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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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与作用
2007年8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上主要通过书面审查为主,并不能彻底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使行政复议最大程度上提升解决纠纷的应对能力,在行政复议中适时合理的适用调解制度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补充机制,能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案情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形式上多样化、内容上体现双方意志、决定履行更主动、争议化解更彻底。
虽然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应用范围有待根据具体工作实际进一步确认,但其在行使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否认的正面效应。
一、深化解读案件,争议化解途径多样化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之一,承担着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任,实际情况往往是办案机关虽然承担复议案件,但实际上未对被监督部门形成层级优势,不具备层级监督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渠道,不失为一种优化选择,通过协调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找到平衡点,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只能依据复议机关的审查结果,视情况而决定是否适用,在决定适用调解后由复议机关办案人员主持下,各方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的同时,本着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沟通,促成行政争议的化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案件审查组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性质,针对特定案件,例如财产争议、行政处罚自由载量额度、征收补偿、工伤赔偿等涉及当事人既得利益的案件,复议机关通过分别与案件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调,促使争议方达成合意,形成共同意见,解决行政争议。
二、低成本、高效率,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权利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且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时限内,不占用其他行政资源,可谓是低成本、高效能。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趋近于零,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上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充分表达诉求。作为县(旗)级法制部门,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多数为农牧民,“人情社会”观念促使他们在情感上选择避免案情激化的方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这样一种思想自治彻底、诉求表达完整、沟通协调充分的形式解决问题,是他们更为依赖的一种方式。
三、情感柔和、作用突出,缓和争议双方的激化情绪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提出复议请求,对于针锋相对的诉求表达,当事人之间情绪势必情绪化、敌对,所谓当局者迷,此种情况必然影响当事人客观看待事物,对案件难免出现曲解及错误认识。行政调解是在协商与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在感情上能发挥与命令式的行政行为不尽相同的作用。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复议案件办案人员亦能体现工作踏实的良好形象,提高当事人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促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依赖关系。通过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复议机关正确办案而树立起的权威和信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复议机关办案人员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从而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单纯是按法律规定维持秩序的干枯行为,因为它不仅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到了对纠份的解决,也通过创新思维方式,融化群众心里防线,促成良好的社会效果,构建了和谐的社会氛围。实践中因为工伤赔偿金额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屡见不鲜,工厂主因为受伤员工过高索取工伤赔偿金而提起行政复议,其目的本身并不是躲避赔偿,复议的初衷也是通过法定程序让受伤员工认识到其过激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在此种情况下,适用调解程序不失为一种良策,工厂主不躲避赔偿便是切入点,
调和双方矛盾,阐明对方在此案中的有利位臵,使其明确参与调解是为其利益着想的最有效解决矛盾的便捷途径。情感上接近、情理上分析、案情上通晓、矛盾上缓和、争议上化解。
四、适应发展、稳定社会,发挥转型期的润滑作用
通过分析近年来行政复议受案资料,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样化发展。随着社会转型期的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国企改制、资源重组、就业困难、通货膨胀、CPI持续增高等等外部环境因素诱发人们的消极情绪、心理失衡,从而发生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亲属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中的行为虽然有些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但有的情节轻微,如果一味强调是非对错,不但不能缓解矛盾,反而还可能激化矛盾,造成当事人之间长期结怨,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更高层次上,管理对象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的不堪一击,甚至会在无形中不断消磨行政机关的应有威信。因而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强调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可以解除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对立和恢复友好关系。当前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发挥调解作用,有助于宣传行政复议的
良好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行政争议的润滑作用。
五、促和解、见成效,提高行政复议影响力
强化行政复议成效、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是当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课题。这就要求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方法、开拓思维、创新方式,扩大行政复议受案面,增强层级监督效果,提升复议机关公信力。作为“中间人”的复议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对利害关系人基本资料、案件审理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为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主动搭建起自愿平等的工作平台。在实践中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共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在撤回申请后,无一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通过信访途径再次提出解决纠纷的,这说明调解、和解方式的处理结果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只要结合案情适时启动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运用得当,效果将是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手段所无法比拟。
行政复议是法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之一,行政调解充分发挥了法定程序的主观能动性,给予当事人平等沟通的自由权,此二者在法理和情理上有机结合,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重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