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办法
外转供电管理规定(2014年6月)
东滩煤矿《外转供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营业规则》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参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外转供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
东滩煤矿安全生产生活之外的驻矿办事机构、农用电、个体经营户、矿内外来临时施工单位和矿属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统称外部用户。
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成立由矿长任组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任副组长,机电科、财务科、科技计量科、供电工区、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一、机电科职责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3.检查用户执行供用电合同情况;4.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5.负责对供电工区和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6.负责牵头组织与用户签定供电协议;7.有权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对用户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9.负责对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10.负责对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11.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供电工区职责1.负责高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负责35kV 变电所低压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2.负责高压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3.负责高压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4.监督检查高压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5.及时了解高压用户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和供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及受电端电能质量;6.查处高压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探索煤矿企业外转供电管理的有效途径
5 外转 供 电清理 整顿 的具体 措施
51 合 理 调 整 供 电 系 统 .
思想 觉悟不高 , 认为企业是 国家集体 的 , 占点便宜 也不为过 , 因此 , 时常发 生破 坏计量器具 、 拉乱扯线路 、 缴或拒 缴电 乱 少
根 据 外 转 供 电实 际 , 照 “ 片 整 合 、 一 管 理 ” 原 则 , 按 分 统 的
中 ,大清 理 ” “ 中重 点 就 是 清 理 外转 供 电 。我 们 决 心 充 分 利 用 这 次 契机 , 织 各 部 门 人 员 力 量 , 底 对外 转 用 户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组 彻
整顿 , 为今后矿井实现安全供 电奠定 良好的基础 。
3 外转供 电清理 的范 围和 目的
计 量 器 具 全 部 更 换 为 D S 9 8型 预 付 费 电 子式 , 新 采 用 了 DY 1 最
“
费等不 良行为 , 每年都给企业造成一定 的经济损失 , 全供电 安
管理难度大 。 0 7年集团公司制定下发有关文件 , 20 要求在集团 公 司范 围内开展 “ 回收 、 大 大清理 、 大提 高 、 大提 高” 活动 , 其
全 管 理 带来 诸 多不 便 。
K N4 Y 一 4型铠装金属封 闭式 中置开关柜 3 6面 ;外转供 电高压
线缆 由 3k 5 V变 电所 馈 出 , 转 供 电总 用 户 14户 , 中菜 市 外 3 其
场个体商贩 5 2户 , 门口商业 门头及饭 店 4 矿 2户 , 临时家属住 户4 0户 。供电方式来 自不 同区域的三个配 电点 , 通过变压器 降压后输 出电压为 2 0 2V和 3 0 8V,各 配电点下一级分多个低 压配 电箱控制, 户无 高压供 电。 用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转供电用户管理制度
转供电用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供电用户管理,保障电力供应成本稳定可控,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接入电网,并购买转供电的用户,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各类用户。
第三条转供电用户应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接入电网并购买转供电,接受电网企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转供电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其供电安全、质量和稳定。
第五条转供电用户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遵循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转供电用户档案,明确各项服务流程和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转供电用户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用能数据汇总和监测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报送,并接受相应监督。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建立转供电用户资费体系,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价,并及时向用户公示。
第九条电网企业应建立转供电用户服务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二章转供电用户的接入管理第十条转供电用户接入电网时,必须符合国家电网接入条件,经电网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接入手续。
第十一条转供电用户应提交相关接入资料和申请表格,并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约定供电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对接入用户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检查,确保用户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转供电用户必须按照接入协议的规定,购买足够的电力容量,不得恶意占用电网资源,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在转供电用户接入期间,如有需求变更或停用计划,必须提前与电网企业协商,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有权根据用户用电需求、用能行为等情况,调整用户的供电方式、供电周期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接入用户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用户供电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给与使用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做到平安、经济、合理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供电管理。
第三条分公司供电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供用电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和“谁供电、谁负责、谁用电、谁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的用电范围就是管理范围,设专人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接受机电科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机电科定期绘制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各用电部门定期绘制本部门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
第二章平安供电第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七条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九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十一条各变配电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及绝缘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杆等〕,并按规定定期做耐压实验。
第十二条确保井下“三大保护〞灵敏可靠,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坚持每日试验;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坚持执行开关定期整定制度;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并坚持执行接地电阻定期测定制度。
第十三条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第十四条运行设备的其它试验、整定工作按《电气试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变配电场所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十六条各变配电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入口处和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供电管理规定
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二用电负荷分布图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变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第二十一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前与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矿和对外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可暂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管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隐患及时处理解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第三十三条供电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矿变电所高压6KV——井下六号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车间管理;二低压电缆供电的,以变电站低压出线开关下口为分界点——各动力生产地点;由机电车间管理,各采区变电所——各生产地点,由各区队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在35KV和矿6KV在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排木;第三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自在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共他临时设施;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计量表计的安装由矿机电科负责,用户可委托机电科安装;安装的,表共计二次线截面、PT、CT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规程要求,用户不得任意改动和打开铅封;如出现问题,应由机电科负责修复;擅自改动拆装表计的用户,一经发现,按计量处罚规定执行;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矿机电科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八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机电科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第四十条计费电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未装在分界处,由计费电表至产权分界点所发生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该段产权所有者负担;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 第四十一条矿区、家属、各区队、外用户照明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每月底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不得拖延隔月;第四十二条专业公司按照水电部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机电科应予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专业公司应予校验,并收取相应费用;第四十四条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产规定处理;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全国供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机电科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并可视金额和延迟时间情况停止供电,滞纳金缴纳办法按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矿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二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要求拆除私增设备;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专业公司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五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应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五十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电科可以对有下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之一者,予以罅,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造成供电设施损害的,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50%处以罚款;一向供电设施抛掷异特的;二因挖掘、打桩、顶管、爆炸等毁坏供电设施的;三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堆积物品,种植树木等;四拆毁供电设施,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标志和标志牌;五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设备上连通电器设施、或者架设电力、通讯、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的;第四十八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因外力破坏供电设施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条因过失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因供电方或用户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吕沟煤矿;吕沟煤矿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
转供电管理办法
转供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转供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作业区转供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转供电是指国家电网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借助作业区电力设施进行转供的行为,产生电费由终端用户直接交给作业区。
作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零星维修等工程项目临时用电执行《作业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业区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转供电涉及电源属地单位和机电车间。
第五条各单位工作职责(一)电源属地单位职责1.负责本单位的用电管理工作;2.负责转供电项目的现场勘察工作;3.负责转供电设施设备的初步核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4.负责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与拆除工作;5.负责用电计量装置的日常巡查和月度抄表工作。
(二)机电车间职责1.负责按程序报批转供电项目工作;2.负责与转供电单位签订《转供电安全协议》;3.负责转供电的电源接入和拆除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转供电情况;5.负责统计、核算转供电用电量及电费工作。
第三章转供电条件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转供电,有下述原因之一的可经作业区相关会议审议后方可进行转供电。
1.公共设施距离国家电网线路较远,无法由国网线路直接供电的。
2.涉农产业、扶贫项目距离国家电网线路较远,无法由国网线路直接供电的。
3.因油田建设和原油开采过程中造成油区内村庄污染等原因并出于协调目的,断电后村民阻挠油区正常生产的。
第四章否决条件第七条电源属地单位具有用电审核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审批。
1.以各种原由拒不缴费的。
2.用电地点属于易燃易爆场所的。
3.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
4.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转供电程序第八条厂外转供用电,必须由用电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用电申请(附件1:用电申请表),经电源属地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属地单位电工对其用电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机电车间负责提请厂长办公会审议。
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煤矿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煤矿用电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电力供应安全、高效。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的用电管理活动,包括煤矿电力需求计划、电力设备选型和管理、电力供货和用电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用电需求计划第三条煤矿应制定用电需求计划,合理预测和安排今后一段时间的用电负荷,确保满足生产和生活用电需求。
第四条用电需求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测今后一段时间的煤矿用电负荷;(二)根据用电负荷预测确定电力需求计划,包括电量、电压等参数;(三)考虑电力供应情况、设备故障等因素,制定备用电力计划;(四)提出用电设备的改造与升级需求。
第五条煤矿应根据用电需求计划,及时与供电企业沟通和协调,确保电力供应。
第三章电力设备选型和管理第六条煤矿应根据用电需求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选型电力设备。
第七条电力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二)具备可靠性高、运行稳定的特点;(三)能适应煤矿的用电环境和特殊要求。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电力设备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九条煤矿应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的检修和更换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四章电力供货第十一条煤矿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的电力负荷、供电方式、供电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与供电企业进行供电需求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煤矿应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电力费用,并确保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应根据用电需求计划,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电力需求,避免用电过度或不足。
第五章用电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用电管理制度,明确用电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第一节运行方式调整、操作第一百零五条供电运行方式调整的范围1、电源线路运行方式的调整:电源线路主备切换、检修作业等。
2、主变运行方式的调整:主变压器投入、退出;分列、并列运行等。
第一百零六条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1、矿井电源回路分别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同一区域变电所两段母线。
2、矿井电源线路至少保证一回运行,一回充电备用;充电备用线路进线开关要处于热备用状态。
2台主变同时运行时,6--10kv以下供电系统分列运行。
3、矿井长时间(连续停电或作业24小时以上)改变正常供电运行方式的,需编制供电运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基建矿井三个井筒到底进入采区施工后,供电运行方式按生产矿井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供电运行方式调整的操作1、电源线路进行倒电操作(1)矿井电源线路需进行合环倒电操作时,必须由专职停送电联系人与调度联系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合环操作。
线路切换成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矿井下级变电所合环操作必须经上级变电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2)线路检修作业时,专职停送电联系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供电公司调度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2、一台变压器停运时,要保证另一台变压器不超负荷运行。
3、一段母线退出运行前应首先退出动态补偿装置、静态补偿电容器、谐波抑制装置等有可能造成谐振过电压、过电流及影响供电运行安全的装置。
4、煤矸石电厂机组并网、解列必须由停送电专职联系人与调度联系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瓦斯电厂启、停机必须汇报矿变电所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一百零八条管理要求1、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并合理安排供电运行方式。
要对充电备用线路带电状态进行监测。
供电运行方式调整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2、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定期结合全矿掉电事故应急预案和电源恢复方案进行演练,要特别突出全矿掉电时各种现象的判断处理程序。
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
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矿井供电管理,提高供电质量,确保矿井供电安全,结合城郊煤矿供电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供电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河南省电力运行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编制。
三、《细则》中的供电管理范围指煤矿供电系统内所有电力设备设施及其附属电器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管理。
四、本《细则》明确了煤矿供电管理职责、范围,包含了系统运行、安装、日常操作维护、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供用电管理制度。
五、凡在煤矿从事井上、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电力使用单位和供用电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范围划分一、机电科是全矿供电管理的业务部门,在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开展供电管理工作。
机电科设供电管理人员,负责整个矿井建设期间的临时供电设计、供电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等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矿井建设期间临时供电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管理业务进行具体管理。
2、负责各类电气工作票、停(送)电联系票,倒闸操作票审核审核工作;负责监督各用电单位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
3、负责监督落实各用电单位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1)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
(2)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避雷器、接地电阻试验。
(3)在每年4月中旬和10月中旬完成绝缘胶靴、绝缘手套、绝缘台、验电笔等高压绝缘用具进行耐压试验一次。
(4)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全矿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5)在每年 5月底前,完成对 6KV 电气设备绝缘油做电气耐压试验。
4、机电科组织定期对各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5、统计全矿电度计量数据整理,组织电能消耗分析,并积极推广“节能降耗”管理,负责落实“削峰填谷”降耗措施的落实。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神东供电、用电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结合神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供用电管理主要指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供电、用电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矿井、生产辅助、后勤等供、用电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机电管理部为公司供用电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设备选型的审核及新设备的引入、供用电单位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其它部门职责:(一)规划发展部负责供用电规划、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
(二)工程管理部负责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三)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供电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五)矿业服务公司负责后勤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用电单位负责管辖范围用电设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中心对申请用电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后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且原则上不允许井下并列运行。
其它用户供电中心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与用户协商确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第八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九条生产、安全负荷单回路、单变压器运行24小时内,由二级单位进行措施核决,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调度报备;超过24小时,二级单位制定措施后,由机电管理部、总调度室签审,公司分管领导核决;发生限制负荷影响生产的情况,供电中心制定措施后,由机电管理部、总调度室签审,公司分管领导核决。
煤矿地面供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试行)
煤矿地面供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试行)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1、供用电职能管理单位:机电科2、供用电管理执行单位:机电队、办公室(物业)3、供用电管理收费单位:公司财务部驻矿财务室4、供用电管理配合单位:经营科、办公室、保卫科二、供用电管理办法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办公楼用电以科室为单位,明确负责人,人走灯灭。
走廊灯管理以科室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的谁管理。
3、办公楼(科室)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100W以上灯泡;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茶壶;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及相关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
4、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100W以上灯泡;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及相关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
5、矿上的临时家属户必须装表计量。
6、矿职工食堂必须装表计量。
7、对违规使用电器、窃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对违规使用电器的,按1元/w处罚。
对窃用电的集体按1000~5000元处罚,对个人窃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按500~2000元处罚。
对常明灯每盏罚款50元。
对违规启封、启动空调的户室罚款200元。
8、供用电检查:(1)、公司有关部室不定期检查。
(2)、矿有关科室不定期检查。
三、收费办法1、矿职工食堂必须装表计量,基数为6000kwh,超出部分按kwh 综合电价计费。
2、矿上的临时家属户必须装表计量,是矿员工的每人补助8kwh,超过部分按kwh综合电价计费。
3、职工宿舍楼以单元户为计量单位,四居室每户补助50kwh,三居室每户补助40kwh,二居室每户补助30kwh。
空调用电补助月份是:夏季6、7、8月,冬季11、12、1、2月,补助1.0匹空调120kwh/月,1.5匹空调160kwh/月。
超过部分户内员工分摊电费。
4、若电表损坏,用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机电科认可),当月电费按用户实际照明及电器收费。
2024年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用电行为,保障煤矿用电安全,提高煤矿用电效率,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用电行为。
第三条煤矿用电应以保证矿井生产为基础,以安全高效为目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配置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四条煤矿用电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科学规划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煤矿用电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煤矿用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用电行为的监控和控制,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煤矿用电应公平竞争,不得存在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煤矿用电应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第二章用电计划和规划第九条煤矿用电应按照统一的用电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用电量。
第十条煤矿用电应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用电规划,合理安排用电设备的配置和布局。
第十一条煤矿用电规划应考虑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设备,鼓励使用智能控制系统和节电设备。
第十二条煤矿用电规划应与煤矿的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相匹配,保障用电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煤矿用电规划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制定并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用电设备和用电管理第十四条煤矿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煤矿用电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用电设备应有足够的容量,能满足矿井生产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备份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用电设备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八条煤矿用电应按照用电需求和峰谷分时电价进行合理的用电管理,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用电档案和电能计量系统,定期进行电能计量和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煤矿用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用电故障和隐患。
外转供电管理制度
外转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转供电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供电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从电力企业购买电力后进行二次转供的行为。
第三条外转供电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用电客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外转供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电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外转供电为名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不得恶意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电力规章制度,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市场主体责任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使用电力。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与电力企业签订供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不得私自改变供电设备的参数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避免对供电网络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企业报告电力设备的故障或异常情况,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第三章电力企业责任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用电需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用电服务,保障供电质量和供电稳定。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确保供电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减少停电时间。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客户档案,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用电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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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外转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矿井外转供电的管理,建立正常的转供电秩序,保证矿井电网安全、经济、合理、高效运行,堵塞漏洞,减免损失,更好的维护矿区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矿附近存在工农协作关系的周边村庄、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单位和矿区商业网点、个体。
二、组织领导
为了将煤矿外转供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矿成立外转供电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考核矿井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企业管理科、纪委、财务科、机电科、调度室、安监处、物业公司、水暖队、工农办、保卫科、环保计量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副矿长******同志分管全矿外转供电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外转供电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外转供电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
机电科:负责矿井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电抄表、计
量、结算、收费的管理工作、防窃电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耐压试验、避雷器试验工作。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矿井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抄表、计量、结算、收费的管理工作。
工农办公室:负责矿井外转供电工作中与用电方矛盾的协调和化解,参与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
保卫科:负责开展反违约用电、反窃电的查处工作。
协调处理反违约用电、反窃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掐电,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安监处:负责外转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科:负责外转供电电费的结算及外转供电指标的考核工作。
环保计量中心: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
水暖队:负责转供电安全管理,对外转供电设备、设施、线路检查、检修、维护,雷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停电,以及协助保卫科做好防窃电工作。
四、规范用电管理规定
.外转供电应确保本单位供用电安全。
不得在以下供电线路或开关设备上进行外转供电:
()煤矿一级负荷用电单位的主电源线路;
()煤矿主通风机、主副井提升绞车、消防水泵、医院、火车信号站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线路或开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