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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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货方:
购货方: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证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GSP(GMP)认证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原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印监的委托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并严格按照委托书限定的范围开展工作;双方对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否则,因一方证照、资料不全、无效等因素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对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品。药品包装内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甲方向乙方所供药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的包装应牢固,保证药品的运输时限、运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储存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药品质量完好。
四、乙方从甲方购入进口药品时,甲方应及时提供该品种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如果是生物制品,要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加盖甲方的质量管理专用章。
五、乙方收到药品后,如发现整件货物短少或外包装破损,应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因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应按GSP要求,保管和养护好药品,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药品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所供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解决。如双方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以甲方所在地省级药检部门的药检报告结果为准。确因甲方药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退货处理。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能全部列明明细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九、在正常业务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退货,应及时与甲方业务员联系解决。
十、甲乙双方有义务及时向对方反馈药品的质量信息,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货方(单位盖章)购货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