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为了直观的理解该罪,此处采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本罪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三、量刑(一)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浅析
根 据选择 性罪 名 以行为 』 对 象的基 本分 类方 法 ,笔者将 生 行政 的手 段予 以规制 , J u 这也符 合刑 法谦抑 的特 点 。但 是, 农药 及
产、 销售有 毒 、 有害 食品罪 在理论 上分 为: 生产销 售有毒 食 品罪 ,
兽 药的种 类 , 当 以国家允许 使用 的范 围为标 准 , 应 不得 违反 国家
中图分类 号 : 9 4 D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 —6—2 10—522 1)4220 0
本罪 属于选 择性 罪名 , 是行 为 ( 产 、 生 销售 ) 加对象 ( 毒 、 有 有 过程 是一 个整 体 ,如果添 J 的有毒 有害 物质存 留在 最后 的食 品 J u 那 在养 殖 和种 植 过程 中添加 的有毒有 害物质 的 行为就应 害) 的选择 。选择 性罪 名和该 罪的两种 行 为方式 结合在 一起 , 会 中 , 么 , 带来 司法上 确定罪 名 的困惑 。比如 , 同是假 酒案 , 是在酒 中勾 都 该被定 性为 生产有 毒有 害物质 。
罪名 。 法分则在 罪状描 述上 将本 罪分为 两种行 为方 式, 刑 可根据 选择 性 罪名 的适 用原 则 , 可将 本 罪名解析 为 六种 行 为方式 。
本文 的 目的就 在 于对 本 罪名所 涉及 的各 种行 为方 式进行 分析 , 为该 罪罪名 的适用提 供精 确 的方 法。
关键词 刑法 罪名 适用 刑 法修 订
23 口 年 e 月 ( ) 11 1 上
生产 、 销售有毒 、 有害食品罪罪名 新
宋 元庆
摘 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是根据 19 年特别刑法于 19 93 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规定的。 由于 本 罪是 选择 性 罪名 , 罪名 的适 用上经 常会 带来 困惑。 考察法 院对 该 罪 的罪名适 用上 , 同的犯 罪情销售有 害食 品罪 , 生产 有毒食 品, 生产有 害食品 , 售有毒 食 的禁 止性 规定 。比如 , 蔬菜 的生长 过程 中使用 敌敌畏 。这种行 销 在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食品,
危害人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含有严重聚苯乙烯、三聚氰胺、苯酚、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食品添加了禁用的添加剂、药物等;
3.生产、销售虚假、伪劣食品,误导消费者,危害公共利益;
4.生产、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5.未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明文件的“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
6.生产、销售携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包装等。
以上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相关
部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者:吴治国朱伟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的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的门槛,取消了单处罚金的刑罚和罚金比例的限制等。
然而本罪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问题仍存争议,阻碍了此类案件转入刑事程序的进程、认定和处理。
本文围绕真实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浅析,尝试厘清本罪的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希望能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明知危害公共安全作者简介:吴治国,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伟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2011级政法干警体改班研究生,研究方向:检察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2-04“什么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民之安全。
” 霍布斯如是说。
然而,毒豆芽、三鹿毒奶粉、毛发酱油、地沟油等令人作呕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人们陷入恐慌。
刑法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直到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将此规定吸收修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
为应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紧张态势,《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加重处罚范围的拓宽、单处罚金和罚金限额的取消,体现了立法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此外,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亦加大了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数目约为6.2万,2012年约11.1万, 2013年仅前五个月就达到52万。
其中,201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目为406件,2013年前五个月为509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前五个月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4件257人,起诉189件413人。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呢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呢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食品犯罪的罪名。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与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妨害食品卫生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妨害食品卫生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中,违反卫生标准,妨害食品安全。
四、非法添加、掺杂食品有害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添加、掺杂食品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掺杂有害物质,危害食品安全。
五、投放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投放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污染、掺假等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如下:
1.食品中掺入了禁用、限制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化学物质,如苯甲酸、三聚氰胺等。
2.食品中含有超标或者毒性过大的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铅、汞、砷等。
3.食品中含有病原菌、病毒等微生物,如沙门氏菌、百日咳杆菌等。
4.制作、销售假劣食品,如使用不符合规定原材料制造食品或者冒充名优食品等。
5.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程度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
如果生产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导致人体中毒、疾病甚至死亡等后果,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危害程度较轻,如只是引起轻微的不适或者过敏反应等,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二、生产规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规模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人数较多,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三、生产目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目的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者是为了牟取暴利,而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因为生产者的疏忽或者技术不过关等原因导致了食品的不安全,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四、社会影响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社会影响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的食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总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只有在危害程度较大、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目的不纯、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况下,才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November,20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韩 玲(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罪间界限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6⁃0098⁃04 一、问题的提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之相适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也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该条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除了该罪名现有的危险犯、结果犯情形外,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提高了起刑点,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改比例罚金制为抽象罚金制,提高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将原先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查处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非法经营者。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将构成其他严重性质的犯罪。
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卫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数的生命、健康权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司法机关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需要行政处罚的。
其次,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食品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包括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结果、分析报告等;
2.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环节是否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以次充好等行为;
3.对公共健康的危害程度,包括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最后,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的明确,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公共健康。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保护食品安全,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设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处罚。
而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立案时的标准,则由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质量标准
食品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质量标准,对于食品的基本质量要求,包括了对食品的菌落总数、含水量、霉菌毒素等指标的极限限定。
因此,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符合规定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流入市场的食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检测结果
食品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必须进行食品检测。
检测结果是判定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重要依据之一。
商家销售食品时,必须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标示检测标准,并妥善保存检测记录,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检测要求的食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危害后果
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如果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严重的健康损害,即属于涉嫌危害大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种罪行是以反常的危害结果为支撑的,因为其本身的危害性比较大,因此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立案标准需要从质量标准、检测结果和危害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只有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才能对此类罪行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罪。
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属于选择性罪名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认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
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
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二、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安全生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数额怎么认定你说的行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copy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百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度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知。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道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处罚
我 国 17 9 9年 刑 法 是 没 有 规 定 生 产 、 售 有 毒 、 害 食 销 有
品罪的 。 但随着经济体 制改革的不 断深化 , 一些不法市场
主 体 为 了谋 取 巨 额 利 益 。 惜 在 生 产 、 售 的 食 品 中添 加 不 销
修改 : 首 先 。 整 了法 定 刑 。 刑 法 条 文规 定 “ 五 年 以下 有 调 原 处
台 了《 于 惩 治 生 产 、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的 决定 》 以 下 简 关 销 (
宗 鹏 飞
( 东政 法大 学研 究生 院 , 海 2 0 4 ) 华 上 0 0 2
【 要1 摘 目前 , 品 安 全 成 为公 众 关 注 的 焦 点 , 发 生 一 系歹食 品 安 全 重 大事 件 后 , 家给 予 食 品 安 全 以前 所 未有 的 关 食 在 I I 国 注 度 。 最新 颁 布 实施 的 《 法修 正案 ( ) 调 整 了生 产 、 售 有 毒 、 害食 品 罪 的入 罪 门槛 , 大 了对 不 法 经 营 者 的 惩罚 力 刑 八 》 销 有 加 度 。 生 产 、 售 有毒 、 害食 品 的 行 为 给 公 众 的 生 命健 康安 全 带 来 了极 大 的危 害 , 必要 认 清 生 产 、 售 有毒 、 害食 品 罪 销 有 有 销 有 与 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罪 的 界 限 。 大 罚金 刑 的 适 用 , 销 加 以此 警 示 生产 、 售 有 毒 有 害食 品 的不 法 分 子 。 销
入有毒 、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 明知掺有有毒 、 有
害 的 非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 的 ,处 五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销 售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罚 金 ;造 成 严 重 食 物 中毒 事 故 或 者 其 他严 重 食 源 性 疾 患 , 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
犯罪行为的法定情形:第一,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
第二、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
第三、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第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另外,依刑法第l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而要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立案标准。
首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之一是销售行为构成犯罪。
销售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有毒有害食品投放市场,供他人购买和食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仍然故意销售给他人。
只有销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销售的食品必须是有毒有害食品。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变质发霉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对于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鉴定,证实其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才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次,销售行为必须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仅是对个体消费者的侵害,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因此,只有销售行为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销售数量、销售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最后,销售者的主观故意必须明确。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销售者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仍然故意销售给他人。
这需要通过销售者的言行举止、销售渠道、销售记录等多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确定销售者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总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和制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希望广大销售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做到合法经营,杜绝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
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和打击。
首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包括了对有毒有害食品的定义。
有毒有害
食品是指那些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添加违禁食品添加剂、含有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等。
只有明确了有毒有害食品的定义,才能更好地对相关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其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
销售行
为是指将有毒有害食品交由他人购买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认定销售行为时,需要考虑到销售行为的直接性和营利性,以及销售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销售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另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于销售数量的考量。
一般情况下,销售数量的多少并不是立案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如果销售数量较大,且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将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于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
考量。
在认定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销售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标准体系,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罚,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对于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自身健康权益。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刑法中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条款。
本文将就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处属于刑法的其他犯罪罪与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条款主要针对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欺诈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的违法行为,以此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不法行为。
五、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的行为,危害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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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