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管理规则。
本文旨在介绍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1.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3)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生产企业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3)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3. 生产企业准入证书有效期限及变更手续(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2)如需变更准入范围或者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总体结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要求;(2)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车辆制造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检验流程(1)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专项检验;(2)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粘贴或者悬挂合格证明,并将其与销售单据一同出售。
3.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政府部门应当对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并公布结果;(2)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召回等。
四、结语以上是关于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详细介绍。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专用车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审查要求
异地 设 分厂 ,企 业又将 如何 操 作? 这 些 已 有企 业发 生 变 化时 也 需要 备 案 ,就 是企 业 设立 项 目后 再 进行 准 人 和考 核 。 简单 来 说过 程 如 下 :企 业提 出 申请 , 由地 方 主 管 部 门来 处理 意 见 ,再 报 给 工信 部 ,然 后 委托 中介机 构 进 行考 核 ,中介 机 构 资料 审查 、组 织 专 家组 进行 现 场考 核 ,结果 上报 工 信 部进 行 审 批 。但 是对 于 不 同 的情 况 考核 方 式也 有 不 同 ,有 些是 可 以 由省级 部 门 自行考 核 ,有 些是 由 中介机 构来 进行考 核 。 目前 大 致的 公 告流 程 就是 企 业 申请 ,地 方 主管 部 门给 出 意见 再 到 工信 部 ,工 信 部再 转 到 中机 中心 来进 行 审查 工 作 ,首 先 进行 资 料 审 查 ,没 有 问题 就 进 行 现 场 审 查 。现 场 审 查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种 是 简化 审 查 ,另 一 种是 进 行 全项 审 查 ,其 中 ,简 化 全项
第 一个 环 节是 核 准 或者 备 案 ,核 准 一般 以整 车企 业 为主 ,以 大 型 建设 投 资 项 目或 者 骨 干企 业 的 变化 做 的 审查 、审 批 工作 ,备 案 更 多 的是 围绕 着摩 托 车 、发 动 机 的零 部 件 做 的工 作 ,相 对 重 要
程 度 会弱 一 点 ,但 是 也 是 管理 的主 要组 成 部 分 。这 是 一 个企 业 刚 建 立 的时候 要 办 的核 准 和备的 产 品 。不
具备 同类 产品 特点 的 整车 企 业则 需 要经 过 审核 ,比如 原 先 只做 货车 现 在要 增 加环 卫 车 、清 障车 等 品种 ,因 为生 产 方式 完全 不 同 。另 外 ,扩 展挂 车 产 品也 要经 过 审核 ,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附件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表一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表二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一、液压系统液压举升装置、液压传动系统、液压操纵系统、液压缸、液压泵、液压阀、高低压管汇、滚筒、泵和混合器装置、输送泵和布料装置;二、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超过的贮运容器、罐体;三、起重运输设备排料卸料装置、随车起重机、绞车;四、制冷系统制冷保温装置、压缩机、高压冷却器;五、机械作业装置升降系统、操纵控制提升系统、尾部填塞器、自动压实装置、可回转起重摆臂、贮运容器非压力容器;六、电子电器设备模块化、集成化、成套电子电器设备,自动控制装置、可控频率压力变换的连续震源装置;七、计量测试设备、装置计量检定仪器、测试仪器、检测试验设备;八、各类信息化设备注:1.上述专用装置可以专项采购,但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对供应商应进行选择、评价、监控和管理;2.专一功能的专用装置,如安全防爆装置、清洗系统等应自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共19页
附件一: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一:据结构、用途特征纳入其他类车品种管理附件二: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考核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小组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工作,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汽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1、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2、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3、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4、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文档资料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与相关部门的衔接 相关产业管理 车辆注册管理 车辆使用与运输管理 车辆消费政策 汽车服务业管理 车辆税费政策 二手车消费政策 再制造、车辆报废与回收政策
8
有关政府文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配套文件(发改委第8号令) 车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2529号) 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19]2882 号) 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1405号) 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则 (发改委[2019]72号公告) 迁址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试行)的通知(国经贸 产业[2019]1242号) 车辆企业更名迁址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19] 1111号)[已经作废]
3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产品申报、检验、审查 产品扩展的审查 产品变更的审查 产品勘误的审查 产品公示、核查、复查 产品撤销
20
总体情况
车辆类型 轿车 乘用车 运动型及多用途 专用乘用车 品种 依据 1242号文件,拟新制定 1242号文件,拟新制定 45号公告
准入相关组织 工信部:综合、总体、批准/备案 地方主管部门:专用车企业核准,本地搬迁 中介机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公告制作 专家组:现场审查工作,专项审查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地方、中介机构共同组织
18
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 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 挂车产品,不包括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 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 客车分为A类、B类 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 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 对于新能源汽车,具备相应的常规车辆资质 其他车辆:少数非道路车辆(石油、沙漠、越野等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附件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
1.标注“ * ”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 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 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勺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附件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
4.审查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
(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
(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合计25项,其中否决项11项,一般项14项说明:
1.带“*”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达到第(1)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申请生产不同品种、类别产品的,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4)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新建企业的,允许暂不进行考核,但在投产后应当进行考核。
(5)对于专业生产的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每种型号车辆产品的产量不大于20台/年),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规定(本规则附件一第14~21条),以及第7条试验能力方面的规定可适当简化要求。
(6)第14条、第19条、第24条仅适用于对获得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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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合计25项,其中否决项11项,一般项14项说明:
1.带“*”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达到第(1)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申请生产不同品种、类别产品的,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4)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新建企业的,允许暂不进行考核,但在投产后应当进行考核。
(5)对于专业生产的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每种型号车辆产品的产量不大于20台/年),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规定(本规则附件一第14~21条),以及第7条试验能力方面的规定可适当简化要求。
(6)第14条、第19条、第24条仅适用于对获得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