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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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行、开证行、受益人。此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当事人,即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二)开证银行ISSUEING BANK

开证行是指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四)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因此,又称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

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者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银行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之为受票银行。付款人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就无追索权。

(七)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

(八)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就对信用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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