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高考历史必修一】9.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解析版)
第九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单元概览】第22讲 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曲折【考纲要求】1.国民经济的恢复。
2.一五计划和三大改造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3.中共八大的内容及意义。
4.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表现及影响。
5.国民经济调整的内容及影响。
考点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曲折【基础落实】一 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1.国民经济的恢复(1949~1952年)(1)背景:由于帝国主义和国民政府长期的掠夺搜刮,加上多年战争破坏,国民经济全面崩溃。
(2)成果:1952年,工农业生产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3)意义:为国家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
2.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1)背景: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
(2)内容:优先发展重工业,有步骤地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3)成就:鞍山钢铁公司三大工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沈阳机床厂和飞机制造厂等先后建成投产。
(4)意义:开始改变工业落后面貌,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三大改造(1953~1956年底)(1)内容{①农业: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
②手工业:手工业者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③资本主义工商业: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和平赎买政策。
)(2)实质:使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3)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在中国基本建立起来,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二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的曲折历程1.成功探索:中共八大。
(1)内容{①主要矛盾: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②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把中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
)(2)意义:是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一次成功探索。
2.探索失误(1)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2020—2021学年高中人教版本历史必修2第四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单元测试卷
第四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单元测试卷一、选择题(共20小题)1.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
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这一规定()A.加速“左”倾错误的继续泛滥B.违背农村经济的客观实际C.部分突破人民公社体制束缚D.开始了生产责任制的尝试2.下表是1957—1960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构成比例表。
对表中所示数据解读正确的是()①“一五”计划提前完成①经济建设“左”倾错误严重①工农业生产比例失调①“八大”主要任务基本完成A. ①①B. ①①C. ①①D. ①①3.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流行一副对联:“三十年前分田地,耕者有其田;三十年后又分地,耕者有其责。
”其中“三十年后又分地”指()A.开展土地改革运动B.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C.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D.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1958年一则新闻称,某县一农业社创造了平均亩(0.067公顷)产36 956斤(18 478千克)的惊人纪录。
来自各地的参观者普遍认为,人的智慧和大自然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
这()A.显示出农业合作化运动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B.体现了集体经营对提高生产效率有一定作用C.反映了科学技术进步极大提高了粮食产量D.是“大跃进”运动,折射出人们改变经济落后面貌的迫切愿望5.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说:“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下列改革措施直接得益于此次讲话精神的是()A.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B.在川粤等省创设经济特区C.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D.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6.分析下图所示的公私经济成分比例状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A.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B.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C.新中国完成土地改革D. “一五”计划优先发展重工业7.过去上海有句谚语:“宁要浦西一张床,不要浦东一间房。
2023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双测卷——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A卷(word版含解析)
第十单元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B卷滚动提升检测一、选择题:本题共24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1952年,毛泽东同志估计过渡时期,大约需要十八年,即三年恢复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加上三个五年计划。
据此可知A.党对经济建设的探索脱离实际B.苏联的经验影响国家建设决策C.社会主义全面建设要结合国情D.我国迫切建立社会主义的愿望2.早在1959年秋,农村周期性的集市已在我国一些地方重新开放。
1961年春,中央下文规定公社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
这些政策在当时A.解决了农轻重比例失调问题B.纠正了当时党内“左”的错误C.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D.有力地减轻了市场的供应压力3.1953年到1954年,新中国连续两年农业生产增长速度相比1952年有所下降,导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开工不足,其中仅棉纱棉布卷烟麻袋这四种产品的减少,就使全国工业增长速度降低4%。
针对此现象国家采取的对策是A.制定国民经济建设的计划B.积极开展土地改革运动C.改变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D.把工业建设放在第一位4.“一铲能铲千层岭,一担能挑两座山,一炮能翻万丈崖,一钻能通九道湾。
两只巨手提江河,霎时挂在高山尖。
”这首民谣创作的时代背景应是()A.延安大生产运动B.农业合作化高潮C.“大跃进”运动D.土地改革5.观察下表,对于该统计表分析正确的是建国初新解放区土改前后农村人口各阶级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A.农村土地私有制得到根除B.多数农民经济状况得到改善C.初步建立起互助合作制度D.保护富农的经济政策得到贯彻6.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际经济委员会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批准在全国试办12个托拉斯。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公社事业发展。
三、生产经营。
1. 公社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生产布局,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2. 公社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权益。
1. 公社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劳动收益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共事务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完善这份草案,推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的健康发展。
自留地
但自留地经营又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自留地是由国家将土地收归公有以后再分配给农户的小块土地,其所 有权属于集体,农户只具有自留地的使用权、受益权,而无权将自留地转让、买卖。而家庭养殖、手工业等家庭 副业,其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农户,农户的自主权也更大。其次,自留地在家庭副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对 广大农户的影响也更加直接。在公社化的20多年里,尤其是经济困难时期,自留地中生产的产品极大地弥补了集 体分配的不足,自留地经济在农户家庭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再次,自留地经营的发展道路比家庭副业更加艰难, 在人民公社运动中两者也具有不同的命运。公社化初期,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规 定:“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的自留地……但可以留下少量的家畜家禽仍归个人所有。”(p388)在转入 公社过程中,河南信阳地区对生产、生活资料采取的原则是:社员原有少量家庭副业,如饲养家畜、家禽,一般 仍允许社员自己经营,但社员的自留地多由生产队接收,统一经营,共同消费。(p48)这表明即使自留地被没 收了,家庭副业仍然存在。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 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 之十五”。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 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以来我国⼟地管理的演变历程(了解) 1.1949⼀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民公社⼯作条例》 1949年7⽉,全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地征⽤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的建筑⼯程部;|考试⼤|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地利⽤总局;1956年,在⼟地利⽤总局的基础上成⽴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民公社⼯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地管理体制。
2.1979⼀1986年,重要法律《⼟地管理法》 *时期,许多地⽅的⼟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地管理⼯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地利⽤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步加强⼟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地调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地条例》、《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的农业部门建⽴了⼟地管理部门,⽽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管理、制⽌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管理的原则。
3.1987⼀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 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地管理局正式成⽴,接着地⽅各级政府的⼟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
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我国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大跃进高潮的产物。
理解了大跃进也就理解了人民公社。
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毛主席认为,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中国工业化的规模和速度,已经不能完全按照原来所设想的那个样子去做了,都应该当适当加快。
1956年6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急躁情绪》,周恩来也是这个意思,于是就出现了反冒进的说法。
毛主席对于这个反冒进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反冒进扫掉了“多快好省的口号”。
当时的国际环境是发生波匈事件,影响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到了1957年9、10月以后,波匈事件已经平息,毛主席战略由国外转向国内。
毛主席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所写的暗语说“我们没有预料到1956年国际方面会发生那样大的风浪,也没有预料到1956年国内方面会发生打击群众积极性的反冒进事件。
这两件事,都给右派以猖狂进攻以相当的影响”。
从此拉开了反“反冒进”的运动。
1957年11月毛主席参加苏联十月革命胜利40周年庆典,赫鲁晓夫说:15年后,苏联可以超过美国。
毛主席回答:15年后,我们可能赶上或超过英国。
“赶美超英”这个口号大概是从这来的。
从这一时间段起,中国进入大跃进高潮。
农村生产合作社早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有过,到了大跃进时候57、58年前后,农村各地纷纷出现放卫星的浮夸风的现象,生产队谁也不愿意早报产量,因为最早报产量的肯定是最少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有意思的事情,据说邓小平曾经站在亩产万斤的稻田上照了一张相,刘少奇听说给地灌溉狗肉汤可以亩产万斤,刘少奇表示肯定的说,这个方法好嘛,农村可以多养点狗,狗很容易繁殖嘛!刘的话是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过了的。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对于当时各地干部放卫星浮夸风的种种做法,我是很难理解。
人民公社初期时有过很多的名字,比如集体农庄等等,毛主席也曾下去视察肯定了人民公社的做法,在1958年8月13日,毛主席视察山东省嵖岈县卫星人民公社时,说了一句“人民公社好!”结果第二天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记得有一本书里讲,毛主席第二天看人民日报时非常懊悔,责怪这个怎么能见报呢?我们还没有经过政治局的讨论,但是也就是从这天起意味着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
2020版高考历史大一轮人教版习题:第23讲 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曲折含答案解析
第23讲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曲折一、选择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2016·安徽芜湖、马鞍山三模)在1953年统购统销之初,国家规定:“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
”材料反映了当时()A.农民拥有对余粮的部分处置权B.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C.统购统销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D.国家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解析材料中的“余粮”“自由”“少量”等关键词表明了农民可以对余粮进行有限的自主处理,故A项正确;材料并没有明确信息表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故B项错误;材料没有反映统购统销政策积极性的内容,故C项错误;材料中没有关于农村集体化道路的信息,故D项错误。
答案 A2.(2017·云南模拟)中国“一五”计划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工业建设占58.2%,交通、邮政和通讯占19.2%,农业、林业和水利占7.6%,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占7.2%。
以此推知,“一五”计划的核心目标是()A.建立计划经济体制B.发展经济改善民生C.建立工业化的基础D.平衡发展国民经济解析此时中国积极建设“一五”计划,“一五”计划并不完全等于计划经济体制,故A项错误;根据材料“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占7.2%”可知,民生的内容只占一小部分,故B项错误;根据材料“工业建设占58.2%”可知,“一五”计划重点发展重工业,故C项正确;从材料中的数据可看出,国民经济比例发展不平衡,故D项错误。
答案 C3.(2016·广东肇庆三模)我国“一五”计划期间,694个投资项目中有472个放在内地,其余222个大部分放在东北。
沿海地区几乎没有什么大项目。
该做法()A.导致了工业发展不均衡B.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C.促使了工业布局更合理D.导致经济建设出现“左”倾错误解析近代中国沿海地区工业基础较好,“一五”计划期间,把投资项目主要放在内地和东北,是为了地区工业发展均衡,故A项错误;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是指农轻重工业比例失调与工业地区分布无关,故B项错误;“一五”计划期间,投资项目分布体现了沿海、内地和东北地区分布更加均衡,这样的工业布局更加合理,故C项正确;“左”倾错误是指急躁、冒进,与材料不符,故D 项错误。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公社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自治。
公社设立党委、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社劳动。
公社劳动是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任务,全体劳动成员应当按照公社安排的生产计划,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完成公社的生产任务。
四、公社土地管理。
公社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社应当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行高效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公社收入分配。
公社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劳动贡献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激励大家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六、公社精神文明建设。
公社应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倡导劳动模范、学习先进、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营造和谐、文明的公社环境。
七、公社管理。
公社管理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民主权利,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社事业的发展。
八、公社安全生产。
公社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劳动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公社改革发展。
公社应当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公社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成员的生活水平。
十、公社监督。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劳动成员的监督,加强自身的自我监督,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一、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公社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希望全体劳动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本条例,积极参与公社建设,共同创造美好的农村社会主义新生活。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在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仍然还保留了自留地的规定。
近期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有关自留地问题的新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基本上都采取冻结原状的方式,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自留地,但以前分配到户的自留地使权依法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以前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目前也没有计划为自留地颁发使用权证书。
若要证明自留地的使用权属,使用当时的分配表册等原始记录是一个途径,但由于农村条件所限,经过40多年的时间,基本上不大会有这种记录保存下来,而且也有极个别的村在中途调整过自留地。
因此,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由同村队相当数量的的农户证明,在此基础上由现届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6 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 条、1957 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 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 提高到15%。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集体所有成员权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显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要紧表此刻,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致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人权利虚化。
《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爱惜农人权益的制度基础。
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
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那么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
成员权能够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份,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土地问题既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又是中国建设和进展的关键问题。
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1]。
事实上,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仅是农村问题的重要内容,而且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展。
就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学界提出了诸多观点,本文拟从成立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角度,对我国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不足(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不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发生过数次变迁,在历次制度演进程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的始终是中心问题,成员权问题并无引发关注。
归纳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迁:一是解放初期,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形成“农人所有、农人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
二是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国家又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形成了“集体所有、集体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
三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形成了“集体所有、农人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标,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变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为农人的土地私有制。
[2]但后来,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并从此确信下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农业六十条
农业六十条-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
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精品文档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1)一、判断题(共10题,题号1-10,请判断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并将答题卡相同题号对应的符号涂黑,正确涂“√”,错误涂“×”。
每题1分,共10分。
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0)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答案:√解析: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1987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 答案:×解析:1990年,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答案:×解析: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外延扩张,通过增加土地面积来满足获取土地收益的方式。
集约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质和劳动投人来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
4.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大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小于l:1万。
() 答案:×解析: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的比例尺大多是小于1:1万的;而对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布局调整大多是在大比例尺上进行,其比例尺通常大于l:1万。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答案:×剖析:《土地办理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
因此并非“只能”。
6.因为土地利用权划拨的特性是无偿无限期利用,以是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土地不属于划拨土地。
() .精品文档答案:×剖析:划拨土地利用权包孕土地利用者交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人教版高一历史必修二单元复习质量检测试卷:第三单元 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
第三单元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一、选择题1.有学者说:“毛泽东及其同僚依靠组织方式上的变化,通过大规模的劳力动员,以实现农业奇迹;邓小平及其同僚同样依赖改变组织方式……来提高农业生产率。
”这说明了两者的农业政策( )A.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 B.赋予农民的经营方式不同C.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D.取得农业成就的手段相同2.下图是中共中央作出的某项重要决议的内容,当时作出该决议主要是为了( )A.保证“一五”计划建设的顺利实施 B.尽快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C.解决急躁冒进带来的经济困难 D.缓解“文化大革命”后的经济压力3.中国的“一五”计划从1951年开始编制,1952年形成草案,1953年开始执行,1954年基本定案,到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
这反映出当时( )A.社会主义建设中急于求成 B.中共摸索社会主义建设经验C.国家对工业建设十分慎重 D.法制欠缺,国家制度不完善4.毛泽东在与全国工商联负责人谈话时曾指出:“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只要社会需要,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
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该讲话的发表( )A.确定了恢复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B.为制定过渡时期总路线奠定了理论基础C.明确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形式 D有利于指导三大改造后的社会主义建设5.1953年起,我国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
下表中“二五”计划与“三五”计划出现间隔的主要原因是( )A.开展“大跃进”运动C.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 D.着力推进人民公社化运动6.下表是中国国民收入(1952~1956)中各种经济成份的比重。
统计资料所反映的1956年国AC.新民主主义经济 D.社会主义公有制7.1959年在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报告:“1959年工农业总产值计划为2 970亿元,比1958年的2 050亿元增长40%,即增加820亿元。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团结一致,积极领导公社工作,保障公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社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他们的集体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农业生产。
1. 公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农民的生产任务,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农田的肥力和水源,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四、农民生活。
1. 公社应当关心农民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服务,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医疗卫生工作,提供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五、监督检查。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公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社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社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而制定的,各级公社都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农业生产得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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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