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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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资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60%比例缴入安徽省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省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第六条资助落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中涉及的补贴项目。

第七条资助数字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

(一)对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不高于50万元。

接受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建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后设立、非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和2K(含)以上的数字放映机、银幕数在3块(含)以上且正式营业满1年的数字影院。

(二)对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更新给予资助,对固定放映点(室)的设施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数字节目卫星传输平台接收终端建设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四)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市场监管设备等予以资助。

第八条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综合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按照我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

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因素实施绩效评价,择优资助。

接受资助的制片基地须经安徽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设立在安徽省境内、有正在拍摄制作的电影影片且拍摄制作的影片必须在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立项、没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资助省内原创国产电影创作生产,奖励省内优秀国产影片的制作、发行。

(一)对用于我省电影制作单位拍摄电影的优秀剧本予以奖励,每部不高于30万元。

(二)对在我省注册的电影制作单位、以第一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重点影片或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制作发行予以适当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三)对经评选确定票房排名靠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优秀省内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四)对发行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五)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国产影片省内出品

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

第十条奖励票房成绩突出的影院和国产影片的放映。

(一)对年度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全省排名前20位的数字影院进行奖励,每家影院不高于20万元。

(二)对按自然年度计算,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达到全年票房收入66%以上的影院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影院缴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片部分的50%。

(三)享受奖励的影院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使用符合“13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及影片编码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数据、无偷漏瞒虚报影片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对经专家推荐并经省管委会审定的传承中华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单位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发行、放映支出的30%。

第十二条省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十三条省管委会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

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项目预决算,确定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主体是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其中企业和社团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电影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管委会每年1月发布年度电影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申请电影专项资金,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进行初审及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申报材料。各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市报送项目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奖补项目审核汇总表、具体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联合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申请电影专项资金,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奖补项目审核汇总表、具体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

(三)根据各市和省直单位资金申请情况,省管委会办公室

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审核意见,于3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下达资金。市、县(区)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给予描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电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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