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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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第89 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

(2009年7月1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10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是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减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非学术因素影响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性,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评阅(具体见四、其它事项说明)。

第二条匿名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匿名评阅采取2份“双盲制”评阅和3份常规评阅相结合的方式,校学位办公室负责2份“双盲制”论文送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3份常规评阅论文送审。

第四条为了避免出现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影响评阅,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可以事先提出不超过5名的回避专家名单或不超过3个的回避单位名称。

第五条对于保密论文,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应提供不少于10名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的专家,且10名专家应分布在至少6个不同单位,每个单位不能多于2名专家。

第六条评阅意见未返回前,申请人不得答辩。

二、匿名评阅程序

第七条确定匿名评阅的博士生在向学位办提交申请时应将2本隐名处理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八条校学位办公室收到博士学位论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寄送出。

第九条校学位办公室对返回的评阅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交付答辩委员会秘书,并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90 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

三、匿名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评阅应密封传递,评阅人对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分为:

A.“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B.“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但需对论文进行修改”

C.“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

D.“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评阅意见仅有一份“C”

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后,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仍不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2.评阅意见出现“D”或有两份“C”

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3.如博士生及其指导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为:收到评阅书后一周内,博士生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博士生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学位办将论文送交另外专家评阅。

四、其它事项说明

第十二条发表高水平论文者[达到2009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各学科规定的第(1)条或2014版的“免盲审要求”]进行常规评阅。

第十三条申请重新评阅答辩者、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不论是否满足第十二条,都须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四条“双盲制”评阅,即评阅人姓名对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隐匿,同时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

第十五条评阅周期为自将学位论文提交到学位办之日起45天,申请者应将隐名的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日期55天以前提交到校学位办,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由此造成学位论文答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第91 页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超过60天评阅书未全部返回,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协商是否更换评阅人。

第十七条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申请人、导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匿名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情况,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阅人的意见施加影响。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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