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投案自首情节认定及量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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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简论刑法中自首情节的分类及构成条件刑法中自首情节被视为对于犯罪的认罪、悔罪表现,能够减轻其刑罚。

自首也是构成宽大处理和偏重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首情节的分类主要有自动自首和主动自首两种,构成条件也有具体的规定。

一、自首情节的分类1、自动自首自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尽快地主动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动自首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自首超过期限,则不再被视为自动自首行为。

自动自首行为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愿意接受惩罚的决心。

2、主动自首主动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行贿、强奸以及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毒品等严重犯罪活动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自愿投案自首。

主动自首有时更为重要,因为它表达出犯罪嫌疑人自主放下罪行的决心,还能够帮助警方查明潜在的犯罪活动。

二、自首情节的构成条件自首情节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恳求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或怀疑后,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代理人等方式自发地向公安机关表达出自愿要投案自首的决心,要求受理自首。

如果在被发现之后迅速投案自首,表明了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内疚心理。

2、行为明确自首行为应该是行为上的明确表态,不能是含糊不清的表现或是假扮假自首。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表达这种心理状态。

例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行为明确的自首。

3、实质性贡献自首情节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实质性贡献,具体来说,是指自首能够对案件的查处和刑事量刑产生实际影响。

比如自首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出其他同谋或帮凶的情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转达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决定。

4、自首时机自首时机是能够证明自愿投案自首行为真实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如果投案自首时间晚了或过期,则意味着行为的积极性减弱。

犯罪嫌疑人应该在被发现或怀疑犯罪之后尽快投案自首,越早自首的情况,自首情节的作用越大。

综上所述,自首情节在刑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自愿投案自首,能够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和自重态度。

自首和投案量刑区别

自首和投案量刑区别

一、自首和投案量刑区别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

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

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

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

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二、主动投案自首如何认定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

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从“胡斌案”看自首的认定和量刑适用问题

从“胡斌案”看自首的认定和量刑适用问题
原则 。因此 , 不论 是“ 出头认罪 ” 是“ 还 自陈其 罪” 只要 符合 自首 松 的 。 别是在 宽严相 济 的刑 事政 镶不 断得到强 调的今 天 , , 特 自首 的本 意和价值 , 就应 当认定 。 果我们 站在 这样 的视 角再度 审视 制度 的有 效运行 更是 成为 了我 国刑法适 当轻 刑化 的一个 重 要途 如 胡斌 的行为 , 结论也许 就是 不 同的 。 罪人 胡斌超 速飙 车致被 害 径 。但是 , 犯 在认 定 自首情节 并依法 从 宽的 同时, 我们也 不能 无视
人谭 卓死亡 的行为被 认定 为过 失, 主观恶 性有 限 , 加之 其在案 发
自首与 宽恕之 间应 当存在 的对等 关系 。客观 的 认定具体 自首行
后主 动拨打 急救 电话。 并在案 发现 场等 待交警 的处 理 . 这一 系列 为价 值的大 小, 充分注 意国家与 当事人之 间类似于 等价交换 的公 行为不 但表明胡斌 已经在尽 力挽救被 害人 , 并且使 案件快速 的进 平 问题 , 维护 自首 与宽恕 之间 的对等 关系 , 是每 一个法 官在 对 自 入 了司法程序 因此 , 我们 有理 由相信 , 胡斌 是真 诚悔罪 , 并有 意 首案 件量刑 过程 中必须 面对 的问题 。 然而 , 刑法 对 自首与从 轻减 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后超过 I3 之 l 万的高 额赔偿 同样 轻刑 罚的程度之 间并没 有确定 出一个 明确 周密 的操 作规范 , 以 所 可 以为此 明证。 如此 看来 , 胡斌 的行 为 已经 符合 了 自首制度 设置 在 实务 中出现 了一些 混 乱。这些 随 意性行 为的产 生有 多方 面的 的初 衷 较于肇 事逃逸 后再投 案 , 相 原地待 捕者 将 自己置于 司法 原 因: 首先 , 些裁判 者在面 对 自首的量 刑情节 考虑 从宽处 理的 一 机关控 制之 下的意 图出现得 更早 , 也表现 的更 明显 。同 时, 原地 决 。而肇事逃 逸到 自动投 案之 间 的这一 段 时间完 全可 能发 生影 响案 件走 向的事实 , 比如串供 、 项罪 、 毁灭罪 证 。从这个 角度看 , 如 果肇 事逃逸后投 案可 以被 认定 为 自首 , 么否认 原地待捕 的 自 那 问题 时, 并没有 按照或 比照相应 、 相近 的司法解释 处理 , 没有 正确 罚期 限 。另一方 面 , 根据 我国刑 罚体 系的设 置方式 , 刑轻 重的 量 待捕 的行为使得案件 事实就此 固 定下 来 , 从而 更有利 于案件 的解 认识 到 自首和 宽恕之 间的对应性 问题 , 故而 较为随 意地决 定了刑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关于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

关于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摘要为了更好地在实务中将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抽象性规定,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实际案情,有必要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进行统一。

关于自首,司法解释总体表现出对于“自动投案”从宽认定,而对于“如实供述”从严认定的趋势。

关键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情节加重犯作者简介:徐栖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75-02一、危险驾驶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一)是否存在自首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正式确定为犯罪行为。

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处罚的几乎全部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同时,法学界也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展开了热议,其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自首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转变过程。

刚开始,由于新法实施,各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纷纷开展了针对醉驾的专项打击活动,从重从快处理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分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这个阶段,危险驾驶行为大多通过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活动而被查获。

典型的案发经过就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交警的抽检,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超过80mg/100ml,进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这种案发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遇到的是交警部门的临检,系强制接受检查,不构成自动投案,哪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也不可能具有自首的情节。

于是,就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自动投案的要素客观上无法具备,故不存在行为人自首情节。

甚至有人提出理论上的假设:醉驾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哪怕醉驾行为人在事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行,但因为已经时过境迁,案件的取证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其中最关键的证据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无法检测,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其犯罪。

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般⾃⾸和特别⾃⾸两种,但是⼀些犯罪的⼈对这两种规定的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清楚,以致于错过减轻处罚的最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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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包括⼀般⾃⾸与特别⾃⾸。

刑法第六⼗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般⾃⾸,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称之为准⾃⾸)。

⼆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1.⼀般⾃⾸成⽴的条件:⼀是“⾃动投案”;⼆是“如实供述⾃⼰的罪⾏”。

在⼀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罪⾏”,应参照《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罪⾏后⼜翻供的,不能认定为⾃⾸,但在⼀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

2.特别⾃⾸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动投案”问题。

特别⾃⾸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即⾃⼰实施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以及其所供述的罪⾏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不同的。

如果其供述的罪⾏与已被掌握的罪⾏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

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较重的,⼀般应当从轻处罚。

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层次即⼀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层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定要注意的是何种情形下是“可以”,何种情形下是“应当”)。

犯法后的第⼀反应,应该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阅读完⽂章之后,如果您⾝边有过失犯罪的⼈,请不要包庇,⽽应该劝告其⾃⾸。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Cultivating ability must be don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learning methods at any time, and improving learningefficienc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具体来说到底对于自首情节要如何认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对于自首情节该如何认定自首的认定:1、“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页眉可删)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吗?【关键词】自首特殊自首刑事辩护律师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和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为违法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提供机会。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经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并非如同一般人所理解的“去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其实,能否在最终判决时享受自首的量刑从宽优惠,需要考察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最终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后没有获得轻判量刑。

一、一般自首的法条规定一般自首,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投案后排除认定为自首的多种情形法条规定越简单,司法实践认定其实越复杂。

有些案件甚至在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了自首情节,但法院最后并不采纳,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未能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直到开庭才部分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成立自首,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二者缺一不可。

可见,仅有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自动投案后避重就轻、投机取巧、不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真实身份,切勿隐瞒、谎报,并如实供述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关键是个问题),不能作虚假陈述。

否则,即便自动投案,也没有自首的量刑从宽享受。

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刻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或虽然交代如实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即使有自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不予认定为自首。

20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 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nyone who wants to achieve excellent results should cherish and manage their time with extreme cau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这需要先对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那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

具体来说: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什么是主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好“⾃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两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1、投案时间。

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主动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对其立案、审查、审判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其他有利于案件侦查、审判的线索、证据和信息。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和减轻刑罚的量刑幅度:一、坦白自首坦白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发现前自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且对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线索、证据和信息。

凡在立案前对未发现的一起犯罪案件投案,坦白交代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都可以认定为坦白自首。

坦白自首可以是主观上的自愿,也可以是被动接受调查的结果。

对于坦白自首的量刑幅度,一般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刑罚,具体减轻幅度由法院自行决定。

在判决量刑时,法院会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坦白交代的内容、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推进有无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紧急自首紧急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或审判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但没有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有利的线索、证据和信息。

对于紧急自首的量刑幅度,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减轻幅度由法院自行决定。

法院会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紧急投案自首的时机、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推进有无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一、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但尚未发现,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二、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已发现,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三、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已发现,由公安机关追查到应当立案而尚未立案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四、依法应当立案追诉3年以内的刑事犯罪案件,系迟滞不前的,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总之,主动投案自首是刑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个减轻刑罚的机会,具体的量刑幅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表现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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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案自首情节认定及量刑考虑裁判要旨: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这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于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全椒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

王某、马某均系国营孤山林场职工,共同承包经营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

2011年12月31日,马某和王某通过本场职工肖某介绍,欲将板栗山上的朴树卖给方老板。

2012年元月1日下午,马某、王某、肖某、方老板一行四人开车到板栗山看树。

看过树后,王某、马某答应方老板付一万元,可以在板栗山上挖朴树两天。

元月2日方老板付给王某和马某树款一万元后,带人在板栗山上两天共挖取朴树14棵。

经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14棵朴树立木蓄积为2.67立方米。

另查明,两被告人承包经营的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所用
权属于国营孤山林场。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马某因病委托其妻子邢女士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

两被告人均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各人分得的所卖朴树款5000元,全部退出上缴。

裁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评析: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瓦解顽固分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

因此,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恰当运用,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显得十分重要。

一、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自动投案的时间界定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尚未归案之前,此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
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投案对象上,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个人投案,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包括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在投案方式上,可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一)、本人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亲自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二)、代为投案,即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投案;(三)、亲属督促陪同投案,即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四)、领导朋友陪同投案,即在犯罪分子朋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

在犯罪供述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情节的量刑考虑。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我国刑法采取相对从宽的原则,把自
首量刑分为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

(二)、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能使司法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质量,还可以鼓励其他犯罪人自首,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社会危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国有立木蓄积2.67立方米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王某能够主动投案;马某委托其妻子代其投案,可视为其主动投案。

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于投案自首,并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全椒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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