。

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

不久后,他的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未按要求购买防火材料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张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火灾发生时,张先生未购买防火材料并非火灾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三,王女士的意外伤害理赔。

王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后来,她在外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严重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王女士不满,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意外伤害发生时,王女士未佩戴安全帽并非意外伤害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保险近因原则来进行判断,不能随意拒绝理赔。

同时,作为保险投保人,也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保险理赔近因原则之具体适用

保险理赔近因原则之具体适用
所翼
T 发 进 行索赔 时 , 赔 医生 需 对 事 故 附近 医 院行 颅 脑 C 检 查 , 现 理 最 发 生 的原 因进 行 分 析 , 而在 实 际 脑血 管破 裂 出血 , 终 经治 无 效

决 定性作 用 的 , 有效 的 , 并且 引起 工作 中常 常 遇 到受 伤 者 ( 保 险 死亡 。医院 开具 《 民医学 死 亡 被 居 已患有某些 疾病 , 时还 颇为 证 明书 》死 亡原 因为脑血 管畸形 有 , 法 律责任 承担 的原 因。保险意 义 人 ) 上 的近 因指 造成标 的损 害 的起决 严 重 , 因此 需要 对 损 伤 与疾 病 之 脑 出血猝死 。保 险公 司认定 被保 定性作 用 的 , 有效 的 , 并且 引起保 间的关 系进行 明确 区分 。正 确对 险人 张某系 由于先 天性脑血 管畸
这类 案件 中疾病 是根本性 的 经 长途搬 动 , 导致 继发 骨髓炎 、 败 某 外伤 损伤 较 严 重 , 且 其 身 体 并
案 例 简 介 : 某 , ,3岁 , 区时 , 知 一 男青 年 不 要 随 意 丢 张 男 5 告
为 因果 关系判 断可采 用 的原 则 。 投保 寿 险公 司《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弃 废物 , 料遭 到对 方殴打 , 右 人 不 其


损 伤与疾 病 并存 的近 因 险 》身故 保 额 1 , 0万元 。张 某 于 腹 部被 多 次 踢 到 , 当场 昏迷 。小 拥挤不 慎 从 电 梯 ( 梯 ) 下 , 滚 滚 当 被送 至 医院 救 治 , 最 终 因肝 脏 但
保 险责 任 事故 。我 国现 行 《 险 的损伤无 关 保 法》 虽未 直接规定 近 因原则 , 在 但
件 : 一 , 伤直接 作用且 事实 明 第 损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案例 “莱斯彻尔诉博里克”案: 一艘拖船航行中触礁,结果导致船体开洞 ,于是船员用塞子堵水,在推港修理途中塞 子脱落,船舶进水最终沉没。
(一)顺序法(从原因出发推断结果)
船进水沉没
船触礁
01 船体开洞
用塞子堵水
02
03
04
04
塞子脱落
学习单元三
近因原则
(二)逆序法 逆序法是指从结果推断原因,也就是说从损失 的结果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前推。 在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自问一句:“为什 么事件会发生”,只要事件链不中断,就能一直追 溯到最初的事件链,也就是近因。 如果中间有间断,新介入的事件成为近因。
从理论上来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 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的 难度,而近因的判定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当 事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险
(1)单一原因致损 责任
A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例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火灾是敌机投 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 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因 此,承保该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案例
1851年,英国蒙托亚货运公司,为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 舶投保了“水渍险”,该船遭遇了海难,大量的海水浸入使 皮革腐烂,但并没浸湿烟草,也没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尽 管如此,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到岸后,货 运公司发现:运输的皮革与烟草损失,于是将全部损失向保 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皮革的损失,双方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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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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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第二种若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间断发生是指在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介入原因的独立性说明其不是由前因所直接引起的,若新原因是由前因引起的,便不能看作间断发生。在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情况下,保险责任由新的独立原因来判定,若新的独立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某地遭遇空袭,实行灯火管制,小偷趁黑盗窃某户。户主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战争属除外责任,盗窃属保险责任,小偷盗窃属于连续发生多种原因中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因此盗窃属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一词是由英文“Proximate Cause”翻译而来,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近因,是指从法律上看,足以产生责任的原因。”保险损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发达的英国,早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就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中对此做出了说明:“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的认定关系到保险责任的归属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落实,从理论上来说,对引起保险损害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但保险事故往往错综复杂,且往往不止由单一原因引起,在保险实务中对近因的认定会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对近因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顺推法,即从原因对结果进行推断。若从最初原因按逻辑推理能达到最终结果,则最初原因为近因。第二种是逆推法,从损害按逻辑关系往前推,能推理到的最初原因为近因。通过以上方法认定造成保险损害的近因后,便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任,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作者简介:
陈思宇(1989.10―)男,所在单位:西南财经大学08级保险学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通常根据链式法则来判定。连续发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的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后一个风险因素是前一个风险因素的直接结果,且没有新因素的介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链式法则,根据各风险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最先发生并引发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对此情况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火灾和爆炸都属于可保责任,若某工厂投保企财险,保险期间内工厂发生爆炸,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连续发生的多个可保风险造成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时,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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