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20世纪60年代农村大调查与“农业六十条”的制定
没有库存 , 天天告急。 l 这种情 况是当时各级党 ”2
委 和政府 领 导人员 所始 料未及 的。 面对 严重 的 困难 , 们 的头 脑 开始 冷 静 下 来 。 人
本 稳定 了农 村 局 势 , 我 国此 后 即 使 在 “ 革 ” 使 文 时 期 都没 有 出现 像 16 90年前 后那样 的 困难 局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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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过的。农 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减 产, 使得从 16 年 5 90 月起 , 缺粮问题在全国蔓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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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世 纪 6 O年 代 农村 大调 查 与“ 业 六 十 条 " 农 的制 定
周 震
( 中共 中央党校 , 北京 摘 10 9 ) 0 0 1
要 :0世 纪 5 2 0年 代 末 与 6 0年 代 初 的 几年 , 我 党 和 国 家历 史上 占有 特殊 的地 位 。我 党 在 先是 发动 了“ 大跃进 ” 与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 而后 由此 引发 了国 民经 济的严 重 下 滑 , 农 在 村 一 些地 区甚 至 出现 了严 重的饥 荒。 面对 严 峻 的形 势 , 党在 16 我 9 1年 发 动 农村 大调 查 , 着手调 整 由“ 为 大跃 进 ” 特别是 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带来 的种 种 问题做 准备 。“ 业 六 农 十 条” 即是农 村 大调 查的 最重要 的成 果 。它 自 16 9 1年 3月制 定到 最终通 过 , 几经修 改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公社事业发展。
三、生产经营。
1. 公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2. 公社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权益。
1. 公社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劳动收益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共事务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完善这份草案,推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1.1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说明--1987年1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邹恩同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订的。
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以后,各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截至1986年12月,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86.6万多个。
为了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订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
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一些地方制订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于1984年上半年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
现在的这个《草案》,就是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之后,经过反复修改而形成的。
《草案》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着逐步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直接民主的指导思想起草的。
《草案》自始至终贯穿着这样一个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办好自己的各项事务。
下面,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据此,《草案》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这就是说,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由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自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
⾃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农村⾃留地是建国初期为了满⾜公社成员的⽣产需要⽽划拨的⼟地,⽬前,⾃留地已经很少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占⼤多数,那么,⾃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今天,店铺⼩编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留地的性质:农村⾃留地制度是我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个特殊⼟地经营制度,1955年通过的《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块的⾃留地”,并规定“每⼝⼈所留的⼟地⾄多不能超过全村每⼝⼈所有⼟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这是⽬前所见中央有关⾃留地的⾸个法定⽂件,根据《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的⼟地,但在《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中没有关于农民“不可以买卖、转让、出租”的规定,这就表明,此时的⾃留地是农民私有的⼟地,农民具有完全的处置权。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公社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自治。
公社设立党委、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社劳动。
公社劳动是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任务,全体劳动成员应当按照公社安排的生产计划,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完成公社的生产任务。
四、公社土地管理。
公社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社应当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行高效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公社收入分配。
公社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劳动贡献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激励大家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六、公社精神文明建设。
公社应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倡导劳动模范、学习先进、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营造和谐、文明的公社环境。
七、公社管理。
公社管理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民主权利,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社事业的发展。
八、公社安全生产。
公社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劳动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公社改革发展。
公社应当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公社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成员的生活水平。
十、公社监督。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劳动成员的监督,加强自身的自我监督,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一、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公社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希望全体劳动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本条例,积极参与公社建设,共同创造美好的农村社会主义新生活。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在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仍然还保留了自留地的规定。
近期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有关自留地问题的新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基本上都采取冻结原状的方式,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自留地,但以前分配到户的自留地使权依法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以前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目前也没有计划为自留地颁发使用权证书。
若要证明自留地的使用权属,使用当时的分配表册等原始记录是一个途径,但由于农村条件所限,经过40多年的时间,基本上不大会有这种记录保存下来,而且也有极个别的村在中途调整过自留地。
因此,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由同村队相当数量的的农户证明,在此基础上由现届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6 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 条、1957 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 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 提高到15%。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农业六十条
农业六十条-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
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土地证的历史演变
•【农村】“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
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
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
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
’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
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
’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
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
’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
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
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
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
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
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
真翻了身!’“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
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团结一致,积极领导公社工作,保障公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社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他们的集体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农业生产。
1. 公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农民的生产任务,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农田的肥力和水源,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四、农民生活。
1. 公社应当关心农民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服务,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医疗卫生工作,提供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五、监督检查。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公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社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社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而制定的,各级公社都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农业生产得到持续发展。
论《农业六十条》
第2 6卷 第 1 期
Vo _ 6 N0. l2 1
论《 业 六十条 》 农
周 震
( 湘潭 大 学 哲 学 与历 史 文化 学 院 , 南 湘 潭 4 10 ) 湖 l 15
[ 摘要 ]9 2年 9月 , 16 中共 中央八届 十 中全会 通过 了《 农村人 民公社 工作 条例修 正草案》 ( ,简 称“ 农业六十条” 。该文件 的 出 台, 农 村形 势逐 渐 转好。 同 时, 于历 史的局 限 , 农 业 六十 ) 使 由 “
天, 上海大米 已经没有 库存 , 天天 告急 ”2。这 种情 究年 ” _ J 。作为调查 研 究 最 大 成 果 的 “ 业 六 十 条 ” 农
[ 收稿 日 ]0 8— 9— 7 期 2 0 0 0 [ 基金项 目] 本文为湘潭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 目… 大跃进 ’ 时期共产风及其 纠正” 阶段性成果。 [ 作者 简介 ] 周震(9 3一) 男, 东淄博人 , 18 , 山 湘潭大学 20 级 中共 党史专业, 06 硕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 建国后 中共
会议之后 , 1月 1 日至 1 4 8日, 中央 又 召开 了八届
我 国粮食 总产量 连续两 年 以两 位数字 的速度 减产 , 在共 和国的历 史 上是 从来 没 有 过 的。农 畜 产 品特
别是粮食 的大 幅度减 , 使得从 16 90年 5月起 , 缺
粮 问题 在全 国蔓延开来 , 一些 大城市 的粮食 库存急
、
“ 业 六 十条 ” 农 制定 的 历 史 背景
“ 大跃 进 ” 和人 民公社 化 运动 , 之 自 15 加 9 9年 城 市里要 彻底调查 一两个 工厂 、 两个城 市人 民公 一
开始 的三年 自然 灾 害 , 导致 我 国农 业 连 年歉 收 , 各 社” “ 些 年来 , 们 的 同 志调 查 研 究 工 作 不 做 ,这 我 种农产 品特别是 粮食极 端短缺 , 因而 出现 了全 国性 了 。要是 不 做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 凭 想 象 和 估计 办 只 的饥 荒 。1 5 9 8年 我 国粮 食 总 产 量 2 0 0万 吨 , 00 比 上年增 产 2 5 ; . % 但是 ,9 9年 我 国粮 食 总 产量 仅 15 为 10 0万 吨 , 1 5 70 比 9 8年 减少 1 % 即 30 5 0 0万 吨 ; 16 9 0年 我 国粮食 总产 量 为 1 3 0万 吨 , 15 45 比 9 9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
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
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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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
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
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
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
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
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公社七、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
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
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
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
(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
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摊派。
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
(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
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
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
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
护林公约应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须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
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
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
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
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
公社的干部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
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
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
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
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十七、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
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生产大队十八、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