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分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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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事故分级

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题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一、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级(一)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二)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6.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8.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三)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长度3米(含3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二、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类别(一)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性和调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更好地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新能源电站(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事故、违章、异常、未遂的定性、考核。

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规定和事故分级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电力事故是指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主要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调查认定在事故的发生、扩大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一定责任之一的。

(三)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四)全厂对外停电是指电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五)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发生发供电设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四不放过”是指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十分重要。

一、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亡的事故。

例如,工人因未穿戴好安全帽而被物体击中导致轻微头部受伤,或者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等情况。

这类事故的等级较低,但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和警示。

二、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一定程度的人身伤亡的事故。

例如,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火灾,或者因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化学品泄漏等情况。

这类事故的等级较高,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也较为严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整改。

三、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

例如,因设备故障导致爆炸事故,或者因工艺失控引发严重污染等情况。

这类事故的等级最高,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极为严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需要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要严格执行,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维护好企业的安全稳定。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对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希望各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AAA】11种EHS环境健康安全事故及等级划分规定-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全流程.docx

【AAA】11种EHS环境健康安全事故及等级划分规定-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全流程.docx

11种EHS环境健康安全事故及等级划分规定(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全流程)二、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辐射事故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也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微医疗事故、一般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轻微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轻,对患者的身体功能影响不大,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康复。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是一般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较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对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整改,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最后是重大医疗事故,这类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身体损害程度非常严重,甚至导致患者永久性伤残或死亡。

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的赔偿,并承担更大的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进行全面的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总之,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全文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全文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全文生产安全事故是有不同级别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影响类型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人人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及上报制度

交通事故处理及上报制度

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八千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事故(无人员死亡),企业内部按重大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企业内部均按次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企业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集团安保处,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保处和有关领导。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 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各类事故分类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集团公司):(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为了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理,制定了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以便对不同级别的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一般安全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和生产中的轻微事故,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例如,轻微的机械故障、设备故障、工具损坏等。

对于一般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维修和处理措施,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二、较大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和生产中的一般事故,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例如,设备故障导致的轻伤事故、工具操作不当导致的火灾事故等。

对于较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和生产中的严重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和生命危险。

例如,爆炸事故、毒气泄漏事故、建筑坍塌事故等。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置,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和生产中的极其严重的事故,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核辐射泄漏事故、大型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

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置,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我们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种事故等级的界定

四种事故等级的界定

四种事故等级的界定
事故等级的划分通常基于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
的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
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整改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
(3)可能造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整改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区、办事处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整改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整改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事故上报标准

事故上报标准

事故上报标准事故的分级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分级如下:4.2.2.1 轻微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轻微级事故:a)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包括急性中毒),歇工不足1个工日,且不涉及劳动能力致残鉴定。

b)一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或造成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

c)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吨以下(不含1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d)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减产,影响相当于日产量的10%以下(不含10%)。

4.2.2.2 车间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车间级事故:a)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包括急性中毒),歇工不足1个工日,但涉及劳动能力致残鉴定的。

b)一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

c)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吨及以上,5吨以下(不含5吨)。

d)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或减产,影响相当于日产量的10%及以上,50%以下(不含50%)。

4.2.2.3 公司级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一般事故:a)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包括急性中毒),无重伤、无死亡,人员负伤歇工1个工日以上(含1 个工日)。

b) 一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 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c)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不含10吨)。

d) 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或减产,影响相当于日产量的50%及以上,300%以下(不含300%)。

4.2.2.4 公司级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重大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3人。

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c) 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0吨及以上。

d)一次事故造成生产装置停产或减产,影响相当于日产量的300%及以上。

4.2.2.5 上报级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级一般事故: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4~9人。

火灾事故分级规定

火灾事故分级规定

火灾事故分级规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场所和建筑物的火灾事故分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楼房、商业建筑、办公楼、工业厂房、仓库、停车场和公共场所等。

第三條火灾事故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不同场所的火灾危害程度和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條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第五條按照火灾危害程度和特点,将建筑物和场所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六條A级建筑物和场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居民楼、高层商业建筑、大型商场、高等院校、医院、文化场所、高层办公楼等。

第七條B级建筑物和场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低层居民楼、中低层商业建筑、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体育馆等。

第八條C级建筑物和场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厂房、仓库、停车场、码头、油库、变电站、发电厂等。

第九條D级建筑物和场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临时性场所、露天场所、野外森林等。

第十條A级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危害程度最高,一旦发生火灾危害范围广、危害程度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第十一條B级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危害程度次高,一旦发生火灾危害范围较广、危害程度较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一定威胁。

第十二條C级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危害程度次之,一旦发生火灾危害范围较窄、危害程度较轻,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一定威胁。

第十三條D级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危害程度最低,一旦发生火灾危害范围窄、危害程度轻,对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小威胁。

第三章火灾事故分级管理第十四條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的级别,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火灾防控规划范围。

第十五條A级建筑物和场所的业主、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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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特别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重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较大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荷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一般事故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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