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保险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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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 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挂牌成立。其 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 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 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
第二节 再保险概述
1.加强安全保障
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 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 泛的国际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
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
3.提高企业信用
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 信用。
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 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 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 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
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 再保险、合(同)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四、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 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 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 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 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 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 年获得均衡利润。
在再保险产生之初,再保险交易都是临时性的,其特点原保 险人必须与再保险人逐笔洽谈分保业务,手续繁琐,费时费 力,随着再保险的发展,这种再保险安排方法满足不了保险 业务发展对再保险的需要.
于是,合同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合同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事 先签订分保合同,约定业务范围、分保条件、额度、费用等 ,在合同期内,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无 需具体通知,自动生效,双方定期结算盈亏。这种分保方法 不仅简化了分保手续,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也使分保双方 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因此,它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 分保方法而为世界各国保险同业所普遍采用。
一、再保险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张火灾再保险单是纽约雄鹰火 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于1813年签订的 ,承保联合保险公司全部火灾分保业务。
1820年,德国Valertandish火灾保险公司拟 定了第一份火灾保险合同。它基本具备了现 代再保险合同的各项特点。
随后,法国巴黎国民保险公司、巴黎政府 保险公司等先后分别与比利时产业主保险公 司、英国帝国保险公司签订了火灾再保险公 司,这标志着火灾国际再保险的产生。
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
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
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
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
1986年墨西哥 生地震,损失约30亿美元;1988年9月, 被称为世纪飓风的吉尔伯特号飓风在短短的几天内横扫加勒 比海和其他几个中美洲中部国家,造成损失达80亿美元。这 些损失都通过再保险使保户及时得到了经济补偿。
(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盈余手续费)。
(4)增加可运用资金。
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 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 该资金也可运用。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 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第八章 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再保险市场
导言
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 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 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 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
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 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 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 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
再保险佣金,或叫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可转分保给
其他保险人。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 联系
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存。
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用同样的
保险原则。
原保险
再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人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二、再保险的发展
随着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 再保险的新的需求。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 方责任额的另一种分保方式——超额损失再保 险便产生和发展起来了。
1906年,美国旧金山发生了强烈地震,美国 哈脱福特公司向劳合社提出对包括地震在内的 巨灾损失提供保障的需求,为此,希思设计了 巨灾分保方式。1910年英国第一次签订了这 种分保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有效解决了巨灾 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问题,使再保险业务及 承保技术进一步完善。
一、再保险的产生
到了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保险和再保险 也随之由意大利传至欧洲大陆,并得到进一 步发展。
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再保险业务在 英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666年伦敦大火后,火灾保险开始深入人 心,城市重建时因保额增加,对再保险的需 求也有所增加。当时,劳埃德咖啡馆和英国 皇家保险交易所都经营再保险业务。
1、原保险 投保人
保费
2、再保险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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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分入人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 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 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分出公司自留的保险业务
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分出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或
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
再保险的特性:
合伙性、责任性
原保险人付给再保险人的代价称为再保险费,或
叫分保费。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报酬称为
第一节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 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再保险的产生
1370 年 , 一 位 意 大 利 海 上 保 险 人 Gustav Cruciger 首先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 热那亚(Genoa)到荷兰的斯卢丝(Sluys) 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 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尽 管与现代再保险的办法不同,但从分散风险 的原理来看,仍属再保险的开端,其当时用 拉丁文书写的协议书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再 保险协议。
一、再保险的产生
世界上第一份人寿分保契约大约在1844年 签订于英国。1849年,苏格兰17家人寿保险 公司联合签订了一份合约,规定人寿再保险 的费率、自留额和分出额,此后又多次进行 修订,从而促进了国内人寿再保险业务的统 一。
二、再保险的发展
18世纪中叶以后,工业革命兴起,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与发展 ,带动了保险业的相应发展,也使再保险从内容、方法到组 织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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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 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分出 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以保险金额的一定 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 及赔款的分摊也按分配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 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二、再保险的发展
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 “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
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 保险 公司”。
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 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 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9.11”事件发生后,劳合社、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 士再保险公司和伯克希尔.哈撒威保险集团所承担的保险损 失 分 别 为 29.13 亿 美 元 、 24.42 亿 美 元 、 23.16 亿 美 元 和 22.75亿美元,损失赔付责任最低的荷兰国际(ING)也达到 4.4亿美元。据有关媒体报道,世界上共有100多家保险公司 涉及“9.11”赔款,已知受理赔款金额为250多亿美元。
二、再保险的发展
初始阶段:各保险人既经营直接业务又兼营再 保险业务,相互之间进行分出与分入业务。
到了19世纪中叶,客观上需要实行再保险业 务的专业化经营,为原保险人提供专门的、高 质量的再保险服务,增加再保险供给。
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 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1863年,赫赫有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 1907年,英国商业综合再保险公司成立。 1890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专业再保险公司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 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 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 对承保的支撑。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 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 (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 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
二、再保险的发展
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世界性的 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 险公司等,它们在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设立分 支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逐 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目前,世界上主要 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 四大市场。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便利了 再保险交易,使得保险风险得以在全球范围内 分散,进一步保障了保险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进一步推进了现代保险和再保险的国际 化、专业化进程。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三、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 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 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可细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 超赔分保三种。
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
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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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一)对整个保险的作用 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 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 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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