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
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20世纪60年代农村大调查与“农业六十条”的制定
没有库存 , 天天告急。 l 这种情 况是当时各级党 ”2
委 和政府 领 导人员 所始 料未及 的。 面对 严重 的 困难 , 们 的头 脑 开始 冷 静 下 来 。 人
本 稳定 了农 村 局 势 , 我 国此 后 即 使 在 “ 革 ” 使 文 时 期 都没 有 出现 像 16 90年前 后那样 的 困难 局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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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过的。农 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大幅度减 产, 使得从 16 年 5 90 月起 , 缺粮问题在全国蔓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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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世 纪 6 O年 代 农村 大调 查 与“ 业 六 十 条 " 农 的制 定
周 震
( 中共 中央党校 , 北京 摘 10 9 ) 0 0 1
要 :0世 纪 5 2 0年 代 末 与 6 0年 代 初 的 几年 , 我 党 和 国 家历 史上 占有 特殊 的地 位 。我 党 在 先是 发动 了“ 大跃进 ” 与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 而后 由此 引发 了国 民经 济的严 重 下 滑 , 农 在 村 一 些地 区甚 至 出现 了严 重的饥 荒。 面对 严 峻 的形 势 , 党在 16 我 9 1年 发 动 农村 大调 查 , 着手调 整 由“ 为 大跃 进 ” 特别是 人 民公社 化运 动 带来 的种 种 问题做 准备 。“ 业 六 农 十 条” 即是农 村 大调 查的 最重要 的成 果 。它 自 16 9 1年 3月制 定到 最终通 过 , 几经修 改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
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互相交流,轮流讲课的规定,安排我今天和大家交流,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能力的态度,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经验。
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情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情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准备的时间比较仓促,主要是根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情况来准备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很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分二部分讲。
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
以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到。
《处纠条例》第二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
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一)延平区土改前山林基本情况《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
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
民国时期,偏远的天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
《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天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97亩。
(二)土地改革情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开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等进行土改。
《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下面小编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对点训练:八字方针
关于八字方针1.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 )”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城市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涉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决策。
A.灵活、分散、管理、科学B.调整、发展、巩固、稳定C.分散、集中、巩固、提高D.调整、巩固、充实、提高2.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八字方针,其中“调整”的主要含义是A. 调整阶级斗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B. 调整党的知识分子政策C. 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失衡的比例关系D. 调整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关系3.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目的是:[ ]A.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B.加快落实“大跃进”的方针C.解决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D.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问题4.1962年3月,周恩来在中央财经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即兴作了一副对联,上联是“先抓吃穿用”,下联是“实现农轻重”,横批应是[ ]A.一化三改B.综合平衡C.多快好省D.以粮为纲5.先抓吃穿用,实现农轻重”,横批“综合平衡”,这是周总理1962年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的即兴对联。
这是对当时党中央哪一方针路线通俗的注解[ ]A.“一化三改造”过渡时期的总路线B.“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C.“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总路线D.“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6.1960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开展大规模采集和制造代食品运动的紧急提示》,要求各地抓紧秋收已经完毕的时机,大规模地动员群众,采集和制造代食品。
中共中央发出该指示主要是为了[ ] A.进一步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B.进一步丰富人民物质生活C.进一步调动集体生产的积极性D.克服困难以渡过经济难关7.我国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值之间的比例,1960年是21.8 ∶26.1∶52.1;1962年是33.3∶30.3∶36.3。
这种比例关系的变化反映出A.知青下乡促进农业大发展B.中国实现了工业化目标C.中央彻底清算了“左”倾错误D.国民经济调整政策成效显著8.1961年5、6月间,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决定在三年时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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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一、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 二、 中国土地政策演变的特点
三、 当前中国土地政策面临的问题
四、 未来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些预测 五、 针对当前中国土地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
目录一、改革开放以Fra bibliotek的土地政策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
(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 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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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 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 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 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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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同年12月4日,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该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就形 成了我国法定的土地所有制度。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 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 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我国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大跃进高潮的产物。
理解了大跃进也就理解了人民公社。
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毛主席认为,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中国工业化的规模和速度,已经不能完全按照原来所设想的那个样子去做了,都应该当适当加快。
1956年6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急躁情绪》,周恩来也是这个意思,于是就出现了反冒进的说法。
毛主席对于这个反冒进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反冒进扫掉了“多快好省的口号”。
当时的国际环境是发生波匈事件,影响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到了1957年9、10月以后,波匈事件已经平息,毛主席战略由国外转向国内。
毛主席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所写的暗语说“我们没有预料到1956年国际方面会发生那样大的风浪,也没有预料到1956年国内方面会发生打击群众积极性的反冒进事件。
这两件事,都给右派以猖狂进攻以相当的影响”。
从此拉开了反“反冒进”的运动。
1957年11月毛主席参加苏联十月革命胜利40周年庆典,赫鲁晓夫说:15年后,苏联可以超过美国。
毛主席回答:15年后,我们可能赶上或超过英国。
“赶美超英”这个口号大概是从这来的。
从这一时间段起,中国进入大跃进高潮。
农村生产合作社早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有过,到了大跃进时候57、58年前后,农村各地纷纷出现放卫星的浮夸风的现象,生产队谁也不愿意早报产量,因为最早报产量的肯定是最少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有意思的事情,据说邓小平曾经站在亩产万斤的稻田上照了一张相,刘少奇听说给地灌溉狗肉汤可以亩产万斤,刘少奇表示肯定的说,这个方法好嘛,农村可以多养点狗,狗很容易繁殖嘛!刘的话是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过了的。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对于当时各地干部放卫星浮夸风的种种做法,我是很难理解。
人民公社初期时有过很多的名字,比如集体农庄等等,毛主席也曾下去视察肯定了人民公社的做法,在1958年8月13日,毛主席视察山东省嵖岈县卫星人民公社时,说了一句“人民公社好!”结果第二天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记得有一本书里讲,毛主席第二天看人民日报时非常懊悔,责怪这个怎么能见报呢?我们还没有经过政治局的讨论,但是也就是从这天起意味着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公社组织。
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自治。
公社设立党委、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等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社劳动。
公社劳动是农村人民公社的根本任务,全体劳动成员应当按照公社安排的生产计划,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完成公社的生产任务。
四、公社土地管理。
公社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社应当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行高效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公社收入分配。
公社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劳动贡献和生产经营成果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激励大家积极参与生产劳动。
六、公社精神文明建设。
公社应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倡导劳动模范、学习先进、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营造和谐、文明的公社环境。
七、公社管理。
公社管理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广大劳动成员的民主权利,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社事业的发展。
八、公社安全生产。
公社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劳动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公社改革发展。
公社应当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公社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成员的生活水平。
十、公社监督。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劳动成员的监督,加强自身的自我监督,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一、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公社工作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希望全体劳动成员能够自觉遵守本条例,积极参与公社建设,共同创造美好的农村社会主义新生活。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
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在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仍然还保留了自留地的规定。
近期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有关自留地问题的新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基本上都采取冻结原状的方式,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自留地,但以前分配到户的自留地使权依法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以前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目前也没有计划为自留地颁发使用权证书。
若要证明自留地的使用权属,使用当时的分配表册等原始记录是一个途径,但由于农村条件所限,经过40多年的时间,基本上不大会有这种记录保存下来,而且也有极个别的村在中途调整过自留地。
因此,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由同村队相当数量的的农户证明,在此基础上由现届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6 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 条、1957 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 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 提高到15%。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复习资料第九章
第九章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第一节良好的开局1、[单选]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关于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动员全党和全国人民“向科学进军”。
2、[单选]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3、[单选]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最先发表于1956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4、[单选]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方针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5、[单选]在中共八大上陈支提出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经济体制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思想。
6、[单选]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7、[单选]中国八大坚持的我国经济方针是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方针。
8、[单选]中共八大提出的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
9、[单选]1957年春夏一蔬菜的整风运动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10、[单选]1964年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
11、[单选]八届九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2、[单选]毛泽东在国共八届九中全会上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搞一个实事求是年,这一年是1961年。
13、[单选]中国同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的处理国与国关系公认的国际准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4、[单选]毛泽东提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为了团结一切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国家。
15、[多选]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是(1)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2)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民菜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6、[多选]中共八大提出的政治建设方针有(1)继续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2)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3)继续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4)建立健全法制17、[多选]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1)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2)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8、[多选]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提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有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
农村自留地政策简介一、1962年,在当时党政合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客观上说,自全面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后,自留地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在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仍然还保留了自留地的规定。
近期国家和地方也没有出台有关自留地问题的新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村基本上都采取冻结原状的方式,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自留地,但以前分配到户的自留地使权依法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以前国家没有规定为自留地发过任何证书,目前也没有计划为自留地颁发使用权证书。
若要证明自留地的使用权属,使用当时的分配表册等原始记录是一个途径,但由于农村条件所限,经过40多年的时间,基本上不大会有这种记录保存下来,而且也有极个别的村在中途调整过自留地。
因此,目前最好的方式是由同村队相当数量的的农户证明,在此基础上由现届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
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的政策选择
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的政策选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邬志辉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王存摘要: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置问题颇多,以致相关资产的闲置、流失、被非法占用等现象日益凸显。
原因在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而无可操作性、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产权,细化规定,建立健全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
关键词: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政策建议学校资产简称校产,一般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既包括学校直接投资购置形成的资产,也包括利用学校资源开发所得的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还包括学校接收捐赠的资产。
固定资产(也称有形资产)一般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价值在10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但批量购置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按照教育部1991年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销货款、待摊费用、材料和一些低值易耗品。
一、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的现状与问题本文讨论的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农村被撤并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与安排。
为了全面反映目前农村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去向及使用情况,我们把“有明确安排”和“没有明确安排”两种情况都列为学校资产处置的范畴。
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课题组依据人均GDP、人口密度、人口集中程度、人口流动状况、地理条件、交通状况、民族与文化、学校数量、在校生人数等十余个指标,对全国2859个县级区划近五年来十余指标数据的变化走势作了聚类分析,并以内蒙古、甘肃、云南、湖北、河南、河北、浙江、辽宁等8个省(自治区)的8个县(市)为样本。
2008年10月,我们先后向样本县(旗)内所有乡镇发放了调查表,并实地走访了60%以上的乡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政策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
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
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2,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3,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社管理。
1. 公社领导班子应当团结一致,积极领导公社工作,保障公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社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他们的集体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农业生产。
1. 公社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农民的生产任务,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农田的肥力和水源,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四、农民生活。
1. 公社应当关心农民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服务,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2.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医疗卫生工作,提供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3. 公社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五、监督检查。
1. 公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公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公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社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社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社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公社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而制定的,各级公社都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农业生产得到持续发展。
1962年包产到户始末(上).
1962年包产到户始末(上)在很多人印象中,“包产到户”起源于1978年安徽小岗村,这并不准确。
其实,在六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此前至少还有三次比较大规模的包产到户,时间分别是1956年、1959年和1962年。
这“三起三落”中,尤以1962年那次包产到户规模最大,影响最广,在人们心中印象也最深。
1962年,毛泽东请秘书田家英带领17位同志去农村实地调查,大家发现包产到户在很多地方展开,至少有“十大优越性”。
但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毛泽东激烈抨击“单干风”,可谓两条治国思路分歧的又一大标志,直至十年“文革”。
如果说我们刊发的第一篇口述史中,原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讲述了1951年围绕着土改后农村是否、何时和如何走社会主义道路,毛泽东、刘少奇等高层有不同观点,最终确立了农村集体化道路。
那么可以说,1962年的这次包产到户的起落,就是建国十年探索后,历经欣喜与彷徨甚至苦痛后的百姓与领导的再实践,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这次思索结果是苦涩的,但其必是共和国历史上又一个潜在的重大关节点。
这段包产到户的历史、各方面的态度及决策过程不但为年轻读者不熟悉,在中共党史和当代史中也属挖掘不多的领域。
建国六十年之际,亲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17人中央调查组成员之一的原中央农村工作部干部、原中国农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罗贞治先生接受了FT中文网编辑的访问,83岁高龄的他向我们一一道来,丰富而深刻。
比如毛泽东在武汉接见他们时要求此次调研“脑子里不要带着什么思想框框下去,只带一件东西,就是马克思主义”;如在湖南调查时,群众一致强烈地要求“搞包产到户!”又如调查组结合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列出包产到户“十大优越性”;还如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等高层领导对包产到户的支持等等。
不过,遗憾地是,如果包产到户1962年即在全国农村推广开来,那样,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突破口的中国农村改革,势必提前17年!往昔历历在目,如此激荡,如此警示。
简历:罗贞治,1927年生于四川资中县,14岁入四川省资中师范学习,17岁任小学教员,1948年考入国立四川大学。
自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
⾃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农村⾃留地是建国初期为了满⾜公社成员的⽣产需要⽽划拨的⼟地,⽬前,⾃留地已经很少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占⼤多数,那么,⾃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今天,店铺⼩编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留地的性质:农村⾃留地制度是我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个特殊⼟地经营制度,1955年通过的《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块的⾃留地”,并规定“每⼝⼈所留的⼟地⾄多不能超过全村每⼝⼈所有⼟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这是⽬前所见中央有关⾃留地的⾸个法定⽂件,根据《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规定,⾃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的⼟地,但在《农业⽣产合作社⽰范章程草案》中没有关于农民“不可以买卖、转让、出租”的规定,这就表明,此时的⾃留地是农民私有的⼟地,农民具有完全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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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
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
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
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行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领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生产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
生产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生产队,不许随意抽调,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也可以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生产大队所有,有些归生产队所有。
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牲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生产队发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生产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则。
十八、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
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的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生产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生产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队,也可以适当地提高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