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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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归集、推送等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认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各市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或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推送、认定等权限自行确定,并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员工
专业素质情况
(6分)
项目经理(负责人)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比例60%~70%得2分,70%~80%得3分,80%以上得4分。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员工比例70%~80%得1分,80%以上得2分。
经营业绩信息
(20分)
企业经营情况
(6分)
按经营年限计算,以工商注册后签订第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开始计算,每1年得0.5分,不足1年不得分。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称号的,得2分。最高6分。
优良
信用
信息
(40分)企业或员工获 Nhomakorabea表彰奖励
(16分)
企业获得
表彰奖励
(10分)
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县(市、区)、街道五级,分别得5、4、3、2、1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个人获得
表彰奖励
(6分)
企业员工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县(市、区)、街道五级,分别得5、4、3、2、1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物业服务规模
(10分)
在管物业项目个数每3个得1分,不足3个不得分,最高5分;物业服务面积每10万平方米得1分,不足10万平方米不得分,最高5分。按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参与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等物业服务
(4分)
每3万平方米得0.5分,不足3万平方米不得分,最高4分。老旧小区是指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标准建设成果
(4分)
企业通过“三体系”认证,以及获评国家、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或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得3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物业服务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分别按3、3、2、1、0.5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计分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计分细则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计分细则星级评价是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通过对不同维度的评分,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下面是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的计分细则,共分五个维度。

一、服务质量(最高分30分)1.1响应及时性(最高分5分):评估企业对用户需求的响应反应时间,包括报修、投诉等服务的受理速度。

1.2服务态度(最高分10分):评估员工对用户的服务态度和礼貌程度,包括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等。

1.3服务效果(最高分15分):评估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包括维修质量、清洁效果等。

二、管理能力(最高分30分)2.1计划管理(最高分10分):评估企业的工作计划制定与执行能力,包括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等。

2.2协调管理(最高分10分):评估企业对不同部门和员工的协调能力,包括信息共享、跨部门合作等。

2.3绩效管理(最高分10分):评估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执行效果,包括员工绩效评定和激励机制等。

三、资源配置(最高分20分)3.1人力资源(最高分5分):评估企业的员工数量和素质,包括专业技能、培训机制等。

3.2系统设施(最高分5分):评估企业的物业管理系统和设施设备,包括信息化系统、安防设备等。

3.3财务预算(最高分10分):评估企业的财务预算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物业费用的收支管理等。

四、社区管理(最高分10分)4.1环境卫生(最高分3分):评估社区的公共区域清洁程度,包括楼道、公共厕所等。

4.2绿化景观(最高分3分):评估社区的绿化程度和景观美化水平,包括花坛、草坪、绿树等。

4.3安全管理(最高分4分):评估社区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门禁系统、巡逻保安等。

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最高分10分)5.1问卷调查(最高分7分):通过定期发放问卷调查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包括服务质量、应急响应等。

5.2投诉处理(最高分3分):评估企业对业主投诉的处理效果,包括投诉受理速度和满意度解决率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标准评分表(90分)
附件2
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评分表
备注:以上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逐级审核上报。

附件3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评分表
备注:不良信息由事件发生所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即时录入或企业主动申报。

以上减分项目按最高原则减分,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企业主动申报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除外),按80%计算应减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10分
1年
7、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公摊水、电用量、费用计算方式和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
-10分
1年
8、未建立物业项目(如电梯、消防、高空抛物、烟花爆竹安全、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预案的
-10分
1年
9、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挪用、截留专项维修资金的
-10分
-10分
1年
5、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投诉电话的
-5分
1年
6、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代收代缴事项的
-5分
1年
7、以催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由,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停水停电的
-10分
1年
8、接到火警、警情、困(电)梯、报修等异常情况或业主、住户紧急求救信号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
-15分
1年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或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0分
1年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退出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20分
1年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分
2年
受县级表彰的
6分
1年
受各级行业协会表彰的
受国家级表彰的
10分
3年
受省级表彰的
8分
2年
受市级表彰的
6分
1年
受县级表彰的
4分
1年
获得以上政府政策扶持的
6分
2年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以下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法律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2. 企业资质认证: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是评价的要素之一。

3. 信用历史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包括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欠款行为、纠纷投诉等。

信用历史记录的清白度和维护信用的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4. 企业声誉和口碑:评价企业的声誉和口碑,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率、服务质量评价等。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5. 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企业的经营健康状况和财务稳定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6. 合同履约能力:评价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情况等。

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7.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政策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8. 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评价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包括是否参加诚信评价,是否履行承诺等。

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以上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通过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可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将继续介绍标准的相关内容。

9. 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进行收集。

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龙岩市新罗区物业管理站

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龙岩市新罗区物业管理站

附件1:新罗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新罗区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进驻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分。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加减分制,企业基准分为100分,项目经理基准分为50分,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不合格等五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加分依据其服务业绩及相关表彰进行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加分项目及分值1.获得国家、省、市、区、街道(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2.获得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3.获得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4.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5.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分别加8分、6分、4分,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7.企业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加5分,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加10分;8.企业所接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9.企业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认证的,当年度加5分。

(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加分项目及分值。

1.获得国家、省、市、区、街道(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2.获得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3.获得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4.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5.本人任职期间,所在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6.本人在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新闻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是对物业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是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信息。

1.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1.2 经营范围,明确物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1.3 业务规模,评定物业企业的业务规模,包括管理的小区或商业物业面积、服务业主的数量等。

二、管理能力。

2.1 制度建设,评定物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

2.2 人员素质,评定物业企业的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包括员工的培训情况、从业经验等。

2.3 服务水平,评定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响应速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三、诚信经营。

3.1 合规经营,评定物业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包括相关证照齐全、税收纳税情况等。

3.2 信用记录,评定物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投诉记录、诉讼记录等。

3.3 社会责任,评定物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履行环保义务等。

四、财务状况。

4.1 资产状况,评定物业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情况、资金流动性等。

4.2 经营业绩,评定物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情况、资产负债率等。

4.3 资金运作,评定物业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包括资金利用效率、资金来源合理性等。

五、风险评估。

5.1 市场竞争,评定物业企业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情况等。

5.2 政策风险,评定物业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

5.3 自身风险,评定物业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包括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等。

六、评定结果。

根据以上标准对物业企业进行评定,给予相应的信用评定等级,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便业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1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3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 分(含100 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 分(含80 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 分(含60 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 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 分、10 分、8 分、 6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分、4 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 分、4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 分、6 分、 4 分、2 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 1 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 分、6分、4分、2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 1 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3 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 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 分: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 、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 、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 、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2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3、公共服务区域内存在堆放杂物现象的;4、区域内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5、装修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的;6、未按有关规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的;7、在岗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8、因物业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放小区出入口的;10、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11、消防、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公摊情况;13、未对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1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展现出的信用水平和信誉度来评定的。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2.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以及与客户发生的纠纷、投诉等情况。

3.财务状况: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收入、利润、税务纳税情况等,以判断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4.客户评价:评估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和满意程度,包括客户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口碑评价等方式获取客户的评价信息。

5.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活动,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和承担能力。

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衡量。

评分结果可以根据总分来划分等级,比如90分以上为优秀信用企业,80-89分为良好信用企业,70-79分为一般信用企业,60-69分为较差信用企业,60分以下为差信用企业。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信用度和信誉度,同时也有助于客户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声誉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

1. 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合法注册是一个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没有合法注册的企业信用度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2. 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优良信息 (不超过 40
分)
服务科技管理创新 物业服务项目创优
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 并推广的成果,按照 4、3、2、1 得分,同一成 果以级别最高计分。不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企业通过三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国家、省、市、县四级,以正式文件为准,每 个项目 4、3、2、1 得分,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 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
门在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 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
等活动中,对服务合同履行、 情扣分,最多扣 10 分(其中设区市级主管部门
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最多扣 5 分)。
维护、小区秩序等方面指出问
题的
日常经营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
负面信息 生违规行为,被物业主管部门 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
企业经营信息
每 30 万平方米得 1 分,不足 30 万不得分,最
物业管理面积
(10 分)
高 4 分。
参与保障性住 每 5 万平方米得 1 分,不足 5 万不得分,最高 房、老旧小区等 2 分。老旧小区应为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物业服务 的项目。
1
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以正式文件为准,
表彰企业的,按照 5、4、3、2、1 得分,表彰 党委、政府表彰
严重负面信息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 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 影响的
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 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 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 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或者 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以上的行 为的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 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 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省 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 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各市可根据实际,自 主确定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或自有系统,使用自有系统的,信用 信息归集、推送、认定等权限自行确定,并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 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信用信息产 生 15 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通 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录入;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 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 1 次, 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信用信息录入后,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通知 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依据行政处罚决定 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 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认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台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档案与评级管理。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教;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

省外入鲁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入挡、评级,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建立属地企业信息库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归档、使用、发布和日常维护管理。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发布日期:2017-12-20 访问次数:42017年10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SDPR-2017-0160012。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目前,大部分地市都依托资质管理,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信用情况作为资质管理、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月份、9月份,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一级资质认定,同时明确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

”并特别强调:“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物业行业关系民生,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作用突出。

资质管理取消后,出台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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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
企业人员信息 (10 分)
企业管理 技术人员
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10 人(5 人)以上的,得 2 分; 20 人(10 人)以上的,得 3 分;30 人(15 人) 以上的,得 4 分。
参加物业项目负责人专业培训比例不足 60%的
(不超过 20 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书面通报、 情扣分,每一件扣 1 分,最多扣 5 分(其中设
分)
查处并发出整改通知,而物业 区市级主管部门最多扣 2 分)。
企业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属物业企 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
业责任且又不认真整改,投诉 情扣分,每一件扣 1 分,最多扣 5 分(其中设
附件: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项目
信用信息
评分标准
企业注册信息(40 分)
按信用系统规定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填报相 关信息,得初始赋分 40 分。每缺少一项信息扣 1 分。
企业固定 低于 100 人得 0.5 分,100~300 人得 1 分,300 员工数 人以上的得 2 分。以缴纳“五险一金”人数为准。
基础信息 (不超过 60 分)
不得分,60%~80%的得 1 分,80%以上得 2 企业员工专业
分。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鉴定,初级工以 素质情况
上员工比例按以上标准计分,分别为 0、1、2
分。
按照经营年限计算,以工商注册后签订第一份 物业服务合同开始计算,每两年得 1 分,不足 企业经营情况 两年不得分,最高 3 分。被工商部门评为重合 同守信用企业的,得 1 分。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
门在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 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
等活动中,对服务合同履行、 情扣分,最多扣 10 分(其中设区市级主管部门
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最多扣 5 分)。
维护、小区秩序等方面指出问
题的
日常经营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
负面信息 生违规行为,被物业主管部门 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酌
严重负面信息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 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 影响的
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 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 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行 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 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或者 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以上的行 为的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列入黑名单,信用等级定为 D。
企业经营信息
每 30 万平方米得 1 分,不足 30 万不得分,最
物业管理面积
(10 分)
高 4 分。
参与保障性住 每 5 万平方米得 1 分,不足 5 万不得分,最高 房、老旧小区等 2 分。老旧小区应为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物业服务 的项目。
1
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以正式文件为准,
表彰企业的,按照 5、4、3、2、1 得分,表彰 党委、政府表彰
优良信息 (不超过 40
分)
服务科技管理创新 物业服务项目创优
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物业主管部门认定 并推广的成果,按照 4、3、2、1 得分,同一成 果以级别最高计分。不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企业通过三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国家、省、市、县四级,以正式文件为准,每 个项目 4、3、2、1 得分,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 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企业拓展经营市场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跨县经营的,得 2 分;跨 市经营的,得 3 分;跨省经营的,得 4 分。
行业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省、市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主题活 动、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在企业得到贯彻 落实。根据市、县主管部门考核计分,最高不 超过 4 分。
其他优良信息
其他方面优良信息,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作 为正面典型在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根据 具体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企业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 超过 6 分。
国家、省、市、县四级,以物业主管部门正式
企业或员工获 物业行业 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 4、3、2、1 得分,
得表彰奖励 主管部门表彰 表彰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
(20 分)
超过 10 分。
物业行业 协会表彰
国家、省、市、县四级,以物业行业协会正式 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 4、3、2、1 得分, 表彰人员的,减半分。
负面信息 要求整改的
(不超过 20
分)
在政府、协会等组织的活动中,
提供虚假资料等,未及时向主
出现一次扣 1 分,最多扣 3 分。
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等

物业企业发生较大、一般安全
事故,或经物业主管部门或其 根据违规情况出现一次酌情扣 1~2 分,最多扣
他行政部门认定,存在其他违 5 分。
规行为的
2
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中承担主 要责任的法院、仲裁的生效判
每一案件扣 2 分,最多扣 6 分。 决裁决,应由物业企业执行 判决裁决的
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
对物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应 分国家、省、市、县四级,每一项分别扣 3、3、
行业监管 由物业企业接受处罚,并按 2、1 分,分别最多扣 6、6、4、3 分。
4
人不满意的
区市级主管部门最多扣 2 分)。
3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 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 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 故的
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 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 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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