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粮食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有效保障粮食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3.《国家粮食应急预案》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5.《粮食储备管理条例》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信息公开、透明公开。
及时发布粮食应急处置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五、应急处置组织体系1.国务院成立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市(地、州、盟)成立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地、州、盟)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县(市、区、旗)成立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市、区、旗)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六、应急处置措施1.监测预警。
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
2.储备调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启动粮食储备,确保粮食供应。
3.应急采购。
组织应急采购,保障粮食供应。
4.市场调控。
采取必要的市场调控措施,稳定粮食价格。
5.运输保障。
保障粮食运输通道畅通,确保粮食运输安全。
6.信息发布。
及时发布粮食应急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7.救助保障。
对受灾群众给予粮食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增强《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我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强化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依据《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第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就是对于可能发生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事件,事先做出的一种预防和应对的安排、计划和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我省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我省《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的责任主体,我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以国家、省、州(地、市)三级粮食应急预案为主,军粮供应应急预案、县级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粮食应急预案为辅,相关预案之间互相衔接,逐级细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体系。
第三条各州、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照《预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工作。
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完成预案的制订工作,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条预案制修订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中必须明确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明确当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时,各责任主体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要注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统一,与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各州、地、市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订的粮食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秘密等级由制发部门根据预案的内容自行设定。
粮食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1.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粮食应急指挥部由以下部门组成:(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发展改革委员会;(3)财政部门;(4)公安部门;(5)交通运输部门;(6)商务部门;(7)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8)其他相关部门。
2.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1. 紧急情况报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立即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明显;(2)二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3)三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较快,出现抢购现象;(4)四级响应: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价格上涨迅速,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3. 应急响应措施(1)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粮食市场动态;(2)启动粮食储备,确保市场供应;(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4)加大粮食调运力度,确保粮食供应;(5)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理性消费;(6)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四、应急保障1. 人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力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要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物资需求,包括粮食、油料、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
粮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粮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国家粮食食品安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对粮食食品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粮食和食品的供应和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食食品安全应急事件。
三、预案编制原则1. 国家领导高度重视,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2. 防范在前,应急处置在中,恢复恢复在后的预防、处置、恢复原则。
3. 综合协调,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精准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4. 突出主体责任,注重协同配合,社会共治的原则。
5. 打好信息支撑、立体保障和公共参与三大攻坚战。
四、责任分工粮食和食品安全应急总体部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负责。
区域粮食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
五、预警机制1. 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应急预警中心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统一的粮食和食品安全应急预警系统。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粮食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风险研判。
3.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关键时期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监测粮食生产和加工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并对进口粮食和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粮食和食品市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六、应急处置1.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2.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粮食、食品等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 对灾区粮食、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相关单位的卫生条件进行检查,情况不合格的作出处理。
加强对灾区粮食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科学合理消费。
4.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风险防范工作要得到重视。
七、恢复重建1.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粮食、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及安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青发改国防〔2020〕46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06年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应急工作范围1.4 应急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2.2 应急机构运转原则3 监测预警机制3.1 监测预警主要任务3.2 监测预警报告3.3 预警行动3.4 异常情况识别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4.2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4.3 重点专项工作5 应急工作保障5.1 应急信息保障5.2 应急后勤支持保障6 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6.1 应急结束6.2 善后处置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实施和生效8 附录新闻发布内容框架1总则1.1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重大决部署,积极推进发展改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准备、响应、恢复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防震减灾法》《价格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粮食应急安全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确保粮食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形势,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粮食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的情况。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省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省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 市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市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1. 预警(1)根据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粮食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的情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2)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粮食供求动态,确保预警信息准确、及时。
2. 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2)紧急调运储备粮食,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稳定粮食价格,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4)加强与邻国、国际组织的合作,争取国际援助。
3. 应急恢复(1)恢复正常粮食供应,确保受灾地区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开展灾后重建,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应急队伍的稳定和高效。
2.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确保粮食供应。
3. 物资保障各级粮食储备部门要储备足够的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确保应急供应。
4. 通信保障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加强通信保障,确保应急信息畅通。
粮食应急预案标准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粮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4.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5. 《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6. 《粮食流通管理办法》7.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粮食应急管理工作,包括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等环节。
四、粮食应急状态划分1. 紧急状态:粮食市场出现严重波动,导致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
2. 紧张状态:粮食市场出现波动,粮食供应紧张,可能导致价格波动,但尚未出现严重脱销断档现象。
3. 警戒状态:粮食市场出现波动,但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五、应急响应等级1. 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粮食行政部门负责,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粮食应急状态。
2. 二级响应:由省级粮食行政部门负责,针对省内粮食应急状态。
3. 三级响应:由市(州)级粮食行政部门负责,针对市(州)内粮食应急状态。
六、应急响应措施1. 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掌握粮食供求信息,发布粮食市场预警信息。
2. 采取粮食储备动用措施,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3. 加强粮食采购和调拨,确保粮食供应链畅通。
4. 加强粮食加工和运输管理,确保粮食质量。
5. 严格粮食价格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6. 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7. 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社会预期,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2. 加强粮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4.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粮食系统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确保粮食系统在各类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粮食系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1. 成立粮食系统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系统安全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粮食系统安全应急工作;(2)制定、修订粮食系统安全应急预案;(3)组织开展粮食系统安全应急演练;(4)组织粮食系统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5)组织粮食系统安全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和发布;(6)指导、监督下级粮食部门开展安全应急工作。
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2)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3)负责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和发布;(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5)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1. 预警(1)密切关注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掌握粮食供求信息;(2)加强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3)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可控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 应急响应措施(1)启动应急响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2)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3)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稳定;(4)加强市场监测,维护市场秩序;(5)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6)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通报粮食供应情况。
粮食应急安全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等在粮食应急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粮食应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粮食应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粮食应急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应急预案;(2)组织、协调、指导粮食应急安全工作;(3)对粮食应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成员单位职责(1)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粮食应急储备,确保粮食供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防止粮食安全事故发生;按照预案要求,配合政府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粮食储备库:确保储备粮安全,做好储备粮轮换、保管、维护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及时调拨粮食。
(3)粮食加工企业:确保加工设施安全,提高加工效率;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应急响应3.1 预警(1)密切关注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掌握粮食供求信息;(2)加强对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2 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当发生粮食安全事故或粮食供应危机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物资调拨:根据粮食供应情况,调拨储备粮,确保粮食供应。
(3)市场监管: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
(4)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粮食供应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3.3 应急结束当粮食供应恢复正常,市场秩序稳定后,经粮食应急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四、保障措施4.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粮食应急储备、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直属各单位、省级储备粮各代储点: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征求省级储备粮储存单位和局各处室意见修改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粮食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实行省粮食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承储企业和承诺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储粮企法人代表负责制和年终考核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实现安全和科学文明管理。
第四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职工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粮食局全面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安全情况,指导储粮企业安全工作。
处置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各类粮食事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粮食事件,包括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体系2.1 成立粮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粮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成立粮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由领导小组下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
2.3 成立粮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粮食、农业、气象、环保、卫生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信息报告发现粮食事件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3.2 初步判断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因素,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 紧急处置根据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现场指挥部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2)对粮食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防止事件蔓延。
3.4 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加强应急处置力量。
(2)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引导舆论。
(3)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
(4)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 结束应急响应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影响消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
四、应急保障4.1 物资保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药品等充足,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预案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青海省政府所有。
解释条款
青海省政府可以就本预案的任何条款进行解释,包括但 不限于对条款的具体含义、适用条件、实施方式等。
预案实施时间
时间安排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 五年。
延期处理
如果在预案实施期间出现特殊情况,经青 海省政府批准,可以对预案的实施时间进 行延期处理。
信息共享与通报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与同级发改、 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并向上 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应急处置措施
粮食调配
根据应急需要,省粮食应急指挥部 统一协调全省的粮食调配,各级粮 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力 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等违法行为。
定期轮换更新
为保证储备粮食的质量和新鲜度,需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建立多层次储备体系
在省、市、县各级建立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应急时能 够快速响应。
应急设施保障
完善应急加工设施
01
在重点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加工设施,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
快速加工粮食。
配备运输设备
02
为保证应急粮食的及时运输,需配备足够的运输设备。
粮食应急的概念
粮食应急状态
指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粮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出现较大范围抢购、 粮食断档、价格暴涨等现象,对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构成重大威胁 的紧急状态。
粮食应急处置
指在粮食应急状态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加强市场监测、增加粮食储备、 加强产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等。
建立应急配送网络
03
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03
应急预警
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 态
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 状态。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是指一定区域内粮食供求矛盾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全市或者 相邻市(州)粮食市场和供应的重大 状态:粮油批发市场大米、面粉、食 油、土豆四种主要品种批发价格,7 日内累计上涨20%或者下跌20%;城 镇居民在5个工作日中,有3个以上工 作日没有买到大米。
急响应。
响应行动
当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职责开展 应急工作。
响应终止
当粮食市场价格恢复正常时,由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保障
通讯保障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值 班和联系制度,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处置流程
预警研判
启动预案
根据监测和预警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粮食应 急状态进行研判。
在应急状态下,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 案。
现场处置
结束预案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 处置,保障应急状态下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稳 定。
当应急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终止应急 预案并做好后续工作。
06
事后恢复
包括应急响应、资源调配、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8
附则
相关术语解释
01
粮食应急
指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较大范围 粮食市场供求失衡、价格异常波 动、保障体系不健全或者运转不 畅等情况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轮换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利息、费用补贴管理第九章储备粮的动用第十章约束与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物价和粮食市场供给,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成品粮)和食用油供应。
第三条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根据本市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市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五条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粮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青粮检〔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粮检〔2016〕17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58号)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6〕239号)的要求,制定了《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2.青海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青海省粮食局2016年11月7日附件1.青海省粮食流通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58号)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6〕23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托青海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平台,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为基础,依据年度或季度检查工作计划,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对被抽取的对象在青海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现场或书面检查。
突发粮食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突发粮食事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粮食事件:1. 粮食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2. 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重大突发事件;3. 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粮食生产和供应的事件;4. 其他可能对粮食市场供应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四、应急响应程序1. 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2. 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力量开展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调查事件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3)协调粮食供应,确保市场供应稳定;(4)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情绪。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3.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4. 技术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六、应急恢复与重建1. 事件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恢复粮食生产和供应秩序。
2. 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我们将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粮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供应
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号】青政办函〔2021〕211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
通知
青政办函〔2021〕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青政办〔2014〕8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3日附件
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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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增强《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我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强化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依据《预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第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就是对于可能发生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事件,事先做出的一种预防和应对的安排、计划和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我省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我省《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的责任主体,我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以国家、省、州(地、市)三级粮食应急预案为主,军粮供应应急预案、县级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粮食应急预案为辅,相关预案之间互相衔接,逐级细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体系。
第三条各州、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照《预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工作。
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完成预案的制订工作,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条预案制修订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中必须明确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明确当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时,各责任主体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
要注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统一,与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各州、地、市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订的粮食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秘密等级由制发部门根据预案的内容自行设定。
第六条按照国家及省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州、地、市级粮食部门、军粮供应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1月份要根据人员变动,市场粮情变化及粮食库存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一次调整和修订,并于1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备案。
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补充,及时上报备案。
第二章应急机构工作方法第七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应急指挥组,其余领导成员在应急指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应急指挥组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组确定应急等级,应急启动和终止由省政府决定。
应急指挥组成员应在应急等级确定后1小时内赶到办公地点办公。
办公地点为省粮食局。
第八条应急办公室平时主要工作是监控粮油市场动态,分析粮情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粮情。
负责指导全省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
第九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急办公室在4个小时内要完成原因分析,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
起草粮食应急有关文件,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下达应急供给指令并指导实施。
召集应急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
第十条应急领导办公室所有文件以省粮食应急供应办公室名义起草和印发,不再刻制应急领导办公室印章,用省粮食局印章代替。
第三章应急报告机制第十一条建立粮食市场应急报告制度,健全灵活有效的报送机制,是适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急报告应明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责任主体,应急报告的时限、程序和方式。
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应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同时向省粮食局和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粮油信息中心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预报子系统平台,在发现国内、省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
第十三条省粮食应急办公室根据《预案》的要求,在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的等级后,对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立即通知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报国家粮食局。
第十四条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是否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书面报告及传真三种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具体要求参见附则中相关标准文书)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补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第四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申请第十五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拟取得青海省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企业向省粮食应急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取得州(地、市)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向当地粮食应急办公室提出申请。
州(地、市)级定点企业的资格审核办法由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须分别申请。
第十六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一)应急粮食定点供应企业:(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经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正式开业2年以上,2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粮油,以及其他因粮油销售而造成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年经营成品粮油数量达到500吨以上(含500吨),其经营网点市场辐射面较宽。
(3)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结算规范及时。
(4)销售人员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企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
(5)企业已建立完整的商品质量责任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有健全的经营台帐。
(6)企业坚持明码标价、所售粮油质价相符,计量准确。
(二)应急粮食定点加工企业:(1)企业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通过QS认证。
(2)原则上企业正式投产3年以上,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得注册证书者)(3)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面粉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含100吨);菜籽油的生产规模为是处理菜籽100吨以上(含100吨)。
(4)已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内控标准管理制度。
(5)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6)产品标签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识。
(7)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较好。
(三)应急粮食定点运输企业:(1)企业已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2)年完成货物运输量达到万吨,完成货物周转量1万吨公里。
(3)企业具备一定运营设施,并具有较强的运输整合和物流配送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申请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应当向省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填报《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申请表格》,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等设施的证明材料;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证件。
7、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上述资料因申请企业类型的不同而略有不同,具体资料要求以申请定点企业类型的标准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申请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的内容和格式应一致。
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打印(营业执照等规范性文书除外)。
电子文本应使用青海省应急粮食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文本制作。
其中纸制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与青海省粮食流通、加工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如数据不一致或没有上报统计数据的需说明理由。
第五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受理审核第二十一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一般情况下于每年四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青海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审核,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农发行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前须经过必要的实地调查,结合各方面情况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青海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上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四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
青海省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青海省粮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澄清。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企业由青海省粮食局、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农发行等部门发文认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颁发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牌匾,相关信息同时在青海省粮食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体公布。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对决定不授予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由青海省粮食局正式函告申请企业。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且对审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资格的企业应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牌匾。
省粮食局将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三十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供应和运输任务。
应急定点供应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账户,每日销售货款及时存入专户。
第三十一条青海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