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过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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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会计监管过程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关键词:监管政府企业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业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展至今,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在证券发展壮大的同时,上市公司不断暴露的会计造假案例频发,对快速发展的证券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针对当前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目标

首先,会计监管的目标是服务和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按照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的观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为了实现保护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及降低系统风险三大目标,而这些目标也应是会计监管所要达成的目标。

其次,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是落实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和公平性。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所揭示的内容应当和事实相符合、一致。及时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充分性要求财务报告应当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都必须毫无遗漏地予以披露。公平性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面向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开和公平披露,而不是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各类市场投资者有平等地获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利,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公平地参与交易和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失灵

在我国,由于会计信息监管部门众多,也由于会计信息所具有的后果影响,相关监管部门纷纷确立自己的会计监管权,争相出台非正式的规定,以优先确定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制其他部门的争权,而且部门的利益驱动使各部门在自身出台规定时不可能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会计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对等的,政府会计规范行为取向是单一的,搭便车的使公众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其影响,而慑于政府的权威,特别是在缺乏意识的情况下,更使多数人对规则的制定产生无能为力的感叹,对舆论的不重视又使公众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搁浅。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与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上市过程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得到加强,被查处的上市公司违规案有明显增加。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制度的建设,构建起监管规范的实施机制,但是对于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却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有权诸如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加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情况的发生。

(二)内部监管的不利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管力度非常有限,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

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健康运行,审计委员会就可以按照董事会的运行原则良好运行;如果董事会运行失效,审计委员会就不可能成功。

(三)外部监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媒体进行的。但目前,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且面对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在审计过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而且,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在较低的违规和较高的收益之间,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科学完善相配套的法规体系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法律制度配合的多层次监管法律体系,但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和规范滞后的状况,使得虚假会计信息仍然存在或会计信息供给不足。为了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应尽快对违反财务会计法规、构成

犯罪的有关行为在中制定出具体、明晰的条款。同时,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使提供失真会计信息者得不偿失,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现象。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必须加强外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监督其履行职责,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支持;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结构,严格规范年检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推进审计收费的市场化进程、完善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建立集团化的事务所。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我国会计领域监管不力、责任不清、违法不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包括会计信息质量及质量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建立和落实,为此应当按照各部门的不同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还要使当局承担违规披露的民事责任。

(四)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

对于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加强对“人”的控制,把内控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和内部控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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