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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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我市粮食(含食油)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粮食纯销区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非正常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在1-2天内涨幅在20%以上,市内个别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的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源补充困难。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3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内涨幅在30%以上,全市超过一半以上粮油网点粮食供应紧张,粮源补充困难,个别街区出现抢购现象。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停止,市民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街区粮油零售网点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市民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60%以上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粮食脱销。
第三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落实和实施。
(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及时报告原则。市粮食局负责建立我市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网络。当本市出现粮食供应短缺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具体情况。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粮食加工设施、供应网点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了使本预案能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做到“统一指挥、协作联动”,成立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巨胜
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申林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嘉峪关火车站、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下达应急命令。
(三)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执行指挥部各项命令,并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市财政局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核定开支总额。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草拟有关文件,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和信息。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储备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出台区域内最高限价。
(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粮油网点)粮食库存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趋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销售和仓储保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监测加工、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不稳定。
(六)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给予拨付经费。
(八)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及三镇救灾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灾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十)市交通局和嘉峪关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保证粮食物资优先调运。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需要,做好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应急准备。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建立与本市人口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逐步使我市储备粮规模达到国务院关于“粮食纯销区要保证城市居民六个月销量”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为了保证非常时期我市粮食调拨渠道畅通,粮源
相对稳定,根据“高效、便捷、经济、可靠、诚信”的粮食调拨原则,由市粮食局负责,选择与省内外粮食生产和库存相对稳定的地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友好、互信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非常时期,非常之需”。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确定嘉峪关市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适时启动应急加工预案。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居民小区建设情况,在各社区、乡镇内选择1-2个规模适当的粮店作为粮食应急定点供应粮站,绘制成“路线图”归档备查,并密切跟踪粮店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变动。
(五)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确定嘉峪关市裕祥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军队粮油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储运企业仓储地为中心,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存、运输、供应系统。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粮食局负责向指挥部做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