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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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

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入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

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

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

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法人的要件
法人要件,又称法人的条件,指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

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

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

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

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

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

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8法人分类
中国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法人作的分类有所不同。

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

按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3]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

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分类
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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