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
2023年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28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旳赵勇在市教委组织旳小朋友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旳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达,他们将出一期小朋友作品专刊,但愿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旳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次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旳期刊上发既有赵勇旳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签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责问为何不告知他作品已被选用,并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签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签名;杂志社刊登赵勇旳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旳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与否有签名旳权利和获得酬劳旳权利?2.杂志社刊登赵勇作品旳行为与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旳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旳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签名权和获得酬劳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旳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旳企业,不是教委旳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旳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旳状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旳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旳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旳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旳民事关系,合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旳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旳作品,就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签名并支付酬劳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旳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旳收入。
为了上班以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旳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
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 A 国公民。
被害人乙某, 系 B 国公民。
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 1998 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999 年 10月15 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
在扭打中, 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
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效, 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 A 国人,被害人乙某系 B 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案例-2】大学生甲某 ,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 ,事先没有验枪 ,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 ,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 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
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
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 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甲某在一天深夜, 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 此人因月色昏暗, 看不到砍树的人, 便寻声走去。
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 松树刚刚被砍断, 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 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 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6-7“正当防卫”案例【案例-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
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
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⑵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
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
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篇一:民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文一:民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1996年3月甲外出打工,半年后与家人联系的越来越少,最后一次联系是在1997年的元旦,甲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说春节就不回家过了,汇款单给家里,上大家好好过个年,此后甲不杳无音信了。
2000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被法院驳回。
2001年3月乙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2002年5月10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甲的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5月乙与丙结婚,2007年8月丙因车祸身亡。
2008年春节前甲生还,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
之后甲找到乙,乙称其已不再是夫妻,拒绝甲进门。
甲却不予认可。
问:(1)乙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为何被驳回?理由是什么?(2)甲生还后,之前已经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为什么?答案要点:(1)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有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所谓下落不明是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1997年的元旦后春节前甲还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此后才杳无音信的,应从此时起算满4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而乙在甲离家不满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甲死亡,自然是被驳回了。
(2)甲生还后有权请求各法定继承人返还财产或请求适当补偿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予返还,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甲生还,法院已撤销了死亡宣告,甲有权要求他的继承人返还其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可请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理由: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即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第一专题:一、张某17周岁,在工厂做工1年,每月收入600元。
张某花500元钱向16周岁的中学生李某买了一辆自行车,李某的父母得知后强烈反对,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张某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李某作为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而李某卖车行为,事先未征得父母同意,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其父母又未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李某父母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二、王某的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
王某岳父母相继去世,王某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说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的事。
问:王某能否代妻子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王某妻子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王某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王某是妻子的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岳父母去世后,王某有权代其妻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合法利益。
两个妻舅认为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间的财产纠纷,是错误的。
第二专题一、于某有一儿一女。
其夫早年去世,儿子张刚在外地,逢年过节回家看望母亲。
于某有退休金,故儿女均不付赡养费。
后来年老生活不便,便与女儿张洁一起生活。
张洁与李强结婚,生一女李小桐,仍与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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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结课论文案例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部别:一系五队******学号:**********字数: 3200[案例]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1997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李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治疗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继承。
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
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
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找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汉写的收据。
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
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
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债。
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
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
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屏幕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显示画面。
小明要求超市退货或者换货,但是超市以已经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主张成立。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超市应当接受小明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二,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空调,但是在送货安装后发现空调无法正常制冷。
小王要求网店退货或者换货,但是网店以已经签收并安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王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王的主张成立。
网店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网店应当接受小王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三,小李在美容院接受了脱毛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皮肤过敏反应。
小李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美容院以服务已经结束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小李认为美容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重新服务、重作、退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的主张成立。
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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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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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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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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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1)屋,岁,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1992年5月15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
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改嫁。
1994年2月甲重新对债权人丁负债六万元。
此时,丙要求退伙,经甲、乙同意,其退伙。
一年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损失殆尽,并无力清偿丁之债务。
丁要求丙清偿全部债务,丙称他已退伙,此事与他无关。
问:丁之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因为(1)该债务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该债务是在丙退伙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丁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
丙应对此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丙曾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丙应先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其家庭1)筹6、甲为由,拒绝赔偿。
乙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承担责任。
问: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司机在送货途中给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厂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甲厂司机为乙厂运送瓷器属执行甲厂赋予他的职务,从事的是甲厂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厂负担。
因此,法院应判令由甲厂承担赔偿乙厂损失的责任。
至于甲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属企业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当然,甲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可依承包合同追究司机的责任。
案例7、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
乙厂得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
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
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该买卖汽车的合同无效。
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令甲、乙双方退款还车。
甲厂作为有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厂造成的损失。
案例8、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
甲已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之间,生活十分困难。
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
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
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
三个弟妹无奈,只得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个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后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
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
甲与三个弟妹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该房(1)(2而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依据《民法通则》第56、58条之规定,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均属无效民事行为。
(2)法院应首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判令乙退房给甲及其三个弟妹,三个弟妹将卖房款返还于乙。
乙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及其三个弟妹造成的损失。
案例9、售货员甲误将标价1.350元的绞面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出售,概不退换。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查访到乙,说明情况并承认了错误,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
乙以“这件事先已讲好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乙的理由不能200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由于拾得人某甲并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即母牛的所有权,当然某甲也就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案例11、李某在盆游玩时,丢失了一进口手表,被人拾得后将表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张某购得此表。
不久,该表被小偷偷走,卖给了马某,马某又遗失了该表,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在招领失物时,李、张、马均到公安机关认领,遂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问:该表应归谁?理由是什么?答:该表应返还给张某。
李某、马)马某3万,某却以2.5万元低价卖给李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确认王某将其份额出售给李某的行为无效。
在同等条件下,张某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只有在非共有人出价更优于张某时,张某才丧失优先购买权。
案例13、甲向乙购西瓜一万斤,约定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车,途中10天,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全部腐烂。
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2)甲违约未按期验货,乙违约未用棚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所以承担主要责任,给乙大多数货款。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114规甲公司为违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
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
案例1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扶养成人。
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房,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对这12间房屋,问: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根据继承法第526条(4)1119831987年,林乙死亡。
1987年林某病逝。
1989年,林丙通过伪造他人放弃继承的材料,将房产全部登记于自己名下。
为此,苏某,林戊,赵某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继承权。
问:本案苏某、林戊、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林某的遗产?遗产应如何处理?答:(1)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16间房是林某与苏某结婚后,由林某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前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死者林某的遗产应为8间房,苏某有8间房的所有权。
(2)本案死者均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第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林某的儿子林甲先于林某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于8间月,徐子甲、女儿乙也得到消息赶回家侍候其父亲。
徐某回家后15天即突然死亡,丙协助甲乙处理其丧事。
之后。
丙告知甲乙口头遗嘱一事,并索要徐某的3000元存款和彩电,甲乙不肯,发生争议,丙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徐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2)徐某的遗产应如果处理?答:(1)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徐某在被撞伤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当着医生、护士和拖拉机驾驶员的面所立的口头遗嘱,当时有效。
(3)徐某手术后情况良好,已脱离生命危险,“危急情况”已解除。
在此后一段时间徐已能够用局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故(5第21归甲妻继承。
乙无份。
案例19、张某与王某(女)结婚4个月后,王某怀孕。
张某喝酒庆祝,醉后坠入山谷身亡。
当时,张某与王某共有财产计18000元,公公张甲提出将18000元与王某平分,王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遂诉至法院。
问:法院对这笔财产应如何处理?答:(1)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故,此案遗产为9000万。
(2)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的继承办理。
据此规定,9000元由张甲、王某各继承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1、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3000元由张甲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