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省级创新券适用范围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科字〔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
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支持对象(一)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使用方”)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地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后补助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作为服务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三、支持范围使用方委托服务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相关费用发票类别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原则上应归集为研发费用科目。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出口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类通过财政资金支出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补贴标准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地区使用方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 万元。
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服务单位,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同一服务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 万元。
杭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新券管理办法杭科合〔2015〕57号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钱开区、大江东集聚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创新券发放对象凡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含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惠券)。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创新券可以在省级创新载体(载体范围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市级载体)使用。
三、创新券补助标准创新券补助依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杭科合〔2011〕277号)执行。
其中我市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平台、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技术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
对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开发共享实效,给予其不超过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10%补助。
单个平台获年度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平台,获年度运行服务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对由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专业平台,根据其开展的符合平台服务指南的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无偿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经审定后以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形式给予其不超过20万元的年度运行服务补贴。
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年度补贴。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逾期不予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
1.研究开发。
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给研发机构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进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技术转移。
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检验检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
4.科技咨询。
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试验测试、方案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
5.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购买用于特定技术项目研发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生产经营类设备。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申领资格要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1.市科技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①《市科技创新券领取申请表》;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有带二维码的防伪页);④申请B券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⑤企业上年度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复印件)。
创新卷使用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 9号)提出的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 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 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 科技指南针”网上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规模符合《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产业领域为:电子信息、 软件互联网、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科技服务业、 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暂限于科学 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含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等科技服务。
服务提供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
不 —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创新券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发 放标准和发放办法,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工作。
30%,科技查新为 50%,科技政策培训为 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
今后三年,每年资金额度上限为 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 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年度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大仪平台单位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符合下述第六条的支持对象总数以及上一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平台年度创新券额度,并视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五条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第六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一)科技企业。
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创新券是一种政府推动创新和创业的政策工具,它通过提供创新支持资金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为了确保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一、申请及资格审查1.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创新券。
2. 申请企业需经过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注册、信用良好、创新实力强等条件。
3. 申请企业应提供详细的创新计划,明确创新目标和所需支持资金,并承诺使用创新券资金用于创新研发。
二、资金发放及使用1. 创新券资金根据创新计划的需要进行分配和发放,可分阶段发放。
2. 创新券资金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申请等。
3. 创新券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于一般运营支出和日常生活费用。
三、创新成果核查与奖励1. 申请企业应在创新项目完成后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
2. 政府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核实创新项目的成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
3. 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创新成果奖励,包括资金奖励、荣誉证书等。
四、报告和数据公开1. 申请企业需按规定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创新开展情况的进展报告和财务报表。
2. 政府部门将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公开,为创新券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取消其创新券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2. 相关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过以上的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可以促使创新券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确保创新券的资金用于真正的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六、创新券培训及咨询支持1. 为了提高创新券的申请和使用效果,相关政府部门应提供培训和咨询支持,帮助申请企业了解创新券政策、申请流程和使用规定。
2. 培训内容涵盖创新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资金使用的法规和要求、创新成果的核查和评价等。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 号)精神,决定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为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
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方式第七条支持对象。
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3.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第八条支持范围。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具体服务事项应与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1.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新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含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支持对象、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使用与兑现、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兑现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了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
政策支持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并将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微企业应满足条件:注册地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与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二、明确了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强调,创新券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
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三、扩充了创新券补助条目。
在对中小微企业补助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创客)团队也同等享受中小微的补助标准,即“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费用60%补助,其他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40%补助,同一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为落实《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推动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领、发放和使用(一)企业申领1.申领单位资质要求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2.企业申领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信息平台多次申领。
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重点支持对象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
创新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
企业登录信息平台,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2)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收费价格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 1 -证材料。
(4)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
协助“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备案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依托单位的,任意一个依托单位出具承诺书即可。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领审核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创新券申领审核具体工作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等,对合同双方资质、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核查。
首次审核结果反馈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评审。
审核内容包括:1.申领企业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一致性;2.申领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合同中所用企业名称与在信息平台注册时所用名称是否一致;3.创新券申领用途和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附合同的信息一致性;4.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否属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名录》;5.创新券使用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50%;6.申领企业是否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 2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栏目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7.合同的内容是否在以下范围内:(1)技术开发: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的科技服务;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鲁科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22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增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创新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0月31日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配合做好政策制定以及资金保障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三章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第四章支持对象、范围与额度第五章使用与兑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
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据实列支、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研究确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闽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从创新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5月20日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从创新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鼓励设区市(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四条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下同)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补助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整理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嘿,各位客官,今儿个我来给大家详细捋一捋这个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咱们就直接开整,保证语言自然流畅,让您一看就明白,一用就上手。
咱们得明确一下科技创新券的定义和作用。
科技创新券,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优惠券”。
企业可以用这个券去购买科研服务,减少研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那么,下面咱们就开始吧。
一、方案目标1.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3.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1.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2.试点领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实施方案1.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政府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明确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兑付方式等。
2.设立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搭建一个线上管理平台,用于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兑付。
3.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额度(1)企业: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2)高校、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实力、产学研合作成果等因素,确定发放额度。
4.明确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租赁、测试、分析等服务。
(2)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对接等服务。
5.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向政府申请兑付。
兑付方式如下:(1)直接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直接向政府申请兑付。
(2)差额兑付: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差额部分由企业自付。
6.加强科技创新券监管(1)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券监管机构,对发放、使用、兑付等环节进行监督。
(2)建立科技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价体系,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四、方案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科技创新券政策、发放对象、发放额度、使用范围等。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扩大科技服务供给,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鼓励其购买科技资源和创新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
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基地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资源共享、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五条?创新券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新券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券工作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负责推荐创新券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现等工作。
各市(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子平台负责做好创新券的具体落实和服务对接。
第三章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托现有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建立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库)。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所在市指定部门兑现。
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创新券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二)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市创新券实施;(三)组织开展创新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解读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经办流程。
现就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科技指南针”网上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产业领域为: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科技服务业、现代农业等。
3、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每年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
4、企业能申请多少科技创新券?平台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
5、创新券适用于哪些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暂限于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科技服务。
服务提供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
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6、创新券补助比例是多少?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
其中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服务补助最高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7、申报流程是什么1)市科技局将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工作信息。
2)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到科技指南针平台(),下载《科技创新券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建立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遴选入库机制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建立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遴选入库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建立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常态化遴选入库机制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运用力度,引导省内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及要素充分流动,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根据《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7号),省科技厅建立常态化遴选机制,按季度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到省级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技创新券用途及支持的服务类别(一)科技创新券用途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凭证。
科技型企业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申请科技创新券购买特定的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金额,科技服务机构凭收到的科技创新券向省科技厅申请兑付。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单项科技服务合同兑付额度按不高于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一个季度集中兑付一次。
(二)支持的服务类别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向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等创新需求方提供科研服务,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及义务。
高校、科研院所应积极申报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充分发挥公共科技资源服务优势,通过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开放共享科技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券成效评估与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鼓励具备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资质的企业申报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对外提供技术研发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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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类别
重点支持事项
不支持事项
科技咨询服务
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咨询
1、合同研究;
2、技术转让;
3、技术许可;
4、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与材料编写;
5、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写;
6、建设工程、环境工程等的设计咨询
7பைடு நூலகம்环境影响评价;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与服务;
1、不直接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活动
2、不支持创业融资服务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管理运行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免费提供在孵企业等使用的网络宽带费用,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等费用。
注:1、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省拨经费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的50%,且不能超过20万元。
2、产品质量诊断以及事故诊断评估
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
科技信息服务
科技情报服务
1、单纯购买文献资料
2、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维护
3、软件开发、购置
4、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
科技文献服务
科技查新服务
科技创业服务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公共软件、开发工具购置等费用。
9、项目的论证、鉴定、审计及验收;
10、企业上市策划咨询辅导。
企业创新管理咨询
企业技术诊断咨询
创新政策咨询
科技创新综合咨询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咨询
企业技术标准制定咨询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培训
分析测试服务
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制造许可评审、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科学仪器计量检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