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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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
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7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

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

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乙肝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所以很多人都害怕自己被传染,然后患者也都不愿意去接触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是被很多人认为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很多都不愿意接触的人,在很多人眼里考公务员是一个铁饭碗,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下面我们来咨询一下261医院的肝病专家。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
一般情况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学前教育、临床、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以及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由此可见虽然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不可以从来的职业,但并没有说完全不可以从事别的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虽然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体内依然存在有乙肝病毒,一定要积极的配合治疗,使体内的乙肝病毒量减少,否则会在生活上给家人以及朋友带来一些不便的影响,所以患者还是应该先接受治疗,然后再考公务员也不迟。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报公务员考试吗?国家有明文规定,如果患者是急慢性肝炎的情况是不可以报考的,但如果患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且经过检查排除是肝炎的话,是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但如果是各种恶性肿瘤以及肝硬化患者也是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的。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占罪,主要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

那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在,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就该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的特点与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完整word版)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1101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
测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乙肝病毒的治疗和控制取得了重大突破。

然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就业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探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携带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的人群,虽然他们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传染风险,但是在现代医疗条件下,通过规范的治疗和预防措施,乙肝病毒传播的风险可以被有效控制。

因此,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排除在就业范围之外,不仅是对患者权益的不公平对待,也是一种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是一种符合法律和伦理的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不得以患有乙肝病毒感染为由拒绝招聘或解雇员工。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职场上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雇主不得歧视他们的就业机会。

此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有义务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传播风险,保护他人的健康权益。

然而,现实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待。

一方面,一些雇主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存在偏见和歧视,拒绝雇佣他们,忽视他们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另一方面,一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由于自身对疾病的不了解,缺乏自信和勇气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为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加强公众对乙肝病毒的知识普及,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和歧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乙肝病毒的认识和了解,让大家明白乙肝病毒传播的途径和防控措施。

只有当公众对乙肝病毒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减少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歧视和偏见。

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益保护。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对违法歧视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同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渝卫医[2008]20号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渝卫医[2008]20号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
(渝卫医〔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体检项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招、用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委托书。

委托书保存1年。

二、切实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体检服务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体检质量和体检项目的督查。

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附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略)
重庆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结束——。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国是乙肝大国,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约有1.2亿,约占总人口的10%。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问题一直都是乙肝患者关注的问题,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就业有一定的限制。那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做什么工作?哪些行业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
河北肝病网肝病专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限制的行业只有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根据上述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
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除了以上禁止的其他行业没有限制,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那么,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做的工作有哪些呢?
一是,有血液接触的工作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学专业的角度讲,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如果所从事的工作很容易受创伤,或者别人也容易有创伤,容易有血液接触的工作就不适合。比如临床医学以及血液制品等行业
二是,不宜参加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的终身携带乙肝病毒,有的可携带10-30年!中国有这么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每个企业限制了他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为中国经济做贡献,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优点!也是大大的浪费!
第三、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传染源,但是传染性很低,特别是体内的HBV呈非复制状态时,就没有或有轻微传染性。即使体内的HBV呈复制状态,也不是随意就能传染给别人的,一般的接触不会传染。况且,传染病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只有一个传染源不能构成传染过程,还需要传播途径及易感者。HBV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的,HBV不进入血液中就不能引起传染。如果你是HBV的易感者,可以注射乙肝疫苗,使体内产生抗体,获得对乙肝的免疫,你就不再是易感者了,谁也不能将HBV传染给你。怕被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而限制他们就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8•【文号】人社厅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入学就业乙肝检测30天内废止

入学就业乙肝检测30天内废止

不 得擅 自拆 阅他 人 体检 报 告
三部 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 机构不得 以学 生携带 乙肝表 面
内 殊职业外 特

上, 尽快建 立专业技术 类 、 行政执 法类公务 员职务序 列和管
理办法 , 紧制定聘任 制公务员 管理 办法 , 抓 同时完善 各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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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联手整治违法广告。
《 意见》 明确了 2 1 年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 4 00 个方面 , 中就包括之前屡屡被曝出问题的电视购物广 加强指导 , 广告 广告发布中将实施动态监管 , 广告发布后将依法查处。《 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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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机制 , 及时将查办案件 、 处理相关媒体 、 处理相关企业及产 品、 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 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相互通告有关部门 , 实行执法 并 联动 , 利用各 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 采取经济处罚 、 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综合监管 。 ( 自2 1. . 《 摘 0 0 2 1京华时报》 02 )
百 、 贝 执 业 刨 自 巾 粥 L 由 业 u H 亡 l0 J
检测 乙肝项 目的检测 体检报告应密 封 , 由受检者 自 行拆 阅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拆 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
医学研究证 明, 乙肝病毒 经血液 、 母婴及 性接 触三种途径
传播 , 日常工作 、 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 乙肝病毒传播。
亢 为理 由拒 绝招收或要求退 学。除卫生部 核准并予 以公 布 ’ 务员 的考录 、 原 考核 、 奖励 、 培训等相关政策。 健康体 检非因受检者要 求不得检测 乙肝 项 目,
1 2部委今年联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省 级卫 视 电视 购 物 重点 整 治

【肝病】乙肝6

【肝病】乙肝6

乙肝疫苗乙肝疫苗种类目前临床上应用的乙肝疫苗主要有以下几种:血源性乙肝疫苗此疫苗是用无症状的HBsAg携带者的血液制成,故称血源性乙肝疫苗。

它的制备步骤大致是:采用高滴度HBsAg阳性携带者血液,分离出血浆并除去其中有感染的HBV颗粒后,再将HBsAg予以浓缩与纯化,充分灭活,以消灭其中可能存在的一切已知病毒和消除HBsAg表面可能存在的全部宿主蛋白,然后添加佐剂及防腐剂而成。

为确保疫苗的安全,每一阶段均取样做无菌试验、热源试验及动物安全试验等,以检查疫苗中有无其他病原体及血液中的抗原物质。

此种疫苗的免疫原性与安全性均已获得解决,但尚有一些缺点:①为防止可能存在的某些病原体在制备过程中逃避灭活,采用了严格、复杂且费时的物理与化学方法纯化HBsAg抗原与灭活措施,使制备成本提高而疫苗产量不高;②随着乙肝疫苗长期而广泛的使用,无症状HBsAg 携带的数目势必逐渐减少,最终将难以再用他们的血液制备疫苗。

基因工程疫苗利用基因工程研制重组DNA乙肝疫苗,曾先后研制过大肠杆菌系统、啤酒酵母细胞系统、哺乳动物细胞系统和牛痘病毒系统的重组乙肝疫苗。

目前多用酵母基因的重组疫苗。

其具有良好的免疫原性,免疫应答特点与血源性乙肝疫苗基本相似,且多无严重的不良反应。

尽管它含酵母蛋白不超过1%,但对其产生变态反应的担忧尚未完全排除。

含前S蛋白的乙肝疫苗目前临床上应用的血源性疫苗与基因工程疫苗,均只含HBsAg蛋白,当证实S 蛋白能增强HBsAg的免疫应答后,又注意到单纯只含HBsAg蛋白的疫苗对血液透析病人与新生儿免疫效果较差时,遂生产出添加前S蛋白的酵母源性重组乙肝疫苗,它确能明显地增强免疫应答。

肝疫苗常见问题哪些人需要接种乙肝疫苗?接种乙肝疫苗的重点群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新生儿,一部分是成年人。

现在新生的小孩都实行计划免疫,新生儿一出生就接种乙肝疫苗,基本可以确保将来不得乙肝。

成人打疫苗前需先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和核心抗体均阴性,转氨酶正常才可以接种乙肝疫苗。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1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1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机构的体检委托时,正确区分入学、就业体检服务和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特殊情形。

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医疗机构要做好公民隐私的保护,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予受检者本人。

医疗机构内部招工体检时,应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体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于5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10〕98号文件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对违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请问一下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我自从去年在单位里检查出来是乙肝患者,单位把我辞退了之后,就一直呆在家里治疗调养,现在我觉得治疗的夜差不多了,可以出去找工作上班了,但是有哪些职业是我不能从事的,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武警湖南总队医院肝病治疗中心的肝病专家指出,而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行业、化妆品业、药品和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也不能从事教师、供水、食品药品经营、公共场所行业等需要有健康证明的行业。

除此之外,2011年02月17日卫生部发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推荐阅读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当兵吗二、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推荐阅读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出国吗三、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推荐阅读乙肝怎么治疗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除了上述规定中不能从事的工作之外,乙肝患者在找工作就业的时候,一定要依据个人的身体条件出发,例如不参加夜班的工作、不找体力劳动程度大的工作等等。

而且在工作检查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定期进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发现肝功能异常等情况,就要及时的进行治疗。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7-05-18【实施日期】 2007-5-18【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
高考在即,近日有许多学子家长纷纷咨询关于乙肝高考生报考学校一事,为了让这些家长对乙肝病不能报考哪些学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这一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也为了让各位患有乙肝的学子们放下心理负担,轻松应战高考,学校大全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说明。

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什么专业?对此,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明文规定了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选择的专业。

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的专业主要有学前教育,飞行技术、航海、军校、警察,还有一些饮食类的专业,如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类的等。

学校大全的小编提醒:其实院校对乙肝患者并没有限制,乙肝高考生可以报考任何一所院校,但是对于一些院校里设置的一些专业,患者可能就要注意了。

比如飞行或航海技术、学前教育、医学类、面点工艺、食品科学等专业,对乙肝高考生确实有一定的`限制。

而对于一般性质的专业,在录取时,对乙肝患者是没有过多要求的。

另外患者在报考专业之前,可以咨询一下招生办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招生细节,以免出现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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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
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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