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银监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银监会的工作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所以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稳定及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应在答题过程中着重体现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银监会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工作原则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工作目标和原则:树立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有效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监管文化、推进政府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开拓进取银行业金融业创新。
(二)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银监会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扩容”,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
为了提升专业素质,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系统地学习银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知识,也要深入被监管机构调查研究。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深入地研究和掌握国内外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最新动态,学习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风险监管技术,树立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促进监管知识的全面更新。
在本专业学精学透的基础上,逐渐向相关专业延伸,拓宽知识领域,扩大知识面,提高学习效率,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心理素质一方面,要具有坚强的意志。
银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工作人员要能勇敢面对困难,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坚强的意志不是天生就有的,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反复磨炼,才能做到坚韧不拔。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详细请点击/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
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银监办发[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54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2013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4〕5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守则》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针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从十个方面提出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的基本行为规范。
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守则》,对建设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银行业监管队伍,树立银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守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守则》的宣传工作。
工作人员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对照检查执行《守则》的情况;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将执行《守则》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2004年8月13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银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印发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下,银行业系统按照专项治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积极推进自查整改,认真梳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并于3月底前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专项治理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治理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
一是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
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于四月底前在官网上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保留纸制的《服务价目表》,方便金融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
二是调整《服务价目表》格式。
要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是增加收费公开内容。
要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四是明确价格浮动授权。
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二、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回应机制。
各家银行总分行两级机构和各级监管派出机构都要立即开通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接听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各项诉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十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收单 业 务 ,是指 商业
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
金 结算 的服务 。 收单业 务 包括 商户 资 质审 核 、商户 培 训 、受 理 终 端安 装维 护管 理 、获 取交 易授 权 、处 理交 易 信 息 、交 易监 测 、资金 垫 付 、资金 结算 、争议 处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l・ 8
部 门文件
中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令
2 1 年 第 2号 01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 1 年 7 2 o0 月 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 0
次 主席会 议 通过 。现 予公 布 , 自公 布之 日起 施行 。 主 席 刘 明康
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 ,是指依据
合 同为 商户提 供 信用 卡 收单业 务 服务 或为 信用 卡 收单 业务 提供 结 算服 务 ,并 承担 收单 业务 风 险管
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 十 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
相关设 施 和必 备 的信 息技术 资 源 ; ( ) 已在境 内建 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业务 管 五 理要 求 的业 务系 统 ,具有保 障相关 业 务 系统信 息
第五 条
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 ,揭示业务风险 ,建立 健全相应 的投诉处理机制 。
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
一
49 —
国务 院公 报 2 1 0 1・1 8 的法人机 构 或其 他 组织 。
部 门文件
的组织 机构 和规 章制 度 ,内部控 制 、风 险管理 和 问责机 制健 全有 效 ; ( )信 誉 良好 ,具有 完 善 、有 效 的 内控 机 二 制 和案 件 防控体 系 ,最 近 3年 内无重 大违 法违 规 源自第二章定义 和分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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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 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 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
历史沿革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 承担行政法制教育和宣 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 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银监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临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鉴于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业务量不断增大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行监管四部,为银临会的内设机构。
银行监管四部成立后,将原由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入银行管四部。
现将银行监管四部成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监管四部职责是依据有关法规,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政策法规部,拟订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二)审核被监管机构章程、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股权变更等事项;颁(换)发金融许可证;审核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负责制订全国性现场检查计划、方案。
(四)指导银监局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对其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质量作出评价,定期写出监管报告,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结合风险监管对被监管机构的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七)检查被监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八)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办法(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和适⽤第三章⽴案、调查、取证和审查第四章听证第五章决定与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处罚⾏为,维护银⾏业秩序,保护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违反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以法律、⾏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处罚,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实⾏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政处罚案件的⽴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业⾦融机构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业⾦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级管理⼈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是由国务院设立的正部级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监督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政策,建立监管体系。
其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其经营风险。
第三,处理和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中国保监会还承担着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协调的职责。
中国保监会的机构设置上,分为总部和地方机构两个层次。
总部设在北京市,包括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
地方机构则分布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展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审查和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注销;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监管政策;处理金融诈骗、洗钱、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和风险评级等。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重点关注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改革创新。
他们加强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控制金融风险,并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惩处。
同时,他们也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中国保监会也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走出去,支持他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提升了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着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和管理职责,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并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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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资金。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投资同业存
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1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2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