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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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湘劳社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3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为加快我省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推进湖南“三化”进程,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第四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根据企业生产急需,大力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通过全省的共同努力,使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在现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3%。

三、项目内容1、重点领域: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三化”进程的需要,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我省主要在机械制造、加工、机电工程、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讯、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湘鉴专函[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湘鉴专函[2006]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培训、鉴定机构,各专家所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家队伍在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机构设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名,专家委员若干人(见附件)。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数名。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参与模具设计与制造类职业的技能鉴定国家及地方题库的研究、开发及完善。

(二)组织制定模具设计与制造相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三)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拟定模具设计与制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并参与此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

(四)协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模具设计与制造类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鉴函[2003]14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3-04-29【实施时间】2003-04-29【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提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素质和考评技能,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1]31号)的规定,现将全省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任考评员的培训、考核 (一)新任考评员的产生、培训方式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向相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的培训或劳动人事管理机构申报,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行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二),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对新任考评员一次培训人数在50人(或与换证考核人数合并计算,一次培训在60人)以上的,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市、州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按省厅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对考评员在当地进行培训考核。

对于一次培训人数不足50人的,省厅将统筹安排培训考核。

(二)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国家职业标准与命题;考评员职责与职业道德;考评技巧与方法等。

(三)培训时间:三天。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为加强高新考试站的科学管理,促进基础建设,规范考试行为,根据《湖南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指导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筹)(以下简称“省计算机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以下简称“高新考试站”)进行了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劳鉴函〔2006〕27号)下发后,省中心组织省计算机专家委员会分四个小组,对全省14个市州的高新考试站进行了检查评估,实现了既定工作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

全省应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高新考试站共138家,其中,2006年新建6家高新考试站和省中心高新考试站未列入本次检查之中。

经专家组综合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高新考试站中,评为优秀等级的高新考试站20家,占15.3%;评为良好等级的29家,占22.1%;评为合格等级的24家,占18.3%;评为不合格等级的21家,占16%;因单位合并、关闭应予撤销的高新考试站37家,占28.3%。

二、高新考试站的运行情况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以下简称“高新考试”)自1998年在我省组织实施以来,逐年得到快速发展,累计考试人数已逾15万,全省建立高新考试站138家,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培养技能人才和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湖南省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技能鉴定中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省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合署办公,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职业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二、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标准和督导评估标准,拟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标准,参与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

建立、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供鉴定试题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三、承办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督导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承办全省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统计工作。

五、承办省职业培训学会、技师鉴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技能鉴定工作是企业“三支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是释放人才能量、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在中电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湖南省电力公司的正确指导下,湖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造就高技能人才为重点,规范鉴定流程,强化资源配置,创新鉴定模式,优化鉴定服务,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至20xx年底,全省电力行业共有62390人次参加了鉴定,取证40459人次,其中:技师取证2408人次,高级技师取证832人次,为加速公司“两个转变”、加快“一强三优”建设步伐,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领导重视,政策配套,措施得力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较早。

近年来,鉴定中心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培训是第一工程”的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大力开展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历年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听取情况汇报,专题研究技能鉴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经常亲临考核考试现场督察指导。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湘人社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3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各相关培训机构、鉴定考点: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7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湖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鉴定的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扰乱鉴定秩序和影响鉴定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对鉴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鉴定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所管辖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对象、鉴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第二章鉴定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鉴定对象不遵守鉴定纪律,不服从鉴定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鉴定违纪,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场警示提醒,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经劝阻和警示提醒一次仍不改正的,由相应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为相应鉴定中心)给予取消其相关鉴定科目单科鉴定成绩的处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升级职业技能鉴定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升级职业技能鉴定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升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推广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管理系统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湘劳社鉴函[2007]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01.08【实施日期】2007.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升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推广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管理系统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2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水平,我们对原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均含报名录入器,以下统称考务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同时研发了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高新系统)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并决定对全省考务系统进行升级,同时推广高新系统和工作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务系统升级(一)升级对象: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所使用的考务系统。

(二)升级时限:3月11日前上述单位都应将其所使用的考务系统升级到位。

(三)升级方法。

直接通过“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pub/hnjbw/fz_zyzgjd/)“资料下载”专区,根据所使用的系统,下载2003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升级包(Osam30.exe)或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报名录入器升级包,按原考务系统注册号注册;同时可下载用户手册并参照用户手册操作该系统。

二、高新系统推广(一)系统简介:高新系统是专门针。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64号各市、州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任务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非赢利性机构,实行所(站)长负责制。

设所(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站)的所(站)长。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每年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开展鉴定时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在实施鉴定前10天,将鉴定方案、申请鉴定人员名单报送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领取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查;(六)报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合格证明。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27•【字号】湘人社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4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18.《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五条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2.《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八条2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六条2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2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2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29.《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6.《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37.《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39.《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3.《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5、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十二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处罚(共58项)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5)《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8、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9、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0、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2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28、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29、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30、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3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32、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34、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3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3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3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38、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39、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40、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41、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42、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4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4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4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4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4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5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51、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5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3、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4、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6、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7、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58、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三)行政确认(共5项)1、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3、集体合同鉴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5、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四)行政强制(共2项)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五)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1、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湘人社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规范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现将《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2.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表4.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5.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2月20日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贴对象和范围第一条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体系,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同)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和鉴定活动现场督考两种形式。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劳社鉴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我中心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一、报名管理(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具体组织。

(二)各省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考管理系统)进行考生信息录入。

(四)各省级鉴定中心在全国统考前30天,要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及考场安排汇总表》(表1)和试卷分装要求、考场安排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部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地区的报名申请。

(五)各省级鉴定中心发放的准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2、身份证号;3、准考证编号;4、参加鉴定的职业、等级类别;5、考场编号;6、鉴定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

(六)准考证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采用19位数字代码,使用统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劳社鉴函〔2007〕9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管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1号)的规定,为做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2006年鉴定工作情况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审查对象全省运转(含试运转)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获得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佳单位”和“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此次免予年度审查(名单见附件1)。

二、年度审查内容及报送材料(一)年度审查的重点内容:1、鉴定所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及设备、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2、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3、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效果、质量控制情况;4、鉴定所考务管理、档案管理、执行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

(二)报送材料:1、鉴定所年度审查申请;2、《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自评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表》(见《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附件1);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报告书》(见《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审查和综合评审工作细则》附件2);5、年度工作总结(含自查报告,试运转期间的鉴定所须提交建所以来的工作总结)。

各鉴定所提交的以上材料须一式四份,分别装订成册。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劳社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3]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

2024年湖南省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试题(国编)

2024年湖南省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试题(国编)

2024年湖南省岳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试题(国编)1、单选题(共100题)1.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部分采用( C )的执行标准进行评判。

A 、常用B 、适用C 、通用D 、实用2. 特有职业考评人员证卡由( B )颁发。

A.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B.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C.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D. 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3.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 ( D )。

A 、实行全国统一的证书编码方案B 、核定鉴定成绩,办理证书程序C 、建立证书查询系统D 、实行全国统一的证书编码方案;地区、行业证书编号的编制办法;核定鉴定成绩,办理证书程序;建立证书查询系统4. ( A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

A 、1995B 、1998C 、1999D 、20005.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以( D )为周期的评估制度。

A 、一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6. 根据构成基元的要素不同,评价基元可以分为( C )大类。

A 、五B 、六C 、七D 、八7. 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共计140项。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有(B)项目。

A、45B、81C、198D、1408. 成立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家组时,( D )一般应占专家小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A 、方法专家B 、内容专家C 、方法专家和内容专家D 、实际工作专家9. 1990年印发的《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技师、高级技师为(B)系列。

A、技术等级B、技术职务C、技术职称D、技术岗位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包括 8 个大类、66 个中类、413 个小类、(B)个细类(职业)。

A 、1738B 、1838C 、1888D 、193811. 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D ),更好地控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A 、管理规范B 、高效、简便C 、管理规范、工作方便D 、管理规范、高效、简便12. 以下关于职业选择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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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鉴函[2006]40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10-20【实施时间】2006-10-20【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记录和核实的社会投诉。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三级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一级的鉴定考评。

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加考评前集训与例会; (二)在考评前,核查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考场、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及所用材料; (三)维护考场秩序,对于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考场规则进行处理; (四)考评过程中,如实做好考场纪录; (五)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评分; (六)考评结束后,在考评组长的组织下,认真总结当次考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有关报告。

第八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九条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换试卷或试题和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组长除担负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召集考评组成员进行考评前集训,并召开考前例会。

集训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的鉴定计划,鉴定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与要求及评分标准,以及工作分工等; (二)组织考评组成员检查鉴定所(站)(包括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能力测评中心等,下同)的考场、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

对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到位、试题泄露或擅自更换试题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中心报告并执行其决定; (三)对考评现场违纪情况和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考评结束后,组织考评组成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报告、当次鉴定成绩花名册; (五)如实评价考评组成员履职情况并填写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 (六)考评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告、鉴定成绩花名册和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直接提交鉴定中心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不同职业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认证计划,并分职业、分批次组织实施申报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培训工作一般由省鉴定中心授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或条件相当的鉴定所(站)以及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认证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应根据年度培训认证计划,依据相应的基本条件,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和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证明材料。

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提交培训承办单位),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五条培训承办单位组织条件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省鉴定中心对经培训的申请者组织资格认证考核。

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职业技能与考评技术三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依考评职业和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考评人员在证(卡)有效期期满后,需接受省鉴定中心组织的换证培训与考核。

换证培训一般由原培训承办单位承办。

换证考核由省鉴定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换证培训、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任期考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报告和《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以及本人原有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等换证申报材料。

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聘用鉴定中心不得续聘并派遣参加考评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经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送交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省鉴定中心重点审核申请者聘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详见第五章)。

(三)复审合格、任期届满且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参加换证培训。

换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省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换证申请者进行公共知识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条省鉴定中心不定期组织担任过考评组长的考评人员参加业务交流、考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通用管理能力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不得超过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

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在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

同一考评人员可以由不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聘任。

双方经签定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须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

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派遣已聘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有效地执行当次相应职业与等级的考评任务。

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的自配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组长。

第二十三条派遣考评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一年内在同一鉴定所(站)担负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充分发挥所聘考评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每次履行考评职责后,由鉴定中心或组织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支付考评津贴。

第二十六条考评人员履行考评职责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鉴定中心申诉。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所聘考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一)各次考评任务结束后,由鉴定中心汇总考评组长、鉴定所(站)和督导员三方面的考核情况(即履职评价报告(一)、履职评价报告(二)和鉴定现场督导报告),评定考评组成员当次考评履职绩效考核的结果。

(二)年度工作结束时,由鉴定中心综合评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履职的绩效考核结果。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年度评优、聘用期满续聘和证(卡)有效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随之与其解除聘约。

第二十八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应分别做好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规范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对考评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聘任、派遣以及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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