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强制执行制度概况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的解析在中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从单纯的立法呼吁转化为立法行动。
无论立法者还是学者,只要一步入研讨行政强制立法的行列,无不面临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针对并加以规范的“行政强制”的内涵与外延问题。
为此,对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若干概念作一解析,也许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研究工作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是三个:“行政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强制”)、“行政执行”(或“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
一、关于“行政强制”境外行政强制立法,大多定名为“行政(强制)执行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1、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BRD)2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im Rheinland-Pfalz)3、日本于战后推出的《行政代执行法》4、中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重新制定的《行政执行法》5便是例证。
但“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执行法理的基本概念依然得到肯定。
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德国与奥地利关于“行政强制”的定位几乎没有区别。
在它们国家,“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是个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6但它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别名。
这样,“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与“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虽在用词上有差异,但在涵义上是相通的;二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概念,认为“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
冰岛强制执行制度简介
冰岛强制执行制度介绍---郭信主冰岛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特殊,按级别设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院和拍卖法院,执行法院同时享有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
根据冰岛执行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 cot court of execution)的法官负责,有时也由拍卖法院(court of auctiotion)的法官负责。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两个法院的法官同时也是辖区内其他法院的法官。
执行法院处理和执行提交给它的执行名义(即各种生效的可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执行法院的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特别简易程序提出上诉。
在冰岛的专门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体制上,执行法官的角色具有特质性,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冰岛《判决执行法》 ( ExecutiUtion ofJudgment Act)、《金钱判决及和解法》(Act of Money Orderfers Claims without Title in a Judgment or a Settlement )、《强制拍卖法》(Forced Auction Act)来规范国家的执行工作。
摘自严军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严仁群在其《民事执行权论》书中,对冰岛的强制执行权制度设立提出不同的意见。
如下文:冰岛负责执行的是syslumenn。
虽然,此词在英语中常被译成magistrate,但它确实不是一个法院,也非所谓的治安法官,而是行政系统在各地的代表,是行政官员。
冰岛的27个行政区各有一个magistrate。
他必须是一个律师,并符合被任命为地区法院法官的主要条件。
Magistrate的办公室里还有其他数量不等的律帅及其他职员。
Magistrate有多重职能:他是警察首长,有权就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另外他还主管税务、海关、公证、房产登记等多方面的事务。
Syslumenn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执行,但这一决定仍然可能被法院推翻。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
域外执行》2023-10-29•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临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目录•临时措施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01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布的临时性命令或裁定。
定义临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正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它是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性,但具有强制执行力。
特点临时措施的定义和特点临时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临时措施可以保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的特定情况下,避免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临时措施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不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而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提高仲裁效率临时措施的采取可以减少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起源和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最初是在海事仲裁中得到应用。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临时措施也逐渐在其他领域的仲裁中得到应用。
法律框架各国的仲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临时措施的相关内容。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其附件中规定了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和发布等程序。
临时措施的历史和发展02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概念域外执行是指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特点具有紧急性、预防性和临时性。
域外执行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法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及示范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国内法各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程序提出申请、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裁定等步骤。
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并符合仲裁地和执行地的法律规定。
03临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临时禁令定义01临时禁令是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通常是指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庭命令被申请人停止某些行为或采取某些措施的命令。
强制执行管理体制
•强制执行概述•强制执行实施机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目•强制执行的改进建议•结论录01强制执行是一种国家权力,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进行。
执行过程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强制执行保障法律权利强制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法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公正调查与审查02法院执行庭是法院内设的专门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
负责对执行案件进行调查、评估、协调和执行等具体工作。
与法院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庭第三方执行机构具有专业的执行能力和资源,能够提高执行效率。
第三方执行机构需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院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强制执行。
第三方执行机构03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财产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财产扣押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扣留,以防止其转移或处置。
扣留对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产进行暂时扣留,以待后续处理。
扣押、扣留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搜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04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授权。
搜查过程中,应当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
搜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保存,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搜查程序05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建立法律信仰03020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教育明确执行程序简化操作流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和规范操作流程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强制执行进行监督,发挥媒体、公众、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作用。
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研究
尽管国际仲裁界已经认识到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但相关制度还存 在不完善和不统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基本原理、实践经验等 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提升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执行力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临时措施 域外执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意识。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为确保临时措施能够得到及时执行,可以设立专门的 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协调临时措施的执行。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性质
仲裁庭临时措施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救济措施, 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
研究方法
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国际仲裁庭 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
02
仲裁庭临时措施概述
临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仲裁庭临时措施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作出 最终裁决之前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特点
临时措施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 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域外执 行制度现状及问题
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现状
临时措施在域外执行时受到严 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执行完毕。
临时措施的执行需要经过严格 的司法程序,包括申请、审查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西班牙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西班牙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郭信主西班牙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与我国类似,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一审法官或法庭执行,其他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由债务人住所地、债务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根据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第919条规定,“当一项判决成为生效判决后,在当事方的要求下,即由一审法官或法庭予以执行。
”由此可见,西班牙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一审法官或法庭负责执行:法官在审阅呈交的执行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后,决定对该案是否有实物和地域管辖权。
认定有管辖权后,则法官批准执行。
批准执行并下达执行令后,交给法院的执行官,由他具体要求债务人向秘书处付款。
如果债务人当时不付款,则扣押债务人足够抵付执行金额及执行费的财产,并依法存放。
如果债务人住处不详或不知去向的,应当事人申请,法官可以批准开始扣押而不需要事先提出付款要求。
对其他法律文书,法官认为有管辖权的应批准执行,发出执行令,交给法院执行官。
执行官要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法官秘书主持拍卖活动。
法官监督拍卖执行。
对有关判判决项下的孳息的计算争议,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庭并进行裁决。
《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将民事执行客体分为不动产、实物动产以及非实物功产三大类别,同时也对执行客体作了限制,比如“不得扣押债务人、其配偶及子女的日常用品、个人用服装、家具、书籍以及债务人可以合法从事的专艺术与官方活动所必要的器具,不得扣押不超过行业最低薪金标准的工资、日薪、月薪、养老金、报酬或类似的财产。
”除此之外,与其他国家立法不同之处在于,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公共服务的财产不得扣押,例如法典第1448条明确规定:“对用于公共服务的铁路不予扣押,也不扣押用于线路运行的机车、车厢及其他不动产与动产。
”-----摘自严军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涉外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刍议
涉外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刍议作者:詹礼愿未分类2004-9-17涉外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刍议詹礼愿*强制执行立法在中国内地是个热门话题,因此撩起的强制执行法律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
然而,在汗牛充栋的典籍、文章中,涉外强制执行特殊问题的研究却少人问津。
笔者力图作出初步尝试,希望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一、涉外强制执行的范畴界定涉外强制执行范畴时,很容易混淆实体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与涉外强制执行案件的概念。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案件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支持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具备涉外因素的方式进行界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对涉外民事案件作出更明确的概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2002年开始提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基本与前述内容相同。
我们由此认为,涉外民事关系与实体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界定学术界与司法界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涉外强制执行的范畴并不能套用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案件的范畴和界定标准。
因为:(一)涉外民事案件并非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内国法院的判决不一定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
例如婚姻、确权之类案件,只需要法院对有关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无执行内容。
民商事司法对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规定
民商事司法对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规定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执行,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实际并非如此。
截至2015 年11 月30 日,中国已与37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 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 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下面笔者对这些条约的内容和适用做一简要分析。
一、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笔者对37 件条约进行了梳理,具体见下表。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条约生效日期条约有3 个日期,双方签署日期、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日期和生效日期,上述表格选择了生效日期。
但因为中国与波黑的条约尚未生效,表中写的仍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日期。
(二)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交集37个缔约国中有25 个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包括:1、东亚: 蒙古2、东盟: 新加坡、泰国、老挝、越南3、中亚: 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4、西亚: 土耳其、阿联酋、科威特、希腊、塞浦路斯和埃及5、独联体: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6、中东欧: 波兰、立陶宛、匈牙利、波黑、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三)司法协助的范围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所有条约均涵盖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的内容;除比利时、韩国、泰国、新加坡外,其他条约均涵盖法院裁决的承认执行;除几个国家外,其他条约均涵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从相关条款的表述来看,内容大同小异,以中国和法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法协定》)为例:1、司法协助范围《中法协定》第二条规定,本协定中的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包括:(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三)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以及仲裁裁决;(四)根据请求提供本国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
强制执行基础知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强制执行基础知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例子:强制执行是指法律机关通过强制手段确保法律判决、裁决和协议得到有效执行的过程。
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强制执行都是司法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当人们无视或拒不履行法律判决、裁决或协议时,强制执行程序被启动,以确保公正与正义得以维护。
强制执行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信誉。
在民事纠纷中,强制执行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证了契约的有效履行。
在刑事领域,强制执行确保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安宁。
无论是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让受害者获得补偿,强制执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强制执行并非一帆风顺。
在现实生活中,执行难、执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一方面源于各种逃避执行的手段和手法的变异多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机关的能力和资源有关。
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强制执行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强制执行的定义、背景、程序和流程,并着重讨论其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改进方法。
通过深入分析强制执行的基础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该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在本篇长文中,我将依据以下章节结构来探讨强制执行的基础知识。
引言在引言部分,我将首先概述本篇长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概览。
接着,我将介绍本文的结构,明确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严密的逻辑关系。
正文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内容,我将通过以下几个章节对强制执行的基础知识进行全面介绍:2.1 强制执行的定义和背景在这一章节中,我将对强制执行进行定义,解释其概念和背景。
我将讨论为什么需要强制执行,以及其在社会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强制执行管理体制
汇报人:日期:•强制执行概述•强制执行实施机构•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的实践问题•强制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案例分析强制执行概述0102强制执行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权益。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制度。
01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02通过强制执行,打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03保障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立案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调查债务人财产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采取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可执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拍卖变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转化为现金后分配给债权人。
执行终结债务人履行义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案件终结。
强制执行实施机构01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强制执行的实施。
领导地位02法院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依法执行03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强制执行权。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强制执行程序和技巧。
专业能力独立执行严格遵守法律执行员应独立执行强制执行,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压力。
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执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030201执行员第三方协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申请强制执行。
鉴定机构对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进行鉴定,提供鉴定意见和结论。
其他协助机构如拍卖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协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实施。
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概念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民事法律文书,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仲裁裁决的争议域外执行
PART 04
仲裁裁决的争议域外执行 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争议域外执行
《纽约公约》的执行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争议域外执行主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进行。《纽约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和条件,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加强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
积极推动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吸引更多的外籍仲裁员 和专家加入我国仲裁机构,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和 多元化水平。
推广中国仲裁品牌
积极推广中国仲裁品牌,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展示中国仲裁的优势和特色,提高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知 名度和影响力。
2023 WORK SUMMARY
在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中,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对要件
不同国家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有不同要求,如书面形式、签署等 ,这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等,也是判断协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PART 02
仲裁裁决的争议域外执行 概述
仲裁裁决的定义与性质
01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 间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决定。
02
性质: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强 制性和可执行性。
争议域外执行的概念与特点
争议域外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承认并执 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特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满足一 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裁决的终局性 、合法性、互惠原则等。
执行程序
一旦决定准予执行,执行机构将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启动相应的执 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 等措施。
执行监督
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将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措施的 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限制公民自由、财产权和其他权益来实施的一种行政手段。
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来的一套权力运行机制,用以限制个人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强制措施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平稳发展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留: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将其拘留在指定场所,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2.挂失: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失或者被盗的证件、物品进行挂失登记,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3.暂扣:指公安机关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时扣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证件、物品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4.封存: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及证据、财物等的场所、设施进行封存,以保护相关证据和财产。
5.查封: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限制出境:指依法对涉嫌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侦办和相关证据的保全。
7.其他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特定的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的基本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确保其合法、合理、公正的实施。
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1960年5月6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为1960年第13号)
条: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30/06/1997
条:
2
释义
25 of 1998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appeal) 包括为撤销判决或将判决作废、或申请重新审讯或申请暂缓执行判决而进行的任何
〔比照1933 c.13 s.2 U.K.〕
条:
5
法院规则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25 of 1998 s. 2 01/07/1997
(1)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订立法院规则的权力,在不抵触本条的条文下,须包括为下 列目的而订立规则的权力─ (由1975年第92号第58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比照 1933 c.13 s.1 U.K.〕
条:
4
登记外地判决的申请及效力
25 of 1998 s. 2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 任何人士,如根据本条例条文适用的判决而成为判定债权人,可在判决日期后6年内的任何 时间,或如有针对判决的上诉法律程序,则在该等法律程序中最后判决作出日期后6年内,向原讼法 庭提出申请,将有关判决在原讼法庭登记;法院在接获申请后,待订明的事项获得证实,及在符合 本条例其他条文的规定下,须命令将该判决登记︰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境外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涉及跨境法律事务,其中境外执行问题尤为突出。
境外执行是指在境外对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司法管辖权、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差异,境外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就境外执行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境外执行的基本原则1. 尊重主权原则:在境外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被执行人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
2. 相互尊重原则:在处理境外执行问题时,我国与被执行人所在国应相互尊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
3. 国际惯例原则:在缺乏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境外执行问题。
4. 互惠互利原则:在开展境外执行时,我国应充分考虑对方国家的利益,实现互惠互利。
三、境外执行的法律依据1. 国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境外执行作出了规定。
2. 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等国际公约对境外执行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 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为境外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境外执行程序1. 确定执行依据:在境外执行前,需确认国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2. 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律和司法协助协议,向其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3. 送达执行文书:将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送达给被执行人。
4. 调查债务人财产:通过合法途径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为执行提供依据。
5. 实施强制措施:在取得执行依据和债务人财产信息后,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债务。
6. 执行异议与救济:在执行过程中,如债务人提出异议,需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7. 执行终结与后续处理:执行完毕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五、境外执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 法律风险: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司法管辖权等方面的差异,境外执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域外有无执行难
• 绝对执行不能则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 ,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益的实现永
无可能的情况。主要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 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应当依法裁 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后的裁判以及依法为执行员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等。
•
↓减轻工作负担、集中有效处理案件
•
司法辅助官受执行法院委托办理强制拍卖、强制管理
和扣押债务人收入以及扣押账户等方面的执行事务。
•
↓部分工作交由执行员
•
执行员在执行法院的监督下办理较为简单、具体的执
行事务,如对动产的查封、对物的交付请求的执行等等。
除此之外,执行员还负责处理一些地方治安或民间纠纷方
• 对于自然人来说,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的 存在,如下岗工人、肇事司机、贫困农民 作为债务人的情形。
• 另外,执行措施的有限性,也是导致执行 不能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规定的执行措 施有限,导致在法律程序上未能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产生法律客观执 行不能。
• 执行难既是一种司法现象,又是一种社会 现象,是现阶段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 带有主观色彩的评价;执行不能是渊于法 律的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评价标准。最 关键的区别执行难有条件执行,只是由于 主客观的原因难以执行下去。而执行不能 是指已经不存在继续执行的条件。
域外有无执行难
• 一、执行难概述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
1、执行难的概念 • 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
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 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 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 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
强制执行管理体制
执行措施
根据裁定,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对被执行 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执行期限
执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并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
03
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查封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进行处置。
扣押
将财产强制扣留,禁止其转移或隐藏。
冻结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暂时冻结,禁止其进行转 移或处分。
拍卖、变卖财产
拍卖
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竞卖,以最高 价者获得。
变卖
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合理 价格售出。
责令履行义务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 况。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状 况说明书。
责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 者退出土地。
供了法律依据。
02
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条件
01
申请人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等证明材料
。
申请方式
02
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申请。
申请费用
03
申请人需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审查强制执行申请
审查内容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的真实性、被执行 人的财产状况等。
强制执行管理体制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强制执行概述 • 强制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措施 • 强制执行监督与救济 • 我国强制执行管理体制的问题
与对策 • 案例分析
01
强制执行概述
强制执行的定义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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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强制执行制度概况
全玉龙①
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大潮下,强制执行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关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如何改,怎样改才能更符合司法规律和有利于社会发展、更能有效化解当前的“执行难”,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方向。
笔者认为,为了使改革更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域外其他国家的强制执行制度作一了解和研究,以期达到对比和借鉴的目的。
英国英国在执行方面奉行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何时执行,如何执行。
法院不会自动执行,也不会帮助当事人决定如何执行。
国家通过立法设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执行方法,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取收入、拘押被执行人等,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另外设立强制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的执行方式,如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可以实施拘押。
英国高等法院和郡法院、治安法院的案件由不同的执行主体负责。
高等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官负责执行。
但高等法院的执行官并非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并非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而是属于私营部门的执行人员,是类似于律师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受当事人委托,实行市场化运作。
其可以加
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入执行执行公司也可自雇执业,靠佣金及收费作为收入来源。
郡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员负责执行。
郡法院执行员属于政府公务员,实行司法行政化运作。
治安法院判决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治安法院文职执行官执行,其执行体制与郡法院相同。
二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将执行工作“外放”给私人执行公司,由私人执行员负责执行。
总体上说,英国的执行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化和社会化的混合模式。
法国法国奉行执行权是当事人私权的理念,认为执行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执行措施。
法国的执行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为执行法官,负责不动产扣押与价金分配,以及处理执行程序中提出的各项争议。
另一类为司法执达员,主要负责具体的执行行为。
法国的司法执达员类似于英国的执行官和私人执行员,系自由职业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执行活动。
司法执达员在经过培训、实习以及通过执业资质考试之后方能取得执业资格,并且在加入执达员事务所后方能执业。
司法执达员无暴力执法权,其在执行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求市镇长、警察局长派出警察或宪兵到场协助,也可请求检察机关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地址、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抗拒、攻击和对执达员使用暴力的构成抗拒执法罪,以言辞或文字对执达员侮辱的处监禁刑或罚金刑。
德国德国的执行主体从管辖范围方面分为四类。
一是法院执行员,二是执行法院,三是受诉法院,四是土地登记所。
法院执行员主要负责对因金钱债权而对动产的执行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德国的执行员制度学习于法国。
法院执行员属于司法行政官员,是公务员法上的公务员。
其在执行过程中是独立的,自行对当事人负责。
执行法院中的执行人员包括执行法官和司法辅助官,负责对债权、不动产的执行和分配。
受诉法院则负责行为的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等。
土地登记所系初级法院的一部分,办理强制抵押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事项。
德国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初级法院。
债权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部分申请执行。
债务人不申报财产的,可以实施逮捕。
日本日本的执行主体按管辖范围分为执行官和裁判所(法院)两类。
执行官和裁判所的管辖范围同德国基本一致。
执行官是日本在19世纪90年代效仿法国和德国的执达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执行官设置在地方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执行裁判、送达裁判所发出的文书以及其他事务的独立的国家机关。
执行官属于国家公务员,性质近似警察,但其不从国家领取报酬,而是收取当事人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其报酬没有达到一定数额
的,由国库予以补足。
执行权原则上属于地方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
裁判官和执行官实行独任制。
韩国韩国的执行主体划分和管辖范围类似于德国和日本。
具体由执行官、执行法院、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韩国的执行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国家并不向执行官支付工资。
执行官以收取执行费和其他酬劳作为工资报酬。
执行法院原则上由地方法院实行独任制。
美国美国从根本上即认为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而将其视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该国没有设立具体的执行机构,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司法警察负责完成。
该国为了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在1957年甚至出动空降师予以协助。
俄罗斯的执行理念和执行主体和美国类似,均认为执行权系行政权,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
综合以上国家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执行权,尤其是执行实施权或简单案件的执行权视为行政权或行政权的一部分,直接由行政机关予以管辖。
也有部分国家将执行权视为当事人的私权,由私法主体负责执行,实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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