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本行贸易产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项下代付/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开立国外保函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问责处理。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细则操作贸易融资业务。
其中信贷调查岗负责贸易背景中交易真实性调查、单证结算岗负责外汇政策合规和单据真实性及条款审核、分析评价岗负责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评价、风险管理岗负责合同合规及业务风险的预警和风险事件的牵头处理、决策岗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最终决策第三章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第七条根据授信对象的不同,办理不同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须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八条禁止在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下,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单据的业务办理融资;禁止对通过编造的国际结算业务,甚至无任何代表货权的单据仅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
若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本行无法判断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可暂停为其提供贸易融资:1、通过转口贸易或转卖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法提供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等有效货权凭证正本;通过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转卖货物的,无法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境备案清单打印件;2、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异常;贸易款项用途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涉嫌存在非法拆借资金行为;3、进料加工贸易标的物为黄金、珠宝、集成电路等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的商品;企业有形资产与贸易融资规模严重偏离;境内账户资金往来企业之间不存在贸易关系。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加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外汇收支、外汇交易、外汇结算、外汇投资、外汇融资等活动。
第三条外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便利化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三)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原则;(四)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管理的监督和实施工作。
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行使外汇管理职责。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外汇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收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申报;(二)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收支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外汇收支信息,包括外汇收入、支出、汇率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登记,并接受外汇局监督检查。
第三章外汇交易管理第九条外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交易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交易;(二)外汇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交易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十条外汇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外汇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外汇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登记,并接受外汇局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外汇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外汇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外汇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结算;(二)外汇结算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结算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十四条外汇结算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外汇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国际贸易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贸易工作,加强公司对各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备件管理工作,简化流程,进一步提高进口设备、备件供应效率,杜绝采供环节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1条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认真履行招投标程序,以“廉洁、高效”为重心完成各项进出口贸易工作。
二、国际招标和外贸代理选择第3条国际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⑴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⑵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招标机构(甲级资格证书);⑷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⑸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⑹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2、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或煤矿设备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⑺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以商务部机电司统计数据为准),或完成国际招标项目达到150个,或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15%;⑻未受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
第4条外贸代理公司资质要求:⑴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⑵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具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证书;⑷海关信用评级A级;⑸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进出品贸易代理金额合计达到3亿美元(具有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证明);⑹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三、国际招标要求第5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进口及转口贸易合同模板
进口及转口贸易合同模板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即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第一条产品描述1.1 产品名称:买方将从卖方处进口或购买的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1.2 数量:买方将从卖方处进口或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填写具体数量),具体数量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1.3 规格:产品的规格为____(填写规格),具体规格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1.4 价格:产品的价格为____(填写价格),具体价格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二条交货方式2.1 交货地点:产品的交货地点为____(填写交货地点),具体交货地点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2.2 交货日期:产品的交货日期为____(填写交货日期),具体交货日期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付款方式:买方将在收到产品后__天内支付商品价格。
付款方式为____(填写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3.2 汇款账户:卖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银行名称:____账户名称:____账户号码:____第四条质量保证4.1 卖方保证产品符合买方的要求,并且产品在交货前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完好。
4.2 如产品在交货后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更换或退款。
第五条运输及保险5.1 产品的运输费用由____(填写买方或卖方)承担,具体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5.2 产品的保险费用由____(填写买方或卖方)承担,具体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因卖方的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付款延迟或拒绝接收产品,买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适用____(填写适用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填写仲裁地)进行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内容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签订的进口及转口贸易合同,双方遵守合同条款并认真履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进口及转口贸易合同范本
进口及转口贸易合同范本
空白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口商):______________
乙方(进口商):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
三、单价:______________
四、总价: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六、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
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八、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九、包装要求:______________
十、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十一、保险:______________
十二、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2023版)
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业务的实施细节,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二、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1 合同签订1.1.1 确定贸易合作方:双方需明确贸易合作的对象,包括公司名称、地质、联系人等信息。
1.1.2 确定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的目的、范围、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
1.1.3 合同书写:合同需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2 合同履行1.2.1 供货方履行:供货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和供货。
1.2.2 收货方验收:收货方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1.2.3 付款方付款:付款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供货方。
三、物流与运输2.1 选择物流方:根据贸易合同需要,选择合适的物流方进行货物运输。
2.2 运输方式:根据货物性质和贸易条款,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空运、海运、铁路运输等。
2.3 运输保险:根据货物价值和贸易条件,选择适当的运输保险进行投保,以保障货物安全。
四、关税与税率3.1 清关手续:根据相关法规,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关手续。
3.2 关税申报:根据货物的分类和价值,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进行申报。
3.3 关税缴纳:按照关税税率和货物价值计算,缴纳相应的关税。
附件:●贸易合同范本●运输保险投保单●清关手续办理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贸易合同:双方为实现商品买卖目的所订立的协议,规定了商品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进出口报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手续。
●关税:货物进出口时根据国家法规征收的税款。
●物流:指贸易过程中货物的运输、仓储和配送等环节。
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
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简介一、操作要点1、收付须在同一家银行且收付款均需为人民币。
2、收款金额不得大于支出金额的20%,否则需先持相关材料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结汇或划转。
(注:相关材料: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收付汇凭证等)2011年1号文转口贸易的规定3、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二、业务前期准备1、办理前应当在RCPMIS查询企业是否已激活,若为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则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激活企业。
激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有:《企业信息情况表》、《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问题:已在当地激活的企业,到我行来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业务还需要向我地人行提交什么材料吗?答:无需再向我行提交激活企业的材料,只需提供业务所需材料即可。
2、企业应向我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3、企业应向我行提交的材料(针对进口开证出口TT的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正反面复印(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信息登记表》(3)进口合同、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预留印鉴表。
二、业务流程1、先收后支(1)开立远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销售合同中约定即期收汇或付款前收汇。
(2)收汇时提供购买合同及境外开立的商业发票、销售合同及境内企业开给下家的商业发票等材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代表货权的单据;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份关于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一、保理公司声明1.保理公司应在签署保理合同之前,对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事宜做出明确声明,确保双方对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流程达成一致。
2.保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外汇划转1.外汇划转是指将国内的人民币转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操作。
3.保理公司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理公司应核实汇款账户的真实性,并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三、进出口收付汇核销1.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指保理公司按照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的货款比例,在收到付款后,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的操作。
2.保理公司在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时,应核实付款账户的真实性,并与订单、发票等相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4.保理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理公司应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向银行报备相关信息。
四、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在办理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保理合同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3.保理公司应加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认识和理解。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保理公司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保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以上是关于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在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合法合规的操作。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范本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账户信息1.1 甲方在银行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资金转让2.1 甲方同意将其账户中的资金,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跨境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汇率和金额,接受甲方账户中的资金跨境转让。
第三条汇率及金额3.1 本合同项下的汇率以转账当日的银行卖出价为准。
3.2 本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第四条转账方式4.1 甲方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向银行提交转账申请,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转账。
4.2 乙方应按照银行的规定,接收甲方账户中的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接收。
第五条义务与责任5.1 甲方应确保其账户中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属于任何非法活动所得。
5.2 乙方应确保其接收的资金将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跨境转账合同范本
小米的市场营销与融资实施策略
1.定价策略。
产品的价格是影响市场需求和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收益。
智能手机市场对价格高度敏感,所以小米产品在上市之前价格定的较低,吸引了大量消费者,扩大了市场占有率。
如果小米将价格定位在苹果等水平上,那么小米的市场会变得很狭窄。
2000元的高端智能机能够满足极大市场需求。
2.促销策略。
了解小米销售方式的人都知道,小米的销售模式一般是网络销售。
在第一次媒体新闻发布会上,小米模仿苹果的发布会,对产品进行了细节性的分析,使得小米迅速收到人们的追捧。
小米在销售前一般采取预售的方式,让消费者争先恐后地想要买到新的产品。
小米的宣传一般靠的是名人效应,公司CEO名人雷军在微博的粉丝已经有1250万了,这为小米的宣传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此外,小米还
通过论坛的形式宣传,在论坛上,小米用户可以相互讨论产品的优点与缺点,这进一步贴近了消费者。
3.渠道策略。
分销渠道是指,某种产品和服务生产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获得这种产品和服务。
小米的分销渠道上也模仿了苹果在美国的渠道政策,主要采取的是渠道加物流公司合作的分销模式。
小米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避免初期的财力、物力方面的困难,使小米成功发展起来。
网络的销售方式也避免了与实体店和分销商分割利润的局面。
这是一种很成功的营销策略。
银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转口贸易及转卖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指我国居民将从非居民处购买的货物销售给其他非居民,且货物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进出中国国境的贸易。
转口贸易“强调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间发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国境(亦不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二)进口转卖:企业从境外销售方购入货物,并视市场行情变动等因素,将进口货物卖给境外另一交易对手的行为。
进口转卖业务主要有提单转卖、境内仓单转卖和境外仓单转卖几种方式。
1、提单转卖: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再向其他境外买家转让提单,形成转卖销售,收回销售款项。
提单转卖分提单直接转卖和境内仓单转提单转卖两类情况。
2、境内仓单转卖: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业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后,向其他境外买家转让仓单,形成转卖销售,收回销售款项,境外买家并未要求境内卖家将货物运出国境。
境内仓单转卖分仓单直接转卖和提单转仓单转卖两类情况。
仓单直接转卖: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客户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仓库的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境外买家,境外买家并未要求境内卖家将货物运出国境。
提单转仓单的转卖: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因行情变动等因素,不实施进口报关,而是把货物拉进保税监管区域存放保税仓库,后又把货物转卖给其他境外买家的业务。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实施细则xx总发〔xx〕136号附件5,xx年5月7日印发本实施细则包括收单审核、提示单据、承兑/付款等业务。
我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进口代收业务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
适用于进口单位对进口商品没有开出信用证,或商品先进口、后结算(包括代销、寄售商品)货款的商品交易。
可分为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两种方式。
银行对进口代收,只尽“代收”义务,不负责款项必须代为收妥的责任。
由于光票托收的处理与跟单托收基本相同,本操作程序则主要介绍进口跟单托收业务。
处理程序可分为收单审核、发出代收回单、提交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
第一节收单审核(一)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及面函后,首先需要核实所收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所列一致及付款人是否是我行客户,户名、地址是否准确,然后登记进口代收单据登记簿,同时在面函上标注代收编号,编号格式统一为:Xxxx IC SX ×××××××机构代码业务代码我行代码业务发生年份业务顺序号(二)托收面函与所附单据审查按照托收面函上标明的汇票、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受益人证明、保险单等仔细核对与所附单据是否一致,份数是否完备,金额是否一致,付款方式为承兑交单(D/A)还是付款交单(D/P),有无特殊托收条款等。
通常情况下,因为代收项下纯属商业信用,代收行没有义务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单单相符作严格审查。
来单或委托书中有以下情况,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我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进行修改:1、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或提单的收货人为我行;2、托收行要求我行对托收款项进行担保;3、托收行要求我行代为仓储保险;4、托收行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节发出代收确认经审核托收面函及所附单据一致后,根据面函上托收行的要求,我行以信函或电文向托收行发出代收确认,确认已收到的托收指示单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转口贸易文件集锦
【标题】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6]210号【效力】有效【颁布时间】1996年06月20日【实施时间】1996年07月01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四)偿还外债利息;(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模板范本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受让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银行,乙方是一家在乙方所在国家注册成立的银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持有的具体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具体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该转让。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具体金额,该价格已包含所有税费和相关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款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转让程序1.甲方应在收到转让款项后的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必要的转让手续。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以证明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1.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资产或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且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付款,并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价格的百分比%。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范本最新
银行跨境转让合同范本甲方(转出方):乙方(承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在境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跨境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金额1.1 甲方同意将其在境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条转让方式2.1 本合同项下的资金跨境转让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甲方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真实、不有效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转让费用3.1 甲方应承担本次资金跨境转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汇款费等。
3.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协助不力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转让时间4.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资金汇出。
4.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转让资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转让金额的____%。
5.2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接收资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转让金额的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出方):乙方(承让方):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仅为银行跨境转让合同范本,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银行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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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转口贸易及转卖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指我国居民将从非居民处购买的货物销售给其他非居民,且货物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进出中国国境的贸易。
转口贸易“强调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间发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国境(亦不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二)进口转卖:企业从境外销售方购入货物,并视市场行情变动等因素,将进口货物卖给境外另一交易对手的行为。
进口转卖业务主要有提单转卖、境内仓单转卖和境外仓单转卖几种方式。
1、提单转卖: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再向其他境外买家转让提单,形成转卖销售,收回销售款项。
提单转卖分提单直接转卖和境内仓单转提单转卖两类情况。
2、境内仓单转卖: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业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后,向其他境外买家转让仓单,形成转卖销售,收回销售款项,境外买家并未要求境内卖家将货物运出国境。
境内仓单转卖分仓单直接转卖和提单转仓单转卖两类情况。
仓单直接转卖: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客户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域仓库的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境外买家,境外买家并未要求境内卖家将货物运出国境。
提单转仓单的转卖: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提单所有权,因行情变动等因素,不实施进口报关,而是把货物拉进保税监管区域存放保税仓库,后又把货物转卖给其他境外买家的业务。
3、境外仓单转卖: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进口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户开立信用证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业存放在境外的LME指定交割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后,向其他境外买家转让仓单,形成转卖销售,收回销售款项,货物不发生移动。
第三条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的中间商(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开证纳入本行进口信用证业务范畴进行管理。
本行仅办理正本提单和仓单类转口转卖业务,其中正本提单非全套的进口业务,分支机构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书面同意后方能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集中审单、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的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中间商授信业务审批。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协助总行国际业务部开展本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
第三章申请人及业务授理条件第八条申请在本行办理转口转卖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但不限于:(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本行的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业务除外);(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转口转卖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六)原则上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不足一年的,分支机构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书面同意后方能办理。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八)外币业务不得为外管分类为C类的进出口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不得为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内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基本规范第九条贷前调查经办行信贷人员受理转口转卖业务,需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原则,切实履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一)交易主体调查1、对开证申请人调查(1)客户准入条件调查通过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查询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等资料,核查客户是否具备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的准入条件及客户海关分类管理。
审查方法:查看企业办理的进出口业务品种是否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落实进口开证申请企业要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内;对于企业经营多元化、现金流紧张的客户转口转卖业务要谨慎调查。
(2)财务状况调查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重点核实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货币资金”的异常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不得办理资产规模与销售规模不严重不匹配的企业业务。
2、交易对手调查包括交易对手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履约能力(买方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卖方应具备相应生产和货源组织能力),资信状况、关联方情况调查,其中关联企业的授信项目要严格审查。
国外交易对手所在国为伊朗、朝鲜等制裁国家,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关联方审查方法:通过企业工商在线核查买卖双方企业信息,通过比对投资以及股权情况发现买卖双方是否有关联关系;了解企业关键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对于企业名称相似或者有关联的要重点调查;国外贸易中,当交易对手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新加坡等利于避税的国家;进口业务中,提单到货港为张家港、江阴、上海、宁波、太仓等地保税区的业务,要求对交易对手关联性谨慎调查;对于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识别的,可要求客户提交对手方的股权结构资料。
(二)交易业务调查1、进口代理业务调查调查委托代理方、代理合同、交付代理保证金情况和代理往来记录。
审查要点:代理费是否符合业内标准,一般为1%左右;进口类代理业务特别关注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情况、代理进口的商品价值低于保证金时将面临弃货的风险可能,了解被代理客户的结算方式,谨防融资客户利用保证金从事其他与经营生产无关的经济活动。
2、企业贸易模式调查调查该笔交易的贸易性质与业务模式、交易资金收支与货物、货权流转情况、申请人和受益人融资需求等。
审查要点:业务的贸易性质是一般贸易还是转口或转卖贸易;货物流转是否是进出境或保税区。
3、审核贸易合同,确定企业转口、转卖业务的交易货物是否属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或企业是否有足够经验、资质交易转口转卖合同指定的货物,对于转口贸易利润微薄,甚至价格倒挂的业务谨慎办理。
4、了解企业经营范围、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融资现状,一旦发现企业转口贸易交易对手为同一家公司或境内外交易对手其实是“一家人”,或境内外各一家关联企业相互对倒,或频繁进行转口贸易融资,或交易标的与经营主业背离,或交易无买卖价差等明显异常时,应谨慎审核交易真实性。
经办行信贷人员调查完毕后,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分析评价分析评价岗要对客户经理的调查内容进行逐项分析及核实证明材料,此外还需分析以下内容:1、坚持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周期匹配原则。
2、比对查证征信系统数据,分析企业的融资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转口转卖业务下贸易融资,无论本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在审查中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对于无法判断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可暂停为其提供贸易融资:(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易转手的商品大量交易与全球实体经济低迷严重不符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珠宝、集成电路、铜、镍等特殊商品。
(3)开证申请书条款中无海运提单或者仓单等有效货权凭证正本;(4)通过境内保税区域转卖货物的,存在无法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境备案清单打印件的历史交易记录;(5)企业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帐款和其他应付帐款数额较大且项目异常;(6)贸易款项用途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7)涉嫌存在非法拆借资金行为;(8)企业有形资产与贸易融资规模严重偏离;(9)境内账户资金往来企业之间不存在贸易关系;(10)新成立企业或是新进入某一行业的,企业进出口(转口贸易)额短时间内增长快速;与注册资金、企业规模、历史交易、员工人数不相匹配的;(11)交易模式单一,在找到成熟的套利模式后,频繁运用,借助银行的贸易融资滚雪球发展,特别是利用境内外市场价格差异进行90天以上远期贸易融资套利交易;(12)相关贸易合同表面上存在不合理因素。
如高进低出,主要是大宗商品的“非盈利性”交易,低于进货价格或是零毛利的抛售;舍近求远的客户交易;(13)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交易对手均在本行开立(本外币)NRA账户;(14)转口交易货物进出保税区,非一手转卖的;(15)外汇管理局客户分类为B类企业;(16)三年内有过外管、税务、工商等处罚记录的;(17)注册地非本省的企业;(18)单笔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分析评价完毕后,分析评价人员签署意见和结论,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决策,其中在分析评价意见和结论中要明确提示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收支管理各分支机构国际业务部负责辖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一)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须进入待核查账户;(二)转口贸易及进口转卖业务项下收支应在本行同一网点办理,在确定收付性质后,经办人员办理后道业务时,须审核前道业务的相关收、付及申报凭证,确定交易金额及收、付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间内;(三)收支应为相同币种;(四)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B类”、“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类”、“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B类”、“C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五)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本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发现B 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六)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