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9A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一个难题。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进步明显,但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如今仍有很多事业单位不能适应改革形势。
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可以分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搞好分类改革,内外结合,推进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
关键字: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生产经营;公益服务;改革前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特有的组织部门,是我国全面建设的重要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改革已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十六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在教育、卫生等方面进行改革,成功的经验很多,但仍旧存在事业单位定位不准,结构不合理和服务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是我国建国以后才产生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既是我国的六大类组织中的一员,也是四类法人的代表之一。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表述也在不断地改变。
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定义:“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0年,《关于在劳动计划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中论述的为:“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单位素质服务的机构。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我国地勘单位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历时30多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探索之中。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工作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出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越来越明确。
201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
2016年7月《国土资源》发布了《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据统计,全国23个省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得到各省编办的批复,8个省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中央管理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2017年,各地地勘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整理了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这五个省份的地勘单位改革情况,望借此能对了解这些地区改革的情况有所帮助。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网络,感谢这些文章的原作者!1.辽宁: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地矿局党组中心组举行“两学一做”第三专题(扩大)学习研讨。
证实辽宁省地勘行业转制改企已是事实,但具体方案尚未公布。
改革涉及6家单位,据称,改企后该6家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业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50亿元(暂定),领导班子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管理,单位资金资产归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原单位人员无论是参公、事业编还是军转干编制全部转为企业员工,过渡期为5年。
但此说未得到证实。
2017年5月22日,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下面是具体文件内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鲁办发〔 2014 〕31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 1) 。
二、实施时间争取 2015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 ) 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 ) 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 )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 )前期准备 (7 月20 日前完成 )。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 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2014 〕 3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 二)方案制定(8 月 10 日前完成 )。
主管部门组织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转制方案。
方案应包括: 1. 转制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编制、在编人员、资产财务状况等。
2. 转制形式。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39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抓紧完成经济效益较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直已列入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市电子技术研究所、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市建筑勘测设计院、市公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二、改革任务(一)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准确核查债权债务。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
事业单位的界定
•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 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 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 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强化其公益属性,以期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 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
• 只要存在出资者与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就存在治理问题。作为管理者总是有自身的利 益追求,而事业单位出资者(举办人)的目标 主是社会公益目标的达成。为此事业单位作为 国有资产出资形成的组织,与公司一样,需要 解决出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即全民 将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的)委托给政府管 理,政府又将事业单位委托给事业单位的管理 层进行管理。对于这种长链条的代理关系只有 依靠科学的治理结构才能达到事业单位的公益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
主讲内容
• 一、相关法律文件 • 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 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规则 • 四、健全各项监管机制 • 五、难点分析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文件
•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 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方 向和原则要求。
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 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章程应明确理事会与管 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 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 和产生方式等。章程由理事会通过,经举办单 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 4、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39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抓紧完成经济效益较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直已列入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市电子技术研究所、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市建筑勘测设计院、市公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要于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二、改革任务(一)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赋予转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其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简析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中事业单位转(办)企业监管问题
多已转企或取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今后将不再批准设 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 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是指可以承担行政执 法类或者行政监督类职能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此 类单位正在逐步将其行政性质的职能移交给有关政府公 共管理部门,或直接转变为公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今后将不再批准设立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 能够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 按照职责、任务、服务目标和资源配置方法,从事公 益服务的机构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 公益一类机构(全额拨款),即其维持机构正常运 转所需全部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不自收自支,也不 需要以正常运营为目的,为自己的机构筹集资金。这类机 构相当广泛,也承担着非常重的社会服务职能,比如义务 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公共卫生防疫、基础医疗等基本服 务,因此类机构的职能为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提供社会保 障的公共服务,因此其不能也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由市 场承担配置资源。 2. 公益二类机构(差额拨款),介于公益一类机构和 能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之间,此类机构既有职能 向社会提供基础保障性的公益服务,又可按照国家规定, 以政府公布的价格收取一定费用。也就是说,其运营经费 之一部分,仍有国家财政拨款支出,其余部分则须依靠一 定区域或程度上的市场进行配置实现。最为典型的差额 拨款类事业单位就是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等。
二、事业单位转(办)企业的几种情形
结合上述,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存在事业单位转(设)
[作者简介]尚剑(1983-),甘肃天水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法治。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xx-07-0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3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6月26日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争取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
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按照上级要求,检测站转企改制为“实验室检测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简称:天源检测公司。
公司名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出资人为王浩,原检测站的事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
事业单位改企业方案
事业单位改企业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
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枣政办字〔2019〕11 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拟定的《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5 月28 日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一)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市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养老保险1.市属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也可由转制单位驻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黑政办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中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转制方案制定与审批(一)转制方案制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依法理顺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指导转制单位制定(管理层收购除外),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9个文件概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同时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配套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原则、程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何改革,事业单位编制如何管理,事业单位如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财政政策如何过渡,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改革中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如何改革,事业单位试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等。
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配套政策、文件基本上已经出齐。
9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首先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它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交通、城市公用、体育等领域和社会福利、社会中介、机关附属等行业。
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总结经验,探讨规律,对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
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
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
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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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
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
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级组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好。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
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全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全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