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各分支机构的运作,提高整体业务运营效率和风险把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异地分支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各地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1.异地分支机构:指本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部门等独立运营的单位。
2.总部:指企业总部,对全部异地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各异地分支机构的重要负责人,包含分公司总经理、办事处主任等。
第四条原则1.分支机构与总部之间应建立紧密联系和有效沟通的机制。
2.分支机构应遵守总部的管理要求,执行总部订立的制度和规定。
3.总部应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资源,确保分支机构顺利运营。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第五条设立权限1.分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总部批准,并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2.办事处和销售部门的设立由总部指定,并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六条设立程序1.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部门应向总部递交设立申请,包含但不限于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经营范围、组织架构等。
2.总部应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设立允许证明,并指定分支机构负责人。
3.设立分支机构后,总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行政部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撤销程序1.分支机构因业务调整、合并、整合等原因需撤销时,应由总部作出撤销决议,并通知分支机构负责人。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总部要求,履行相关撤销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调整、财务结算、法律事务处理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1.分支机构应依照总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支记账和报告,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分支机构的财务收入和支出应符合总部预算和经营计划,未经总部批准不得随便支出或占用资金。
3.总部有权随时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乐观搭配并供应必需的帮助。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第九条业务运营1.分支机构应依照总部的业务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并保持良好的业务信誉。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七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2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8%,人均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 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少于 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 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3年不高于 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3年盈利, 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10%,人均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第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地域与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地域与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地域与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协调性,订立本地域与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地域与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分工、组织架构、管理权限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地域与分支机构设立第三条地域与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经过提案、审批、立项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设立。
第四条各地域与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与总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协调。
第五条地域与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条地域与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配置,合理规划机构架构和人员编制,确保其具备可连续发展的本领。
第三章地域与分支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各地域与分支机构应依据企业总体战略和地域特点,合理划定职责界限,确保各机构职责明确、分工协调。
第八条总部和各地域与分支机构间的职责关系应明确,总部负责订立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决策,地域与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地域与分支机构应依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条地域与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市场开拓、销售推广、服务支持等工作,同时要帮助总部进行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和业务反馈。
第十一条地域与分支机构应乐观与本地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进行合作,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第四章地域与分支机构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地域与分支机构应依据业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合理构建组织架构,确保工作流程畅通和职能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地域与分支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包含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各地域与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应与总部保持肯定的全都性,便于信息沟通、协作搭配、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地域与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
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
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
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
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
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区域事业部、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明晰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关系和职责权限,保护股东投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为公司总部派驻各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接受公司总部的领导和协调,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弘扬公司的品牌,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条公司实行模拟集团化管理,设立区域事业部管理相邻区域的子(分)公司。
区域事业部总经理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其属下子(分)公司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共享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和管理理念一致、技术质量一致、服务标准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由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区域事业部副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社会招聘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守则的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聘任,由各分支机构制订组织机构方案,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劳动合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用工劳动合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律师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行。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总部与其签署公司的劳动合约,其他人员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分支机构劳动合约。
第十条分支机构统一实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其岗位设置和薪酬管理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岗位及薪酬考核标准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以外的地区注册企业和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和本行所辖机构向所在地区注册企业或个人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而实际异地使用的,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范围:1.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本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2. 本行分支机构向其所在行政区域以外,本行已设立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四条本行各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第五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必须经总行核准备案。
首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前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备案。
对同一客户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客户基本信息和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报备。
第六条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选择经营稳定、主要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本行内机构间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
本行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逐步退出,异地授信业务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
第三章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条总行业务发展部作为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未经总行核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条加强信息沟通,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并加强信息报告。
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覆盖范围广泛,客户群体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的跨地区业务需求,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成为了银行的常态。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制定一套规范和统一的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来维护银行的正常运营,保证风险可控,提高业务效率。
本文档旨在为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提供模板,并介绍一些典型的内容和要点,供相关银行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参考。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异地业务的开展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异地分行和办事处的设立;2.异地业务的开展和监管;3.跨地区资金调拨和结算。
三、异地分行和办事处的设立1.设立前的程序和申请要求–公司层面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对开设地点的评估和选择;–各类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2.异地分行和办事处的管理要求–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对分行和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和权限的明确定义;–对异地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的规定。
3.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异地机构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异地机构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的监控和汇报。
四、异地业务的开展和监管1.异地业务的授权和管理–对异地机构的业务授权和权限管理;–异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异地业务的内部监督和审查。
2.客户的跨地区业务需求–客户开户和KYC流程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跨地区业务的客户准入和风险评估;–异地业务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
3.异地业务的报备和汇报–异地机构的定期报告和汇总;–对业务数据和风险指标的监控和分析;–异地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评估。
五、跨地区资金调拨和结算1.跨地区资金调拨的程序和要求–跨地区资金调拨的内部申请和审批流程;–资金调拨的时间、金额和账户要求;–跨地区资金调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限制。
2.异地间的跨行结算和清算–跨地区结算的账户开立和管理;–跨行清算的支付机构和协议;–异地结算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管理风险,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分类按出资形式分为: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有限责任公司、区域性管理总部。
区域性管理总部:按华东、华中、华南等经济区域,考虑已有分支机构在整合资源、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强弱因素,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管理机构。
代总公司对区域内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营业部):由总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总公司全称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办事处:由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公司全称的业务联络机构,没有经营资格,在当地经贸委经协办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其他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条营销中心负责分支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设的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参照其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1、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
2、能在当地独立开展业务,有赢利保障。
3、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支机构,必须做到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至少应为单个最大股东),或类似委托管理的经营控制地位。
不能进行控制的公司,总公司不投资参股;4、区域性管理总部的设立原则:在同一个经济区域内,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可依托最强的一家分支机构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与所在地分支机构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立机构。
管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地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5、分支机构应设立在省会城市,或经济总量(GDP)在该省市前两位的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其市场条件足以支持所设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摘要: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是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上的一次革命。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块:首先是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简单描述;第二块内容是文章的主体,从阐释单一城市制的弊端推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必要;其后是总结学者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提出的一些对策;最后是对本文的小结: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跨区域经营,就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定位,提高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单一城市制;弊端;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77-01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
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初期的任务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而非规模和地域扩张。
但是近些年来,单一城市制经营模式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二、城市商业银行单一城市制的弊端——跨区域经营的必要单一城市制的弊端简单而言:地域限制会造成贷款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偏高,带来巨大风险。
其次,地域限制使城商行为跨区经营企业提供贷款及清算服务带来困难,从而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具体如下:(一)地域限制不利于大型城商行分散风险对于某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言,其往往拥有较多大型的公司企业,这些公司的业务经营大多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
企业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必然要求商业银行能按照企业的地理布局为其提供存贷款和资金清算等服务。
在当前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尚未非常完善的情况下,银行更多依靠企业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搜集企业的信用资料。
但如果城商行不准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必然造成城商行在异地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而长期信息不对称会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异地业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异地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异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异地网点、代理点、合作机构等。
三、管理机构银行异地业务管理由总行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业务范围银行异地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业务、清算业务、外汇业务、理财业务等。
五、管理流程1.业务规划银行总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银行异地业务规划,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本地银行异地业务规划。
2.资源配置银行总行根据异地业务规划,统一配置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源,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地规划,配备必要的资源。
3.业务审核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异地业务规划和资源配置进行审核,确保合规合法,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要求,提出业务规划和资源配置方案,并经过总行审核同意后实施。
4.风险管理银行总行建立健全异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异地业务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隐患,各分支机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5.业务培训银行总行对异地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员工培训,并组织员工参加总行组织的培训活动。
6.业务宣传银行总行根据异地业务规划,组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宣传工作,提高业务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服务保障1.业务流程银行总行规范异地业务流程,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制定本地业务流程,保障业务顺利进行。
2.客户服务银行总行要求各分支机构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对于异地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途径,满足其需求。
3.投诉处理银行总行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投诉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七、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银行总行行政部门负责对异地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对异地业务规划、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散布虚假消息。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同级有权机关申请建立,并进行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年度计划及预算;(四)分支机构设立前的准备工作、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担保函;(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代理人代理签署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本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各项业务证照、章程、章印备案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其经营情况、规模等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部等机构。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监事会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设立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理部由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条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
第五条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公司提交详细的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目的、市场前景、预计业务规模、人员配备计划、办公场所选址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及时将相关登记证件、印章等交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开拓当地市场,完成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总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分支机构有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但重大决策和事项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公司总部任命,其应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定期对分支机构员工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纳入公司总部统一核算体系,定期向公司总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的资金预算安排,重大资金支出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 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
银监发〔2006〕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 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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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发 展 趋 势 建 议
由 于 各 地 方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成 立 的起 点 不 同 . 展 情 况 也 发 不相同 , 经营规模 、 理 水平 、 在 管 内部 控 制 、 员 素 质 等 方 而 人 差 异 较 大 . 别 是 各 中小 型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所 在 地 的 经 济 发 达 特 状 况 和 当地 金 融 竞 争 程 度 存 在 个 体 差 异 . 此 . 市 商 业 银 因 城 行 之 间 的定 位 战 略 不 尽 相 同 由前 文 的 分 析 可 以得 出 : 于 对 中 小 型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推 荐 其 朝 向社 区银 行 模 式 发 展 社 更 区 银 行 的建 设 可 以 参 照 美 国 对 社 区银 行 的建 设 管 理 . 设 一 建 批 以 经 营 规模 小 型 化 . 织 形 式 单 元 化 , 组 资金 运 用 社 区 化 . 市 场 定 位 弱 势 化 . 营 资 本 多 元 化 . 务 收 费 低 廉 化 为 特 点 的 经 服 精 品 银 行 那 么 , 发 展 社 区 精 品银 行 这 条 路 上 , 需 要 政 在 还 府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和 中 小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自身 做 出 许 多 努 力。
一 、墓 桶蝴 麟 嚣
先 是 不 利 于 降 低 贷 款行 业 集 中度 和分 散 风 险 : 次 . 其 当某 些 客 户 需 要 到 所在 城 市之 外 开展 业 务 时 . 于 结 算 和 汇 路 等 限 制 . 由
因此 . 市 商 业 银 行 应 加 快 调 整 和 优 化 自身 股 权 结 构 的 城 步伐 . 变“ 股 独大” 产权结 构 . 过境 外机 构投资者 引 改 一 的 通 进 国 际银 行 业 的先 进 管 理 理 念 和 经 验 . 挥 他 们 在 银 行 治 理 发 机 制 中 的作 用 ; 步 吸 收 民营 资 本 参 股 , 正 建 立 董事 会 、 逐 真 监 事会 、 级 经 营 管 理 层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 互 制 约 的 治 理 结 构 高 相 建立 和健 全 风 险 机 制 、 励 机 制 、 人 机 制 、 配 机 制 、 务 激 用 分 业 和考 核 机 制 . 用 有 效 的 企 业 治 理 结 构 与 方 式 使 这 些 机 制 具 运 体化 、 制度 化 。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分行,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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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分行,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 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
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三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对管理人员授权、考核、监督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经营管理人才储备.(四开业 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于 150亿人民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 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六不良贷款率(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2年不高于 6%,且最近 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七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 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2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
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8%,人均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少于 500亿元人民币.(二注册资本不少于 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 3年不高于 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 3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 资产利润率不低于 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 10%,人均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第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异地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亿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 60%.第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所在市的市辖县 (市设立支行。
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置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该营运资金应当与拨付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以收购城市信用社的方式设立支行的, 其营运资金不与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二筹建申请书.(三董事会决议.(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设机构今后 2年的发展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应涵盖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总量大小, 金融环境及市场竞争程度, 新设机构对当地城市、农村金融的影响等内容。
(五筹建方案。
(六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七现有支行以下机构撤并情况和最近 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期限为 6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筹建工作完成后,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开办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并凭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法人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监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的,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的, 经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拟设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其筹建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申请开业,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下辖支行, 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其筹建及开业申请由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批并颁发金融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变更事项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判。
第二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终止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经批准终止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 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实行法人审批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执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法人机构的业务批准书及其总行的授权书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核准。
任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异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第二十七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及当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交流信息:(一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在报告中国银监会的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对城市商业银行分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监管意见、现场检查结果等文件、资料应当抄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经中国银监会审定后,应当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