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夜盘交易时间、品种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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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大连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大连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目录一、黄大豆1、2号合约1.1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时间1.2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合约1.3 黄大豆合约的概述1.4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1.4.1 黄大豆1、2号的交易保证金制度1.4.2 黄大豆1、2号的限仓制度1.5 黄大豆1、2号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1.5.1 黄大豆1、2号的交割方式1.5.2 黄大豆1、2号的交割费用1.6 影响黄大豆价格的主要因素二、玉米期货合约2.1 玉米期货交易时间2.2 玉米期货交易合约2.3 玉米合约的概述2.4 玉米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2.4.1 玉米的交易保证金制度2.4.2 玉米期货的限仓制度2.5 玉米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2.5.1 玉米的交割方式2.5.2 玉米的交割费用2.6 影响玉米价格的主要因素三、 LLDPE(聚乙烯)合约3.1LLDPE(聚乙烯)期货交易时间3.2 LLDPE(聚乙烯)期货交易合约3.3 LLDPE(聚乙烯)合约的概述3.4 LLDPE(聚乙烯)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3.4.1 LLDPE的保证金制度3.4.2 LLDPE的限仓制度3.5 LLDPE(聚乙烯)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3.5.1 LLDPE(聚乙烯)期货的交割方式3.5.2 LLDPE的交割费用3.6 影响LLDPE国内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三、豆粕期货4.1 豆粕期货交易时间4.2 豆粕期货交易合约4.3 豆粕合约的概述4.4 豆粕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4.4.1 豆粕的交易保证金制度4.4.2 豆粕的限仓制度4.5 豆粕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4.5.1 豆粕的交割方式4.5.2 豆粕的交割费用4.6 影响豆粕价格的主要因素五、棕榈油期货5.1 棕榈油期货交易时间5.2 棕榈油期货交易合约5.3 棕榈油合约的概述5.4 棕榈油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5.4.1 棕榈油的交易保证金制度5.4.2 棕榈油的限仓制度5.5 棕榈油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5.5.1 棕榈油的交割方式5.5.2 棕榈油的交割费用5.6 棕榈油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六、豆油期货6.1 豆油期货交易时间6.2 豆油期货合约6.3 豆油合约的概述6.4 豆油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6.4.1 豆油的交易保证金制度6.4.2 豆油的限仓制度6.5 豆油期货的交割方式及交割费用6.5.1 豆油的交割方式6.5.2 豆油的交割费用6.6 影响豆油价格的主要因素一、黄大豆1、2号合约1.1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5:00 每周一至周五休市时间上午10:15~10:301.2 黄大豆1、2号期货交易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1.3 黄大豆合约的概述大豆属一年生豆科草本植物,俗称黄豆。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2007年7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四章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期货交易中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

期货交易中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

期货交易中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交易形式,不同于股票和外汇市场,它有其独特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时段安排。

了解和掌握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效率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探讨期货交易中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的相关内容。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时间范围期货交易的基本时间范围通常为每个交易日的早上9点到晚上11点30分。

这个时间范围内,投资者可以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这个时间范围只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基础框架,实际的交易时段与不同的期货品种和交易所有关。

二、主要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段1. 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段分为夜盘与日盘两个时段。

夜盘时间一般从晚上9点到次日凌晨2:30,而日盘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3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种的夜盘和日盘时间可能略有不同,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务必查询相关规定。

2. 大连商品交易所(DCE)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段也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时间为晚上9点至次日凌晨2:30,而日盘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

同样地,具体的品种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时间规定,投资者需要查阅有关规定以确保准确性。

3. 郑州商品交易所(CZCE)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段与上述交易所类似,也包括夜盘和日盘。

夜盘一般从晚上9点开始,持续到次日凌晨1:00;日盘则从上午9点正式开盘,一直进行到下午3点。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相对规整,只有日盘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3点。

除了上述四个较为知名的期货交易所,还有其他交易所如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也有各自的交易时段和时间规定,投资者应当针对自己感兴趣的品种查询具体交易所的规定,避免错过交易时机。

三、交易时间对投资者的影响了解和掌握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时段将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准确把握交易时间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因为交易所休市导致的交易中断,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四⼗⼀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

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三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排序,当买⼊价⼤于、等于卖出价则⾃动撮合成交。

同⼀交易编码同⼀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四⼗四条集合竞价采⽤最⼤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成交量。

⾼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或者卖出申报,⾄少有⼀⽅申报量完全成交。

若有多个价位满⾜最⼤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交易⽇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盘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五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六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价(bp)、卖出价(sp)和前⼀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个价格。

即: 当bp ≥ sp ≥ 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 ≥ cp ≥ 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 ≥ bp ≥ 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交易编码制度 第四⼗七条交易所实⾏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于客户进⾏期货交易的专⽤代码。

第四⼗⼋条交易编码分⾮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负责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一文看懂期货交易所每日各个时间段(各品种交易时间大全)

一文看懂期货交易所每日各个时间段(各品种交易时间大全)

一文看懂期货交易所每日各个时间段(各品种交易时间大全)大家在做期货登录交易系统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休市的时候有的时候能登录交易系统,有的时候登录不上交易系统!这是为什么呢?不打无准备之仗,做好期货第一步,彻底了解期货交易时间规则期货交易所每日各个时间段揭秘·早上8点:期货公司常用服务器开启,灾难后备服务器24小时开启。

----这个时候大家就可以登录了·早上8点30:各家资管软件服务器开启,银联服务器开启。

****这个时候大家就可以入金了·早上8点45:各大期货交易所开启服务器。

****开始与各家期货公司对接数据。

·早上8点55:开始竞价,投资者可以报价,挂单或者撤单。

·早上8点59:停止竞价,等待9点开盘。

·早上9点:正式开盘,一直到早上10点15分停止交易。

·早上10点15:一些早餐来不及吃,来不及上厕所的人,都去吃早饭跟上厕所。

这是以前留下来的传统。

·早上10点30:继续开始交易---一直到11点半停止交易,吃中饭。

下午13点30:开始交易,一直到下午15点收盘。

·15点到15点30:是紧张的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资金结算时间。

· 15点半后禁止出金。

15点半开始到16点:是期货公司与交易所的资金结算时间。

· 16点后:服务器关闭,无法登录账户。

吃了晚饭等待晚上21点开盘。

·晚上20点:期货公司常用服务器开启,灾难后备服务器24小时开启。

----这个时候大家就可以登录了·晚上20点30:各家资管软件服务器开启,银联服务器开启。

这个时候手机端电脑端均可正常登陆,出入金操作了。

·晚上20点45:各大期货交易所开启服务器。

开始与各家期货公司对接数据·晚上20点55分:开始竞价,投资者可以报价,挂单或者撤单。

·晚上20点59分:停止竞价,等待21点开盘。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三十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

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

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E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E品种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LLDPE品种介绍一、LLDPE合约基本条款交易品种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易单位5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合约月份1,2,3,4,5,6,7,8,9,10,11,12月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交易手续费不超过8元/手交割方式实物交割交易代码L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二、LLDPE品种概况(一))、物理性能(一LLDPE产品无毒、无味、无臭,呈乳白色颗粒。

与LDPE(低密度聚乙烯,又称高压聚乙烯)相比具有强度高、韧性好、刚性强、耐热、耐寒等优点,还具有良好的耐环境应力开裂、耐撕裂强度等性能,并可耐酸、碱、有机溶剂等。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是乙烯与少量高级α-烯烃(如丁烯-1、己烯-1、辛烯-1、四甲基戊烯-1等)在催化剂作用下,经高压或低压聚合而成的一种共聚物,密度处于0.915~0.940克/立方厘米之间。

常规LLDPE的分子结构以其线性主链为特征,只有少量或没有长支链,但包含一些短支链。

没有长支链使聚合物的结晶性较高。

(二))、主要用途(二LLDPE的主要应用领域是农膜、包装膜、电线电缆、管材、涂层制品等。

LLDPE由于较高的抗张强度、较好的抗穿刺和抗撕裂性能,主要用于制造薄膜。

2009年我国LLDPE消费量为391万吨。

在消费结构中,薄膜制品仍占最大比例,其中包装膜消费占比约60-70%,农用薄膜消费占比约20%-25%.三、市场分布及特点(一))、供给与需求(一1、国内市场我国现有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含全密度)主要生产厂家有14家。

详细情况见表2。

主要集中在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其产能与产量分别约占全国LLDPE总产能90%。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的通知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由于交易所已在上海及其周边地区设立了豆粕异地指定交割仓库并自豆粕0201合约起启用需要对相关细则进行修改经过同会员及客户充分论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七条为增加条款其它条款为修改条款。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具体执行时间如下: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自豆粕0211合约上市之日起对新上市合约施行此前豆粕合约仍采用麻袋包装交易价格仍为不含包装价格2、其它修订条款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条款《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条款《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条款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细则修订条款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章第六十七条豆粕合约异地交割升贴水由会员代客户在交易所结算豆粕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前分配到异地豆粕仓单买方会员到交易所划转相应异地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最后交割日后5日内向买方会员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由卖方客户向对应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宜由会员代客户办理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大豆合约升贴水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豆粕交割基准地为大连异地指定交割仓库异地升水由交易所通过会员收取和划转第三十三条大豆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麻袋豆粕包装为新白色编织袋编织袋有效宽度为650mm或700mm有效长度为1100mm---1200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大豆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第四十条入库出库费用1入库费用铁路运输大豆25元/吨豆粕3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4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豆粕16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2出库费用铁路运输大豆27元/吨豆粕32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4元/吨(包括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豆粕16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第六章豆粕提前交割第四十六条提前交割是指持有方向相反同一交割月份合约会员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交易所在申请日将其各自持有相应合约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平仓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数量标准仓单与货款交换第四十七条提前交割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买卖双方会员应在上述期限内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提前交割协议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当日予以审批第四十八条提前交割只适用于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持仓第四十九条买卖双方会员达成协议价格为含包装物价格办理提前交割申请时卖方会员须将相应数量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需将相应提前交割预付款划入交易所帐户计算交割预付款公式为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元)=[协议价格(元/吨)-该合约在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每手交易保证金(元/手)÷10]×申请数量(吨)第五十条提前交割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买卖双方会员相应持仓即被锁定直至交易所代为平仓平仓后买方会员相应买持仓交易保证金转为提前交割货款第五十一条提前交割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80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将买方会员提前交割买入标准仓单予以注销直接开具《提货通知单》第五十二条进行提前交割买卖双方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第五十三条提前交割交易结果计入当日空盘量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第五十四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申请并执行提前交割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卖方客户应在提前交割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20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豆粕异地仓单分配第五十七条最后交割日10时30分前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将当前各仓库可分配仓单数量予以公布第五十八条买方客户可选择在基准地或异地交割(只可选其一)同时选择意向交割仓库并在最后交割日16时前将意向书提交交易所第五十九条交易所根据买方客户意向接货地和持仓数量基准地和异地可分配仓单数量确定买方客户在基准地和异地所分配仓单数量(一)对持有零散仓单客户按照一地交割原则尽可能分配一个交割地仓单对持有同样数量仓单零散客户随机分配(二)如果某地可分配仓单数量大于或等于意向接货数量,所有意向买方客户仓单均从该地分配(三)如果某地可分配仓单数量小于意向接货数量①将该交割地仓单按照意向买方客户持仓数量进行平均分配②意向买方客户未在此地分配仓单数量从可分配仓单数量大于意向接货数量交割地中分配第六十一条进行上述分配后交易所根据买方客户意向交割仓库和仓单数量各仓库可分配仓单数量按照最小配对数量原则统筹分配以确定买方客户在基准地和在异地交割仓库第六十二条未提出交割意向买方由交易所最后进行随机分配第六十三条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网站将仓单持有会员(客户)仓单数量和交割地交割仓库予以公布以便于会员进行仓单转让三《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商品悬挂期货标牌南方异地豆粕交割库豆粕须存储于房式仓内第二十条每垛期货商品堆码不得超过100吨豆粕入库须合理堆放——结束——。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最新期货合约交易时间详细表――日夜盘

最新期货合约交易时间详细表――日夜盘

交易所交易品种日盘时间
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全部合约)夜盘时间(铜、铝、铅、锌、螺纹、热卷、沥青)21:00-1:00(黄金、白银)21:00-02:30(橡胶)21:00-23:00铜、铝、锌、铅、
黄金、xx、螺纹
xx期货交易所钢、线材、热轧卷
板、燃料油、沥青、
天然橡胶
白糖、棉花、动煤、
玻璃、PT
A、甲醇、
小麦、早稻、晚稻、
郑州商品交易所
粳稻、菜籽、菜油、
菜粕、硅锰硅铁合金xx、豆一、xx、
豆粕、豆油、棕榈
油、淀粉、鸡蛋、
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纤维板、
PV
C、塑料、PP、
焦炭、焦煤、铁矿石中金所沪深300指数、5年
期国债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全部合约)(棉花、白糖、菜粕、甲醇、PTA)交易时间:21:00-23:30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全部合约)(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豆粕、豆油、豆一、豆二)交易时间:21:00-02:3009:00-11:30
13:030-15:15
(全部合约)无
xx大华期货xx营业部。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一:业务参数1 .期货结算参数表2.合约信息查询3.交割费用标准4.合约包装物定价5.日交易参数6.月交易参数7.套利合约明细二:交易业务指引1 联系方式2业务术语开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最高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涨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最高买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最低卖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申买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申卖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结算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成交量: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易编码: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

3 业务介绍3.1 套利交易指令使用说明目前,会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下达套利交易指令:1.交易所交易大厅的场内交易席位;2.交易所提供的远程单机版软件;3.第三方软件商开发的支持交易所套利交易功能的交易软件。

3.2 交易席位风险管理功能说明书3.3 市价、止损等基本交易指令使用说明书3.4 期货交易与结算流程3.5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开户(资料更新)开户1.客户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法人)》,由经纪会员与客户分别留存。

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夜盘交易期间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夜盘交易品种在夜盘交易时段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对夜盘交易实施登记制度。

会员单位需要在参与夜盘交易前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登记表》。

第四条为保障夜盘交易期间的有序进行,交易所将成立由交易部、结算部、监察部以及技术运维中心组成的夜盘交易运维办公室。

第五条为做好夜盘交易期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监察等工作,参与夜盘交易的会员单位至少应制定两名夜盘交易其间的业务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所。

第二章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六条“夜盘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第七条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八条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后一个交易日无夜盘交易。

第三章夜盘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第九条“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夜盘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

对于夜盘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第十条夜盘交易期间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在当日日盘交易结束前开户成功的客户,交易所为其分配交易编码,并允许客户自下一交易日的夜盘交易开始使用。

第十二条夜盘交易时段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日盘交易时段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

第十三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

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

若夜盘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始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夜盘交易相关合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修正)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夜盘交易相关合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修正)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夜盘交易相关合约、实
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6.26
•【字号】大商所发[2014]142号
•【施行日期】2014.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夜盘交易相关合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4〕142号)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推进我国期货市场与国际接轨,我所拟开展夜盘交易业务,对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其中,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时间的修改已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各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现将各品种期货合约、实施细则修正案予以发布,自夜盘交易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期货合约修正案
2. 实施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1]注:本附件的合约修正案仅以棕榈油为例,其他品种照此修改,不再赘述。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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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夜盘交易细则(仿真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夜盘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与夜盘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夜盘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五条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夜盘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一)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
—1 —
第七条夜盘交易品种的每交易日分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

第八条夜盘交易品种在20:55-21:00集合竞价,该交易日无夜盘交易的品种在08:55-09:00集合竞价。

第九条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日常结算,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现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夜盘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以及有价证券充抵、提取等业务。

第十二条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夜盘交易品种一律为开市后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夜盘交易开始至当天非夜盘交易结束。

“工作日”、“天”、“日”均指自然日,即该日0:00至24:0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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