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计价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损失400万元人民币,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寻求调解解决。
二、调解过程1. 第一次调解会议调解员邀请双方公司代表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
会议开始时,甲、乙双方均表示了自己的诉求和看法。
甲公司代表提出了详细的账目和证据,指控乙公司在工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甲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反驳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和额外费用增加。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表示将通过调解方法尝试寻找双方的共同解决方案。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提出了质疑,要求双方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确认了各方证据情况后,调解员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并提出了调解建议。
2. 第二次调解会议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调解员要求甲、乙双方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以确保调解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资料后,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会议。
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向双方公司代表详细解释了他们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双方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意见。
调解员建议双方公司代表根据调解意见进行商讨和协商,并达成共识。
3. 最终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公司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协议中,乙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经济补偿,作为甲公司因工程纠纷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双方也商定了今后合作中避免类似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协助双方就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引言:工程结算审核是指造价审核方根据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资料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过程,审核中涉及面广泛且对施工资料要求较严格较细致,以上任何一条欠缺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等。
因此,必须把握好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的点,做好事前控制。
一、具体案例:某扩建工程争议一:某签证单(土建)中是否应扣除检测费用。
该项签证的联络单中写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地基和桩基检测单位委托及其他相关工作,结算时就是否扣除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和密实度检测试验费用存在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不符合要求,故存在此项争议,基础换填的地基检验共计4项:①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1项;②天然级配砂石密实度检测试验3项。
建议:从质量管理角度来讲,此类检测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检测被检测对象为施工单位,检测目的是检验施工单位此类工作是否合格达标等,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具体详见“二、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中“(四)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工作,不要委托施工单位”。
争议二:某签证单中是否应扣除施工便道费用。
该项目地下6台卧式油罐及附属建构筑物拆除,监理、现场项目部已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认为此项费用不应被扣减,造价咨询认为施工便道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考虑在投标文件中,故不应再重复记取。
关于此类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在变更及签证中是否记取,应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内不应记取,该部分费用已考虑进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若在建筑红线以外,则应予记取,但是不得重复。
建议:该项为签证单问题,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则结算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建议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认可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增加的金额中”,经各方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摘要:工程结算审核争议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正常遇到的问题,引起相关争议的原因错综复杂,本文结合某厂房结算,分析了由于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漏项、工程量误差、现场管理及合同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尽量减少争议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问题1 案例背景某厂房工程合同金额为482万元,结算送审价为612万元。
合同约定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合同已包含的根据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价中未包含的组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措施费相关条款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争议焦点2.1 建筑檐高20-30m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未列综合脚手架超过20米材料增加费相关措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结算时认为工程檐口高度超过20米,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2 建筑物檐口高度20m(7层)~30m(层高>3.6m)层高超高费招标控制价中未列建筑物层高超高增加费,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
工程建筑物实际檐口高度20m,层高超过3.6米,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3.6m层高超高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3 带E钢筋增加费招标清单中缺带E钢筋清单,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实调整;甲方审计处认为带E钢筋图纸及规范无相关要求,不应计取。
2.4 土石方单价招标清单中土方工程量为2300m3,结算工程量超过6100m3,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土方单价应参照合同单价执行;审计认为工程量超过清单计价规范风险范围,超出部分单价应按大型土石方相关规定重新计价并按投标让利幅度下浮。
2.5 签证变更及后增加单位工程总价措施费计取方式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投标费率执行,单价措施费按实计取;初审认为本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合同价包干计取(除不可竞争费),签证部分相关费用不予增加,单价措施按实计取。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关于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20年5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材料采购、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工作。
2. 工程结算争议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实际造价高于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施工过程中已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3.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结算争议的基础上,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也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坚持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结算?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整改,并扣除相应的款项。
2. 关于工程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双方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设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要盖一片超级酷炫的写字楼。
乙方呢,是个土方工程公司,专门负责挖土、运土这些脏活累活。
双方签了个土方结算合同,就跟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似的,约定好了土方量怎么算、价格多少、结算方式等等。
二、纠纷起因。
1. 土方量的争议。
甲方觉得乙方报的土方量有水分,就像你去买水果,老板说十斤,你觉得顶多八斤。
甲方觉得按照自己的计算,乙方多报了不少土方量。
比如说,乙方算的是根据他们挖的坑的长宽高,但甲方觉得有些边角的土是原来就有的坑洼,不能算在挖土量里。
乙方可就委屈了,他们觉得自己可是按照正规的测量方法来的。
那坑虽然有点不规则,但他们也是费了好大劲儿才把土都挖干净的,就像打扫卫生,每个角落都打扫到了,当然要算全部的工作量。
2. 土质问题导致的价格分歧。
合同里约定了不同土质有不同的价格。
结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混杂土质的情况。
乙方说有些土看着是普通土,挖下去才发现有不少硬土和石头,这可增加了他们的施工难度,所以要求按照更贵的土质价格来结算。
甲方就不乐意了,甲方觉得这是乙方在找借口抬价。
甲方觉得从表面看大部分还是普通土,那些硬土和石头只是一小部分,不能整个都按照贵的价格来算,这就好比你买蛋糕,蛋糕里有几颗葡萄干,你不能因为有葡萄干就按高档点心的价格来付钱。
三、合同条款的漏洞与模糊之处。
1. 土方量计算规则。
合同里关于土方量的计算规则写得有点含糊。
只说了按照实际挖土量计算,但是对于像那种不规则坑洼、原始地形的影响没有详细规定。
这就好比两个人玩游戏,规则没说清楚,到了关键时候就容易吵架。
2. 土质界定标准。
对于土质的界定标准也是模棱两可。
只是大概说了几种土质类型,但是没有具体说遇到混杂土质怎么处理。
这就像做菜的菜谱只写了食材,没写调料怎么放,结果做出来的菜大家都不满意。
四、解决纠纷的过程。
1. 协商阶段。
刚开始,双方还是比较客气的,坐下来谈。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合同价款等关键条款。
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了争议。
争议的核心在于部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乙方认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应得的款项高于甲方提出的数额。
而甲方则坚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乙方要求的款项超出了合理范围。
在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后,发现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理解存在差异。
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一些未经甲方确认的额外工作量,而甲方则认为这些工作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计入结算。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甲方提出了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方案。
乙方则要求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最终,双方同意委托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给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部分争议工程量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另一些则是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这样既确保了甲方不支付超出合同范围的费用,也保证了乙方得到合理的报酬。
此案例反映出,在工程合同结算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准确的工程量记录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同时,当出现争议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解决依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类似的结算纠纷,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各项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特别是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确认变更工程,确保所有工作都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定期的沟通和协调也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地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项住宅建设工程的合同。
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程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工程竣工时间延长了几个月。
项目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工程价款结算申请,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并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双方发生了价款结算纠纷。
案例分析:1.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该问题是否属实需要通过工程验收、检测等方法来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估,以获取客观的评价结果。
如果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建筑公司重新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2.工期延迟问题:建筑公司称工程的延期是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困难导致的,这是否属实需要查阅施工记录、遇到困难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证。
如果建筑公司能够证明施工确实遇到了困难,导致工期延长,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无法以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如果建筑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说明工期延长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合同约定:双方应该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条款,例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支付方式、延期责任等约定。
如果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理解,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修订合同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4.证据收集:双方需要合理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工程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支持双方的主张,并在处理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问题,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结果。
双方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协商出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例如按照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支付等。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
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价
格支付设计费。
在工程完工后,甲方却以设计图纸存在严重错误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设计图纸是否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如果存在
错误,乙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
定结果显示设计图纸确实存在严重错误,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判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计错误的赔偿责任和方式,那么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公正客观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尊重合同的精神,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争议,实现公平正义。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地预见并规
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可以依赖,避免
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处理需要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
合同的精神,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合同,预防争议的发生,保障各方
的权益。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和乙方签了个总价承包合同。
这个工程呢,是盖一个小型的商业综合体,包括商场、写字楼啥的。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总价包死,除了一些特定的变更情况,价格就不再调整了。
乙方当时觉得这项目挺靠谱,利润空间也能算得过来,就欢欢喜喜地开工了。
二、争议焦点一:工程范围的理解。
1. 问题出现。
工程干到一半的时候,出问题了。
甲方觉得地下室的防水工程应该包含在总价承包范围内,乙方却不认。
乙方说当时谈合同的时候,说的是按照常规做法只做地下室的结构防水,像那种特殊的防水层额外加厚之类的可没算进去。
甲方就纳闷了,说合同里写着整个地下室工程都在承包范围内啊,防水不就是地下室工程的一部分嘛。
乙方则拿出当时的工程报价单,指着一些项目说,你看这些项目的价格组成,根本就没包含额外加厚防水层的费用。
2. 分析。
这就是典型的对工程范围理解不一致。
从甲方的角度看,大概念上地下室工程包含防水是没错的。
但乙方的理由也有道理,在报价的时候确实没把特殊的防水要求考虑进去。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合同条款不细致的问题。
如果当时在合同里把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具体做法、标准以及对应的价格范围都写清楚,就不会有这争议了。
比如说,可以在合同里明确写着“地下室防水工程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具体规范号]的基本要求进行施工,如需额外增加防水涂层厚度或者使用特殊材料,需另行计算费用”。
三、争议焦点二:设计变更的界定。
1. 问题出现。
接着,商场部分的外立面设计有了变化。
原来设计的是普通的玻璃幕墙,现在甲方想改成那种带有节能功能的双层玻璃幕墙。
甲方觉得这就是个小变更,总价合同嘛,乙方应该能消化这个成本。
乙方可就不干了。
乙方说这哪是小变更啊,这双层玻璃幕墙和普通玻璃幕墙从材料成本、安装工艺到施工周期都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他们算的,成本要增加好几十万呢。
而且合同里虽然说有变更条款,但是对于这种变更程度多大算重大变更并没有明确规定。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包方):[发包方名称],这可是个在工程界挺有名气的主儿呢,一直想把自家的项目做得又好又省。
乙方(承包方):[承包方名称],也是个经验丰富的团队,想着在这个项目上大展身手,赚点小钱同时打响名气。
二、合同总价承包的定义。
这总价承包啊,简单说就是甲方和乙方事先商量好一个总的价格,这个价格就像一个大礼包,里面包含了完成这个项目的所有花费。
不管乙方在实际操作中是多花了还是少花了,一般情况下都得按照这个总价来。
就好比你去买个套餐,不管你吃不吃得完,这个套餐的价格是固定的。
三、预结算争议的起因。
1. 工程量计算差异。
甲方觉得自己算的工程量那是相当准确,每一个小角落都考虑到了。
可是乙方呢,在实际干活的时候发现有些地方比甲方算的工程量要多。
比如说挖地基,甲方按照图纸算的是一个平面的面积,可实际施工的时候发现地下有不少大石头,得花更多的力气和时间去清理,这就导致乙方觉得自己干的活比预想得要多,应该增加费用。
乙方就找到甲方说:“大哥啊,你看这地下的大石头,可把我们累惨了,这得多算点钱吧。
”甲方就很不乐意了:“当初合同都说好了总价,这可不能随便加。
”2. 工程变更。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难免会有些小变动。
甲方这边突然说要加个小房间,或者改一下窗户的位置。
乙方呢,觉得这是额外的工作,得加钱。
甲方却觉得这些都是小变动,在总价范围内应该能解决。
乙方就很委屈:“你这一变,我们的材料和人工都得重新安排,这可不是小事情啊。
”四、合同中预结算条款的漏洞。
1. 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
合同里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写得模棱两可,就像一团迷雾。
这就导致了双方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计算,能不产生争议才怪呢。
比如说对于一些不规则形状的建筑结构,到底是按照近似形状计算还是精确测量,合同里没说清楚。
2. 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缺失。
合同只提到了总价承包,可对于工程变更后如何计价是只字未提。
这就像给双方挖了个大坑,一有变更就开始扯皮。
工程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合同争议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争议点。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这导致了工程的部分结构需要重新设计和施工。
乙方认为这部分工作量的增加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准确所致,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成本增加。
甲方则认为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图纸进行审查,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实际施工中遇到了预料之外的技术难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提出延长工期并增加相应的费用,而甲方则认为乙方未能充分预见到潜在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延期的责任。
在争议升级为法律诉讼之前,双方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过程中,第三方专家团队对工程设计图纸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地质条件进行了现场勘查。
经过评估,专家团队认为设计图纸的问题确实存在,且乙方在施工前难以完全预见到所有的地质风险。
基于专家团队的意见,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对于设计图纸的问题,甲方同意承担一部分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对于地质条件导致的技术难题,双方共同分担因此产生的延期和额外费用。
双方还就未来的风险管理和沟通机制达成了共识,以防止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合同的明确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它能够在争议发生时提供依据和指引。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当争议发生时,寻求专业第三方的协助和调解,往往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带来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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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案例分析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成钢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在公平合法基础上为了达到各自合同目的而通过相互间的意思真实表示来达成各自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的过程。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就会产生法律后果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建设工程有着产品形式多样、投资来源众多、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周期长、气候影响大等诸多特点,对于建筑工程的发承包方而言,订立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工程建设合同就更为重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明确或者是未作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合同争议和纠纷。
合同争议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往往会导致仲裁或诉讼。
【案例背景】某拆迁安置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10万m2,建设内容包括多层和高层住宅20栋、幼儿园用房1栋、商业办公楼2栋、地下人防1座等以及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预算总投资16802.16万元。
本项目由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N市某大型房地产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项目于2007年11月30日开工,目前已竣工交付使用。
2010年12月份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了本项目结算,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陆续于2011年的3月、10月补充了签证、竣工图纸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单等资料。
委托人收到代建人报送的本项目结算书及补充资料后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
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咨询作业操作规程、咨询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10月22日向委托人报送了该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意见。
【主要分歧】1.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
2.咨询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核减了代建人提出的“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索赔”的费用210.47万元,而代建人认为此项费用的增加是委托人责任,应当予以补偿代建人的相应损失。
3.咨询单位依据委托人提供资料中的代建人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的临时计价手册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土建工程1.6%)核减了代建人送审结算计算的劳保统筹费费率(2.96%)之间的差额。
代建人认为该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取,不应当按照临时计价手册中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计算。
【问题分析】1.关于代建人因“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提出的调整合同价款要求,咨询单位认为按照该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就代建人报送的结算送审资料而言,其因“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要求调整合同价款980.62万元的支持依据不充分。
代建人认为应当调整的依据是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和(2008)67号。
而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规定“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
在该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3.1.3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报价”的规定,也就是“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
除招标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并经招标人签证,其余工程项目价款不作调整”。
在委托建设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3.1.5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又约定:“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委托建设合同约定的代建范围、内容、建造标准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定后,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标准调整导致工程变更,按第五条(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从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所以,根据本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及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和〔2008〕67号的规定,咨询单位认为,委托代建合同已经对“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进行了约定,其中委托建设合同专用条款的第13.1.3款是针对合同内该类风险的约定,委托建设合同专用条款的第13.1.5款是针对超出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范围、内容、建设标准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后,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标准调整导致工程变更的该类风险的约定。
代建人认为代建合同专用条款第13.1.5款约定“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
此条款是在合同洽商时,考虑合同工程施工期正值我国基本建设规模膨胀,建设工程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呈极不稳定的上涨趋势,苏建价66号、苏建价67号即将出台的背景下,合同双方经多次艰难而坦诚的谈判协调达成的合同风险的调价专用条款(事实上此条款的达成是代建合同能协调一致订立的决定性因素),其真实意思表达的是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文件,调整整个项目的合同价款。
由于此合同条款在文字表达上存在理解歧义,致使产生了实质性争议。
事实上,本合同工程代建期间,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钢材价格涨幅达40%以上。
代建工程主体工程开工伊始,省政府66号、67号调价文件即发布施行。
代建单位基于对合同双方洽商一致订立的委托代建合同的信心,在许多施工企业因不堪承受涨价压力而停工的情势下,以项目建设大局为重,不拖延、不停工,顶住物价高涨压力,超计划投入资金,按计划完成了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各工程建设事项,同时也因资金成本的大幅度提高而现行担负了巨大损失。
咨询单位根据代建人提出的新的书证材料,即委托人确认合同中关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的约定是针对整体项目的证明文件。
咨询单位就此向委托人提出给予澄清和解释并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的意见。
委托人的合同签订代表在随后的工程结算审核协调会议上作了澄清说明,即合同中“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的表述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于该项目,而不是当前合同文本中描述的只是调整变更部分,合同的描述确实存在与真实意思间的偏差。
委托人的合同签订代表同时出示了合同签订时的双方协商的原稿、函件和备忘等材料。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议合同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该工程中的政策性调价争议。
委托人与代建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该事件的原委进行了回顾和澄清,同时听取了咨询单位的意见,协商确定了该事项的调整办法。
按照协商一致的调整办法,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事项涉及费用进行了审核,其中人工费调整部分核减3.56万元,材料调差部分核减218.29万元。
2.对于代建人提出“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索赔”的费用被核减是不恰当的意见。
咨询单位认为在招标文件的第四章第17.2款中,招标人明确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实地勘踏,应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场地地形地貌、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公用事业工程管线接入排出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建设项目情况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等将不获得批准。
”。
在第十章第31.1款第1项中招标人又明确表明:“规划建设用地为招标人拆迁的现状,场地平整、河塘回填、场地标高与室外设计标高偏差导致的土方填筑或挖方工程为合同范围内工作,投标人应踏勘现场,自主报价。
”。
在委托代建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委托人责任中,双方约定委托人因合同第15.3款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
咨询单位同时认为代建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因“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发生的损失是由委托人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实践承诺而造成的,而且其索赔金额的计算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经过数次结算审核沟通和协调后,因代建人始终不能提供进一步的有效证明材料,咨询单位和委托人一致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代建人的此项索赔请求不能予以认可。
代建人因其自身原因所致的证据不充分而不得不放弃该费用的索赔。
3.关于劳保统筹费核减所致的争议,代建人认为委托代建合同是其与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
合同约定的该项目结算方式为审计确认的总计价面积*合同价1717.97元/m2-标底未实施项目-招标人费用+审计确认的招标人费用+委托人审计确认的工程变更价,其中合同价1717.97元/m2是固定综合单价,招标人费用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核费及电梯的费用,合同未约定劳保统筹费为可变费用。
咨询单位依据的只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委托人临时计价手册上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该核定费率与该项目合同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核定费率是缘于代建人同时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若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从事建安工程的施工任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计算劳保统筹费,而代建人在该项目上不是直接的承包人或在是总承包人,是委托人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的以房屋开发资质来从事该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将该项目建成后交付委托人的具有项目建设阶段法人地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建造,只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不行使项目法人权利,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而且代建人依照委托代建合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体项目的承包人(多为工程所在地施工企业)结算时是按照其提供的计价手册核定的费率计算的。
咨询单位针对该事件专门咨询了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认为结算审核应以合同合法的约定为依据,合同价格的确定是基于投标报价的,应当按照合同定价中该费率的约定执行(当然,前提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合理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咨询单位仔细研究了代建人的陈述意见,并对合同价中该费率的计取标准进行分析和测定,代建人劳保统筹费的报价是依据委托人编制的该项目标底确定的费率2.96%计算的。
咨询单位将争议调研澄清的过程向委托人作了报告并提出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劳保统筹费的建议意见。
【结论和启示】工程合同是约定合同缔结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工程文件,其对于合同的正确有效履行和争议发生的正常合理解决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合同缔结各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注意下述几方面的问题。
(1)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合同文本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3)合同文本中是否缺少和遗漏必要的条款,(4)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5)合同条款中的措词是否规范和准确,是否存在概念不清、模和或易产生歧义的条款,(6)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7)合同文本中可能隐含较大风险的条款,其风险的分担是否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