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下
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1.某些人格要素可以被许可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广告传媒业的发展,某些人格要素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某些人格要素之所以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个人也逐渐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其人格要素进行许可利用的权利。
2.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即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要素,但并没有采用封闭列举的方法,而使用了“等”保持了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范围的开放性。
3.不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1)生命。
虽然从发展趋势上看,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应当禁止生命的许可使用行为。
一方面,生命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无法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另一方面,生命权在价值位阶上处于最高地位。
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出于经济需要而牺牲个人的生命。
(2)健康。
健康作为物质性人格要素,也具有内化于主体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一般难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
在人体医学试验等特殊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对自己的健康进行利用,但进行人体医学试验应当经权利人明确同意。
(3)身体。
应当严格限制身体的许可利用行为,以防止个人的“客体化”“工具化”,从而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人格权的保护常常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发生一定的冲突,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能无法避免对个人的人格要素进行使用。
一概要求取得个人的同意可能不利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实施,这就需要对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作出规定。
1.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需要,就可以对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名称等进行合理使用,该利用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2.即便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只能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进行合理使用;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1.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答案】C。
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选C。
二、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祸被送入医院。
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无效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嘱要求,有效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2.【答案】C。
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甲的捐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4.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性、完满性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如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6.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9.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10.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重点考点详解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性质有学者通过考察认为,早期各国民法典之所以未对人格权作出正面的赋权性规定,而仅仅作出概括的或者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民法典的编纂者看来,自然人人格的普遍确认是整个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起点,而人格权或者为一种自然权利,或者为一种法定权利,根本就不是源于民法的授予,人格权的地位高于民事权利,民法的任务仅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同时,该学者还通过考察德国联邦法院借助基本法的规定创制一般人格权的事实,认为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种由民法典创制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该学者还认为,德国民法中在侵权行为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妇女贞操等,如果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不是将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那么,具有“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内容如此丰富的人格权体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考点】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解析】《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题中,甲用其拾得的身份证,使用乙的姓名开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所谓“信用”,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上的客观社会评价。
《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本题中,甲恶意透支致使乙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但这不属于以虚构事实或其他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B项错误。
《民法典》未规定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而是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保护。
根据通说观点,《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坚持法定主义,民事主体仅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因此,乙不享有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甲的行为仅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不成立对乙信用权的侵害。
故C选项错误。
丙银行虽然尽了一定审核义务,但其未尽合理、谨慎审核之责,且其发放信用卡的制度设计或操作流程存在损害他人财产安全的隐患,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2(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
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
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考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用工责任【解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学中,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对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 生命权:指个人对自己生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包括人体自由、人体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3. 健康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
4.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任何人都无权冒用他人的姓名。
5.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6. 名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名誉。
7. 荣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荣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荣誉。
8. 隐私权: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支配、处分和使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民法学中,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所有权: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指个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承销等方面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将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是法学专业考生必备的重要知识点,涉及了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
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法考民法考点的重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在法考中,人格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权和侵权责任也是法考民法考点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权是指个人之间通过合同订立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了解如何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法考民法考点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运用。
考生需要认真学习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掌握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法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能够重视法考民法考点,努力学习,取得成功。
第二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三大部分,这三部分是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约束关系,侵权是民法中涉及赔偿和责任的关键领域。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部分的考点。
一、物权考点1.物权概述物权是指人对特定物体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特定物体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独占性和依法保护性等特点。
2.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特别约定限制、法律规定限制等。
民法学第十 八 章 人 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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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权利具有法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法定性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 第一 , 一般人格权的 存在形式 , 表现为一种 法律规定 。 ( 五 ) 权利具有渊源性 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 , 一般人格权是更为 基本的 权利 ,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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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指以权能形式所表现出来 的受法律保护的 主体一般人格利益的具体内涵 。 ( 一 ) 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首要内 容 , 是民事 主体享有人格权的 前提条件 。 ( 二 ) 人格自 由 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 这是主体享有人格权的 必要条件 , 权利主体丧失 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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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格权的概念 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 , 给予人格切 实充分的 保护 , 从 20 世纪初开始 , 人格权的概念和理 论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 三 人格权的限制 人格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 也受到一定的 限制 , 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是不 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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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人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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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基于自 己所处的 社会 环境 、 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 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 认识和 尊重 。 1. 人格尊严具有主观的因素 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形成 自 己的 人格尊严观念 。 2. 人格尊严又具有客观的因素 这种客观因素是指他人 、 社会对特定主体的 价值评价 。 3. 完整的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 评价的结合 它既包括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 , 也 包括社会 10 和他人对人的客观评价与尊重 。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在现代民法中 , 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一般人 格权的 保护 。 但在立法中 , 各国对一般人格权 的概念并没作出明确的规定 , 理论界对一般人格 权的概念的认识也有不同观点 。 二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 一 ) 主体具有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 一般人格权 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
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
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
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民法典具体人格权有哪些种类
民法典具体⼈格权有哪些种类众所周知,我们都享有⽣命权、健康权等⼈格权,随着⼈们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格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维权,那么,民法典具体⼈格权有哪些种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具体⼈格权有哪些种类具体⼈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本编调整因⼈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的民事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
⼆、⼈格权受到侵害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要求侵权⼈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五条⼈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条认定⾏为⼈承担侵害除⽣命权、⾝体权和健康权外的⼈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为⼈和受害⼈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为的⽬的、⽅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条⾏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体⼈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等,如果权利⼈的⼈格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停⽌侵害、消除影响等,且上述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答案】 B【考点】生命权【解析】《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客体为“生命利益”。
成立侵害生命权的加害行为,包括两个类型:(1)尚未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但因加害行为,生命权的享有遭受不法妨害或者遭受不法妨害的现实危险。
(2)已经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
又包括:第一,实施加害行为直接致人自然死亡;第二,实施加害行为侵害身体权或健康权,并因此造成自然死亡的后果。
长发实非生命,被剪去,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A项错误。
协助自杀,构成对生命整体的侵犯,B项正确。
已是重伤,并未死亡,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C项错误。
错误出生,美国法上的争议焦点之一,至多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生命平等,没有生命错误,不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B。
2(单选题)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
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
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答案】B【考点】肖像权、著作权侵权、身体权【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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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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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
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3)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4)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5、名誉权
(1)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A.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b、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B.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3)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A.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B.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6、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内容
A.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B.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3)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A.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B.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7、隐私权
(1)概念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A.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B.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8、荣誉权
(1)概念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与名誉权区别:
A.二者的范围不同:特定的人/每个人
B.取得的方式不同:特定程序/无须任何手续
C.客体内容不同:是否有突出贡献
D.消灭的要求不同:能否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