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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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二)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三)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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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评定记录表培训时间: 2021 年 2 月××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制订本计划。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三、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四项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一、负责人职责:1、对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空气质量、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外放烟灰缸。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次性卫生用品,配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消毒制度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

回收的用后用品用具应有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
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食堂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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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定义“五病”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从业人员。

3. 健康体检(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新入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部工作。

4. 调离标准(1)员工体检后,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调离餐饮部。

(2)患有“五病”的员工,应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5. 调离程序(1)卫生管理员发现员工患有“五病”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办理调离手续。

(2)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调离事宜,确保食品安全。

(3)办理调离手续时,卫生管理员应及时到疾控中心领取《职业禁忌人员岗位调离通知书》,并存入档案。

(4)办理调离后,人事部门主管人员应在《调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5)本部门办理调离后,应在专门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并存入档案。

6. 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员工体检结果、患病情况、调离情况等信息。

(2)对患有“五病”的员工,应做好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确保其康复。

(3)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制度要求1.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五病”调离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2. 食堂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健康检查和调离工作。

3. 学校将定期对“五病”调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到其他不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并做好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的管理从业人员五病,规范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预防为主,健康第一”,认真履行五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全体从业人员都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本制度。

第二章五病基本内容第五条从业人员的五病包括:职业病、急慢性病、感染病、传染病和职业危害病。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及健康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卫生防护措施,保持个人卫生,避免传染病传播。

第八条从业人员要保持充足的休息,适度的运动锻炼,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从业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提高对有害因素的敏感性,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五病管理制度的落实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疾病情况、医疗治疗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在发生疾病或职业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增强自我健康管理的能力。

第四章五病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完整word版)五病调离制度

(完整word版)五病调离制度

(完整word版)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记录。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用户服务人员全部必需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用户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直接为用户服务工作;
三、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各经营单位必需将患有“五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用户服务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需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统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及“五病”调离制度一、引言学校食堂作为学生日常饮食的重要场所,其从业人员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为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和就餐安全,防止疾病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晨检和“五病”调离两部分内容。

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1. 晨检目的从业人员晨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安全。

2. 晨检时间晨检应在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以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在进入工作岗位前都能接受检查。

3. 晨检内容晨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观察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或病态;(2)观察从业人员的眼球、面色,是否有异常;(3)观察从业人员是否有咳嗽、咯血等症状,是否有患肺病的可能;(4)观察从业人员的手部皮肤,是否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有痢疾、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是否有患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佩戴违规饰品,如戒指、项链等,以及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4. 晨检记录晨检结果应由晨检人员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晨检记录应真实、准确,以备查验。

5. 晨检处理如在晨检中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从业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应要求在工作前脱下;(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应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方可上班;(3)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病情进行治疗。

三、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1. “五病”范围“五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2. 调离原则(1)患有“五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食堂工作岗位;(2)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也应根据病情进行治疗,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从业人员在调离工作岗位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治疗,直至疾病治愈;(4)在疾病治愈后,从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一、背景介绍餐饮服务单位是一种人际交往频繁的行业,从业人员直接接触食品,对卫生要求较高。

为了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保护顾客的身体健康,制定并执行“五病调离制度”,对于有疾病的员工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相关记录的完善。

二、五病调离制度的具体内容五病调离制度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对于有以下五种疾病的员工,需进行调离。

1.传染性疾病:如各类传染性肠胃炎、手足口病等,会通过食品传播给他人,能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和传染病的扩散传播。

2.慢性疾病:如肝炎、结核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降低工作效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3.急性消化道疾病:如急性胃肠炎、急性胃溃疡等,这些疾病会导致员工工作状态不佳,同时也容易通过食品传播给他人。

4.皮肤疾病:如皮肤炎、湿疹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引起局部皮肤瘙痒、炎症等,存在将病原体传播给食品的风险。

5.眼疾:如结膜炎、角膜炎等,因眼部分泌物接触食品可能会感染他人。

根据这五种疾病的特点,餐饮服务单位需制定相应的调离制度,明确疾病的调离标准,以保护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

三、五病调离制度的记录要求1.入职体检记录:对于新员工,单位应要求其进行全面体检,包括以上五种疾病的检查。

体检结果将作为员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员工疾病调离记录:对于已经发现患有以上五种疾病的员工,单位需及时记录调离的具体时间和原因,并进行相关的疾病诊断和治疗。

3.员工复职记录:当员工患病痊愈后,经过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职。

单位需记录复查时间、结果以及员工复职时间,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4.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单位应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包括体检记录、患病记录、复职记录等,做到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疫情调查记录:对于单位出现疾病传播的情况,单位需要开展疫情调查,并及时记录相关情况,为后续防范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以上的记录,单位可以了解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是指一种管理制度,旨在调离工作岗位上出现五种不良状况的从业人员,以保证工作环境的稳定和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这五种不良状况包括:
1. 严重违法违纪:指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的行为。

2. 故意泄露机密信息:指从业人员故意向外泄露公司或组织的机密信息,对公司或组织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

3. 严重失职渎职:指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明显失职、怠工或敷衍塞责的行为,对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4. 过失致人伤亡:指从业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他人或自身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5. 盗窃或贪污公款:指从业人员盗窃公司或组织的财物或贪污公款等行为。

根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旦从业人员被确认存在以上五种不良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将会被暂时或永久调离原岗位,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后果。

此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作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有效维护组织和员工的权益,并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病调离及制度

五病调离及制度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五病”调离制度
1、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

发现“五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

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4、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5、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五病”人员调离记录表
单位: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餐饮服务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五病调离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行业迅速发展,餐饮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然而,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食品,面临着一系列的卫生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多数餐饮企业制定了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制度,即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的内容五病调离制度是指,在餐饮企业工作的人员患有以下五种疾病时,应及时调离与接触食品相关的工作岗位:1.发热、感冒2.患有皮肤病(如疥疮、湿疹等)3.肠胃疾病(如腹泻、呕吐等)4.呼吸系统传染病(如肺结核、流感等)5.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在调离期间,员工要接受专业的医学治疗,待彻底治愈后方可回岗。

如果情况严重,工作岗位可能需要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洁。

五病调离制度的意义五病调离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如果餐饮服务人员患有以上五种疾病,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所接触的食品很容易受到污染,从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同时,有些疾病(如性传播疾病)还可能会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进行传播,这样就会很容易引起公共卫生问题。

而制定五病调离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也可以保障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

对于患有疾病的员工来说,调离工作岗位进行医学治疗,是对员工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是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病调离制度的实施难点然而,在实施五病调离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员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如果员工患有以上五种疾病,要求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可能会涉及到员工个人隐私问题。

这时候公司需要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对其保密。

同时,也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提醒他们不要瞒报疾病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危害。

其次,调离期间的工资保障问题。

对于员工来说,被迫调离工作岗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餐饮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工资保障政策,尽量减少员工的经济损失。

最后,对于一些小餐馆或小餐饮企业而言,制定五病调离制度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而政府部门也应该提供必要的配套政策,为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201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201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201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1. 引言201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旨在规范就业市场和维护职场健康。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一份记录表,帮助从业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2.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2013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就业市场职业病防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从业人员“五病”(职业病、心理障碍、非正常性别身份、重大疾病、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调离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期间患病:从业人员因职业病、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原有工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心理障碍: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心理障碍,影响本人及他人安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3.非正常性别身份:从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原有工作岗位或企业单位工作、生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4.重大疾病:从业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不能继续从事原有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5.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辞退,并不得再雇佣。

3. 记录表了解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有助于从业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纠正。

以下是一份记录表,供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病种是否患病是否影响工作是否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心理障碍非正常性别身份重大疾病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上表格中进行记录。

如有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请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旨在维护职业市场健康,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记录表的使用有助于从业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宣传该制度,并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职场和谐。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的员工,必须立即从直接服务客户的岗位上撤离,待治愈后方可重返原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变动需进行全程监控,以掌握其健康状态。

五、应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调离情况。

六、需建立并完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统筹和规范。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五病”调离记录显示,共有人员中,患“五病”者为人员,实际调离的人员数为人,调离率为。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二)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的员工,必须立即从直接服务客户的岗位上撤离,待治愈后方可重返原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变动需进行全程监控,以掌握其健康状态。

五、应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调离情况。

六、需建立并完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统筹和规范。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五病”调离记录显示,共有人员中,患“五病”者为人员,实际调离的人员数为人,调离率为。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三)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五病调离制度90560

五病调离制度90560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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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睢宁县睢城镇丝艺发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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