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粮食应急预案推演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提高应对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粮食应急预案推演方案。
二、推演目的1. 检验粮食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2. 提高粮食应急指挥、协调和处置能力;3. 加强粮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4. 提高社会公众对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
三、推演内容1. 演练背景设定:模拟我市因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出现粮食价格上涨、抢购、断供等情形。
2. 演练流程:(1)信息报告:模拟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2)应急响应:模拟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响应行动;(3)应急调度:模拟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对粮食供应、运输、储备等环节进行调度;(4)应急供应:模拟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粮食供应,确保市场供应充足;(5)应急终止:模拟粮食市场恢复正常,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3. 演练科目:(1)市场监测与预警;(2)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3)应急调度与协调;(4)应急物资供应与分配;(5)应急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6)应急队伍实战演练。
四、推演组织1. 指挥机构:成立粮食应急预案推演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推演工作。
2. 演练实施:成立推演实施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演工作。
3. 参演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
4. 演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推演评估1. 评估指标: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应急响应速度;应急调度与协调能力;应急物资供应与分配;应急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2. 评估方法:现场观察、资料查阅、模拟演练、问卷调查、专家评审等。
3. 评估结果:针对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衡政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维护全市粮食安全的责任,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明确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国家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储存安全;积极推进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新区建设及新增各类开发区和建设用地规模。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衡政办字〔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
但由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不少隐患。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强市总体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质量兴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农业的重中之重,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绿色化发展、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创建,落实责任,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覆盖所有县市区,形成因地制宜、产管并举、全程控制的县域监管模式。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70%以上,每年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数量30个以上。
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实验室资质考核和计量认证(以下称“双认证”),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通过“双认证”的数量达到3个。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衡政办[2013]11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8月13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的《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衡政办〔2007〕22号)同时废止。
请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市级预案,并抓紧修订本级本部门预案。
2013年4月23日衡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自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市政府是应对市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县(市、区)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根据灾区县(市、区)地震应急的需求,衡水市地震应急部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体系(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市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县市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6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河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6〕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科技创新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先进适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追溯。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市场运作,社会合作。
积极探索与社会合作模式,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鼓励引入第三方管理信息平台,合作建设追溯体系。
(三)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覆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1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1【实施日期】2016.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突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监管职责和能力建设、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依法负责全市食品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衡政办字〔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衡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件分级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 指挥部职责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5 成员单位职责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 监测预警3.1 舆情监测3.2 预警4 信息报告与通报4.1 报告主体和时限4.2 报告内容4.3 事件评估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2 响应措施5.3 市级应对工作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6 后期工作6.1 善后处置6.2 奖惩6.3 总结评估7 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7.2 信息保障7.3 医疗保障7.4 技术保障7.5 物资与经费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宣传教育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培训演练8.3 名词术语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衡政办字〔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6日衡水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正确、有效、快速处置衡水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河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四)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号】衡政办字〔2016〕127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
发展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最近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发〔2016〕35号)。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进行了分解,现将《衡水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衡水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任务分解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号_1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22日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含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调配合,全面负责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轮换、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等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2]3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17日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以及本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6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2日衡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5〕167号)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农发行衡水分行、国家统计局衡水调查队、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储粮衡水直属库、中储粮故城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
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办[2006]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12号)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与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1)国家级应急状态。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
在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3)较大应急状态。
在一个设区的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的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
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冀政办[2006]1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12号)1.1 编制目的与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1)国家级应急状态。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
在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3)较大应急状态。
在一个设区的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的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衡政办[2006]9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衡政办〔20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为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处理突发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卫生事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字[2013]39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4【实施日期】2013.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2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暨贯彻落实《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提升综合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夯实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
7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办字〔2013〕69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
《条例》是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总结我省应急管理的成功做法,借鉴省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充实,是规范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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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2006]28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省级应急状态。
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重大应急状态。
在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较大应急状态。
在一个县(市、区)两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5)一般应急状态。
在一个或两个县(市、区)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
应、分级负责。
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
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衡水铁路办事处、衡水军分区后勤部、衡水武警支队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分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省和驻衡部队以及外市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市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
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协调铁路部门及时落实市内部署的涉及铁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