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1]25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
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
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
(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13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4.29【实施日期】2007.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495万人,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就业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
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深入分析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巩固和提高初次就业率做出贡献。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积极举办适合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并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推动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
发展适合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
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合作,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推开“双证书”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人社部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
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
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天
陈坦 白地告诉应聘 单位 ,单位 明确地 告诉 她 ,公司不会招这样 的
人。
一
下 , 本 上是 没有 很 大 的 问题 。担 任 了这 个 形 象宣 传 大 使 之 后 , 基
可 以让很 多人 了解清楚这件事 ,我只是觉得他们 ( 乙肝病毒携带
一
应 被 我 小 陈 的 经 历让 我们 回想 起 了我 国 “ 乙肝 病 毒 携 带 者 维 权 ” 的第 者 ) 该 是 被 了 解 、 帮 助 的 一 群 人 , 们 平 常 的 正 常 生 活 不 会 传 没 完 人 。 0 4年 , 20 安徽 芜湖 青年 张 先 著 因 为报 考 公 务 员 被 拒 绝 , 纸 染 给 其 他 人 。 因为 我 们 跟 正 常 人 是 一 模 一 样 的 , 有 什 么分 别 , 一
带者。 经过将近半个 月的协调 , 南京市玄武 区卫生主管部 门还是按 境 , 导 用 人单 位 树 立 公 平 就 业 的 观念 , 除 就 业歧 视 。 指 消
照新 的《 品安 全 法 》 关规 定 给 小 陈 办 理 了健 康 证 。 食 有 乙肝 防 治 宣 传 形 象 大使 刘德 华 谈 消 除 歧 视 说 到 乙 肝 防 治 的 宣 传 ,我 ' , 容 易 想 到 香 港 的 著 名 演 员 刘 德 fi ' ̄ 11 1 20 0 9年 9月 1 6日, 小陈如愿地拿到健康证 , 这也是江苏省南 京市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的第 一 例 。 是 拿 到 证 后 , 陈 并没 有 感 到 高 华 , 但 小 因为他 本人也是一位 乙肝病毒携带者 , 而且他还担任了乙肝防 兴 。 情 反 而 因此 更 加 复 杂 。目前 , 陈 虽 然 拿 到 了健 康 证 , 是 她 治 宣 传 的形 象 大 使 。 接 受 采 访 时 , 德 华 表 示 :在 香 港 工 作 还 有 心 小 但 在 刘 “ 没 因 他 觉得很难改变别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 的歧视。 如今 , 多用人单位 平 常 交 际 上 , 有 很 大 的 问题 , 为经 过 很 多 不 同 的渠 道 宣 传 , 很 根本不看健康证 ,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存在歧视 。找工作 时 , 小 们都可 以明白,其实我们在生活规律上面还有就是健康方面注意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
文/周 斌“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自称仅仅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通过飞行员面试之后被挡在大门之外,方明(化名)状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月25日,这起国内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27岁的方明称,自己从小的梦想就是当一名飞行员。
2011年9月,他通过北京首航公司招聘网站应聘飞行员,11月初通过了考试。
当月24日,他在公司安排下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检查项。
12月2日,方明接到公司电话,称由于体检结果显示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遂决定不予招录。
方明说,他曾多次向公司阐明国家政策及民航总局对删除乙肝检测的规定,对方均不予理睬。
他诉称,被告不仅违规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北京首航的代理人说,公司不会仅根据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拒录,方明被淘汰是因其笔试及面试综合成绩不合格。
“原告智测成绩离合格分数线30分差两分,另外英语口语表达一般,所以综合评定不予录取。
”方明的代理律师指出,飞行员的行业不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行业。
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两名招聘联系人和北京首航招飞办工作人员杨某的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拒录的真实原因。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首航为何不能因方明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本人?”“方明是否能留在北京首航当飞行员?”“相关医疗检测机构是否也应担责?” 话题一:能否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但是对拒绝乙肝携带者算不算妨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妨碍了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度存有争议,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说明:红色字体为必须重点掌握,且需经常关注进展的,其余的需注重时效性】一、法律部分1.《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年07月0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年10月27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06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08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005年10月2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2006年08月27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 2006年12月29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07年06月29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 2007年0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0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2007年12月29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 2008年04月24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2006年06月19日)7.《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007年02月25日)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05日)10.《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日)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年12月14日)9.《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 (2004年01月20日)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号(2007年03月06日)7.《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年09月2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四、地方性法规——各区域、省市自行查找(下面仅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3.《湖北省失业保险规定》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5.《湖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6.《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中国乙肝网:/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标准,也不得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检查服务。
查“乙肝五项”的,应请,经卫生部核准后、单位不得自行将“乙标准。
军队、武警、。
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肝五项”检查,检查中国乙肝网:/体检目的而开展的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受检者接受“乙肝五执法检查力度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议,按照有关法律法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中国乙肝网:/、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理投诉、举报。
策的宣传教育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母婴垂直和性接触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状,肝功能正常,不不会因共同学习、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乙肝网:/教育部卫生部○一○年一月二十日400-682-9816】年更新版发布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南》[1]。
近5年来,国内外有关对本指南进行更新。
中做出合理决策,但不是强制性标行强度差异很大。
据世界卫生组织性HBV感染者,每年约有100万中国乙肝网:/ (HCC)[13,14]。
一般人群HBsAg携带率为7.18%,国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母婴及性接触传播[14]。
由于起的HBV感染已较少发生;经破械、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不安、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生(产)期,多为在分娩时接触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的应用,母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未发现HBV能经吸血昆虫(蚊、期感染HBV,仅少数(约5%)疫清除期。
但青少年和成年时期中国乙肝网:/中的大部分可自发清除HBV(约性乙型肝炎。
发生率约为2%~15%,其中年龄发生率较高[21,24]。
HBeAg血清疫耐受期患者只有很轻或没有肝累积发生率与持续高病毒载量呈预测肝硬化发生的危险因素。
发IV感染等[26-28](I)。
C)。
肝硬化患者中其年发生率为L(相当于104拷贝/mL)是肝硬,年龄大、男性、ALT水平高也是相关因素,但在同样的遗传背景量为5μg或10μg重组酵母或100μg CHO乙型肝炎疫苗。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乙肝病毒的治疗和控制取得了重大突破。
然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就业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探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携带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的人群,虽然他们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传染风险,但是在现代医疗条件下,通过规范的治疗和预防措施,乙肝病毒传播的风险可以被有效控制。
因此,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排除在就业范围之外,不仅是对患者权益的不公平对待,也是一种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是一种符合法律和伦理的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以患有乙肝病毒感染为由拒绝招聘或解雇员工。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职场上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雇主不得歧视他们的就业机会。
此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有义务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传播风险,保护他人的健康权益。
然而,现实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待。
一方面,一些雇主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存在偏见和歧视,拒绝雇佣他们,忽视他们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另一方面,一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由于自身对疾病的不了解,缺乏自信和勇气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为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加强公众对乙肝病毒的知识普及,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乙肝病毒的认识和了解,让大家明白乙肝病毒传播的途径和防控措施。
只有当公众对乙肝病毒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减少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歧视和偏见。
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益保护。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对违法歧视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同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人社厅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6]4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产的早籼 稻 ( i等 , 同) 中晚籼 下 、 稻、 粳稻最低 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
5 O公 斤 9 3元 、7元 、0 9 15元 , 比
学、 就业体检表( 包括体检项 目) 中涉及 乙
即 乙肝病毒感 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肝项 目检测的有关内容, : 则》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甲型病毒I肝 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 “ 生
国家 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近 日
宣布 ,国家决定 2 1 00年继续在 稻 谷主产区实行 最低 收购价政策 , 并 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 。 今年生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等规 范 六条中的“ 病毒性肝炎” 修改为: 甲型病 “ 戊型病毒性肝炎” 同时删除入 。 性文件的部分 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自公 毒 旰炎、
问题发 出紧急通知 。
一
得 以购机补贴 的名义 强迫企业 参加此
四是严 禁 以工作经 费不足 为 由向
是严禁向农 民收费。 严禁 以农机 类活 动。 已向企 业收取 的费用 要全部 企业及农 民收费。 严禁挤 占挪用中央财
购置补贴名义 向农 民收取任何费用 , 切 返 还 。 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的任务切实维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大力 人数众 多 的群 体性 案件 ,可以先 行受 加强涉及农 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 法律 理 , 事后 补办手续 ; 加强工作 站点 建设 , 服务 、 法律援 助和人 民调解 工作 , 有效 在法 院 、 劳动仲裁 机构 、 来务工 人员 外 延长服务 预防和促 进解决 企业拖 欠农 民工工 资 集中地区建立便 民服务窗 口, 问题 ,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需求 、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的重大 用 ( 包括委 托 中介机 构开 展选型 收取 和补贴产品 , 促进公平竞争 。 省级农机 的保证金 、 型文件费用 、 理费等 ) 化 主管部 门应加强对 补贴产 品经销环 选 代 。
析我国乙肝就业歧视案件的法律适用
析我国乙肝就业歧视案件的法律适用2008 年3 月23 日《法制日报》第6 版刊登了题为“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其中,一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案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
报道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由规定,对于这类新型的就业权案件还没有规定,经过研究,法院仍然以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
笔者读后认为,对用人单位因就业者或者劳动者携带乙肝病原而受到就业或者劳动歧视,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以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法的就业权或者劳动权。
因为,2007 年6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指出:“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 万。
按照1992 年全国肝炎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 1.2 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为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群体之一,对于他们就业权或者劳动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又如,2007 年 6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再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都被法律禁止。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05-18【实施日期】 2007-5-18【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1.劳动法2.公务员法3.就业促进法4.劳动合同法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社会保险法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部门文件一、综合性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2.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11]5号)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4.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1]45号)5.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6.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9.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9]201号)10.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二、面向基层就业政策1.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2.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3.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4.中组部关于做好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71号)5.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09]第15号)7.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通知(组厅字[2009]39号)8.中组部办公厅关于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通知(组厅字[2011]59号)9.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10.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11.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12.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1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1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16.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及议事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0号)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2号)18.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19.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号)21.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1]12号)22.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西部计划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青办通发[2009]21号)23.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09]7号)24.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4号)25.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西部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相关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1]11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5.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6.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6号)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0号)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四、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和公布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75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79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9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人社厅函[2010]250号)9.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1号)10.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五、就业服务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9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18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28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9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1]31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12.工业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 号)1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49号)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2011年度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函(人社厅函[2011]677号)15.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6号)16.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22号)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7号)18.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总工发[2009]20号)19.中国残联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全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就函[2011]17号)六、科研项目吸纳政策1.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3.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10]20号)七、入伍服兵役政策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2.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3.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八、服务外包吸纳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2.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商资发[2008]161号)3.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九、公平就业政策1.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8•【文号】劳社部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1日至27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YS@附件: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权益保护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与就业歧视哈晓斯最近几年来,包括乙肝、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障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
《就业增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同时规定,若是劳动者以为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是我国初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保障,把《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反对针对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内容落到实处。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针对这种群体的就业歧视。
去年以来,经媒体报导的所谓“艾滋歧视第一案”,引发社会关注。
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不相一致。
在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保护问题取得切实解决以后,同属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问题凸显。
对此,亟需主管部门从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作出回应。
一、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权益保障日臻完善1985年,首例艾滋病患者在我国被发现。
随后,艾滋病疫情慢慢蔓延。
截至2021年末,估量我国现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原携带者有74万人。
艾滋病疫情已经扩散至全国,而且呈现出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态势。
艾滋病疫情预防控制随着对艾滋病的熟悉提高而慢慢科学化和规范化。
而艾滋病相关立法工作也一样随着对艾滋病的认识逐步提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国家有关法规偶有涉及进而到专门立法的进程。
初期的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基于那时对艾滋病的认识欠缺,明显防护过度。
比如198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医治……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开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办法”。
那时距首例艾滋病患者被发现不过四年,尚处在谈艾色变之际,这样的规定反映出那时社会对艾滋病的熟悉水平。
地方相关法规亦如此。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21年6月省政府7号令发布)第40条规定:“对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
业权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案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
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
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二、医学常识的交代1963年, 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
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
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
[3]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
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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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
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8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