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合集下载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应用一起财产保险判例的启示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应用一起财产保险判例的启示

一、近因原则概述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 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根据近因原 则,如果造成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 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险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2、近因原则对保险业和社会的意义
近因原则对保险业和社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近因原则能够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保 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根 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而近因原则则是判断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的重要依据。
最后,近因原则能够促进社会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根据近因原则进行赔偿处理不仅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的风险 管理和安全意识的促进。如果保险公司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原因也承 担赔偿责任,会导致社会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意识下降,增加类似事故的发生率。
四、总结
四、总结
本次演示通过对一起财产保险判例的分析,探讨了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重要 性和应用。通过对近因原则的深入分析,认为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近因原则对保险业和社会的意义在 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 用。
四、总结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应当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 任范围,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正确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 公司来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出现不 必要的争议;对于法官来说,应当根据近因原则进行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第一篇: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保险合同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利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带有行政性质。

它的基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利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这种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保险合同,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执行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条件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二是不合理过失的程度。

1、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是否得当还需要进行评估。

评估的标准是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评定,包括采取措施的适当性、效果等方面。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采取的措施是得当的,那么保险人就不能在理赔时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2、不合理过失的程度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也会影响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

当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较高时,保险人有权在理赔时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较低,保险人就不能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三、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的范畴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预防、控制、防范等方面。

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的范畴也不尽相同。

对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当注意身体健康、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应当注意财产安全、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问题。

2、保险人的赔付减少和拒付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最主要的就是保险人的赔付减少和拒付。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又如,因交通事故住进医院的病人,住院后因医院发生火灾,使该病人死亡。

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引言保险责任的判定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保险金给付的前提条件。

保险责任近因是判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之一。

本文将介绍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及其在保险领域的应用。

一、保险责任近因的含义保险责任近因是指导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近因是指导保险合同履行的一个原则,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原则在判定保险责任的近因时,一般适用以下原则:1. 因果关系原则在保险责任的判定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因果关系原则。

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所引起时,保险人才有责任承担保险赔偿。

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连续性原则保险责任近因还应遵循连续性原则。

根据连续性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与此事故有关的连续行为或连续事件都应视为保险事故的近因。

保险责任的承担不应被中断或间断的因素所影响。

3. 直接原则保险事故的近因应当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

直接原则可以避免对保险事故发生中的各种可能原因进行复杂的推断和猜测。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近因是直接的,才能便于判断保险责任是否应当承担。

4. 实质性原则实质性原则是保险责任近因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实质性原则,判定保险责任近因时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实质与目的。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判定保险责任近因时,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实质目的是否得以实现。

5. 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原则在判定保险责任近因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不应脱离实际情况,应当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三、保险责任近因的应用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在保险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原则,以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理赔近因原则之具体适用_霍乾

保险理赔近因原则之具体适用_霍乾
案例三: 被保险人周某, 男, 30 岁, 于 2009 年 5 月 15 日投保 5意外伤害保险6, 身故保额 10 万 元, 附加医疗费用 1 万元。后家 属报案称 5 月 20 日周某被疯狗 咬伤, 5 月 25 日在医院诊断为狂 犬病, 5 月 27 日 身故, 并 向保险 公司提出意外身故及医疗保险金 理赔申请。
案件以拒赔处理。
生据此认定戴某最 初的肺心病,
4、损伤为主要原因, 疾病为 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 原因, 遂以
直接原因
拒赔处理。
此类案件须同时满足两个条
6、损伤为主要原因, 疾病为
件: 第一, 疾病必定是发生在损伤 诱因
之后, 而且是该损伤的并 ( 继) 发
对于许多损伤明确的严重外
症; 第二, 这种并( 继) 发症必定是 伤, 要特别留意有无损伤致死的
16
5上海保险62010 年第 12 期
实务经纬
向, 工作积极, 与工友关系 融洽, 热爱家庭。调查员在钟某工作单 位附近医院查到其于两年前曾经 住院治疗, 已确诊患/ 劳累型心绞 痛0, 现病史同时记载其近期曾发 作两次。保险公司理赔医生经分 析, 目前不能确定 钟某高坠的具 体原因, 可能是意外不慎, 亦可能 是心脏病发作所导致。经与钟某 家属协商, 同意按 照保险金额的 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最终保险公 司按照施工人员身故保险金额的 80% 进行给付, 即 24 万元。
1、事故原因为疾病, 与并存 的损伤无关
被保险人已经存在严重疾病 或病变, 可以对保险事故性质进 行解释, 但同时又存在着轻微外 伤, 两者间无因果关系, 也不存在 一方加剧另一方的情况。这种情
形下疾病为近因, 与损伤无关。 案例简介: 张 某, 男, 53 岁,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第一篇: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ϖ案例: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

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ϖ各家看法:一、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二、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ϖ本案分析: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

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

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则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的家中发生了一起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火灾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火灾的起因是张先生家中的电线老化短路。

然而,张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家中电线存在老化问题,这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隐瞒事项。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家中电线老化短路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张先生的隐瞒行为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张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此案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在购买保险时是否如实告知了家中电线老化的情况。

2. 电线老化是否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3. 保险公司是否因为张先生的隐瞒行为而受到了损失。

最终,法庭判决张先生败诉,理由是张先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且电线老化确实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严格审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
平性。

同时,这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信息,以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为隐瞒或遗漏信息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近因原则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近因原则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五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其家属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拒绝了理赔请求。

李某某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的法律分析1. 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2. 近因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1)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根据近因原则,车祸应被视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2)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虽然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五、总结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的文献综合朱娟[1]摘要: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近因原则;因果关系;原因;常识性原则一、近因原则的产生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td.一案。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

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二、近因原则概述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

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2]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3]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

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

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近因原则是许多国家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有着悠久的渊源和历史,长期以来都是普通法系国家确立因果关系的一项重要依据。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Act 1906,简称MIA 1906) 最终将其确立为海上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现今,这一原则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领域的保险业务中,成为保险索赔和理赔中的一项关键原则。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中并未规定这一原则,这也为相关保险业务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乃至阻碍。

因此,对该原则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一、近因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法中之价值与地位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指的是只有在由于保险承保风险作为最近的致损原因( 即近因) 时,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二者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在普通法系中,近因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内涵。

如MIA 1906 第55 条第 1 款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不是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的损失不负责。

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也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近因关系。

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依照实用主义哲学的传统,在法律判断和价值衡量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得出最终的结果,通过单独论证来决定个案的近因关系。

但通过对一系列论述和经典案例①的归纳和总结,我们仍可以尝试将近因的含义归纳为: 近因是一种客观、单纯、连续、自然的因素,没有受到影响结果发生或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一因素对损害结果的造成起到本质的、重大的作用,积极推动了结果的产生,是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朱红雷,男,1979年6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2002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曾在《江苏法制报》、《徐州审判》发表业务调研文章数篇。

保险近因原则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利益及维系整个保险制度安全的基本原则。

理解近因原则,关键是理解“近因”。

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及合乎逻辑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在现行法律层级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0日保监发[2002]9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第二条保险合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中,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不得违反的一项基本原则,虽无具体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说明保险行业实践中,近因原则已被实际遵守、应用。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适用近因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难以认定。

对于是否属于近因,一般情形下,对保险标的存在一个损害原因即产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下,较容易判断,此种情况下,一般办案人员考虑的不是近因的判断标准,而是损害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承保范围,但在多个损害原因连续发生、并存或者交叉进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况下,损害后果的近因通常较难认定,且不同的认定将导致保险人赔与不赔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现行规定(一)法律规定保险近因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保险法相关条文与近因原则的适用存在密切关系,或者说暗含保险近因原则: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该条规定表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提供证据或资料证明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这里的“原因”即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投保人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认为的保险事故是因何引起,从而为保险人及办案法官适用近因原则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考虑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近因”,而不考虑其他间接因素。

比如,如果一个人在开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会考虑车祸导致的伤害,而不会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例如司机是否酒驾或疲劳驾驶。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应用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为一些间接因素拒绝赔偿,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减少保险理赔的成本,提高理赔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因原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加精确地判断保险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一种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经济利益的保险产品。

然而,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因为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可能会出现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

这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近因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中的条款通常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到保险赔偿范围的确定。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通常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残疾、医疗保险等。

2、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是保险合同的经济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按合同要求互相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费。

3、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在合同中,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是另外两个重要的条款,保险期间通常是一年或三年,保险范围则通常是全球、国内或者是指定区域。

以上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内容,对于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要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近因原则是保险领域中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他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诊断依据应该以最近的因素来判断。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也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具体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通常指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如跌倒致伤、车祸、铁路事故、职业事故等。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近因原则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于赔偿的认定。

比如,如果保险合同规定对于车祸致伤的情况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在对于保险事故的认定时,应该以车祸发生时的情况和严重程度为准,而不是之前被保险人身体的情况。

保险近因原则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的适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对损失进行赔偿时,需要考虑所有导致该损失发生的各种因素,而非只考虑一个原因。

也就是说,多个因素可能同时或先后作用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对损失进行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因素,而非仅考虑其中的某一个因素。

这种保险理论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性尤为突出。

“多因致损”保险案件,即因为事故原因的多变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种事故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因素的作用,或者是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乱开乱闯,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此时导致事故的因素可能有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或其他车辆的违章行为等。

因此,在处理此类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需要将所有导致事故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便更准确地确定损失责任和赔偿金额,避免仅考虑其中的某一因素而导致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双重损失。

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就事故原因的多元性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在处理“多因致损”保险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对事故原因进行充分分析,特别是要关注造成事故的多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只有对事故的整个过程和导致事故的各个因素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精准的定损和赔偿。

二、综合考虑不同因素的程度和力度在考虑各种因素时,保险公司需要有分寸地综合考虑它们的程度和力度,从而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一个事故可能会涉及到几个因素,而某些因素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不同的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保证损失赔偿的公平和合理“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处理起来也较为繁琐,需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耐心和精力。

同时,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保证赔偿的公平和合理,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性非常突出,保险公司需要注重分析、综合考虑损失的各个因素,从而保证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能力,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关系形成的基础,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又离不开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必须是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即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态是保险标的的近因。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理赔。

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并没有通过年检,因此认为小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拒绝了小明的理赔申请。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年检问题并非事故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张先生的火灾理赔。

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

不久后,他的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未按要求购买防火材料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张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火灾发生时,张先生未购买防火材料并非火灾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三,王女士的意外伤害理赔。

王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后来,她在外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严重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王女士不满,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意外伤害发生时,王女士未佩戴安全帽并非意外伤害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保险近因原则来进行判断,不能随意拒绝理赔。

同时,作为保险投保人,也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近因原则的确立,旨在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定义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换句话说,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近因原则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均适用近因原则:1.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3. 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间等条款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四、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合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二)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五)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情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合;(二)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确定,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可以确定的;”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承保一辆汽车,保险期间为一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n our country.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make clear rules to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however, in the court and the arbitration agency,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to judge whether the insurer shall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the paper tries to expou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ase, discusses on its use in practice, so as to put forward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egislation.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规则key words: insurance;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applicable rules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5-030 引言在保险中,事故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所提出的保险标准问题,长期以来观点纷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各不相同,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别迥然,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近因原则”是被普遍承认所运用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学者专家对此的研究和解释也是片面不完善。

因而,对于近因原则的充分探讨和全面理解是有必要的。

1 近因原则的内涵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1]它是在事故引起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找出近因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之时,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是保险事故属于承保风险;二是该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

[2]近因原则最初来源于海上保险,是海上保险人所发起的。

在1906年,经过长期海上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成为英国海上保险惯例的近因原则正式被写入法律。

由立法天才chalmrs爵士总结归纳了2000多案例后起草了英国《海上保险法》,其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了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至此,近因原则正式从惯例上升为成文法规定,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个世纪以来,大多数国家皆采纳近因原则来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性。

理论和实践皆证明近因原则作为判定赔案的重要根据是科学、有效,富有实践意义的。

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

2009年出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仅曾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这一概念,将”近因”解释为“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可以说,这个条文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一个规范。

由于权威立法上的欠缺和空白,司法实务中具体运用近因原则来处理保险理赔案就产生了一定的裁判障碍。

面对错综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之时,只能运用实务中形成的一般认定规则来解决“近因”认定问题。

2 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因而主要应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指导整个理赔工作。

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单一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要准确判定近因,实属不易。

在长期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中,保险近因原则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

在阐述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之前,首先需要释明的一点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范畴或空间范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按照单一原因与多种原因的分类有不同的判断近因规则:[3] 2.1 单一原因至损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该风险因素或是风险事故即为近因。

[4]如果该原因满足上述近因原则的两个前提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无责。

2.2 多种原因至损在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多种原因致保险标的的损害,需分情况处理。

2.2.1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是指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其他原因的情况。

保险公司仅就发生原因属于保险范围的事故承担责任,不属于所保范围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当负责,如果原因之间难加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2.2.2 诸多原因连续发生所谓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个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因是由前因引起的。

这时,根据多种原因之间联系的紧密度不同而分别处理,该情况最为复杂。

根据英国长期的审判实践所总结出的“链条原理”①,[5]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结果,是前因合理连续,自然延续的结果,则将前因认定为近因。

因此,除了所有原因都是保险危险,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外,如果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危险先于不保危险而发生,不保危险仅是因果连锁的一环,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3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个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链断裂。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发生的事故是独立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危险,那么保险人对后发生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危险,保险人对先发生的承担责任。

[6]以上适用规则需结合下面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展现其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指导作用。

另外,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应当注意近因原则与犯罪不赔原则②的关系,由于犯罪不赔原则构成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因此在判断“谁是近因”的过程中,需要分析“犯罪不赔”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表现,以准确认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之责。

3 保险纠纷案例中近因原则的适用3.1 鸿兴果品有限公司柑桔损失案 2003年12月,鸿兴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与哈尔滨丽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萍公司”)订有一份购销合同,丽萍公司向鸿兴公司购买5000篓柑桔,价值人民币90000元。

双方约定采用铁路运输,共两个车皮。

鸿兴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4500元。

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丽萍公司发现:一节车厢的门被撬开,保温被被掀开2米。

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

据查,当时东北的气温为零下25℃。

随后,鸿兴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丢失的120篓和冻坏变质240篓的全部直接损失共6480元。

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丢失的120篓的损失,拒绝赔付冻坏变质的240篓的损失,理由是造成冻坏变质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寒冷的天气,而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承保范围内。

据案情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柑桔损失的原因有三个,即盗窃、保温被被掀开和天气寒冷。

这三个原因是一个链状的因果关系链。

天气寒冷致柑桔冻坏是保温被被掀开这一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是该前因的合理延续;而保温被被掀开又是盗窃这一原因合理的延续。

因此,本案中柑桔冻坏的近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故保险人应当赔偿丢失的120篓和冻坏变质240篓的全部直接损失共计6480元。

3.2 夏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3年12月曾某与妻子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要继续投保并当即交付胡300元现金。

2003年12月21日,胡某办好了投保手续通知曾某前往领取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再领。

12月26日晚曾某被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

公安局法医经过尸体体表检查排除他杀,询问夏某是否尸检时夏某出具了书面报告认为曾某系正常死亡不需解剖,于12月28日就将其遗体火化。

事后夏某在清理遗物之时发现曾某的旧保单,在于胡某联系之后取到了2003年的新保单。

2004年初夏某书面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理赔,之后夏某提起诉讼。

根据保险理论,近因是判定保险责任承担的重要标准,因而证明责任非常重要。

在错综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中,对于近因判定举证不能,往往将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败诉。

本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审理,其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但有一个问题可以确定:本案死者曾某死亡原因证明材料不足,尸体已经火化更无法确定死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