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32
(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33
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52
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15
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30
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31
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第五章法人介绍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③
①
①说明法人有别于自然人:
1
②说明法人是民事主体:
独立组织 ③说明法人有别于非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法人是民法特有概念:刑法用单位犯罪
我国设立法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1、政企分开: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 2、增多市场主体,激活交易 3、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4、与国际接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赵某提出调解, 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上签字。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
行该国企财产时,该国企提出异议:李 某已被罢免,他已不是该国企的法定代 表人,因而其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
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 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 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A.法人性质的限制 B.法律、法规的限制 C、法人目的的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A、享有的时间不同。
出生----死亡
成立----终止
B、享有的范围不同:财产权、人身权
C、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平等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 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 实现其意思,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
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
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 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法人承担。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学习笔记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2 代理的种类 1.2.1 委托代理 (1)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 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数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 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2.1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 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 形式。 2.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1 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1.1 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各对各的指示负责) 3.1.2 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转委托 (1)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 3.2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称的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六条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在依法或者依照本章规定的情形下,及时通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变更、终止的事由作出反应,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律规定设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名称或者字号独立参与民事活动,视为与自然人同等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等,其有一定的对外代表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是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符合的,不得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十六条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社员以出资或者因被投资法人的决策而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章对个人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或者股份及其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置备,并依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机关登记。
第六十九条法人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领取。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建设工程教育网
/
—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
1.法人的概念
2.法人的条件
3.法人的分类
4.法人资格的取得
5.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6.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法人的概念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法人的条件(四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真题】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四条件。
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参见教材P10。
3.法人的分类。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第四章 法人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 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二人各 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 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司的社员,因此 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例如,为了 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 立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 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 金会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 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这 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 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 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 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 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 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 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 司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 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 非法人团体?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 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 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 规定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 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 就是法人的行为。
第四讲 法人
2.法人与法人成员间的责任关系 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一种有限
责任关系,即法人成员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 的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的关系
职务行为,法人承担
36
案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 资50万元组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陈 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34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 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 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5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 1.责任范围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产生的债务负
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23
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 机关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对内负责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 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5.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独任或合议 制机关]。
5
(1)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不涉及行为人名 义侵权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2)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4.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1)设立中法人名义:设立成功=法人担责
;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2)设立人名义: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
权;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6
7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自己的章程[目的/名称/宗旨/组织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规定是怎样的生活当中的一些福利机构一般就属于非营利性法人,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民营公司或者企业都属于营利法人。
法人就是可以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行使权利的一个部门,除了公司法以外,民法总则当中对法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中肯定对营利法人也做出了一些要求。
那么,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规定是怎样的?生活当中的一些福利机构一般就属于非营利性法人,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民营公司或者企业都属于营利法人。
法人就是可以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和行使权利的一个部门,除了公司法以外,民法总则当中对法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中肯定对营利法人也做出了一些要求。
那么,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三章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一)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
人为公法人。 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 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 人。
二、法人的本质
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
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 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 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3、法人实在说 有机体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 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 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 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 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 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 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
需方是否有权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1999年 9月 28 日,某县建材厂与某市建筑工程队签订
一份瓷砖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县建材厂向某市建 筑工程队供给 8种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瓷砖 3600件,总 金额 84451 元。某县建材厂于 1999年 10月20日前送货 给某市建筑工程队,某市建筑工程队在收货后 15天内 付清货款。此外,合同还对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包 装和运输方式等条款作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某 市建筑工程队收到某县建材厂送来的瓷砖后,立即向 建材厂出具了收到瓷砖 3600件的收条,并且注明总金 额为 84241.85 元(实收瓷砖数均已扣除损耗数)。之 后,某市建筑工程队仅于 1999年 10月 28日付给某县建 材厂货款 3 万元,余额 54241. 85元未付。同时,某市 建筑工程队所收瓷砖全部委托给该市某贸易公司销售,
第四章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法人 非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P55
(1)含义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
经营活动的法人。
(2)类型 第一,公司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 )
第二,非公司法人(如国有企业、集体企
二、特征 P51
1、法人是社会组织 ;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社会组织 ;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 家国际化大型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股东包 括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国内大型企业和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等3家国际知名金融机构。 2004年9月底,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 保监会的批准筹建。除“新华人寿”这一核心子公司外, 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还包括已成立运营的 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以及正在筹建或筹划中的财产保险 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等子公 司。 目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拥有34家省级分公 司,166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779家营销服务部。
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益性的组织,在法律上有 三个标准: 1、出资人不因其出资而对该组织主张所有权; 2、不得以营利为该组织成立之目的; 3、该组织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原 出资人不得收回。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 民办学校对举 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 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即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而不归举办 者所有。 第51条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 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 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 这种合理回报是以奖励的形式出现的,在数额 上是有限的。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生活当中,可能普通公民对于法人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楚,但是最起码大家都应该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做到的。
其实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除了对普通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外,另外为了保障社会团体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对法人有着具体的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生活当中,可能普通公民对于法人的具体定义并不清楚,但是最起码大家都应该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做到的。
其实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除了对普通的老百姓具有约束力外,另外为了保障社会团体和一些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对法人有着具体的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一、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相关知识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
【主要考点】1.民法概述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4.代理5.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一节民法概述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法律渊源1.法律(1)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民事单行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行政法律中包含的民法规范,如《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等。
2.行政法规如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3.有权解释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解释,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4.习惯法我国司法实务中有采纳习惯法作为制定法补充的做法。
例如,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5.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判决中所形成的许多判例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6.法理和学说(1)法理是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法理通过解释或裁判获得了法律拘束力。
(2)学说,也称“学理解释”。
其仅代表学者个人的观点,不能直接发生拘束力,但在最髙人民法院遇有疑难案件,也往往征求学者意见并采纳为判决依据。
知识点: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利法人 以追求少部分人的 私人利益而成立的 经济组织 特别民法 社团法人
限 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 无限制 制 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 利性活动 慈善机关、医院、 实 慈善机关、医院、学 公司 例 校、教会组织
•(四)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 (一)企业法人 • 1.按照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权
的不同可以分为: 的不同可以分为: •(l)公司法人 (l) •(2)非公司法人 (2)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 捐献法人(团法人 财产的集合为基 以人的集合为 础而成立的法人 基础而成立的 法人 非营利性 营利性或非营 利性 财产的集合 人的集合 基金会、 公司、 基金会、慈善组 公司、社会团 体、合作社 织、寺院
公益法人 概 以追求不特定多数人 念 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 的成立的法人 依据 一般民法的规定 形式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归属的不同可以分为 •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 (3)私营企业法人。 (3)私营企业法人。 • (4)中外合营企业法人。 (4)中外合营企业法人。 • (5)外资企业法人。 (5)外资企业法人。
•2.按照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 分类
公法人 概念 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 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 利为宗旨设立的法人 利益 公利 私法人 以满足私人利益、为 以满足私人利益、 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 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 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 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私利
实例 政府机构、政府组织 公司、企业、各类社 政府机构、 公司、企业、 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