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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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证管理制度

银行单证管理制度

银行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银行单证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凭证、票据等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银行单证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化处理和保存银行业务中产生的各类单证,确保单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以支持银行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工作。

本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银行内各类部门和业务机构。

二、单证的分类和管理1. 合同类单证:包括信贷合同、担保合同、结算合同等各类签订的书面文件。

各类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必须有书面依据,并在签订后立即装订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凭证类单证:包括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转账凭证、结算凭证等各类业务产生的票据。

各类凭证必须在业务操作后及时加盖银行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装订和归档,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票据类单证:包括支票、汇票、转账单、结算单等各类金融票据。

各类票据必须在业务操作后及时装订和归档,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规定时间交存或销毁。

4. 其他类单证:包括各类报表、备忘录、通知书等其他与业务相关的文件。

各类其他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装订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单证的装订和归档1. 合同类单证的装订和归档:合同类单证包括信贷合同、担保合同、结算合同等各类签订的书面文件。

各类合同在签订后必须立即装订和归档,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装订和归档的方式包括文件夹、网格盒、纸板盒等,要求装订牢固,标示清晰,方便查找和管理。

2. 凭证类单证的装订和归档:凭证类单证包括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转账凭证、结算凭证等各类业务产生的票据。

各类凭证必须在业务操作后及时加盖银行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装订和归档,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装订和归档的方式包括勾裱、拉链袋、密封袋等,要求装订牢固,标示清晰,方便查找和管理。

3. 票据类单证的装订和归档:票据类单证包括支票、汇票、转账单、结算单等各类金融票据。

各类票据必须在业务操作后及时装订和归档,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规定时间交存或销毁。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领用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

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一)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5)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4)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20)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21)第十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保证供应。

第八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5.08.10•【文号】中银综[1995]97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0日中银综〔199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此次规定与总行〔1994〕2号文发送的《中国银行空白凭证印刷和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有不同,以此次规定为准。

附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财产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发行的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一经签发,即成为有效信用凭证,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建立各种“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款有价单证包括:有固定面额的存单、金额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存款业务空白重要凭证包括:各种空白存单(折)、支票、外币携带证和存款证明等。

第二章印制、调运和领发第四条全国统一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各地发行的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分行设计,其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凡因业务需要印制和调运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各基层行、处、所领用有价单证或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填制“领用单”,由负责人和领取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交发出行审核后,按规定手续领取。

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习题-精品

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习题-精品

《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一、单选题1、有价单证在表外帐户核算时计价单位为每份()0 A 、1元 B 、10元C 、50元D 、按票面金额计价 答案:D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38条) 2、网点负责人(行长或主管行长)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的有关规定是,至少( ) 检查一次。

A 、每日B 、每周C 、每旬D 、每月答案:D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51条)3、经办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后()A 、作当日记账凭证的附件B 、入库(柜)登记保管,定期销毁答案:A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7条)4、使用计算机签发银行汇票的行,因系统故障确需手工签发的,应及时报告()A 、总行B 、省行C 、二级分行D 、支行。

答案:A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28条)5、经办行重要单证发生遗失应在()内逐级上报一级分行。

A 、8小时B 、12小时C 、24小时D 、48小时答案:C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37条)6、下列单证发生遗失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

A 、有价单证B 、银行汇票C 、商业汇票D 、银行本票E 、特种存单答案:ABCDE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37条)7、己兑付的债券经清点无误后,应加盖()戳记做切角处理后封存入库登记保管。

A 、作废B 、注销C 、已兑付D 、结清答案:C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4条)8、有价单证由()统一组织销毁。

A 、支行B 、二级分行C 、一级分行D 、发行单位答案:B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6条)9、客户销户交回的未使用完的支票应切角后入库(柜)登记保管,在单位负责人及会计负 责人监督下按()组织销毁。

A 、旬B 、月C 、季D 、年答案:C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7条)10、银行卡由( )组织销毁。

A 、会计部门会同安全保卫、监察部门B 、个人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C 、会计部门会同个人银行部门D 、会计部门会同信用卡管理部门答案:B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9条)11、客户交回的过期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A 、网点自行销毁B 、交上级行销毁答案:B (《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47条)12重要空白凭证的特点中,错误的是(A 、无面额的B 、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C 、有面额监察部门) C 、装订保管D 、客户销毁 )o答案:C(《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第2条)13、各级行()部门是重要单证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空,是指无面额的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签发后即具有款项划转效力或资产权益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或介质。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第三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和介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特殊或单行制度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管理重空及有价单证,做到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手续严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各条线、各部门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

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负责本条线、本网点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购及销毁申请、日常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于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事项记载,由统一柜员系统联动交易自动登记。

第二章种类与印制第八条重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存款类凭证:存单、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股金证、支付密码器等;(二)贷款类凭证: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等;(三)结算类凭证: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等;(四)卡类介质:借记卡、信用卡、网银UKEY、手机银行贴片卡、网银证书等。

第九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有以下几种:(一)中间业务合作方重要空白单据:保单等;(二)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三)柜员卡;(四)其他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购买的有价单证: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二)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销售有面额的各类债券、票据、资金卡,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严格核算手续,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印制、调用、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以下简称“双证”)应严格管理,坚持“定点印制、调用保密、入库保管、保证安全、表外核算、手续严密、微机销号、使用规范、印押(机)证分管、账实相符、按期结报”的原则。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双证”的印制一、“双证”应由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双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双证”的定购必须由总行统一进行,支行不得私自定购和相互调剂使用。

二、“双证”上应印具号码,使用时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和发售,不得跳号。

如“双证”在使用中发现整本中有缺号或其它缺陷时,应及时上交总行,统一保管,以备查考,不得拆本零散使用。

第五条“双证”的保管各支行应建立结构牢固,具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性能的专用保管库保管“双证”。

保管库中设保管柜,“双证”必须入库并入柜保管。

基层支行原则上也须设立保管库或将“双证”入保险柜保管。

各支行应指定思想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专人管理“双证”,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及时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注销、销毁情况。

“双证”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并实行“账证分管”。

柜员暂时离岗,需将使用的凭证锁入抽屉保管;中午休息及营业终了,日常使用的“双证”必须全部装箱上锁,入库保管。

支行、分理处的“双证”每日随现金入库保管,不得在本单位保管。

第六条“双证”的出入库“双证”的出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行“双证”管理人员在收到印刷厂订购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双证”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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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5)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4)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20)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21)第十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保证供应。

第八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重要单证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同进同出,严禁单人操作。

第十条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人员不得持有业务公章或相关的业务印章。

非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营销人员不得发售和签发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一条重要单证的种类、规格由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总行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若分行开发新业务需用新重要单证时,应提出详细需求,由相关部门对所设计的重要单证样式进行初次审查,确保重要单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二级分行内部初次审查通过的重要单证样式需报一级分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上报总行,由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需求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新单证的发行。

第十三条重要单证按顺序编号,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销号控制(空白银行卡除外)。

第十四条重要单证的请领、发放、流程和路线以及有关技术指标属银行内部秘密,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所需纸质重要单证,应使用专门的“样品”,该样品不纳入重要单证管理。

如确实需要使用重要单证的,应由主办部门提供所需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清单,报省行会计结算部批准方可领用。

使用时应在系统内将所需重要单证作“作废”处理,在重要单证上加盖“作废”戳记,指定专人保管并记录,使用完毕后,统一上缴销毁。

第十六条凡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在原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使用计算机制作、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不得手工涂改、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手工涂改、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视为无效信用凭证。

第十八条各级行须按规定请领、保管、使用、销毁重要单证,对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一级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贯彻执行总行关于重要单证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我行重要单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负责同总行、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印制厂家的沟通协调,组织所辖二级分行编制印制计划并报送总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或承印厂家;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科学配置使用量并控制使用计划;负责对在途重要单证进行监控;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单证的检查、丢失、作废、销毁等特殊业务的处理;负责对重要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合理确定使用量;负责汇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一级分行;负责对辖内重要单证的验收、核对和分发工作;负责本级、下级行重要单证库房的查库;负责在系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记;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负责对重要单证的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与辖内中间业务受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并对辖内中间业务重要单证进行管理;负责组织辖内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内分支行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各二级分行风险合规部、审计部、安全保卫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共同核验待销毁凭证和监督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一级支行负责审核辖内下级行使用计划,合理确定使用量;负责汇总编制使用计划,并报送二级分行;负责在系统中对重要单证请领、发放进行核算和登记;负责本级重要单证实物的出入库和保管工作;负责对重要单证的在途情况进行系统监控,并定期与实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对辖内所属网点机构重要单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级、营业网点重要单证库存的查库。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重要单证的请领、保管、使用、发售和检查等工作。

负责收缴客户手中已停止使用的重要单证和客户清户时手中尚未使用的重要单证;负责按规定为客户办理重要单证的挂失和解挂。

负责对重要单证日终进行轧账,清点结余数量,做到日日清、班班清,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第二十三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二十四条有价单证包括金融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二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1.活期存折、零存整取存折、一本通存折、存本取息存折、整存整取存单、定活两便存单、定期特种存单、个人通知存款存单、个人存款证明书、外币储蓄存折、外币通知存款存单、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各类银行卡等。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申请书、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客户证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含空白印鉴卡)单位存款证明、来账专用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人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大额)、人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小额)、个人电子银行凭证(ukey、电子令牌等)、企业网银客户端USBkey、单位存款证明、现金调拨凭证、内部专用付款凭证、企业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等。

3.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非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网汇通卡、网汇易卡、礼仪卡等。

4、中间业务受托单位提供的各类重要单证,如:各保险公司保险单、各类代收付业务发票、鲁通卡等。

第二十六条有价单证的规格由发行单位设计制定。

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纸张、材质、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人民银行或总行设计制定。

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第二十七条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每月根据库房容量和本机构重要单证使用情况,制定月度领用计划,合理安排请领频次和请领量。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库存不足时,应经上级凭证管理部门审批后请领。

中间业务受托单位各类重要单证,按受托单位发放的要求领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重要单证管理员和营业机构应严格控制重要单证库存量。

原则上,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以不超过3个月(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为宜;营业机构一般按不超过半个月(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营业员一般按不超过3至5天(对公凭证按不超过1个工作日)的实际使用量请领。

中间业务重要单证的领用量同其他重要单证使用量领用。

第二十九条重要单证要逐级领用,严禁越级领用。

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第三十条重要单证的印制1.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

2.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总行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设计制定;有价单证的规格由发行单位设计制定。

3.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清分机)、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类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人行设计的格式,并在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4.除上述重要空白凭证外,全行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设计,并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区域性的重要空白凭证格式由省分行设计,报经总行审批后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行内其他机构不得设计、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式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5.各级行应编制重要单证年度印制计划,随同年度预算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如有特殊需求,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审批。

6.重要单证承印厂家由总行统一审核确定,并与印制厂家签订承印许可合同,明确厂家的印制范围以及重要单证的质量和检验标准。

一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承印厂家签订内容完整、合法有效的订货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严格防止私自印刷,以及印制过程中单证丢失、被盗、印制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等情况。

7.重要单证印制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套印准确,防伪标识、票面内容、格式、图案、底纹、暗记、颜色等正确无误。

8.为便于区别和防止混乱,凡是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印制,必须统一印制连续号码。

第三十一条重要单证的验收1.各种重要单证的“样本”只留存在直接与印刷厂商洽的机构,供查验人员进行核验之用。

会计部门应建立《重要单证样本登记簿》(表1),分别按年度、样本种类、券别列账,并将样本号码、张数、编号等逐项记载清楚。

样本应指定专人加封入库单独保管,防止遗失被盗。

保管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填列的移交清单列入会计档案存查。

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2.接收承印厂家送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1)在录像监控下双人抽验核查,凭封装完好无损且数量准确为初验合格。

(2)每接收一批均应以“样本”为标准,根据凭证种类按收到数量十万分之二的比率抽查印制质量、规格和包装数量等是否符合标准,每批至少抽查一本(份)。

如发现有误,应将错误的凭证实物妥善封存不得发放使用,并立即逐级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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