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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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一词是由英文“Proximate Cause”翻译而来,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近因,是指从法律上看,足以产生责任的原因。”保险损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保险业发达的英国,早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就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中对此做出了说明:“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的认定关系到保险责任的归属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落实,从理论上来说,对引起保险损害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但保险事故往往错综复杂,且往往不止由单一原因引起,在保险实务中对近因的认定会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对近因的认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顺推法,即从原因对结果进行推断。若从最初原因按逻辑推理能达到最终结果,则最初原因为近因。第二种是逆推法,从损害按逻辑关系往前推,能推理到的最初原因为近因。通过以上方法认定造成保险损害的近因后,便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任,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

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通常根据链式法则来判定。连续发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的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后一个风险因素是前一个风险因素的直接结果,且没有新因素的介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链式法则,根据各风险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最先发生并引发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对此情况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火灾和爆炸都属于可保责任,若某工厂投保企财险,保险期间内工厂发生爆炸,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连续发生的多个可保风险造成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时,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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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第二种若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间断发生是指在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介入原因的独立性说明其不是由前因所直接引起的,若新原因是由前因引起的,便不能看作间断发生。在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情况下,保险责任由新的独立原因来判定,若新的独立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某地遭遇空袭,实行灯火管制,小偷趁黑盗窃某户。户主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战争属除外责任,盗窃属保险责任,小偷盗窃属于连续发生多种原因中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因此盗窃属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

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作者简介:

陈思宇(1989.10―)男,所在单位:西南财经大学08级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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