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
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
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
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
行政的争议解决与调解争议与冲突在行政领域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中。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原则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定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是指利用各种法律和非法律手段,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和冲突的一系列程序和机制。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司法、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旨在促进公共权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争议双方在公平的环境中得到公正的处理。
2. 协商和谐原则: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强调各方通过协商、妥协,以和谐的态度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3. 快捷高效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当尽快进行,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降低双方损失。
4. 法治原则: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三、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机构和程序1. 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和不满的一种机制。
行政复议机构在中国具有广泛的覆盖面,例如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省级和地方行政复议机构等。
申请复议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单且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2. 行政司法机构:行政司法是通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在我国,行政法院负责受理属于行政争议的案件,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行政司法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和司法裁决。
3. 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作用是促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争议的调解与解决。
四、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的应用和效果行政争议解决与调解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公正、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并提升了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政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制度,其中的行政调解是其重要的一环。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消除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调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促使行政机关更公正、更合法地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调解可以有效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负担。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些争议并不是非常复杂,通过调解可以在不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调解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行政机关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
再次,行政调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法治精神,更加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最后,行政调解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演变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通过行政调解,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更加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民主化,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调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行政复议法的重要内容和核心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实施。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有关事项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改正或确认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帮助当事方达成协议,减少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促进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法治,有利于调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调解是行政复议中一种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通过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机构,借助调解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磋商、协商,寻求解决的方法。
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通过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促使当事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三、调解的程序和方式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通常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调解分为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两种形式。
自愿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的过程,并十分愿意配合调解人员进行协商与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自愿调解的程序较为简便,一般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程序,参与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
强制调解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要求,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过程。
强制调解可能会涉及特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调解结果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和执行。
强制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但也可能因限制了自由意志而引发一些争议。
四、调解的优势行政复议调解相比于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首先,调解具有灵活性。
相比于诉讼等繁琐的法律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措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调解具有高效性。
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扩大范围,节约时间和资源,并在当事人之间迅速达成协议,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
再次,调解具有经济性。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决定、决议、处罚等行政行为引起当事人不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调解,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化”和“调解化”。
其中,“法治化”是指建立有关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确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益,知道如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了解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而“调解化”则是针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处理,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调解的特点是自愿、公正、公平、保密、及时,以达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作用。
首先,行政机关应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行政机关要通过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其次,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宣传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途径。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行政复议调解与司法裁判相互补充、协调有序的格局。
最后,行政机关应注重调解结果的落实,及时跟进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政府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更加直接、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成本,增强社会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调解的工作也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和谐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作用、程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和谐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协议,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调解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更加公正、合理、透明。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调解是以和谐解决争议为目的,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协议,既可以解决争议,又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权利。
2. 调解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推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协议阶段。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愿签署协议书。
4. 履行阶段。
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后,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特点行政复议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灵活性强。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 便捷性高。
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简单,不需要像诉讼一样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具有便捷性高的特点。
3. 双方协商一致。
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双方协议,因此其结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
行政复议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解
决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的途径。
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采用。
我认为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行政调解通过协商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能够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诉讼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更加注重双方的公平和自主性,能够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确定的结果,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风险。
行政调解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更加灵活、高效。
它不仅可以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还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实际需要。
此外,行政调解通常时间较短,有助于迅速解决争议,保障行政效率。
第三,行政调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解决争议的
过程中,行政调解能够营造和谐的氛围,增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通过协商一致的结果,可以减少社会冲突、降低社会矛盾。
行政调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提高政府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它通过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在处理争议时体现出了政府的责任和公正。
行政调解的有效运行还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的信任和稳定。
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种灵活、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行政调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相互补充,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和和谐发展的目标。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2018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为促使行政争议的尽快解决,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申请人接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同意,行政复议程序结束。
但是,如果申请人不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准许,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
但多年来,国内一直认为这两种方式原则上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通常认为,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和解和调解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职权,不能随意处分;而行政争议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结果,因此不存在和解和调解的可能。
近年来,随着对问题认识的深化,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和解和调解的观念有所改变。
一是行政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解决争议、消除矛盾,违法与合法或对与错的判断固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及其运作,应当充分发挥其预防、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和作用。
二是虽然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力,但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绝对的、羁束性的权力,在从事管理时没有丝毫的选择余地和活动空间;相反,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裁量权力,在从事管理时存在多种选择可能。
三是在实践中,有不少争议甚至是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争议,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和解和调解结案的。
鉴于此,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和解和调解原则出现松动,不少人主张修改行政诉讼法中不适用调解的规定。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而行政复议法又未有不适用和解和调解的明确规定。
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浅析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效力
( 湘潭 大学 法 学院 , 湖南 湘 潭 4 1 0 ) 1 1 5
[ 摘
要]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复议 法实施 条例 》 首创行 政 复议 和 解 与调 解制 度 , 条例 对和 但
解协议 和调 解 书的效 力没有 作 出具体 的规 定 , 这对 和 解与调 解 制度 的具 体执 行 和 落 实存 有 潜在 的障碍 。在 现有 行政 法理论 和立 法基础 上 , 论证 和 解协议 和调 解 书的强制执 行 力和 可诉性 , 达到
21 0 0年 2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c lI siu e o r a h y n Te h ia n tt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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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3卷 第 1 期
Vo . 3 NO 1 12 .
浅 析 行 政 复 议 和 解 与 调 解 的效 力
[ 收稿 日期] 2 0 —20 0 91—7
[ 者简介] 彭 作 灿(96 ) 18 一 。男 , 潭 大 学 法 学 院 宪法 与行 政 法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湘
- ・-— —
的 。本 文 旨在 分析 、 证 和解 与 论 调解 的效 力 以完 善这 项制 度 。
一
1 和 解协议 的 性质 . 和解 协 议作 为 当 事人 之 间 协商 的产 物 , 同 于 不
一
一
般 的 民事 合 同 , 也不 同于行 政合 同 , 属 于行政机 应 直 以来 , 统 行 政法 理 论认 为行 政 权是 人 民 关与相 对 人 的 一种 特 殊 协 议 [s 。民 事合 同是 平 传 1。 ]
、
《 实施条例》 确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意义
浅析行政复议重要性
浅析行政复议的重要性【摘要】2007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趋向,而且对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节约行政成本和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实现息诉止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和价值出发,就我国现行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作一探析。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措施行,政调解行政仲裁,救济制度,国家赔偿,行政裁决行,行政复议法【正文】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与民主进程步伐加快,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日益密切。
在以前法制制度健全的时候,民告官的成功案例很少,这大大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障民主促进社会公平,行政复议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当今法制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此就来浅析行政复议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一、行政复议的概述(一)行政复议的含义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和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调解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调解⾏政复议调解,是许多⾏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的办案⽅式。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调解⽅式办理⾏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了⾏政复议⼯作程序,结束了⾏政复议机关进⾏调解⽆法可依的尴尬局⾯,⾏政复议调解在⾏政复议实践中运⽤更为普遍,作⽤也越来越突出。
⾏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愿、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这是⾏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进⾏调解或者违⼼接受调解结果。
我们认为,⾏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原则:(⼀)效率原则⾼效是⾏政复议的重要特点,⾏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特点,防⽌久调不决,给当事⼈造成诉累。
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这些优点,提⾼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
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式也可以是⾮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原则,在召开⾯对⾯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当事⼈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中⽴原则在⾏政复议调解中,⾏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的“超然”地位。
⾏政复议⼈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地追求调解结果,⽽采⽤变相威胁、压制、限制⼀⽅权利等⽅式、⽅法。
(三)公益保护原则在⾏政复议中,⾏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的和解⽽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利益。
同时,作为⾏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及时作出判断,并予以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合法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行政复议调解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的一种非诉讼性解决机制,旨在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为了全面了解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情况,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
问卷调查我们制定了一份针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问卷,共发放给20个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调解员工作队伍。
问卷内容涵盖了工作流程、效果评估、调解员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获得了大量数据和信息。
实地访谈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选取了北京市的一家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实地访谈。
我们与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了他们的工作经验、面临的困难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调研结果1. 工作流程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流程相对规范,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调解程序较为繁琐,导致办理效率不高,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此外,一些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的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更多关注于复议的结果,而忽略了调解过程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和谐。
2. 效果评估调研结果显示,在行政复议调解的工作中,对于调解效果的评估偏少。
很多行政复议委员会没有建立起对调解结果的跟踪与评估机制,无法准确了解调解工作的实际效果。
这导致一些调解工作其实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缺乏有效的改进机制。
3. 调解员队伍建设调研显示,行政复议调解员队伍建设在一些地区还比较薄弱。
审批和任命程序相对于其他职业相对繁琐,导致一些有经验且品行端正的人才无法加入调解员队伍。
此外,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估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问题与建议1. 针对工作流程执行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流程的研究,简化繁琐程序,并加强对调解环节的重视,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2024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范文(二篇)
2024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范文____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一、引言作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繁杂。
然而,通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和实际工作的磨砺,我总结出了一些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并希望能够通过本文介绍给大家。
二、了解案件背景,确保公正公平在开始调解工作之前,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了解。
了解案件背景不仅包括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制度规定。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背景,我们才能做到公正公平地开展调解工作。
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们要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最新修订的法规进行仔细研究,以便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调取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了解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和事实材料,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加强沟通,促进双方合作在调解工作中,我们要注重与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沟通。
只有与双方充分沟通,才能了解双方的真实诉求,疏导双方的情绪,避免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对立。
在与申请人沟通时,我们要耐心倾听其诉求,了解其实际情况,并积极引导其表达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理性分析,客观评价,以公正的角度来对待申请人的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沟通,了解申请人的背景信息和心理状态,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
在与行政机关沟通时,我们要以平等、公正的态度与其进行交流。
尊重行政机关的观点,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申请人的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把握沟通的方式和节奏,避免一味地逼问行政机关,以免对调解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行政复议调解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刻的理解,特别是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到可以支持调解方案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们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法律知识,以求解决双方的矛盾。
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
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节作用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制度具有快速、简便、经济的优点,能够有效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了解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复议的调查制度行政复议的调查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调查制度能够保障行政复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行政复议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的裁决制度行政复议的裁决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决制度能够保障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效力性,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通过行政复议的调节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谐,解决争议,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以下是我在浅淡行政复议中从事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一、建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作为调解员,首先要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到公正、专业、客观、严谨。
我们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积极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自己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
同时,我们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判断力,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分析问题,做出公正的判断。
二、注重了解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调解过程中,要深入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对案件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
我们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只有了解事实,掌握法律,我们才能在调解中做到有据可依,確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客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尽量做到不偏不倚。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认识和态度,切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四、善于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灵活地处理各方的矛盾,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我们要注重沟通能力的培养,善于倾听,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了解双方的意见和需求,推动双方的沟通和谈判,促进双方的共同理解和协商。
同时,我们要根据不同的矛盾性质和当事人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实现最佳的调解效果。
五、注意保护协商机密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保护协商机密,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我们要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敏感材料。
同时,我们要与当事人在合适的场所进行调解,不穿插其他人员,确保调解过程的安全和保密性。
调解在我国行政复议中的生存可能性及制度构建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调解在我国行政复议中的生存可能性及制度构建顾建亚(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310023) [摘 要]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是学界普遍持有的观点。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原则的运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调解的灵活性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调解之模式,可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构建的适用原则、程序规范、机构模式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进行初步构建。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规范;组织模式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19-04 [收稿日期]2006-05-30 [作者简介]顾建亚(),女,浙江慈溪人,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通常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理由是“公权不可处分”。
对此,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也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该法对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调解未置可否。
若遵照“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应遵循法有明文规定才得为,所以在行政法学的主导面和权威机构的解释上均对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持肯定态度。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原则的运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约束,实践中的复议调解不免带有随意性,“和稀泥”、“以压促调”等无原则调解,既放纵了行政机关枉法行政,也不符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
可见,一方面,对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上认识与实践严重脱节;另一方面,实践中的复议调解缺乏统一高效的制度或模式构建,需要研究探索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还很多。
论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的 目的 。 《 行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 对 行 政 复 议 和 解 与 调 解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作 了概 括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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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行政 复议 和 解 与 调 解 要 考 虑 其 适 合 的 范 围 、公 共 利 益及 其实 施 的合 法 性 ,更 要 考 虑事后的监督与实施 ,才能在行政复议和 解 与 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真 正 地 发 挥 其 重
存在争议的 ,本人认为也可 以运用行政复 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在这里想重点讨论这
类情形。 例 如 在 我 国的 医 疗 卫 牛 领 域 ,目 前由 f医务人 员执业环境恶化 ,医患之间互不 信 任 的程 度 降 到 了最 低 ,严 重 影 响 了 医疗 服务 的提供 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医疗纠 纷 愈 演 愈 烈 。 由于 医药 信 息 对 于 患 者 的 不 对 称 性 ,越 来 越 多 的 患 者 要 求 政 府 设 立 第 兰 方 机 构 ,针 对 赔 偿 或 补 偿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 中 医 院协 会 2 0 年 对 患 者 的调 查 据 06 统 计 显示 ,5 % 的 患 者 认 为 卫 生局 应 当设 1 立 医疗 纠 纷 仲 裁 部 ¨解 决 纠 纷 ;3 % 的患 6 者认为应 由医疗 行业 协会组织 医疗纠纷仲 裁 庭 或 调 解 委 员会 ;l% 的患 者 建 议 民间 2 组 织 成 立调 解机 构 ;%的 患 者 认 为 保 险 公 9 司 应 l成 l 解 机 构 。 当 上调 上 述 调 解 指 的是 行 政 调 解 ,在 目前 医 患 纠 纷层 出 不 穷 的社 会状 况 一 ,在 具 体 的 卜 调 解 过 程 中 ,我 们 可 以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在政府相 关 部 门设 立 医疗 纠 纷 特 别 仲 裁 庭 ,弥补 行 政 处理实 际操作不 足的 问题 。可以规定发牛 医 疗 纠 纷 后 ,应 当 先 进 行 仲裁 ,经 过 仲 裁 处理后 ,如医患双 方中有不服仲裁 结果 ,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化解行政争议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旨在全面评估其深度和广度,为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进行再审查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便捷、低成本和高效率,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复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行政复议作为主渠道的优势1. 强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性,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便捷高效的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
三、行政复议的局限性和挑战1. 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仍存在一些行政复议决定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2. 行政复议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心理,影响其信任度和满意度。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性和部门性的决定,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建设与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认为,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其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其落地生根。
只有这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和广度评估,我们对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行政复议不仅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我们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新 论行政调解的意义-精品
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广泛地应用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但是,由于传统的法律强制理论和法律迷信、诉讼万能等观念的影响,这一制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论行政调解的意义的,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行政调停是国度行政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一种办法。
国度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则,对属于国度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经过耐烦的压服,使纠纷的单方当事人相互体谅,在对等协商的根底上达成分歧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处理纠纷矛盾。
关键字:行政调停,纠纷,法律一、行政调停制度概述行政调停是国度行政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一种办法。
国度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则,对属于国度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经过耐烦的压服教育,使纠纷的单方当事人相互体谅,在对等协商的根底上达成分歧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处理纠纷矛盾。
精确地界定行政调停的概念,必需掌握好行政调停的外延和内涵。
目前,关于行政调停的概念、外延、性质,目前学术界并无一致的界定[1-5]。
同时,不同窗者对行政调停的实质特征上的看法存在分歧性,只是对其所包括的范围有所不同[1]。
主要观念如下:1.行政调停是指行政机关在争议单方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在其行使的职权范围内,掌管单方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处理纠纷的活动[2]。
2.行政调停以国度法律、法规、政策爲根底,以对等自愿爲准绳,由国度行政机关(机构)掌管,促使当事单方互让互谅、消弭纠纷的活动,是介于司法调停与人民调停之间的一种行政化机制。
3.按照律标准和有关政策的规则,在充沛整合对等、自愿、协商等要素的根底上,行政机关退职能范围之内,对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停止诉讼外调停的活动[4]。
综上,从概念包括的外延和内涵这一角度来看,以上有关行政调停的概念在外延上是一样的,在内涵上则有所不同。
归结总结如下:1.关于行政调停的外延,学者们的观念是一致的。
即行政调停是外行政机关的掌管下,处理当事人单方所发生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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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与作用
2007年8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在传统上主要通过书面审查为主,并不能彻底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使行政复议最大程度上提升解决纠纷的应对能力,在行政复议中适时合理的适用调解制度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补充机制,能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案情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形式上多样化、内容上体现双方意志、决定履行更主动、争议化解更彻底。
虽然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应用范围有待根据具体工作实际进一步确认,但其在行使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否认的正面效应。
一、深化解读案件,争议化解途径多样化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之一,承担着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任,实际情况往往是办案机关虽然承担复议案件,但实际上未对被监督部门形成层级优势,不具备层级监督的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渠道,不失为一种优化选择,通过协调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找到平衡点,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只能依据复议机关的审查结果,视情况而决定是否适用,在决定适用调解后由复议机关办案人员主持下,各方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的同时,本着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沟通,促成行政争议的化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案件审查组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性质,针对特定案件,例如财产争议、行政处罚自由载量额度、征收补偿、工伤赔偿等涉及当事人既得利益的案件,复议机关通过分别与案件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调,促使争议方达成合意,形成共同意见,解决行政争议。
二、低成本、高效率,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权利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且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时限内,不占用其他行政资源,可谓是低成本、高效能。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趋近于零,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上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充分表达诉求。
作为县(旗)级法制部门,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多数为农牧民,“人情社会”观念促使他们在情感上选择避免案情激化的方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这样一种思想自治彻底、诉求表达完整、沟通协调充分的形式解决问题,是他们更为依赖的一种方式。
三、情感柔和、作用突出,缓和争议双方的激化情绪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提出复议请求,对于针锋相对的诉求表达,当事人之间情绪势必情绪化、敌对,所谓当局者迷,此种情况必然影响当事人客观看待事物,对案件难免出现曲解及错误认识。
行政调解是在协商与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在感情上能发挥与命令式的行政行为不尽相同的作用。
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复议案件办案人员亦能体现工作踏实的良好形象,提高当事人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促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依赖关系。
通过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复议机关正确办案而树立起的权威和信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复议机关办案人员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从而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单纯是按法律规定维持秩序的干枯行为,因为它不仅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到了对纠份的解决,也通过创新思维方式,融化群众心里防线,促成良好的社会效果,构建了和谐的社会氛围。
实践中因为工伤赔偿金额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屡见不鲜,工厂主因为受伤员工过高索取工伤赔偿金而提起行政复议,其目的本身并不是躲避赔偿,复议的初衷也是通过法定程序让受伤员工认识到其过激行为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适用调解程序不失为一种良策,工厂主不躲避赔偿便是切入点,
调和双方矛盾,阐明对方在此案中的有利位臵,使其明确参与调解是为其利益着想的最有效解决矛盾的便捷途径。
情感上接近、情理上分析、案情上通晓、矛盾上缓和、争议上化解。
四、适应发展、稳定社会,发挥转型期的润滑作用
通过分析近年来行政复议受案资料,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样化发展。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国企改制、资源重组、就业困难、通货膨胀、CPI持续增高等等外部环境因素诱发人们的消极情绪、心理失衡,从而发生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亲属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越来越多。
这些纠纷中的行为虽然有些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但有的情节轻微,如果一味强调是非对错,不但不能缓解矛盾,反而还可能激化矛盾,造成当事人之间长期结怨,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
更高层次上,管理对象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的不堪一击,甚至会在无形中不断消磨行政机关的应有威信。
因而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强调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可以解除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对立和恢复友好关系。
当前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发挥调解作用,有助于宣传行政复议的
良好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行政争议的润滑作用。
五、促和解、见成效,提高行政复议影响力
强化行政复议成效、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是当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课题。
这就要求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方法、开拓思维、创新方式,扩大行政复议受案面,增强层级监督效果,提升复议机关公信力。
作为“中间人”的复议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对利害关系人基本资料、案件审理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为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主动搭建起自愿平等的工作平台。
在实践中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共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在撤回申请后,无一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通过信访途径再次提出解决纠纷的,这说明调解、和解方式的处理结果充分表达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思。
只要结合案情适时启动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运用得当,效果将是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手段所无法比拟。
行政复议是法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之一,行政调解充分发挥了法定程序的主观能动性,给予当事人平等沟通的自由权,此二者在法理和情理上有机结合,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重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