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投案自首情节认定及量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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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案自首情节认定及量刑考虑裁判要旨: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这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于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全椒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王某、马某均系国营孤山林场职工,共同承包经营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2011年12月31日,马某和王某通过本场职工肖某介绍,欲将板栗山上的朴树卖给方老板。2012年元月1日下午,马某、王某、肖某、方老板一行四人开车到板栗山看树。看过树后,王某、马某答应方老板付一万元,可以在板栗山上挖朴树两天。元月2日方老板付给王某和马某树款一万元后,带人在板栗山上两天共挖取朴树14棵。经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14棵朴树立木蓄积为2.67立方米。

另查明,两被告人承包经营的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所用

权属于国营孤山林场。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马某因病委托其妻子邢女士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均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各人分得的所卖朴树款5000元,全部退出上缴。

裁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评析: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瓦解顽固分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因此,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恰当运用,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显得十分重要。

一、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自动投案的时间界定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尚未归案之前,此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

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投案对象上,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个人投案,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包括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在投案方式上,可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一)、本人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亲自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二)、代为投案,即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投案;(三)、亲属督促陪同投案,即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四)、领导朋友陪同投案,即在犯罪分子朋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在犯罪供述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情节的量刑考虑。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我国刑法采取相对从宽的原则,把自

首量刑分为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二)、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能使司法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质量,还可以鼓励其他犯罪人自首,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社会危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国有立木蓄积2.67立方米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能够主动投案;马某委托其妻子代其投案,可视为其主动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于投案自首,并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全椒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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