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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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2月9日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具体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字数4000字以内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字数4000字以内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字数4000字以内)
申报所属支持范围:(按支持方向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选一个)
一、项目名称:
二、承担单位:
三、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参照《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支持方向,简述项目与与国家科技统筹布局或自治区发展战略任务的相关性;申请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等。

四、目标任务带动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分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五、带动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从创新投入变化情况、提升科技成果产出情况、创新支撑体系建
设情况、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等方面,分析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情况。

六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建设内容):(注:按年份分别列出。


七、资金投入:(注:包括申请专项经费额度、带动社会投入金额、支出结构,其中单价超5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须在经费预算表中注明。


八、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九、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服务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人才培养指标等。


总绩效考核目标:
分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十、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构成等
条件)
十一、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单位名称
章):
(盖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国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发〔2014〕11号

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下发文件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

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冀科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冀科资〔202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及要求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四个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项目(指南代码:6020101)1.支持方向:(1)创新型城市科技项目。

支持国家级创新型市、县(国家级创新型城市: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国家级创新型县:正定、固安、黄骅、玉田、曲周、定州),依托域内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含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竞争力。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构建面向科技型企业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到产业化等各个环节的服务体系,营造创新生态。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科技合作项目: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通过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资源、产学研力量跨区域流动,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新机制,提升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激励地方强化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加强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按照《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确定的评价依据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二是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地方对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按评价依据考虑的三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详见下表(表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由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下述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计算,确定考核结果.三、绩效考核的评审程序每年12月上中旬,按国办发〔2016〕82号文要求,结合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因素,科技部、财政部向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发通知,要求在下一年度1月6日前,一是对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地方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二是提交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近期主要指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地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工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桂科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以及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征集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本年度重点支持以下三类项目:(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地项目,聚焦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在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工程机械、化工等领域,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

优先支持实现成果产业化应用并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强、应用明确、技术成熟度高、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开发新产品、对产业链起到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转化应用的项目。

项目要求: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项以上,年新增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实施期内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引进或培养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培训相关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实施期不超过3年。

原则上要求企业牵头,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配套资金与所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1。

支持强度:每项100—3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建设。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模板)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模板)
2.其他财政资金(特别是市县级财政资金)匹配支持或企业自筹研发经费匹配支持情况。
五、项目绩效指标
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列出考核指标。
第一年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年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年绩效考核指标: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不超过300字)
八、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月日
九、项目组成员信息
现有仪器设备
台/套
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单位R&D支出经费
前一年度
万元
上一年度
万元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前一年度
万元
上一年度
万元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财务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科研助理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项目总体目标(不超过300字)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创新平台
名称
性质
所在地
核发部门
项目实施期
年月至年月
项目总预算
万元
其中: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其中:
第一年预算
万元
第一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第二年预算
万元
第二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第三年预算
万元
第三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注:申报单位超过1个时,请按下表格式自行增加表格)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20年6月19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成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活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绩效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二)协同高效。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国科发创〔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遴选标准和程序、支持方式和标准、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浙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计划实施和管理遵循“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有效监管、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第四条计划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

重点支持我省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县域创新县(市、区)等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

重点围绕浙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科技扶贫等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示范。

四个方面的支持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章项目遴选程序第五条项目初选。

紧紧围绕浙江“四个强省”工作导向、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由省科技厅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提出推荐的项目建议清单;没有项目储备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科学论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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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激励地方强化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加强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
按照《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确定的评价依据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二是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地方对专项资金三
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

按评价依据考虑的三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详见下表(表 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由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下述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计算,确定考核结果。

表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
三、绩效考核的评审程序
每年12月上中旬,按国办发〔2016〕82号文要求,结合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因素,科技部、财政部向地方科技部门、财政
部门发通知,要求在下一年度1月6日前,一是对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地方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二是提交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近期主要指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地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工作报告。

受托第三方机构在下一年度1月17日前,根据地方提交的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以及三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等资料,同时采取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核实印证,在此基础上,对照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中的指标完成数据汇总,完成考核量化打分。

四、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用
按考核得分,定性评价,形成“优、良、及格”三个等级的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的比例不超过考核地方总数的15%,即不超过5个地方。

根据《管理办法》,考核结果将在年度专项资金管理因素中体现,在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倾斜支持。

科技部、财政部将考核结果在两部网站上公示5天,接受公众监督。

结果若无异议,将在下一年度1月25日前,将考核为优、在专项资金分配计算获得倾斜支持的地方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

五、专项资金倾斜支持的使用要求
按照因素法应用考核结果确定的地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金额,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方。

获得专项资金倾斜支持的地方,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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