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从婚姻法修改看我国的社会现状
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2年3月212从婚姻法修改看我国的社会现状王占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300100)摘 要:婚姻法的修订事关中国千万家庭的幸福,甚至会影响到人们的婚姻生活。
针对新婚姻法中的某些存在争议的内容,人们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社会各界也对于其的合理以及不合理性做出了广泛的探讨。
笔者将试从婚姻法的修改来分析我国的社会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婚姻法 问题 社会现状 解决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212—01 一、婚姻法修改的四大焦点问题 1.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条例的提出有一定的针对性,近年来,离婚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婚外情所致,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现象。
插足别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触及法律的底线,但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为全社会的人们所谴责和唾弃。
因此新法在“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又提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由于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而导致离婚,将被要求赔偿对方损失。
1.2夫妻财产所得分明在很多离婚案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大战。
因此新法中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大颠覆了人们以往的想法,婚后双方财产共有。
新婚姻法中的个人财产包括各自的婚前财产,各自的专用生活用品,各自所的遗嘱补贴等。
并且,在新的婚姻法中,人们在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可以自行商议婚后财产归各自或共同拥有。
1.3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
1.4婚后权益划分明确离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需要划分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此新婚姻法对离婚后双方的权益也做出新规定。
新法中决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世纪大讲堂部分目录1
第二册:《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律和趋势》胡坚0《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郑晓瑛《什么是分岔》武际可《审美需要真诚和自信》徐庆平《历史地理学能为未来做什么?》葛剑雄0《网络与生活的互动》李晓明《环保与公民责任》梁从诫《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市场秩序建设》刘伟《揭开后现代主义的神秘面纱》——(能不能娶她做中国新娘)彭培根书签《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何光沪《网络经济如何演绎》丁大卫《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吴澄《从利玛窦到北京申奥》张信刚《市场经济下的道德问题》茅于轼《美日人才管理特征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借鉴》杨壮《中国高考制度的反思》顾海兵《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曹凤岐《中国大陆的贫富差距》李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立法》甘培忠《“9.11”综合症剖析》王逸舟《反思全球化》房宁《好莱坞的全球化与中国电影的发展》尹鸿《干细胞研究及其伦理问题》李凌松《比较利益的动态和中国入世的政策选择》扬帆第三册孙士海《印度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纪宝成《新世纪发展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思考》李银河《同性恋者的处境》陈庆云《新世纪的公共管理》陆南泉《俄罗斯经济出现的新态势》黄平《人口流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李培林《是什么改变了你的社会位置》贾建华《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郭可信《美轮美奂的穹顶建筑与材料的微结构》陆俊《网络伦理的理性构建》李维安《从日本经济的低迷看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范曾《20世纪美的误区和古典主义精神复归》陈洪《佛教与中国文人》佟家栋《保护本国产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江平《参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国际接轨》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柯俊《陶冶与中华文明的发展》胡鞍钢《结构变革的创造性摧毁》李晓西《中国:经济增长的真实性之谜》彭朝晖《基因与基因治疗》仲大军《中国:选择效率还是选择就业》杨东平《对城市建设的文化阅读》戴逸《盛世沉沦——论康雍乾盛世》吴晓求《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资本市场》张晋藩《中国法律历史的演进》第四册巫昌桢《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曲新久《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革命》何大一《艾滋病的流行医学》曹和平《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和亚元》左大培《市场经济下的公有企业》王卫国《中国破产法改革历程》秦晖《转轨经济的比较研究》乌杰《用系统思想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查尔斯汤斯《激光的故事》李学勤《探索中国古代文明》蔡昉《市场如何配置劳动力资源》刘东《悲剧在中国的诞生》吴文俊《计算机时代的中国数学》叶朗《“红楼梦”的意蕴》魏明伦《当代戏剧之命运》雷颐《晚清变革的动力与空间》许子东《文学中的上海、北京与香港》王淀佐《有色金属——从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三次产业革命》第五册袁隆平《超级杂交水稻的现状与展望》钱绍武《漫谈中国雕塑艺术》王次炤《从东西方音乐比较看中国传统音乐的审美特征》韩美林《走进生活、走进艺术》李晓宁《东西方思想比较方法》黄卫平《经济全球化及其格局探讨》郑也夫《中国的信任危机》易中天《自我意识与人的确证》徐刚《因为大地有梦想——关于大地、艺术、生存的思考》杨明杰《国际危机管理》李杰信《火星探测和生命起源》蔡睿贤《漫谈能源利用》程曜《飞速裂变的时代中看纳米科技》杨乐《数学对其他学科和高科技的影响》赵忠贤《超导的魅力》谢凝高《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价值、保护和利用》罗伯特希勒、林毅夫、吴敬琏《中国金融走向理性繁荣》——建立开放条件下的金融新秩序(上、下)罗伯特蒙代尔《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它的批评》第六册蒋高明《怎样理解沙尘暴及其治理问题》曾光《急性病因不明肺炎的研究与控制》蒋建东《抗病毒感染与药物防治》纪小龙《从病理学看SARS》梁万年《疾病病因研究及其预防》晁恩祥《中国温病学的历史成就与非典型肺炎》王一方《“SARS”的医学人文审视》郑日昌《灾难应对与心理健康》纪小龙《透视癌细胞》薛达元《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张颐武《后SARS时代的文化反思》杜钢建《政府机构改革的回顾与展望》金灿荣《美国的单边主义外交及其制约》马立诚《对日关系新思维》牛军《抗美援朝的历史回顾》汤敏《大学生就业为什么这样难》李强《如何看待今日中国之富人阶层》沈骥如《当前人民币为什么不升值》陆学艺《农民工问题的由来与解决之道》盛洪《为什么公用事业要向民营资本开放》第七册王绍光《转型与治理》郑洞天《电影的文化定位》李锐《语言的自觉——汉语写作的自信心》贺卫方《中国宪政之起步》陈坤耀《新经济年代的教育路线》萨尔文迪《人本科技与中国经济的振兴》袁建平《载人航天:拓展人类的生存空间》宋笔锋《从飞机外型变化看飞机的百年发展》肖云儒《动感西部》何炼成《西部大开发战略与对策新探》何东全《中国城市交通——挑战与对应》姜澄宇《来自微观世界的精灵——微机电系统》李楯《在中国,我们怎样面对》张维迎《大学的治理与改革》詹姆斯赫克曼《人力资本投资和中国经济发展》弗农史密斯《市场、资本市场与全球化》郑功成《农民问题与小康社会》康晓光《中国需要文化民族主义》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第八册何帆《中美贸易摩擦的前因后果》江晓原《星占学之科学考察》王岳川《发现东方》朱学勤《从文化革命到“文化革命”》陈淮《2004年中国经济可否有悬念》陈一筠《现代婚姻向何处去》党国英《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农村:冲突与平衡》张成福《中国政府制度创新》吴思《潜规则——在历史中拆解人间对局》胡佳《河南艾滋病问题概况与民间参与》胡展奋《来自职业乞丐的调查报告》尚立富《行走西部的故事》赵铁林《漂泊在都市边缘的女孩》陆忠伟《国际反恐斗争与危机管理》萧功秦《百年中国现代化中的六次政治选择》(上、下)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净空法师《多元文化教育与和平》(上、下)雷铎《风水学与中国生态智慧》(上、下)第九册范晓《怒江水电开发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威胁》尹伟伦《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绿色GDP》李秀芳《寿险业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冼国明《跨国公司与中国经济发展》陈映芳《中国城市的新移民问题》韩嘉玲《流动儿童教育对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反思》陈钢《遥听海上回声——从上海老歌看海派文化》黄藤《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张洪明《汉语方言和中国文化》罗纳德麦金农《人民币将会成为世界第三大货币吗》贾格迪什巴格沃蒂《中国与全球化》韩伟《千年古墓之谜》(上、下)米切尔斯宾思《英特网和全球经济》埃德蒙德菲尔普斯《发达经济和发展中经济如何区别》吴言生《禅宗哲学象征》郭齐家《少儿读经与文化传承》胡晓明《读经的新意义》张国庆《美国政治和美国媒体》朱维铮《从“戊戌”到“五四”》第十册高占祥等《2004文化高峰论坛?与大学生对话》徐蓝《回看冷战》俞可平《政治学公理》吴忠民《中国的发展呼唤着社会公正》叶嘉莹《西方文论与传统词学》(上、下)王军《一位记者眼中的城市变迁》彭林《儒家的礼乐教化之道》俞吾金《如何面对偶然性――从印度洋的地震和海啸说起》许纪霖《20世纪中国六代知识分子》丁钢《检视中国基础教育当中的性别弱化》阮仪三《古城保护》吴兆路《清宫戏中的历史人物》金力《东亚人群的源流与遗传结构》闻玉梅病毒与健康于海《人文尺度的城市规划》石磊《整合中的中国社会》李公明《当代艺术与社会关怀》丁学良《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霍韬晦《中国文化还有生命力吗》任剑涛《和谐社会的理想与现实》白先勇《古典美学与现代意识――青春版《牡丹亭》走进校园》梁晓声《文化与和谐社会》杨奎松《历史上国共两党和民族主义及其影响》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和秩序重建》曹文轩《文学为人类提供良好的人性基础》第十一册许燕《现代人的职业枯竭与心理健康》汤一介《文明的冲突与文明的共存》陈平原《中国大学百年》袁伟时《大国兴衰的历史经验》陈嘉映《真理掌握我们》曹锦清《从和谐社会看“三农问题”》王晓明《重提人文精神》高华《抗战时期的根据地教育》陆谷孙《英语挤压下的中文危机》袁伟时《铭记德国法西斯的历史教训》李天纲《文化上海》王家范《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姜进《女性与中国政治》李敖《李敖有话说》李零《说话要说大实话》余世存《中国近代史的非常道》席慕容《土地族群文化》卢周来《要懂得穷人的经济学》沈志华《毛泽东、赫鲁晓夫与中苏分裂》(上、下)姜鸣《李鸿章与甲午战争的历史教训》周晓虹《中国中产阶级:现实抑或幻像》王学泰《审视传统文化的另一个视角》乐黛云《21世纪文学研究与比较文学的第三阶段》钱乖旦《英伦三岛的勃兴——英国现代化的历史启示》第十三册史培军《中国风沙灾害及其防御对策》何斌辉《念力医学》余秋雨《解读中国当前文化思维中的几大误区》刘海峰《从古代科举到当今高考》张保庆《中国教育能否产业化》(上、下)蒋庆《儒学在当今中国有什么用》刘大钧《周易之象》胡平《解读日本文化》昆西琼斯《透视美国文化产业》王康《俄罗斯的道路》楼宇烈《佛教与现代社会》卢国龙《道教之真精神》马宗晋《唐山大地震启示》席慕容《成吉思汗与世界》骆宝善《民国人物系列之袁世凯》杨天石《民国人物系列之孙中山》杨天石《民国人物系列之蒋介石》萧延中《解析毛泽东生命密码》王进《解密晋商文化》李罗力《中印之经济比较》郭开《西藏之水救中国》杜廼松《青铜之光》李辉柄《千年瓷器》王道成《火烧圆明园》。
婚姻法要适应新形势——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
巫昌祯:首先,修改婚姻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于婚姻家庭生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整个法制建设要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这是当前中国立法的总形势。
(一)完善结婚制度
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应该包括直系姻亲(如公与媳)和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与养女);二是完善结婚登记制度,如规定实行公告制等。
(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仅有一条规定,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加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内容、性质、种类等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需要完善的内容很多,如科学地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以及健全约定财产制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改婚姻法的酝酿过程和发展经过,以及当前婚姻法修改的进展情况。
巫昌祯:多年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一直把对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一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任务来抓,在九十年代初期确立“八五”重点研究项目时,就把完善婚姻法研究作为专项研究。近几年,该会多次组织婚姻法专题调查与考察,向中央和有关部门不断地呼吁重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该会始终关注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围绕婚姻家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早在1990年,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就在撰写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1992年该研究会又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重点课题;于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对婚姻法的修改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理论上作了准备。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修改婚姻法的论证会,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人大法学院校友获评CCTV年度法治人物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校友获评CCTV 年度法治人物12月4日,“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我院校友巫昌祯、刘黎获评2015年度法治人物。
巫昌祯校友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巫昌祯于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一生中亲历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参与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组解散,当时共起草了五百多条。
参与起草的有法学大家芮沐、佟柔、杨怀英等人,巫昌祯校友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
巫昌祯校友还参与了多次婚姻法草案的修改,见证了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巫昌祯校友曾被评为北京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市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市、全国“三八”红旗手等,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曾任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刘黎校友现任北京奥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2000年至2002年刘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06年9月调入奥运村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任奥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刘黎校友先后荣获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称号,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三等功2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均做出向刘黎同志学习的决定。
刘黎校友于2014年6月19日入选“全国最美基层法官”。
刘黎校友还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度杰出校友。
本次颁奖典礼是由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大力协助,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具体承办。
此外,节目组还将用特别节目《信仰与力量》对获奖人物事迹做后续展播和宣传。
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10位入选者是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奋斗的典型代表,“微观之中折射宏观,小事背后看见转变”,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宪法的精神,他们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呈现了法治的力量。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婚姻法论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经历了许多变迁和调整。
这些变迁不仅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脚步,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对于适应时代需求的积极探索。
本论文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并分析不同阶段的变革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影响。
一、初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旨在推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首部全面规范我国婚姻制度的法律,奠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初期立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成为婚姻立法的核心。
这体现在婚姻自由方面,男女双方有平等的结婚权利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外,性别歧视的禁止和家庭赡养的共同责任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家庭利益与婚姻利益平衡的原则得到了重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保护和分配问题。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
再次,注重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新中国初期,社会对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因此加强宣传和教育成为必要手段。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婚姻法变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婚姻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适应时代需求,婚姻法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修改。
首先,婚姻自由的程度不断提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恢复了离婚自由,且离婚程序得到简化。
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离婚,并对离婚的程序进行了调整。
这一变革使得婚姻更加平等和自由,促进了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1988年婚姻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并规定了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时期,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的关注也有所增加。
2001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保护和家庭暴力的惩罚机制。
世纪大讲堂名家演讲题目
4、中国外贸易的反倾销问题贾建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系主任
5、新世纪的公共管理陈庆云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
6、网络伦理的理论(理性)建构陆俊北京科技大学文法院政治学与社会学系系主任
7、俄罗斯经济出现的新态势陆南泉科学院俄罗斯研究中心副主任
9、悲剧在中国的诞生刘东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10、计算机时代的中国数学 吴文俊中国科学院院士、数学家
11、《红楼梦》的意蕴叶朗北京大学艺术系主任、教授
12、当代戏剧之命运魏明伦中国戏剧家协会副主席
世纪大讲堂第七部
1、晚清变革的动力与空间雷颐中国近代史所教授
2、有色金属--从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三次产业革命王淀佐中南大学教授、两院院士
8、文学中的上海、北京与香港许子东岭南大学教授
9、人口流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黄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10、二十世纪美的误区和古典主义精神复归范曾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文学院博士
11、是什么改变了你的社会位置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12、佛教与中国人陈洪大学副校长
13、美轮美奂的穹顶建筑与材料的微结构郭可信瑞典皇家工程学院院士、中科院院院士、材料科学家、晶体学家、电子显微学专家
9、中国的信任危机郑也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10、自我意识与人的确证易中天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
11、因为大地有梦想--关于大地、艺术、生存的思考徐刚环境文学作者、诗人
12、从文化革命到“文化革命”朱学勤上海大学教授
世纪大讲堂第八部
1、国际危机管理 杨明杰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2、火星探测和生命起源李杰信美国促进中国科普协会会长
世纪大讲堂第九部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召开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召开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1月14日浏览:320 11月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天世纪大酒店二楼会议厅隆重开幕。
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湖北警官学院承办。
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会长夏吟兰,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彭方明,我校副校长刘茂林等一百余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出席本次会议。
我院党委书记蔡明辉,副院长麻昌华出席了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主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主持开幕式上,林中梁秘书长高度赞扬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在2012年到2013年间所取得的成绩,并提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在十八大召开以来的一系列战略部署等四点殷切希望。
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致辞我校刘茂林副校长在致辞中热烈欢迎与会人员,感谢各位代表及其单位对我校的大力支持,并对我校悠久历史和近期办学情况作出介绍。
他指出本次大会的召开将对我校婚姻法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号召与会的我校老师能多多汲取会议的精华之处,并带到课堂中去。
刘副校长还热情地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前往我校游览观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教授致辞名誉会长、研究会创始人巫昌祯结合我国婚姻关系现状对现代中国人提出婚前重视情感、慎重择偶等建议,她表示,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要在法律方面贯彻,道德方面倡导。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桢教授致辞随后,由夏吟兰会长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2年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作工作报告与往年不同的是,本次会议遵循中央”节俭办公”的精神,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将原本一天半的会议时间缩短为一天。
与会代表将就“监护制度”、“家庭暴力”和“夫妻财产制度”三个议题进行讨论发言。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第一篇: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提纲一、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1、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2、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内容在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条例,以及政府公布的各种措施、规划、通知、意见、决定等,还包括各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近50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中心,其他各种有关法令、条例、规划等为辅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
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变革,以婚姻法的修订为主线,梳理婚姻家庭政策变迁的轨迹,并讨论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中国婚姻家庭政策不断变化和发展。
为描述方便,我们以婚姻法出台和修订为主线,将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来阐述。
1、5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
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学术讲座综述)主讲人: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前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主持人: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嘉宾:刘云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唐烈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时间:2007年6月21日晚7:30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学术报告厅主持人陈苇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热烈的掌声)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我国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老师。
巫昌祯老师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前会长,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巫老师从事民法、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有五十多年。
她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和科研中,硕果累累,培养了许许多多婚姻法学界的优秀人才。
大家所知道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现任会长夏吟兰教授就是巫老师的弟子。
我也是巫老师培养的学生。
1986年我国司法部委托西南政法学院举办全国高等院校婚姻法师资培训班。
来自全国许多高校的婚姻法教师们在我校进修婚姻法课程,巫老师是主讲人之一。
当时,我正在我校读婚姻法硕士研究生,在这个培训班旁听了全部课程。
所以,巫老师也是我的老师。
在此,我们对巫昌祯老师对婚姻家庭法学界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热烈的掌声)下面,我还要给大家介绍两位嘉宾,一位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刘云生教授,另一位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唐烈英教授。
(热烈的掌声)今天晚上,巫昌祯教授给我们做讲座的题目是: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下面有请巫老师给我们作讲座!(热烈的掌声)第一部分讲座概要主讲人巫昌祯教授: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社会和家庭的关系社会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亲密、最美好、最和谐的社会关系。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
《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婚姻的现状往往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化和价值。
而作为婚姻关系的约束和保障的《婚姻法》,则又从制度角度折射出社会在婚姻问题上的主流文化与价值。
几部《婚姻法》的内容显然会因历史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但一方面始终贯穿和体现了个人自主与自由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的注重了法律对社会文化与价值的导向与整合的作用。
《婚姻法》的变迁,无疑是另外一幅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演变的图画。
一婚姻自由其实是自主与自由的具体化,这无疑是现代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
也正是在这种主流的发展趋势中,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
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作为旗帜与精神,一方面恰恰趋向了整个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趋势。
另一方面则主要针对我国原来婚姻问题上的旧观念,旧陋习而颁布实施的。
其宗旨在于废除原有压制人性的和不平等的旧婚姻制度,建立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的提倡个人自主与自由的新型婚姻制度。
从内容看,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分八章共27条,第一条明确严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同时也吹响了婚姻观念变革的号角。
普通老百姓对感情的追求也只能化为戏剧中,舞台上的一曲悲剧。
因此,建国后我国政府立即着手制定实施了第一部《婚姻法》,目的就是要把人们特别是妇女从封建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建立自由与自主的新型婚姻制度。
但是,《婚姻法》实施道路上并不是那么平坦。
一些人污蔑是什么‘女人发’,‘离婚法’;说什么贯彻婚姻法会‘天下大乱’,‘破坏家庭’等等。
这显然是少数封建主义和以来就制度而得以耸立的大男子主义者必然存在的想法。
这即表现了人们对旧制度的一种留恋,也是与传统文化价值的某种牵连。
颁布与实施新的婚姻法已经是历史的必然,所以,即使是再大的阻力,也要使《婚姻法》得到贯彻与落实。
凤凰世纪大讲坛 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
大家回顾一下,从八十年代到现在,我们对结婚以后其中一方又和另外一个人有感情,有好几种说法,最开始叫”搞破鞋”的,然后变成了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后变成婚外恋,现在又变成了婚外情。
从这个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社会的演变很有意思。
那今天主持人阿忆就给大家请来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非常有名的教授巫昌桢先生,由她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讲演报告,这个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
现在巫教授就坐在我的左侧,大家鼓掌欢迎。
谢谢您来,请坐。
查了一下您的档案,发现您是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我记得中国人民大学不说它的前身,有这个名字以后,这所学校的第一批学生是1950年。
巫昌桢:对,我是第一批毕业的。
主持人:1954年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到一直供职到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做教授,主要就做婚姻法和民法。
巫昌桢:主要是民法、婚姻法,还有一些家庭社会学选修课这方面的。
主持人:听说您来,本来是设计在网友部分对您提问的问题,有些问题我觉得可以提前问您。
比如有一位朋友他就委托我在开场的时候问您一下,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1995年决定修改老婚姻法,2001年我们才通过它,这期间我们不过是把老婚姻法的37条给增加到51条,中间我们却用了六年时间,这种很小的改变困难到要用六年时间把它完成吗?巫昌桢:这个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立法步伐比较慢,特别是婚姻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慎重。
开始的时候,1995年底决定修改婚姻法,真正的运作是在1996年以后,1996年才组织班子,开始这个法律委托民政部起草,我们国家起草一般是这样,委托有关部门起草,其中试拟稿,然后转到人大法工委再进一步起草,所以这个过程民政部就搞了三四年,经过调查、经过座谈会、经过研讨反复地考虑确定这个稿子,到了法工委,法工委又很慎重,也做了调查,做了一些全面的调查,对有些问题,热点问题,大家争论很激烈,反映很强烈,决策的时候要慎重,所以做了全国性的征求意见。
巫昌祯:反家暴立法二十年
巫昌祯:反家暴立法二十年作者:王晓晨来源:《方圆》2016年第01期巫昌祯受邀成为立法小组专家后,最后争取“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了总则”。
这被婚姻法教授夏吟兰认为是反家暴立法的里程碑事件2015年12月9日下午3时,一道阳光将北京蓟门桥明光北里小区的一间小屋一分为二,光柱下有点点碎尘,耄耋之年的巫昌祯就坐在这碎尘之中。
她骨貌淑清、风神散朗,手边放着一本她的自传《我与婚姻法》。
就在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反家暴立法的先驱,86岁的巫昌祯得知这个消息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立法不是家暴的终结,但如果没有法律,道德将是苍白无力的”。
因为在反家暴立法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12月4日,巫昌祯被评为“2015年度法治人物”。
颁奖典礼,巫昌祯坐在轮椅上由她的学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推着走出来,因为骨质疏松,巫昌祯需要借助拐杖行走,甚至连久坐也变得困难。
近年来,巫昌祯不再像以往那样四处奔走,但她仍然在指导一位博士,对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也从未停止。
比起从前的忙碌,巫昌祯现在的生活“终究是散淡多了”。
状态好时她还是放不下书本,“坐得久了吃不消,就看看电视。
”她喜欢看家庭剧,这是她难以磨灭的“初心”所在。
“冥冥之中,是法律选择了我”祖籍江苏句容的巫昌祯,父亲是一名旧官吏,“娶了三个老婆”,父亲纳妾和她之后专注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不无关系”。
1929年立冬时节巫昌祯出生,巫父从《康熙字典》里找到“昌祯”一词为爱女命名,意即“昌言能拜,祯祥自来”,祈求在乱世中阖家平安。
然而天不遂人意,战事频仍。
巫昌祯刚满8岁时,日寇在南京屠城,风声鹤唳、金戈相鸣,一家人逃至安徽一带避难。
1945年抗战胜利后,巫昌祯随父母迁至南京,在汇文中学读高中。
“那个时候我并不知道法律究竟是什么,我喜欢的是文学。
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从婚姻法修订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法》的制定与修订体现着社会对婚姻关系所进行的约束和保障,并且可以从制度的角度折射出社会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主流文化与价值。
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婚姻法》也随之进行修订内容,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婚姻自由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法律制度在婚姻价值观念上的引导与整合作用。
《婚姻法》的修改,不但体现了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社会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变迁,同时也反应出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分8章共27条,第l条就明确言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从第一部婚姻法的具体实际内容看,完全符合当时中国人的婚姻状况,从事实上保护了婚姻并且也确立了新的婚姻制度。
最重要的是在国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上起到了更新与启示的作用。
与此同时,女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家庭中逐渐的凸显,被家庭和社会所认同。
内政部在婚姻法颁布五年后对全国27个省市婚姻状况的统计表明,合法婚姻已占申请登记结婚总数的95%。
这表明新的婚姻制度在形式上得到了确立,并且人们从思想上认可新婚姻制度。
婚姻法确立后,整个中国社会也产生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那就是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新的婚姻观念与价值观念。
而事实上,一个新制度能够真正的确立,它是需要整个社会从文化和价值层面形成此观念,观念形成了制度自然就等到确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相比1950年的《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章数由八章缩减到五章,但总条目则由27条增加到37条。
也就是说,虽然章数减少了,但实际内容却有所增加。
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规定。
我与婚姻法
我与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第一阶段:1950 年婚姻法——废旧立新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年轻的共和国正处在百废待兴、全面建设的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当时还未制定宪法,而婚姻法就已经诞生。
毛泽东同志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说明:“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这段话告诉人们,要恢复经济、安定社会、维护人权、建设国家,首先要重视婚姻家庭。
新中国成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的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并未消除。
据统计,当时的婚姻有90%是包办买卖婚姻。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于1950 年5 月1 日颁布了婚姻法。
该法第1 条庄严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可见,废旧立新是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1953 年又开展了一个贯彻婚姻法运动,解除了一大批不合法的婚姻,离婚数达到一百多万件,使广大人民特别是妇女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到上世纪50 年代末期,全国自由婚姻和半自由婚姻占90%以上,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相比,有人称之为“换了人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1950 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在国内有深远意义,而且在国际上也有重要影响,世界经历了三次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变革,而1950 年婚姻家庭立法就是第三次大变革。
总之,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完成了婚姻家庭领域里反封建斗争的伟大使命,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
巫昌祯:用爱的力量彰显法律尊严
巫昌祯:用爱的力量彰显法律尊严作者:王俊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20年第08期生命最后的时间里,巫昌祯散淡多了。
此前大半辈子,她活跃在不同的场合,为女性权益鼓与呼,推动女童平等接受教育,力主离婚感情破裂论,推动反家暴立法……现在看起来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是当年一点点论证出来的。
2014年巫昌祯患骨质疏松导致腿脚不便,自此很少参加活动。
但她的思想是活跃的,一直在关注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订,学生晚辈来家里的时候,也时常讨论,“思想从不过时”。
2020年3月25日15时30分,巫昌祯逝世,享年90周岁。
生前,她是新中国婚姻法学科奠基人之一,也是著名法学社会活动家、法学教育家。
她曾言,自己是一名服务员,把一半的时间和心血给了学生和书,另一半给了社会和妇女。
巫昌祯的开门弟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巫老师一直以来强调妇女应当走出家庭,掌握自己的命运,应该和男性平等,是一个真正的男女平权主义者。
“巫老师经常跟我们讲,古人说生男是弄璋之喜,生女就是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就是瓦片,这就是家庭中男尊女卑的体现。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回忆道。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巫昌祯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订,带着学生做调研时,发现女童輟学率非常高。
因为中国传统观念就是会重视儿子,特别在农村有好几个孩子,有儿子的家庭会把资源倾斜给儿子。
1992年制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进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当时反对意见很多,最核心的观点认为妇女是公民,宪法和法律中均有相关的“平等”规定,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还要单独搞《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搞《男子权益保护法》?巫昌祯对此回应,虽然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规范很多,但是分散在不同法律里面,缺乏系统化,制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调整两性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再发展就发展到高级阶段、高级形态,就是亚血缘群婚制,亲兄弟姐妹不发生关系了,不产生婚姻了,而这帮兄弟姐妹一个集团、那帮兄弟姐妹一个集团,他们之间发生关系,还是同代的人发生关系,血缘比较远了,兄弟姐妹已经不发生两性关系了。所以这是原始社会的形态,这时候呢,应该算是一个原始的、朴实的一种社会关系、男女关系,我们用后人的观点看是很难判定的,也不叫婚姻家庭,只是用了这个词儿,但是他们两性关系就是这么个特点,这是历史上的。
那今天主持人阿忆就给大家请来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非常有名的教授巫昌桢先生,由她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讲演报告,这个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现在巫教授就坐在我的左侧,大家鼓掌欢迎。谢谢您来,请坐。
查了一下您的档案,发现您是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记得中国人民大学不说它的前身,有这个名字以后,这所学校的第一批学生是1950年。
还有从法律上、司法解释上默认了纳妾制度,中国有着纳妾的、多妾的文化,历史从古以来就有。国民党时期呢,他也承认了、默认了,纳妾是合法的。那么它是带有封建性,这点是肯定的。同时呢,它又吸收了一些国外好的东西,民主的东西,比如说婚姻自由步,两面性吧,双重性,这是从历史上、旧中国的婚姻法就这么发展,两个阶段。
巫昌桢:现在看来,从婚姻法的发展来看,我们中国社会有多大变迁?婚姻家庭问题上,我们到底有什么变化?我们有很多故事大家都知道的,外国有罗密欧、朱丽叶,中国有祝英台和梁山伯,还有林黛玉和贾宝玉的故事,他们都为了争取婚姻自由,争取不到,就用死来抗争。所以,青年人对婚姻很渴望自由,我们这个法律,社会的变化就是这样。
巫昌桢:对,我是第一批毕业的。
主持人:1954年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到一直供职到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做教授,主要就做婚姻法和民法。
巫昌桢:主要是民法、婚姻法,还有一些家庭社会学选修课这方面的。
主持人:听说您来,本来是设计在网友部分对您提问的问题,有些问题我觉得可以提前问您。比如有一位朋友他就委托我在开场的时候问您一下,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1995年决定修改老婚姻法,2001年我们才通过它,这期间我们不过是把老婚姻法的37条给增加到51条,中间我们却用了六年时间,这种很小的改变困难到要用六年时间把它完成吗?
我今天想讲的第一个问题简单地说一下婚姻家庭历史的演变,不是婚姻法,简单说一说。就是婚姻家庭问题形态有一个过程,可以说人类经过了漫长的前婚姻阶段,没有婚姻家庭,那时候没有婚姻家庭,原始社会就是群体生活,就是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群婚制,团体婚、集体婚,这是一种最早的形式。群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低级的,一种是高级的。低级是什么?就是血缘群婚制,就是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父母子女间已经排除了。
过去的法律有四点,我们也有四点,针锋相对,这四点一个是婚姻自由不自由,封建的法律,包括旧中国的法律,不自由,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媒不成婚",必须有媒人,而且父母之命。子女没有发言权,只有听从父母的安排,命运完全放在父母身上。所以有的时候丈夫没见过,新婚之夜也是摸着黑的,也看不清丈夫,丈夫过两天回来还问他你找谁呀?她不认识他,从来没明确看一下,长的什么模样、多高都不清楚。所以,婚姻自由不自由,跟现在不一样了。今天我们的自由是真实的、可信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我们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主持人:好,接下来呢,就由巫教授给我们带来她的讲演,这个讲演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有请。
巫昌桢:我今天来给大家简单地讲一讲婚姻法的发展与它今天社会的演变、变迁。我们知道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综合性的、永恒的话题。任何社会不管制度如何,都要面临婚姻家庭问题,也不管你地位多高,是领导人也好,普通百姓也好,都要遇到婚姻家庭问题。所以1950年婚姻法公布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宪法》,法律还刚刚起步,没有法律,但是就有一部《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建国前夕公布的。
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
大家回顾一下,从八十年代到现在,我们对结婚以后其中一方又和另外一个人有感情,有好几种说法,最开始叫"搞破鞋"的,然后变成了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后变成婚外恋,现在又变成了婚外情。从这个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社会的演变很有意思。
在诸法合体的时候呢,当时法律很简单,礼教非常厉害、非常重要,所以礼和法同时并用,礼法并用,礼很详细、法很简略,就是礼详而法简,就是这样。所以,当时就用礼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多,很多都是由礼而来的,礼也可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也作为一个依据,也起法的作用,所以有些法是从礼来的。
比如说"七出",我们说过去封建社会休妻,不要老婆,休妻有"七出",妻的七个条件,你要违反了条件之一的,就要休你的,叫做休妻,那时候不叫离婚,叫离弃。休妻这种情况也从礼来的,礼来了以后呢,就归到法律上。包办婚姻也是这样,礼就说遵守父母的命令、父母之意,因为婚姻不是一般的事儿,是两个家族的事儿,是合二姓之好,两家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两个男女之好,是合二姓之好。上,就以示宗耀,对上祭祖先,有个奉献吧,要祭祖先;下,继后世,传宗接代,就是传宗接代,所以为了家族的利益传宗接代,所以必须父母来做主,不允许个人发表意见,没有发言权的,过去旧社会、旧中国妇女没有发言权。所以这时候呢,礼有了,就上升为法律,上升为法律以后,礼还起作用,所以这是旧中国在诸法合体的时候,礼起了很大的作用,到现在,礼还仍然有阴影,仍然有残余,对我们人类影响还是很大。
还有一个阶段,特殊性了,就是建国以后的。咱们这个国家,婚姻问题是以人身关系为主、生存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也有,但它是由人身关系引起的,所以认为婚姻法应该独立,这点学苏联的,当时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就把婚姻法独立了,独立出来了,而且东欧各国也模仿,所以我们也是走这条路,还是把婚姻法独立出来,所以当时没有《民法》有婚姻法,婚姻法首先出来了,首先公布了,婚姻法独立了,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建国以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因为毛主席对1950年婚姻法有很高的评价,他就说了一段话,一段名言吧,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把它纳入到国家的根本大法,我理解就是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后来1980年第一次修改我参加了,1978年开始的,修改两年,1980年公布的,在1980年婚姻法公布之前,在人大会堂开了三天会,整整开了三天讨论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农民的意见、工人的意见、知识分子的意见,还有华侨的意见,当时彭真同志主持工作,他在最后总结说了一段话也很重要,他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发生联系,你不犯罪《刑法》制裁不了你,而我们国家犯罪率只有万分之零点几,没有普遍性,所以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一辈子不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都要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从你一出生和你父母发生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你有权利受到抚养,他不抚养你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等你长大了,要结婚也必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违法婚姻,受不到法律保护。结婚以后和你的配偶就发生一种身份关系,过去叫名分关系,你有没有名分?有没有身份?有没有这个身份很重要,有这个身份就有一定的权利、有义务,没有这个身份就没有权利。所以,婚姻法的关系很重大,需要特别慎重,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得到70%以上群众的认可,所以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婚姻法是从一开始就比较重视的,虽然条文很少,但它管的问题非常普遍。
最后到私有制出现以后,就是一夫一妻制,有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主要是经济原因,私有财产出现了,生产有了剩余,男的在生产当中起重要的作用,地位变化了,因此男的想自己把财产留给他自己的后代,这就要求一夫一妻制。这是一般的情况,简单地回顾一下。
主要谈谈法律的发展,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是从奴隶社会开始的,中国奴隶社会是从夏代开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整个旧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也经历了几个阶段,一共有三个阶段,一个是诸法合体的时期,"诸法合体"的婚姻家庭法,就是各种法律合在一块儿,没有分别的,不是分《刑法》、《民法》,诸法合体就是通过唐律、大清律、秦律、晋律,都是一个法律,就是一个大的法典,其中包括刑事的,也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民事的,还包括婚姻家庭的,是统一在一个法典里面,叫诸法合体。这时候呢,婚姻家庭法也在其中,当时婚姻家庭法有两大特点。第一,它很少,唐律的时候只有40多条,很少,而且混杂在别的法当中,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呢,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如果有所违反的话,怎么处理呢?是用刑事来处理,不像现在说民事处理,用刑事处理。比如说唐律上就规定了,已经订婚的反悔了,订婚算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结婚它是完整的一套程序,如果订婚了,你又反悔了,那么杖六十,打六十棍子。如果许给别人了,女方又把女儿嫁给、定了别人了,另外许给别人了,杖一百,打一百棍子。如果已经成了婚,已经嫁出去了,那要判一年半徒刑,服刑一年半。所以这些规定用刑事来解决,所以这是两个特点,用刑事来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第二阶段呢,到资本主义社会就发展了,法律就分化了,有《民法》、有《刑法》、有《宪法》、有《行政法》,各种法都有,分离出来了,各个部门都独立了。法律这时候比较丰满了,这时候婚姻法在哪里呢?婚姻家庭法也没有独立,还是放在《民法典》里边,《民法典》其中有一篇叫"亲属篇",就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这个亲属篇也经过很多过程,北洋军阀时也制定过、宣统时也制定过,到最后到1930年左右,国民党政府就颁布了《民法》亲属篇,100多条,当然了,它本身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带有很大的封建性,继承过去封建性,封建在哪里呢?一个是子女结婚不是父母之命了,但是父母要同意,把主婚权改成同意权了,什么叫同意权呢?子女要结婚,如果不到成年,未到成年,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而国民党的法律规定女的16岁就可以结婚,都是未成年,订婚和结婚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所以实际上还是一种变相的父母包办,只是稍微松一点口,进步了一点,这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