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国家最新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具体包含哪些
国家最新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具体 包含哪些
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工作: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 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治好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治好吗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治好吗目前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主要采用抗病毒、调节免疫功能、抗肝纤维化治疗的方法,治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键是抗病毒和抗纤维化治疗。
对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可以不用治疗,只要平常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定期到医院做检查就行;而对于肝功能异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需要积极的进行治疗,如果不及时治疗的话会导致肝硬化甚至是肝癌。
乙肝在中国相当普遍,全国约有10%人口被乙肝侵扰。
在这庞大的乙肝人群中,有绝大多数的人应该不能看作是乙肝病人,严格来说他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是携带有乙肝病毒,但肝功能检查正常,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对生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
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吗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携带乙肝病毒,是具有一定传染性的。
在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日常相处时一定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被不慎感染。
临床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常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传染:1、母婴垂直传播。
这是最主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播途径之一,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中85%通过母婴传播。
2、生活上的密切接触。
如共用一个饭盒、牙刷、毛巾、剃须刀等,都是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传染的。
3、性传播。
在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性生活时,如果不采取防御措施,会造成感染,感染率可达10%-15%。
4、医源性传播。
如使用不洁注射器、消毒不严格的内窥镜以及不卫生的修牙、补牙等。
5、血液传播。
如输入含有乙肝病毒的血液等。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生孩子吗乙肝病毒是可以通过母婴传播的,但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母婴传播的可能性极低。
父婴传播仍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通过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拥有自己的孩子的。
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HBV-DNA阳性或出现肝功能异常的表现时,说明病毒复制活跃,病情处于活动期,传染性较大,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怀孕的,要及时的进行治疗。
2、夫妻双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时生的小孩除按规定接种乙肝疫苗外,还需要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恢复期,可以办理健康证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恢复期,可以办理健康证作者:顾生旺来源:《肝博士》 2019年第1期健康证是从事幼托机构保育、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堂等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酒店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的上岗人员必须持有的证件,主要检查是否有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痢疾或其他传染性疾病。
每年必须检查一次。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恢复期有正常入学、培训、工作、结婚、生育权;国家疾病控制中心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理健康证取消乙肝二对半检查,增设戊肝检查;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健康证,但不能从事理发、美容、医务等可能会通过血液传播疾病的服务行业。
办理健康证须带身份证、个人免冠彩照两张,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门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询问,领表,填写个人信息,贴照片。
然后采血查肝功及甲肝、戊肝等,采血之后按压五分钟左右,以免继续出血。
肛检,主要检查是否有大肠杆菌等传染病。
量血压、听心跳、外科常规检查、胸透。
体检后,按指点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并取得“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培训及体检全部合格者就可以领“健康证”。
健康证有效期一年。
体检前一天避免剧烈运动,不抽烟喝酒,少吃肉,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当日晨空腹抽血。
乙肝患者,只要肝功正常,可以办理没有特别要求与特殊限制行业的健康证。
乙肝相关活动期,包括急性、慢性乙型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等患者,应该安心休息,积极治疗,争取早日康复,防止病情加重。
乙肝患者通过尽早且坚持较长期抗病毒治疗,会使自己更健康,减少意外传播乙肝给他人的机会,减少乙肝相关肝硬化、肝癌、肝功能衰竭的发生,也能从事更多有益社会的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恢复期办健康证要心态坦然,不必像做贼一样偷偷摸摸,也不必像做了什么坏事一样,内心对同事或家人有亏欠;乙肝朋友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便宣传自己有乙肝。
因为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等,一起工作、吃饭、接吻、生活接触不会感染乙肝。
大学生有乙肝能做哪些工作
对于2013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现在已经开始实习,找工作了。
只要你有一技之长,只要你肯干,工作并不是像社会上说的那么难找。
对于即将毕业的乙肝大学生来说,面临的情况总体还是乐观的,目前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一些行业不允许检查乙肝五项,这对乙肝毕业生来说是个好消息,那么目前那些行业乙肝患者是可以做的,那些是不可以做的呢??进入社会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第一、乙肝患者不能做的工作:1、体力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
比如建筑工、货物搬运、高强度训练类的军人等。
2、作息不规律的工作。
比如职业警察、列车上的职工、经常熬夜的IT类工作、轮班熬夜的护士等等。
这些工作不能从事主要原因是对肝病患者的病情发展不利,如果可以很好的控制好作息规律,也可以从事。
3、接触人很多的服务类行业、餐饮行业。
乙肝病毒是广泛存在于人的各种体液内的,接触的人群过多,过于频繁,很可能导致传染。
这类工作主要包含:餐饮类、食品销售类(超市食品品尝服务生)、列车服务员、牙科大夫等。
乙肝患者能不能从事某种工作主要通过几个标准来判断:工作强度、压力是不是很大?;工作是不是有一个作息的规律;工作是不是接触很多人。
如果工作强度不大,作息规律,接触人又不多,那么乙肝患者就可以从事这类工作,比如目前的比较火的职位公务员,国家已经开始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不能查乙肝五项。
第二、乙肝大学生进入社会后要注意的问题:1、给自己自信,不要自卑。
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对于乙肝患者有歧视,但是随着知识的普及,大家已经逐步知道乙肝的传染途径有限了!乙肝患者要注意的不要自卑,人在社会上重要的是做出成绩来,成功了,一切都不是问题。
著名影星刘德华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你敢说有人歧视刘德华吗?2、饮食规律、生活健康。
乙肝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只要好好注意饮食和生活习惯,乙肝病毒会很“安分”,但是一旦不注意,那么就会很麻烦了,特别是肝功能不正常后,需要抓紧治疗。
别把乙肝当病-第二章
第二章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八项注意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流行大国,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占了人口的10%,即1.2亿人;尤其严重的是,妇女如果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就非常容易在生育分娩时,直接将乙肝病毒传染给新生儿。
尽管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即所谓“澳抗阳性”,在检验报告单上HBsAg为“+”号)没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也基本正常,除了部分工作(如饮食服务、幼教保育人员)从业受限制外,其他完全可以与正常人一样地工作学习。
但是,大多数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肝组织,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以下八点:1.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应建立自己的健康档案,定期到医院随访检查。
平时要注意劳逸结合,如果发现疲乏无力,食欲不振,就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如果在检查中,同时发现有e抗原阳性,则表明病人有较强的传染性,应进一步检查治疗。
2.由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血液中含有完整的病毒颗粒,能感染他人,因此,他们不能献血,也不能从事餐饮服务、育儿工作。
妇女月经期要注意个人卫生,冲洗外阴部的浴盆和毛巾要单独使用;当有外伤出血时要妥善处理,伤口要认真包扎,被血污染的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应焚烧,防止血液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唾液中,能检出乙肝病毒,因此生活中应实行分餐制,餐具、牙刷等生活用品要专用;尽量避免夫妻间的深吻。
4.严防医源性传播。
含百万分之一毫升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即可引起感染。
因此,防止医源性传播是预防乙肝的重要环节,特别是他们使用的注射器、采血针等,必须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后要及时焚烧处理。
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孕妇,分娩前后或人工流产时,要注意卫生防护,防止血液污染环境。
同时,为了达到保护儿童免受感染的目的,应对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并按程序完成全程免疫。
产妇在乳房受伤时,应停止哺乳。
5.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饮食原则,应是“三高一低”,即较高的碳水化合物、维生素、蛋白质和较低的脂肪。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一、政策解读类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法典型案例分析(一)事实劳动关系1、案情简介原告1995年7月在富岛公司(后更名为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当保安,2001年8月被告与富岛公司签订服务承包合同后,原告即转归被告管理(即受雇于被告),仍当保安(从2001年8月至2005年4月15日止),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他雇佣时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1年8月28日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保卫处制定了《进出厂区管理制度》,被告也在该制度上盖了公章,被告同样执行该制度。
2005年3月20日,原告从江苏天目公司购买一批废铁转手卖给收废铁人,违规将收购废铁人带入中海油厂内,2005年4月6日,原告又冒充保卫科长吴桂安的签名,将一部被拦住的货车放行。
被告发现后,于2005年4月15日对原告作出了解聘原告保安工作职务的通知。
原告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
2、案情评价原告虽然只与被告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从2001年8月至2005年4月15日均在被告公司工作,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有理。
《进出厂区管理制度》虽是中海油化学实业公司制定的,但被告已在该制度上盖章,且被告与该公司承包劳动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故该制度应视为是被告的内部制度,被告的员工应予遵守。
原告违反制度规定,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
3、相关法条(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吗乙肝是传染性极强的一种疾病,目前来讲无法完全治愈,正是因为如此,一定要积极预防。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不是一个概念,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属于正常,只是携带了乙肝病毒,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吗?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一个特殊的存在群体,他们体内藏着随时可能爆发的乙肝病毒,虽然大多数时间里并不具有传染性,但却背负着同乙肝患者一样的“别人的眼光〞。
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中总是会受到或多或少的不公正待遇。
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吗?以前,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允许办理健康证的,在各种工作入职及升学入校时都要进行乙肝病毒检测,但是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具备办理健康证的权利。
据了解,2021 年我国出台的?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就已经明确的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
并且在此根底上取消了包括厨师、餐厅效劳员在内的四类职业人士上岗前乙肝工程检测。
具体规定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
以上规定说明,乙肝患者可以从事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只要避开某些相对敏感的职位即可。
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必须建立在肝功能正常,即肝功中的谷丙和谷草转氨酶正常,并且甲肝及戊肝抗体呈阴性,即可在辖区的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
需要明确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等同于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情况下肝功能呈正常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疾病表现,日常生活及工作与普通人无异。
最重要的是,很多人并不明确,即便是日常的亲密接触,如拥抱、握手及共餐都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会造成病毒传播的途径重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医源性传播等方式,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如正常人一样生活学习及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吗?现在国家规定可以办理。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注意事项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注意事项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注意事项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途径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日常饮食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注意事项1、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注意事项
虽然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与健康的正常人一样生活以及工作,但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携带的乙肝病毒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传染性,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选择职业上要注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招聘中大部分岗位都可以应聘,除少数特殊岗位会受到限制,如不能从事献血、保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理发师、游泳教练、食品加工员、食品售卖员、厨师、超市的服务员等职业。
就业期间要注意,在找工作以及就业期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要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病情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治疗。
以防病情加重后,给自身以及身边的人带来危害。
肝病治愈后要注意,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使病情治愈了,他们的肝功能相对正常人来说依然是比较虚弱,因此过于劳累的工作是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患者从事的。
2、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简介
乙肝病毒携带者(AsC)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HBV),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1 年内连续随访 3 次以上,血清ALT 和AST 均在正常范围,肝组织学检查一般无明显异常的群体。
肝组织学检查一般无明显异常的群体。
目前中国人口中约有十分之一是乙肝病毒携带。
乙肝病毒携带者管理制度
乙肝病毒携带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保障水平。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科室、病区和门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实施。
第三条定义1.乙肝病毒携带者:指血清HBsAg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并无乙肝病症状的人群。
2.医务人员:指我院的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从事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管理第四条登记和管理1.我院全部乙肝病毒携带者必需在入院、就诊时向医务人员如实声明携带乙肝病毒的情况,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2.医院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完善的信息库,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3.医务人员应加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乙肝的认得和防控意识。
第五条隔离和防护措施1.医院将依据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病情和传播风险,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确保病人、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安全。
2.乙肝病毒携带者应搭配医务人员的工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避开与其他患者直接接触。
第六条诊疗和手术操作1.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诊时应向医生如实告知携带乙肝病毒的情况,并供应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
2.医务人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诊疗和手术操作时,应依照规范的医疗操作流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医务人员的职责1.医务人员应提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识别本领,自动询问病人的乙肝病史,并严格遵守患者信息保密制度。
2.医务人员在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触时,应遵守洗手消毒的规定,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乙肝病毒培训和防护演练,提高对乙肝病毒的了解和应对本领。
第八条惩罚与嘉奖1.对于不按规定登记和如实供应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关信息的患者,医院将予以相应的惩罚。
2.对于乐观搭配治疗和遵守医院管理制度的患者,医院将予以相应的嘉奖和关注。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我国是乙肝大国,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约有1.2亿,约占总人口的10%。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问题一直都是乙肝患者关注的问题,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就业有一定的限制。那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什么工作?哪些行业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
河北肝病网肝病专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限制的行业只有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根据上述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
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除了以上禁止的其他行业没有限制,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那么,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做的工作有哪些呢?
一是,有血液接触的工作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学专业的角度讲,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如果所从事的工作很容易受创伤,或者别人也容易有创伤,容易有血液接触的工作就不适合。比如临床医学以及血液制品等行业
二是,不宜参加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的终身携带乙肝病毒,有的可携带10-30年!中国有这么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每个企业限制了他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为中国经济做贡献,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优点!也是大大的浪费!
第三、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传染源,但是传染性很低,特别是体内的HBV呈非复制状态时,就没有或有轻微传染性。即使体内的HBV呈复制状态,也不是随意就能传染给别人的,一般的接触不会传染。况且,传染病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只有一个传染源不能构成传染过程,还需要传播途径及易感者。HBV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的,HBV不进入血液中就不能引起传染。如果你是HBV的易感者,可以注射乙肝疫苗,使体内产生抗体,获得对乙肝的免疫,你就不再是易感者了,谁也不能将HBV传染给你。怕被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而限制他们就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人社厅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
国家对乙肝甲肝患者就业的要求是保障其就业权益,禁止歧视,但也需要考虑其对公共卫生和他人健康的影响。
根据具体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可能会有以下要求:
1. 不得因患有乙肝甲肝而拒绝雇佣或解雇患者。
禁止在招聘、录用和职业晋升等方面对乙肝甲肝患者进行歧视。
2. 对食品、医疗、托儿所、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可能有特殊规定。
例如,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进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并持证上岗。
3. 部分岗位可能有特殊要求,例如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抗体检测结果需要满足特定标准,以确保其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安全性。
4.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存在严重的传染风险或工作条件不适宜患者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其就业。
这种限制必须经过权威的医学评估和合法的程序,确保是出于对公众安全和患者自身健康的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和政策会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疾病防控状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了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乙肝甲肝患者或雇主应咨询当地的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遵守和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进入房地产公司工作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进入
房地产公司工作吗?
小李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应聘客服部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进入了体检环节。
但是,体检结果出来,小李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具有传染性。
不过,该房地产公司还是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小李。
该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除此之外,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
因此,尽管小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由于他应聘的仅为房地产公司客服部人员,并非《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所规定的献血以及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所以该房地产公司以小李为乙肝病毒
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1.从我国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产生的效果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保障乙肝患者的公民权利。
2.从彻底根除乙肝歧视来看,根本方法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纠正人民群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
3.从实际的法律宣传成效来看,直接方法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4.从现实的法规执行力度来看,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5.从现实的政府可用资源来看,辅助方法是:鼓励相关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和发展。
附带材料:我国对于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
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
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
人事局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
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
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8•【文号】劳社部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公共场所有哪些?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法律调整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上述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答:《细则》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5.《细则》对室内装修有何规定?答: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6.《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何规定?答:《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如下规定:(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2)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处罚?答:《细则》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石荔:西藏地区乙型肝炎的现状
石荔:西藏地区乙型肝炎的现状作者:陈词来源:《肝博士》 2017年第4期石荔:副主任医师,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
中国微生物学会人兽共患病病原学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并在西藏大学医学院从事教学工作。
发表论文10余篇。
擅长不明原因发热、结核病、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诊断和治疗。
记者:石教授,您好!我们都知道乙型肝炎在中国的发病率较高,您作为西藏地区目前唯做传染病工作的博士,能否详细介绍下现阶段西藏地区乙型肝炎的相关情况?石荔:其实随着乙肝疫苗接种的普及,中国乙肝感染率整体是一直呈降低趋势的,但是在实际临床工作中,我发现西藏有几个相对特别而叉普遍的现象。
1、首先,西藏地区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而且现在仍有很多游牧民族还保持着游牧的生活方式。
这些牧民都是在自己家里进行生育的,并没有“产前检查”这一说法。
再加上每家通常会有几个孩子,如果母亲作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往往会出现孩子全是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携带者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母婴垂直传播感染的案例在西藏特别多。
记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石荔: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一方面牧民本身医疗意识不强,没想过去做“产前检查”等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即便是有这种意识的,奈何西藏地区很多偏远县村医院的医疗条件差,很多操作并不规范,跟国家“防治指南”所推荐的治疗方案差距很大。
这也是为什么第一次到我这里来就诊的患者,我都会关注她是否为孕妇或者是否有生育的需求,进而让她要一直到我们科室治疗,因为传染病最有效的治疗方式就是切断传染源。
2、其次,西藏地区对于乙肝治疗的起步晚,像恩替卡韦之类的乙肝药物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过程缓慢。
比如在2007年我申请了引入药物恩替卡韦,直到2012年才正式进入我院。
在这之前,很多患者服用的都是拉米夫定。
3、另外,我们医院是西藏地区目前唯一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只有在这里乙肝患者才能做病毒测量,这也大大影响了各个地区、县的治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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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 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 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 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直接从事 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直接从事 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 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 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 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公共 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 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工作。
然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不能歧视乙肝患者 就业,但是因为乙肝确实是传染性特别强 的疾病,为了公众的健康着想,有些行业 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那么,乙 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饮水、 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 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
谢谢观赏
• 五、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有学前教育、 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 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 工程、临床医学等相关的职业。
• 以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 哪些的解答。虽然以上工作对于乙肝病毒 携带者有限制,但是还是有很多工作是可 供乙肝病毒携带者选择的。所以,乙肝病 毒携带者无需灰心,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 面对生活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