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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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处罚。

(五)虽未参加上述行动,但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包庇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条例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为保证学生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学生一般违纪事件要求二级学院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工部。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如发生新的违纪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四)屡教不改;(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泸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三禁两不》及《十不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条给予处分及撤销处分的程序:(一)班主任填处分表或撤销处分表,按学生处分制度提出意见,专业部同意,德育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进行公示。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会议研究审批,学校发文通报。

(三)特殊情况下,德育处或教务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四)对留校察看以上学生进行处分,若有异议,七个工作日内向德育处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

过期未提出书面申诉,视为无异议。

(五)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德育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1、不按时交作业,不完成实作室实验报告,不认真实习实作或扰乱课堂秩序、干扰同学自学或影响老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2、讲污言秽语,举止穿戴不文明者;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3、有破坏公共卫生或破坏绿化行为,情节较轻者;参与打架未遂者。

4、不做清洁卫生者。

第五条有如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凡超假或无故旷课16节以上。

2、破坏课堂秩序、实习实作秩序或集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破坏寝室纪律,餐厅秩序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老师或其他职员工人起侮辱性绰号或辱骂教职工,顶撞老师,不服从教育者。

3、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辱骂、侮辱同学者;带领校外人员进校骚扰滋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参与打架群殴,尚未造成伤害者。

4、持械打架斗殴未遂者。

5、偷窃、勒索、强占他人财物,价值在二十元以下,除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21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为一名职业学院的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诚信为本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学院的纪律规定,导致面临各种处罚。

为了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院的规定,避免违反纪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以下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详细解释。

第一章违纪行为和处罚1.考试违纪违反考试纪律是严格禁止的。

包括但不限于:舞弊、抄袭、提前交卷或者擅自拍照、录音、传递设备等。

学生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违反考试纪律,学生可能会被警告或者记过,第二次或多次,学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

严重情况,学生可能会被勒令停学甚至开除学籍。

2.学术不端学生在完成论文、报告或者其他学术作业时必须注明引用和参考文献,抄袭、剽窃、虚假学术成果等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旦学生被发现有此类行为,学生将会被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3.寝室纪律一切学生必须保持寝室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不得携带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

否则学生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或警告等严厉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学生如有吸毒、盗窃、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行为均属于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照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应有的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学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程序1.调查核实一旦学生出现违纪现象,学院将立即组织具体的人员调查核实,细致记录所有学生证词。

同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工作,说明情况。

2.听证处分如调查核实属实,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学生在听证会上表现,作出相应的处分。

听证会是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的一个环节,学生需要自我反省并提出申诉。

3.学院主动检查学院将不定期进行违纪检查,如有发现,学院将及时通知学生进行整改并进行教育,以确保违纪纪律不再发生。

第三章教育指导学院将积极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规定,遵从校纪校规,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按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分第五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未依法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性质不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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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按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分第五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未依法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性质不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有以下违法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四)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五)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六)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八)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

(九)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侮辱他人等性挑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盗窃、冒领、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1、盗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行为从重处理。

(三)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比照作案者处理;(四)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12—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19—2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29—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43—56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6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连续两天以上一周以下,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连续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连续超过两周者,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中交谈、暗示、传递答案、抄袭、偷看、将有关考试内容事先抄写在考桌上给予警告处分;(二)阅卷过程中发现试卷答案雷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考试交换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将书籍、笔记本、与考试有关的学习用具和手机、传呼、电子辞典以及计算器等带入考场并未按照监考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考试允许的相关物品除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代人考试者和雇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作弊和协同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藉处分;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五条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因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而发生事故,其后果自负;第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经劝告不听者;(二)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四)酗酒肇事者;(五)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者;(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第十八条肇事者、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作伪证者,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各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伙同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打架事件已终止,但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的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2、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五)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解决,纠集他人(2人及以上)打架斗殴的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发生矛盾不按正常渠道解决,纠集、引领家长或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一经落实,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含临时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十一)凡违反以上多条规定者加重处分。

(十二)凡因打架致伤他人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须承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对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用麻将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学生饮酒行为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在学校餐厅、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因饮酒造成不文明言行(呕吐、失去言语和行为自控能力、大声喧哗、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凡因酗酒引发打架,聚众滋事,造成一般性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凡造成饮酒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者、组织者均加重处分;(四)在宿舍内发现各种酒类及空酒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或者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3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或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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