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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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 (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

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 瘦肉精” 的日常检验工作 , 制定本制度。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

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 并应保持光线充足 , 通风良好 , 室内

环境整洁 , 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 ,能独立操作 , 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 (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 , 并建立人员岗位

责任制 , 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 ,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 , 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 ,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

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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